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辦幼兒園的資產與財務管理
2024-08-15 18:00:19
作者: 何杰等編著
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帳簿。」一個幼兒園同任何一個家庭或者商業機構一樣,需要有規範有效的資金管理,否則就難以生存下去。資產與財務管理直接關係到民辦幼兒園的生存和發展,籌集足夠的辦園資金並擁有穩定的經費來源,是舉辦幼兒園的一個基本條件。《幼兒園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具有進行保育、教育以及維修或擴建、改建幼兒園的園舍與設施的經費來源。」新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第四十六條規定:「幼兒園的經費由舉辦者依法籌措,保障有必備的辦園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由此可見,民辦幼兒園發展中最為重要的一個問題是能否籌集到充足的資金並對其進行合理的使用。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民辦幼兒園的投資者和管理者通常不是同一個人。投資者雖因其投資而擁有幼兒園的資產,但卻不一定能成為幼兒園從事教育活動的管理者。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第三十七條規定:「民辦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民辦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有的研究者以民辦幼兒園的資金來源和產權歸屬為依據,把民辦幼兒園的舉辦人(投資人)分為集體企業法人、非公有制企業法人、社會團體法人、非國有事業單位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公民個人;根據其投資人的不同類型,從而將民辦幼兒園大致分為國有民辦型、民辦公助型、民辦民有型、股份制辦園型和私立型幼兒園五種類型。但無論哪種資產類型的幼兒園,其收費和教職員工的薪酬都是民辦幼兒園財務管理的主要內容。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民辦學校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民辦學校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公布審計結果。」
(一)民辦幼兒園財務管理的基本方式
1.預算
預算是以財務形式表述年度目標的計劃,是幼兒園財務管理中最重要的一環,也是幼兒園最重要的文案工作。預算的制定必須建立在幼兒園的發展目標基礎之上,既要切合實際,又要緊緊圍繞年度目標,而且參與的人員越多,往往越能得到滿意的結果。民辦幼兒園中的每一位成員如果都把自己的切身利益與預算方案的制定聯繫起來,就能讓方案更加合理和科學。
2.資金收入
民辦幼兒園的資金除去舉辦人的投資外,主要來源就是學生家長繳納的費用。因此,民辦幼兒園在制定收費標準時,既要考慮所收費用能夠支持辦學過程中的預期花銷,否則幼兒園就無法經營下去,同時,又要考慮本地的消費水平和其他幼兒園的收費標準,以免使自己在同類競爭中處於劣勢。
新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第四十六條規定:「幼兒園的經費由舉辦者依法籌措,保障有必備的辦園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接受財政扶持的提供普惠性服務的國有企事業單位辦園、集體辦園和民辦園等幼兒園,應當接受財務、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四十七條規定:「幼兒園收費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幼兒園實行收費公示制度,收費項目和標準向家長公示,接受社會監督,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與新生入園相掛鉤的贊助費。幼兒園不得以培養幼兒某種專項技能、組織或參與競賽等為由,另外收取費用;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組織幼兒表演、競賽等活動。」因此,除了保證教學費用以外,學生的教材費、伙食費和交通費(涉及校車接送的)等,幼兒園可以根據實際費用使用情況,在與家長充分協商後,通過家長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新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第五十四條規定:「幼兒園應當成立家長委員會。家長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對幼兒園重要決策和事關幼兒切身利益的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發揮家長的專業和資源優勢,支持幼兒園保育教育工作;幫助家長了解幼兒園工作計劃和要求,協助幼兒園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和交流。家長委員會在幼兒園園長指導下工作。」
3.資金支出
新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第四十八條規定:「幼兒園的經費應當按照規定的使用範圍合理開支,堅持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四十九條規定:「幼兒園舉辦者籌措的經費,應當保證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於改善辦園條件和開展教職工培訓。」第五十條規定:「幼兒膳食費應當實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證全部用於幼兒膳食,每月向家長公布帳目。」對於民辦幼兒園來說,教職員工的薪酬是最主要的資金支出項目,平均占總支出的65%~80%。這包括了民辦幼兒園所有員工的工資,即管理人員(院長及其助理)、教職員(教師、保育員)以及非教職員(保健醫生、廚師、保安、司機、修理工)。目前,我國民辦幼兒園教職員工的薪酬水平總體偏低,哪怕在保教學費較高的幼兒園,教職員工的工資也難以和公辦幼兒園的教職員工達到同一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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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辦幼兒園財務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1.民辦幼兒園收費備受爭議
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民辦學校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向社會公示,並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由學校自主決定。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應當報價格主管部門批准並公示;對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應當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並公示。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由此可以看出,政府對於民辦幼兒園的收費管理是寬鬆的,民辦幼兒園的具體收費由幼兒園自主決定,只需向教育局和物價局備案即可,無須審批。這樣的放手政策使得民辦幼兒園的費用收取隨意性大,部分舉辦者為了追求利益巧設名目,收取各種費用,而且標準不一,如贊助費、住宿費、暖氣費、空調費等。有的幼兒園把正常的教學活動改為各種特色班,另行收取興趣班費用,而且各種收費連年走高,使家長苦不堪言,有部分貧困幼兒因此難以入園就學。這種現狀使得幼兒教育奢侈化,脫離了我國目前的國情。
與民辦幼兒園高收費問題同時存在的,還有一個超低收費的現象。在經濟不發達地區及城市郊區,民辦幼兒園普遍存在收費低的現象。這類民辦幼兒園主要面向農村人口和進城務工人員子女,雖然解決了貧困人員子女的入學問題,但帶來了重重隱患。為了維持運轉,這類幼兒園不得不降低成本,於是,幼兒園的硬體設施、安全措施、伙食標準,甚至教師工資被大打折扣。幼兒園家長對此很無奈,但認為聊勝於無。事實上,這是無法保證孩子的身心健康的。
2.民辦幼兒園教師薪酬不合理
民辦幼兒園教師薪酬偏低是一個普遍現象,也是制約民辦幼兒園發展的瓶頸。不合理的薪酬管理會導致民辦幼兒園無法留住優秀的幼教人才,無法建立一支穩定的、高素質的教師隊伍。因此,許多幼兒園都會以薪酬作為重要條件,吸引、留住需要的人才。由此可知,合理的薪酬制度,不僅關係教師個人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響民辦幼兒園的教學質量和長遠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