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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幼兒園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機制創新的成果

2024-08-15 18:05:02 作者: 何杰等編著

  近年來,黨和政府將學校安全工作列為全社會公共安全工作的重點,各地不斷加大學校安全工作預防和處理新機制的探索力度,在學校安全事故防控方面凝練出新的工作理念,取得了一些新經驗和新成果,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各地出台了一批關於學校安全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為國家出台「學前教育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自2002年9月,教育部頒布實施《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後,全國中小學、幼兒園學生安全事故中的人身傷害事故糾紛的處理工作實現了有法可依。2006年6月,教育部等十部門聯合發布的《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首次把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列為政府多個部門的綜合治理工作。以文件精神為指導,多部門聯動、綜合施治,取得了積極的效果。全國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也紛紛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和出台了一批關於學校安全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2001年7月1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上海市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2002年10月11日,杭州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杭州市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2002年12月20日,該條例經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實施;2003年6月16日,武漢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武漢市學校安全工作實施細則》;2003年9月26日,寧波市人大常委會通過《寧波市學校安全條例》,2003年11月6日,該條例經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實施;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2005年1月19日,該條例經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實施;2006年5月26日,遼寧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遼寧省學校安全條例》;2007年5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發了《四川省學校安全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特別需要說明的是,2004年10月1日施行的《廣東省教育廳實施細則》,共分9章85條,包括總則、事故的預防、事故的責任、事故處理、事故報告和統計、行政調解、事故賠償、事故責任者的處理、附則,詳細規定了學生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工作的一系列具體操作性問題,為其他省市在預防和處理學生傷害事故方面提供了很好的制度性借鑑。

  (二)各地積極探索學校安全工作的內在規律,明確提出學校安全工作應當以「預防和處理」為工作著力點

  在國家高度重視學校安全工作的形勢下,各地逐步探索做好學校安全工作的內在規律,明確提出學校安全工作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安全優先」,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工作原則,特別是針對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應當以「預防和處理」為工作的著力點。為此,2003年8月15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哈爾濱中小學生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辦法》,該辦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5日,北京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北京市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該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了《浙江省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辦法》,該辦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隨後,湖南省、蘇州市、福州市、合肥市、淮南市等省市陸續制定並頒布了本地區關於「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從以上地方性法規、規章名稱的演變可以看出,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管理的工作著力點應當突出體現在「預防與處理」方面,這樣才能夠有效把握學校安全工作的管理規律,最大限度地做好本地區的學校安全工作。

  (三)各地積極探索解決學校安全事故糾紛的有效途徑,創造性地引入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機制

  學校安全事故牽扯學生本人、學生父母及家庭其他成員,同時涉及學校、涉事教師,以及全社會教師群體和學校主體,特別是涉及社會的基本細胞,即每一個家庭,學生在學校受到人身損害事件的處理,自然會引起社會的高度關注,一度成為社會熱點問題。因此,學校安全事故糾紛的處理較之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處理要更為複雜和敏感。近年來,各地不斷探索學校安全事故糾紛的有效解決途徑,特別是創造性地引入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機制,取得了積極的效果。2004年3月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的《浙江省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學生安全事故的損害賠償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政府設立的學校安全事故調解機構申請調解。」此處就已經明確了學生人身安全事故糾紛可以嘗試引入第三方調解機構調解處理。

  在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處理的實踐中,學生一旦發生人身傷害事故,學生家長和學校在事故責任認定、事故處理與賠償等方面經常意見不一致。如果教育主管行政部門介入調解,部分學生家長會認為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立場是一致的,這樣便導致糾紛長時間得不到有效解決。因此,嘗試引入第三方調解機構調解處理學校安全事故糾紛具有現實的迫切性。2015年11月20日,江西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江西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可以選擇下列途徑解決:(一)自行協商;(二)向學校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調解;(三)向學校所在地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同時,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詳盡規定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人民調解的具體程序,將人民調解委員會引入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糾紛的處理機製法條化,具有積極的借鑑價值。

  總之,全國各地不斷探索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的新機制,先行先試,不斷完善制度設計,以問題為導向,尋求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及時加以總結和完善,為國家制定和出台預防和處理中小學、幼兒園學生安全事故的法律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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