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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幼兒人身傷害事故的賠償標準和數額計算

2024-08-15 18:04:56 作者: 何杰等編著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了《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該文件第一條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一)醫療費

  1.醫療費的概念和計算標準

  醫療費是指學生在受到人身損害後接受醫學檢查、治療與康復而支付的必要的醫療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醫療費賠償計算標準:醫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康復費+整容費等後續治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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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康復費是指為了使受害人遭受損傷的人體器官功能重新恢復,而進行康復治療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指為使受害人的器官功能重新恢復而發生的訓練費用,一般包括物理療法、語言療法以及作業療法中的功能訓練所產生的費用。後續治療費是指受害人經一次性治療不能完全治癒,需要多次治療而發生的費用。

  2.醫療費計算的法律實務問題

  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為認定依據,必要時,可以委託法醫予以鑑定。所在地治療醫院,一般是指距離受害人住所或侵權行為發生地較近的醫院。受害人先後到數個距離基本相等的醫院治療的,一般應認定最先就診醫院的醫療費,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除外。應經醫務部門批准而未獲准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受害人重複檢查同一科目而結果相同的,原則上應僅認定首次的檢查費用,但治療醫院確需再行檢查的除外。如檢查結果不一致,確診之前的檢查費用均應認定。受害人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受害人確需住院治療或觀察的,其費用應予賠償。但出院通知下達後故意拖延,或治療與損害無關的疾病而延長住院時間的,其延長期間的住院費不予賠償。受害人進行與損害有關的必要的補救性治療的費用,應予賠償。

  在訴訟過程中,治療尚未結束的,除對已經治療的費用賠償外,對尚需繼續治療的費用,經有關醫療機構證明或者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可以一次性給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療結束後另行起訴。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法醫鑑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

  (二)誤工費

  1.誤工費的概念和計算標準

  誤工費是指受害人自遭受損害到恢復治癒期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勞動而失去或者減少的工作、勞動收入的賠償費用。幼兒人身傷害事故中的誤工費指的是,幼兒受傷害治療期間需要父母或者近親屬的陪同,因此而導致父母或近親屬的工作、勞動的合法收入的失去或減少而產生的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誤工費賠償計算標準:誤工費=誤工時間(天)×收入水平(元/天)。

  2.誤工費計算的法律實務問題

  受害人的實際誤工日期少於休假證明的,應以其實際的誤工日期認定;實際誤工日期多於休假證明的,一般應當根據休假證明認定;受害人確需休養但無休假證明的,可在徵求法醫或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情處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的賠償應當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固定收入包括工資、獎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但不包括特殊工種的補助費。獎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單位人均獎金計算,超出獎金稅計征起點的,以計征起點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於自身原因無獎金收入的,其獎金不予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或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參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當地同行業、同工種、同等勞動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應向稅務機關納稅的,應以稅單為據。受害人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無勞動收入而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因受害確實無法從事家務勞動造成其他家庭成員負擔過重的,可酌情予以經濟補償。受害人的實際收入高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

  (三)護理費

  1.護理費的概念和計算標準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由於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照料和護理而產生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護理費賠償計算標準:護工費=同級別護理勞務報酬×護理期限。

  2.護理費計算的法律實務問題

  受害人受害後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應以法醫的鑑定或者醫院出具的證明為認定依據。受害人生活確實不能自理的,其護理費應予賠償。護理期限,可以委託法醫鑑定;也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徵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定。護理人員一般設一至二人,但確有必要的除外。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的解釋》關於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四)交通費

  1.交通費的概念和計算標準

  交通費是指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生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用於交通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交通費賠償計算標準:交通費=往返費用×往返次數×往返人數。

  2.交通費計算的法律實務問題

  受害人到所在地醫院治療或者必須轉院治療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應予賠償。交通費的賠償,一般應以公共電(汽)車、火車的硬座、輪船三等以下艙位等的收費標準計算。但傷情危急,交通不便或當地無上述車(船)的除外。

  交通費的票據應與就醫次數相符。票據少於就醫次數的,一般可根據實際票據認定;票據多於就醫次數的,應以實際就醫次數認定。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

  1.住院伙食補助費的概念和計算標準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發生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後,受害人在醫院接受治療期間產生的必要伙食消費,由相關責任人依據一定的標準對該項費用進行的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計算標準:住院伙食補助費=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天)。

  2.住院伙食補助費計算的法律實務問題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賠償。必須到外地醫院治療的受害人,因醫院無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確需候診且傷情不允許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費高於住宿費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住宿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以住宿費的收據為憑。

  (六)營養費

  1.營養費的概念和計算標準

  營養費是指發生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後,受害人在康復期間日常飲食不能滿足身體康復需要時,受害人為滿足身體健康恢復所必需的飲食營養而產生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營養費賠償計算標準: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營養費的具體給付標準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幼兒人身傷害事故中,受傷幼兒對身體損傷的耐受力較差,併發症的發生率比成年人要高,營養費的支出往往比成年人要高。

  2.營養費計算的法律實務問題

  經法醫鑑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

  營養費的賠償標準,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比例計算。應賠償的期限,可以委託法醫鑑定,也可以在徵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定。

  侵害人探視受害人時攜帶的食品,一般應當視為贈予。

  (七)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

  1.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概念和計算標準

  殘疾賠償金是指對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損害而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財產性賠償。

  殘疾輔助器具費是指對於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為補償其傷殘肢體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勞動能力而購買、配製的生活自助器具而發生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第二十六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殘疾賠償金計算標準:殘疾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20(年);殘疾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元/年)×20(年)。

  2.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計算的法律實務問題

  侵害他人身體致其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依照法醫學的鑑定標準,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分為十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殘疾者的誤工費與殘疾賠償金不得重複計算。以殘疾者定殘之月為界,之前由侵害人賠償誤工費,之後由侵害人賠償殘疾賠償金。

  因殘疾需要配製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當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法醫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賠償數額。

  (八)喪葬費

  1.喪葬費的概念和計算標準

  喪葬費是指損害自然人的生命權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親屬對受害人遺體進行安葬時所產生的各項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喪葬費補助計算標準: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6(月)。

  2.喪葬費計算的法律實務問題

  喪葬費一般包括運屍、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費用。喪葬費,按照侵權行為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死者家屬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殯葬決定而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死者家屬違反有關殯葬的規定,大辦喪事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九)死亡賠償金

  1.死亡賠償金的概念和計算標準

  死亡賠償金是指因侵權致人死亡的,應當支付死者家屬一定數額的財產性賠償金。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第三十條規定:「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20(年);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元/年)×20(年)。

  2.死亡賠償金計算的法律實務問題

  死亡賠償金,按照當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賠償二十年。死者為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賠償五年。

  據2016年國家統計局最新公布數據:2015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1195元,則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應為:31195(元/年)×20(年)=623900元(全國統一標準)。

  (十)精神損害、撫慰金

  1.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概念和計算標準

  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嚴重的人身傷害、可能造成殘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創傷,並基於此而要求賠償義務人給予受害人及其近親屬一定數額的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獲得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2.精神損害、撫慰金計算的法律實務問題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精神損害撫慰金是侵害人的侵權行為在給受害人造成肉體痛苦或身體傷殘、死亡的同時,給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親屬造成了精神痛苦和創傷,為此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近親屬依法要求侵害人賠償的精神撫慰費用,是一種經濟補償方式。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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