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從江南各界對瘟疫的反應看清代的國家和社會
2024-08-15 18:27:24
作者: 余新忠
從前面有關瘟疫反應的論述中可以看出,當時整個社會大致可以分成朝廷、官府、社會力量和普通民眾四個部分,簡單地說,朝廷和官府基本相當於現代所謂的國家,另外二者則為社會。但在本來意義上,國家並不是和社會對應的概念,國家幾乎沒有界限,同西方國家只是與社會分立的整個社會體系中一部分的情況完全不同。在中國,國家是一個高高在上的概念,必要時可以囊括一切,儘管在實際上並不總是這樣。[4]一般情況下,由於朝廷是皇權的直接代理者,所以它的行為多可代表國家。而在地方社會,地方官府既是國家的代理者,同時與社會一道也是它的控制對象。普通民眾在人數上雖然占優,不過在具體的歷史發展過程中,通常充當的只是一種類似於背景的角色。所以,一般認為國家和社會的互動,大多數情況下不過是官府和社會力量的互動。它們之間的衝突大多是他們各自私利產生矛盾的結果,基本不表現為社會利益對國家利益的對抗。在維護國家利益方面,它們其實具有相當的一致性。
朝廷、官府和社會在整個社會管理和秩序維護方面,並不存在根本和體制性的矛盾與對抗,即使其間存在各自不同的利益關係並出現某種衝突,也不意味著社會的進步。實際上,隨著社會的發展,非但沒有出現朝廷和官府同社會力量的對立日趨嚴重的現象,相反卻在興辦醫藥局和牛痘局之類的事業中出現更多、更為廣泛的合作,清末出現的一系列變化,也完全不存在朝廷和官府職權退縮的事實——實際上是具體職能的明確化和擴展。對中國的國家和社會,不僅需要從朝廷、官府、鄉賢、民眾等這樣更為本土的名詞和具體的歷史情境出發加以理解,還有必要暫時拋開西方的概念和理論,以合作與互補這樣一種新的認知模式來重新認識它們的互動。清末國家將原本主要由社會力量承擔的事業納入官方的制度化的軌道中去,不僅不是對社會力量的扼殺和限制,很大程度上還可視為對社會力量活動的一種呼應。從中國社會自身發展的要求來看,國家具體職能的拓展,或者說,國家無所不包、籠統的職能的具體化、明確化,與社會力量的強大和活躍一樣,都是必要的。它絕不是對社會進步的反動,在一定限度內,它還是順應社會發展要求的舉動。
此外,還有必要從中國社會自身的發展脈絡中來理解明清社會力量不斷活躍的歷史意義。社會力量在地方社會事務中作用的增強雖可能分割官府的部分權力,甚至在一些具體問題上與地方官府乃至朝廷產生一定的矛盾,但並不會從根本上影響國家的利益。他們興辦的各種事業,從廣義上說,也都是朝廷和官府職責之內的事,其意義,並不在於藉機而使民主和自由得到發展,而是他們憑藉自身對地方社會的熟悉和對當地社會問題與需求的敏感,能夠有針對性地補充官方行政能力的不足,並利用自身的影響更有效地表達地方社會的要求和部分民意,促發地方官員關注並舉辦一些缺乏制度規定但實際需要的事業。同時,它的活躍,還有利於個別官員的政績不至於因他的離任而灰飛煙滅,從而使官方的一些善政能夠持久穩定地保持。這既可以避免因為各地差異巨大而國家政策一刀切所導致的弊端,同時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國家在民生政策方面缺乏制度性規定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