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院訴訟

2024-08-15 18:04:43 作者: 何杰等編著

  在我國,選擇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糾紛同樣是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法院訴訟主要包括三種類型: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涉及刑事訴訟的,應當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依照司法公權力行使追訴權,當事人沒有選擇權;行政訴訟主要是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起訴國家行政機關的訴訟,當事人之間存在行政法律關係。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多為發生在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侵權糾紛,因此,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涉及的主要是民事訴訟制度。

  (一)我國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

  1.合議制度

  合議制是指由審判員與陪審員組成的審判集體,即合議庭,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的制度,是與獨任制相對的審判組織形式。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除適用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採用獨任制外,其他案件一律採用合議制。

  2.人民陪審員制度

  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陪審員制度具有多種功能:人民陪審員作為普通民眾的一員參與到審判活動中去,憑藉其常識和日常生活經驗,可以促進裁判更加符合公眾標準;對於一些具有特殊專業背景的疑難案件,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民陪審員可以發揮其專業優勢,協助法官解決審判中的專業疑難問題;通過人民陪審員向廣大人民群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有利於及時化解糾紛,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人民陪審員在審判活動中可以監督法官的行為,增強審判程序的透明度;人民陪審員的參與能夠分擔法官的部分工作量,有利於緩解司法資源的緊張狀況,提高司法效率。

  3.公開審判制度

  公開審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審判過程和內容應向群眾公開,向社會公開;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開審判也有例外: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離婚案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

  4.迴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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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迴避制度是指在審判活動中,法官和其他有關人員具有法律規定的不宜參加審理的情形時,退出對某一案件的審理或與審理活動有關的制度。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員等具有法定情形的,應當迴避。2000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將審判人員的範圍從審判法官(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擴大到了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同時規定參與案件審理的人民陪審員、負責案件執行的執行員參照審判人員迴避的有關內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對迴避適用人員做出擴大解釋,有利於排除各種因素對審判活動的不當影響,確保司法公正。

  5.兩審終審制度

  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即告終結的制度。對於第二審人民法院做出的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序抗訴。

  6.管轄制度

  法院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經濟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管轄通常分為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

  級別管轄是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凡是具有特殊性或者比較重大複雜、影響面廣的案件,由上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一般案件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

  地域管轄是同級法院之間在各自的轄區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我國民事訴訟法確定地域管轄的標準有兩個:一是法院的轄區,即行政區域;二是當事人或訴訟標的與人民法院轄區的關係。只有把這兩個標準結合起來,才能正確確定地域管轄。

  (二)我國民事訴訟的基本程序

  1.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一審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審理和裁判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所適用的程序。

  (1)起訴和受理

  在普通程序中,起訴有書面起訴和口頭起訴兩種方式,其中以書面起訴為原則,以口頭起訴為例外。人民法院在接到當事人起訴後,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審理前的準備

  這一階段的主要工作是:送達起訴狀副本,被告提交答辯狀並送達答辯狀副本;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及合議庭組成人員;審閱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更換和追加當事人;解決管轄權問題。

  (3)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主要包括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庭評議、宣判五個階段。開庭審理的具體流程如下:

  當事人及代理人帶好身份證明入庭——書記員宣布法庭紀律——核實當事人身份——法官宣布開庭——法官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法官宣布進入法庭調查(原告宣讀起訴狀或陳述訴訟請求和理由——被告宣讀答辯狀或陳述答辯理由——法官總結爭議焦點——原告針對爭議焦點舉證——被告質證——被告舉證——原告質證——當事人互相發問——法官發問)——法官宣布進入法庭辯論(原告及其代理人結合證據發表辯論意見——被告及其代理人發表辯論意見——可多輪辯論)——法官主持調解——當事人總結陳詞——法官宣布休庭——法官合議——宣判(民事案件一般是擇日宣判)——法官宣布閉庭。

  2.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指基層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審理第一審簡單民事訴訟案件所適用的審判程序。簡易程序既不是普通程序的前置程序,也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屬程序,而是與普通程序並列的一種獨立的審判程序。適用簡易程序的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序具有以下幾個特點:在簡易程序中,原告可以口頭起訴;受理程序簡便,可以不受普通程序的限制,並可當即審理;傳喚和通知的方式簡便、靈活;審判組織簡單,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審理期限較短,審限為3個月,並且不得延長。

  3.第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所做的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據此對案件進行審理所適用的審判程序,也稱為上訴審程序。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依照二審程序進行。二審程序沒有規定的,適用一審普通程序的有關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的審理,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在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不開庭審理而逕行判決、裁定。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以查清事實後改判;認為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二審的裁判為終審裁判,一經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對裁判再行上訴。

  第二審程序流程:提交上訴狀——上訴人繳納上訴費——法院通知被上訴人應訴——法院確定新證據舉證期限——開庭審理或書面審理(法官與當事人分別或一起談話聽取意見)——宣判。

  4.審判監督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也稱再審程序,是指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法院認為確有錯誤,對案件再行審理的程序。再審主要有法院基於審判監督權的再審,檢察院基於檢察監督權的抗訴的再審,以及基於當事人訴權的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對象必須是准予申請再審的判決。申請再審必須符合法定情形: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審判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當事人提出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出,並遞交書面申請書。

  再審案件的審判程序:首先,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法院在接到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符合規定的,在立案後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並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規定的,用通知書駁回申請。其次,另行組成合議庭。法院審理再審案件,一律實行合議制,如由原審法院再審的,應另行組成合議庭。最後,依照原審程序進行審理。再審的案件,原來是第一審審結的,再審時適用第一審程序審理,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除外。再審後所做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服可以上訴。再審的案件原來是第二審審結的,再審時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理,再審後的判決、裁定為終審裁判,當事人不得上訴。

  5.執行程序

  執行是指法院的執行組織依照法定的程序,對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內容,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後盾,依法採取強制措施,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

  執行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第一,執行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為根據;第二,執行根據必須具備給付內容;第三,執行必須以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無故拒不履行義務為前提。執行措施包括: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儲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制定的財物或者票證;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辦理財產權證據轉移手續;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利息和退還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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