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國教育法的體系
2024-08-15 17:58:00
作者: 何杰等編著
教育法體系是以一國現行的教育法律法規為基礎形成的門類齊全、協調一致的有機統一體。[7]我國的教育法律法規由於制定機關的主體地位不同,形成了不同層次的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根據我國現行的教育立法主體地位的不同以及我國教育法的表現形式不同,可以劃分教育法的縱向體系;根據教育法律法規調整教育活動和教育關係的內容不同,可以劃分教育法的橫向體系。我國的教育法體系由縱向五個層次和橫向六個部門構成。
(一)教育法的縱向層次
教育法的縱向層次是指在國家教育法體系內,由不同法律位階層次的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組成的效力等級規範有序的縱向體系。教育法的縱向層次反映出了一個國家教育法的法律淵源組成形式以及各法律位階層次之間的從屬關係。依據我國《立法法》和我國《教育法》的立法體制,我國教育法體系中的縱向層次主要分為五個層次。
第一層次,教育基本法。教育基本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公布的規定教育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的法律。我國教育基本法專指1995年3月18日由國家主席令第四十五號公布的《教育法》。2009年8月27日和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對《教育法》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教育法》以《憲法》為依據,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教育管理體制、教育基本制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教育與社會、教育投入與條件保障、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法律責任、附則等。《教育法》是我國教育法體系的第一個層次,是我國教育法律體系的「母法」,是調整我國教育領域教育活動和教育關係的基本準則,同時也是制定教育領域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重要依據。
第二層次,教育部門法律。教育部門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和公布的調整基本教育關係或者某種教育活動和教育關係的法律。教育部門法律是我國教育法體系的第二個層次。根據教育部門法律調整的教育活動和教育關係的類別不同,目前我國教育部門法律主要有:1980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以下簡稱《學位條例》);1986年4月,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以下簡稱《義務教育法》);1993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1996年5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職業教育法》);1998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下簡稱《高等教育法》);2000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以下簡稱《通用語言文字法》);2002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等。
第三層次,教育行政法規。教育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和公布的為執行教育法和各教育單行法律而出台的規範性文件。教育行政法規是我國教育法體系的第三個層次。《立法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對於尚未在教育法和各單行法予以規定的教育問題,「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可以先制定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目前,我國的教育行政法規主要有:1981年5月,國務院批准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1988年2月,國務院發布的《掃除文盲工作條例》;1988年3月,國務院發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1989年8月,國務院批准實施的《幼兒園管理條例》;1990年2月,國務院批准實施的《學校體育工作條例》;1990年4月,國務院批准實施的《學校衛生工作條例》;1994年8月,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殘疾人教育條例》);1995年12月,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資格條例》(以下簡稱《教師資格條例》);2003年3月,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以下簡稱《中外合作辦學條例》);2004年3月,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
第四層次,地方性教育法規。地方性教育法規是由擁有立法權的地方國家機關依法制定、修改和公布的有關教育的規範性文件。地方性教育法規的地位和法律效力低於《憲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規。地方性教育法規是我國教育法體系的第四個層次。地方性教育法規主要是由省、直轄市以及擁有地方立法權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為執行國家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規,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而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立法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可見,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中有關教育的內容規定是我國教育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五層次,教育規章。教育規章是由有關行政機關在各自權限範圍內製定和公布的調整教育活動和教育關係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教育規章分為部門教育規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規章。教育規章是我國教育法體系的第五個層次。國務院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是部門教育規章的唯一主體,是我國教育領域國家行政管理的主管機構,承擔著履行國家教育行政管理的重要職責,對推動教育領域的改革和發展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依據《立法法》規定,地方政府教育規章主要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制定有關教育的地方政府教育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制定有關教育的地方政府教育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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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法的橫向層次
教育法的橫向層次是指由我國某一層級國家機關制定和公布的屬於同一層級而歸屬不同類別的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目前,我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和公布的教育法律主要有《教育法》《教師法》《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通用語言文字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學位條例》等;由國務院制定和公布或者批准實施的教育行政法主要有《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掃除文盲工作條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幼兒園管理條例》《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殘疾人教育條例》《教師資格條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由國務院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公布的部門教育規章主要有《教育督導暫行規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高等學校檔案管理辦法》《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及新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等。從我國教育法體系的橫向層次分析,目前我國尚未制定出台的重要教育法律法規主要有《學前教育法》《成人教育法》《學生法》《學校法》《教育財政法》等。
為了在教育立法領域全面貫徹落實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2016年1月,教育部印發了《依法治教實施綱要(2016—2020年)》,對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完善教育法律、行政法規方面提出了要求,即「配合立法機關儘快完成《民辦教育促進法》修訂案的審議,做好相關法規、規章的修訂、調整工作。加快推進《職業教育法》修訂、《學前教育法》起草、《學位條例》修訂以及《終身學習法》等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適時啟動《教師法》修訂工作,配合做好《家庭教育法》起草工作。積極推動教育行政法規建設,完成《殘疾人教育條例》修訂、《國家教育考試條例》《學校安全條例》等法規的起草工作。到2020年,在國家層面,基本形成適應實踐需要、內容完備的教育法律、行政法規」;在積極推動教育地方性法規規章建設方面,要求「支持各地結合本地教育發展特點和實踐需要,制定有針對性的地方性法規。設立地方教育立法改革試點項目,建立專家諮詢和經費支持機制,鼓勵各地在終身學習、學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營利性教育機構監管、校企合作、家庭教育等教育法律規範尚存空白的領域,先行先試,以教育立法推動教育改革,為全國性教育立法積累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