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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幼兒人身傷害事故的傷殘鑑定

2024-08-15 18:04:53 作者: 何杰等編著

  幼兒園人身傷害事故所造成的損害結果中,絕大多數是對幼兒健康權的損害,即幼兒身體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包括重傷害、輕傷害和輕微傷害。對因學生人身權利受到損害而造成的傷害結果的歸類,直接決定了責任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還是行政責任。由此,對於受損害學生傷害情況的鑑定,以及鑑定結論的運用是訴訟中的重要環節。

  (一)學生傷害傷殘鑑定的概念及其類型

  學生傷害傷殘鑑定是指在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發生後,由法定的鑑定機構依照法定的程序,對受傷害學生的傷殘性質和致傷程度做出專門性的技術認定,出具鑑定結論書面意見,協助明確事故責任分擔的一項專門活動。

  

  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過程涉及三類鑑定:當事人的舉證鑑定、行政鑑定和司法鑑定。

  其一,當事人的舉證鑑定。當事人的舉證鑑定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對工作、生活中發生爭議的專門性問題,委託專業性的機構進行檢驗、鑑別,以及提出鑑定結論意見,為爭議問題的解決或者自己的主張提供科學依據的活動。

  其二,行政鑑定。行政鑑定是指行政管理機關在行政執法或者處理行政糾紛過程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涉及的專門性問題委託指定的行政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別,以及提供鑑定結論意見,為處理糾紛提供科學依據的活動。

  其三,司法鑑定。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法院依照職權或者根據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委託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書面鑑定結論意見的一項司法活動。

  實踐中,學生傷害事故的傷殘鑑定主要涉及司法鑑定的運用。這裡首先明確司法鑑定的特點:一是法定性。司法鑑定的法定性是指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委託專門的鑑定機構、指派專門人員進行鑑別和判斷,最終形成鑑定結論意見,出具書面鑑定結論,必要時,鑑定人員依法出庭提供「專家證言」,這一系列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二是時效性。當事人必須嚴格在舉證期限內提供鑑定材料,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的,自行承擔不利的後果。三是鑑定結論的司法質證程序。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鑑定結論作為證據的一種,必須在法庭對其進行質證。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持有異議的,經法院通知,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必須對鑑定結論做出合理的說明。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不服的,經人民法院同意,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二)學生傷害傷殘鑑定的基本流程

  當事人向法院書面申請司法鑑定(法院訴訟中不主張當事人私自鑑定)——法院同意鑑定申請——當事人協商選擇鑑定機構(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由法院指定法定鑑定機構)——法院出具委託鑑定書——組成鑑定委員會或者指定鑑定人(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必須具備資格條件)——鑑定機構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鑑定人查閱資料,開展檢驗、鑑別——在協議時間完成鑑定——製作書面鑑定結論書——鑑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實行鑑定人獨立責任制——出具鑑定結論——法院對鑑定結論的審查——必要時,鑑定人出庭作證——鑑定活動全程依法接受監督——對違反行業規範的,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法定程序的,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鑑定結論將會對學生受到的傷害狀況和傷殘等級給出明確的結論,法院或者當事人可以依照該鑑定結論來明確案件事實和確定賠償責任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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