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學前教育法規體系建設是健全和完善我國教育法律體系的基礎性環節
2024-08-15 17:58:30
作者: 何杰等編著
教育是民族振興、社會進步的基石,是提高國民素質、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根本途徑。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進程中,教育必須被納入法治化建設的軌道。
我國教育法律體系呈現縱向和橫向的二維結構。縱向是以教育法的效力等級為依據,主要表現為教育法體系的形式結構;橫向是以教育法的具體調整內容為依據,主要表現為教育法體系的內容結構。我國教育法的形式結構依據創製機關和效力等級可分為:憲法中有關教育的條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單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規、地方性教育法規、部門教育規章、地方政府教育規章。我國教育法的內容結構按照教育法的調整內容分為:一是教育基本法,即《教育法》(已頒布);二是義務教育法,即《義務教育法》(已頒布);三是職業教育法,即《職業教育法》(已頒布);四是高等教育法,即《高等教育法》(已頒布);五是成人教育法或社會教育法;六是學位法,即《學位條例》(已頒布);七是教師法,即《教師法》(已頒布);八是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財政法。
目前,我國有關學前教育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以下幾項。
(一)憲法中關於學前教育的條款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發展學前教育」「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第四十九條規定「兒童受國家的保護」「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二)教育法律中關於幼兒教育的條款
《教育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明確已將學前教育納入學校教育制度,並規定為我國的教育基本制度。該法第十九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採取各種措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學」「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並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教師法》第二條規定「本法適用於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明確了該法適用於在幼兒園專門從事教育教學的教師,因此其關於教師權利義務、資格與使用、培養和培訓、考核、待遇等的規定,都是從事幼兒教育教學工作及幼兒園的教師應遵循的法律規定。
(三)其他法律中關於幼兒教育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未成年人保護法》)在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兩章中專門對幼兒保護做出了有關規定。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專門對殘病兒童學前教育做出了相關規定。關於防疫、食品衛生方面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都基於幼兒園工作的特點以及幼兒園衛生保健的重要性,有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
(四)學前教育行政法規
1989年8月20日經國務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由國家教委發布,自1990年2月1日起實施的《幼兒園管理條例》,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由國務院批准的第一部幼兒教育法規。《幼兒園管理條例》針對招收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並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兒園做出了相關規定。
(五)學前教育規章
1989年6月經國家教委發布,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的《幼兒園工作規程(試行)》,是指導幼兒園內部管理的重要工作規章;1996年3月,國家教委重新修訂並公布實施。2016年1月,教育部公布再次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該規程是目前我國幼兒園依法管理中最重要的專門規章之一。2010年9月,衛生部、教育部聯合發布了《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是學前教育領域衛生保健工作的重要依據。
由以上教育法律法規體系的結構可以看出,學前教育法律法規是我國學前教育領域中非常薄弱的基礎性環節。正是學前教育立法尚未完善,才引發了學前教育領域辦學過程中的亂象頻生,嚴重影響到了學前教育的教育教學質量及國家義務教育的質量,甚至對全體國民素質的提升帶來了不可忽視的影響。學前教育作為國家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必須加快學前教育立法的進度,儘快構建起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學前教育法律法規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