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小結
2024-08-15 18:26:49
作者: 余新忠
受國家職能和實際行政能力等多重因素的影響,清代國家很少在制度上對疫病救療提供法律的依據和實際的指導。不過,這一事業仍是國家沒有界限的、模糊的職能的一部分,故在沒有朝廷規定和皇帝指示的情況下,地方官府也可能從道義和責任的角度出發開展救療活動,儘管它要受到官員的個人素養和能力、地方社會和醫療資源的豐富程度等因素的制約。救療既有臨事性的舉措,也有日常的設施,就形式來說,它們基本都不是清代才出現的新事物,不過,自乾隆中晚期,特別是嘉道以降,出現了日常的救療設施漸趨增多等變化,這些變化,除了擁有數量增加和同治以後專門的醫藥局突然大量出現等內容外,內涵上,比如經費來源、救療功能和慈善色彩等,也出現了若干重要的改變。與此同時,地方官府也開始較多涉足日常性疫病救療設施的舉辦。這些,最終為清末國家在有關方面職能的改變做了重要的鋪墊,並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它們與民間社會對付疾病手段長期、不甚明顯的變化一道反映出,中國社會的變動並不完全是西方文明促動的結果,而一直在以自己方式變化發展。
在目前的一些國家和社會關係的研究中,研究者往往自覺不自覺地將西方理論中國家與社會的對抗或對立當做自己的預設前提,在揭示民間社會力量日趨增強的同時,盡力挖掘社會力量與官方的對抗以顯示近代中國社會的發展。[175]然而我們於此看到,隨著社會的發展,非但沒有出現國家和官府同社會力量的日趨嚴重的對立,相反,二者卻在興辦醫藥局之類的事業中出現更多、更為廣泛的合作。清末出現的一系列變化,也完全不存在國家和官府職權退縮的事實——實際上是具體職能的明確化和擴展。在清代江南,國家和社會,或者說朝廷、官府和社會間的區別雖然明確存在,但像西方那樣的決然對立卻沒有出現。對中國的國家和社會,不僅需要從朝廷、官府、鄉賢、民眾等這樣更為本土的名詞和具體的歷史情境出發來加以理解,還有必要暫時拋開西方的概念和理論,以合作與互補這樣一種新的認知模式來重新認識它們的互動。清末國家將原本主要由社會力量承擔的事業納入官方的制度化的軌道中去,不僅不是對社會力量的扼殺和限制,很大程度上還可視為對社會力量作為的一種呼應。而且由於社會力量的救療本身是一種軟性機制,具有不確定性和非普及性。故從現代的眼光來看,這雖然是一種可資且必須利用的資源,但如果缺乏國家的調配、管理和某些強制性規定,這種救療也就很難取得全面的效果。因此,國家具體職能的拓展,或者說,國家無所不包、籠統的職能的具體化、明確化,與社會力量的強大和活躍一樣,對中國社會的發展來說都是必要的。它不僅不是對社會進步的反動,在一定限度內(即不像後來所做的那樣無限度地擴展國家的空間,乃至最終差不多吞沒整個社會),還是順應社會發展要求之舉。
同時,我們還有必要從中國社會自身的發展脈絡中來理解明清社會力量不斷活躍的歷史意義。社會力量在地方社會事務中作用的增強雖可能分割官府的部分權力,甚至在一些具體問題上與地方官府乃至朝廷產生矛盾,但這絕不是體制性的,也不會從根本上影響國家的利益,因為作為社會力量的領導者——鄉賢一般都深受傳統儒家倫理道德的影響,他們在追求自己私利的同時,也會多少顧及地方社會和國家的利益。事實上,地方社會的穩定和安寧從根本上講無疑是符合國家利益的。而且,總體而言,社會力量也沒有超越國家和地方政權的能力與企圖,畢竟,鄉賢在舉辦公共事務時,所預期的乃是讓自己更受官府的器重以對地方社會事務更具影響,而非希望自己成為與官方對抗的民間領袖。其實,他們興辦的各種事業,從廣義上說,也都是國家和官府職責之內的事,其意義,並不在於藉機使民主和自由得到發展,而是他們能夠憑藉自身對地方社會的熟悉和對當地社會問題和需求的敏感,有針對性地補充官方行政能力的不足,並有效地表達地方社會的要求或民意,促發地方官員關注並舉辦一些缺乏制度規定而實際需要的事業。同時,他們的活躍,也有利於個別官員的政績不至於因其離任而灰飛煙滅,從而使官方的一些善政能夠持久穩定地保持。這既可以避免因為各地差異巨大而國家政策一刀切所導致的弊端,同時也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國家在民生政策方面缺乏制度性規定的缺陷。
[1] 參見梁其姿:《宋元明的地方醫療資源初探》,載《中國社會歷史評論》,第3卷;李良松:《略論中國古代對傳染病人的安置及傳染病院》,載《中華醫史雜誌》,1997(1)。
[2] 參見梁其姿:《宋元明的地方醫療資源初探》,載《中國社會歷史評論》,第3卷。
[3] 比如,在安吉,「惠民藥局,在州治東,明洪武三十一年重建,今廢」(同治《安吉縣誌》,卷2《公署》,106頁,同治十三年刊本)。
[4] 比如,嵊縣惠民藥局,「康熙六年疫,知縣張建歡延醫施藥,就寅賓館為藥局」(民國《嵊縣誌》,卷2《建置志·署廨》,108頁)。
[5] 康熙《德清縣誌》,卷4《食貨考·恤政》,227頁。
[6] 《清史稿》,卷116《職官志三》,3360頁。
[7] 康熙《德清縣誌》,卷3《宮室論·屬司》,1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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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比如,光緒《常昭合志稿》云:「醫學,在縣治西……今廢。」(光緒《常昭合志稿》,卷14《公廨》,706頁)民國《蕭山縣誌稿》則在有關醫學注文中說:「案:訓科久廢。」(民國《蕭山縣誌稿》,卷7《建置門·衙署》,638頁)
[9] 《清史稿》,卷6《聖祖本紀一》,203頁。
[10] 《宣宗實錄》,卷21,見《清實錄》,第33冊,389~390頁,北京,中華書局,1985。
[11] 王清任:《醫林改錯》,卷下,41頁。
[12] 故宮博物院明清檔案部編:《李煦奏摺》,96~97頁,北京,中華書局,1976。
[13] 參見李向軍:《清代荒政研究》,28~41頁。
[14] 民國《杭州府志》,卷73《恤政》,第199種,1498頁。
[15] 同治《蘇州府志》,卷149《雜記》,第5種,3516頁。
[16] 石韞玉:《獨學廬詩文稿·四稿》,卷2,26a~26b頁。
[17] 民國《上海縣續志》,卷2,第2本,235頁。
[18] 民國《丹陽縣續志》,卷17《善堂》,194~195頁。
[19] 清末,清政府在實行新政時,借鑑西法,於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設立了巡警部,次年改巡警部為民政部,其中有衛生一司,「掌核辦理防疫衛生、檢查醫藥、設置病院各事」。見劉錦藻:《清朝續文獻通考》,卷119《職官五》,8790~8791頁,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
[20] 雍正《寧波府志》,卷24《孝義》,1999頁。
[21] 蘇州博物館等編:《丹午筆記·吳城日記·五石脂》,177、248頁。
[22] 王國平、唐力行主編:《明清以來蘇州社會史碑刻集》,411頁。
[23] 周揚俊:《溫熱暑疫全書》,「自序」,3頁。
[24] 周郁濱:《珠里小志》,卷13《藝術》,第2本,581頁。
[25] 光緒《續纂句容縣誌》,卷10《人物·義行》,812~813頁。
[26] 光緒《慈谿縣誌》,卷31《列傳八》,684頁。
[27] 光緒《平湖縣誌》,卷18《人物·列傳四·方技》,1888頁。
[28] 光緒《海鹽縣誌》,卷18《人物傳·孝義》,1978~1979頁。
[29] 嘉慶《新修江寧府志》,卷36《敦行》,第1本,383頁。
[30] 顧震濤:《吳門表隱》,卷19,318頁。
[31] 光緒《無錫金匱縣誌》,卷25《行義》,442頁。
[32] 同治《蘇州府志》,卷101《藝術》,2582頁。
[33] 光緒《婁縣續志》,卷18《人物誌·藝術》,743頁。
[34] 這則醫案非葉天士所作,乃道光年間金德鑒的偽托。詳細的辨析請參見余新忠:《爛喉痧出現年代初探》,載《中華醫史雜誌》,2001(2)。
[35] 參見汝琴舫:《治瘟闡要·附前賢溫病治論》,見《吳中醫集·溫病類》,483頁。
[36] 民國《象山縣誌》,卷30《誌異》,3131頁。
[37] 龔又村:《自怡日記》,卷21,見太平天國博物館編:《太平天國史料叢編簡輯》,第4冊,465頁。
[38] 有關這次大疫情況及以上問題的原因可參見余新忠:《嘉道之際江南大疫的前前後後——基於近世社會變遷的考察》,載《清史研究》,2001(1)。
[39] 瘟疫按傳染流行過程的強度和廣度可分為散發、爆發、流行和大流行四種形式。(參見王季午主編:《中國醫學百科全書·傳染病學》,2頁)
[40] 當然,這類救療設施大多面向所有疾病,不過從開辦的時間基本是夏秋兩季來看,應該仍以疫病為主。
[41] 光緒《武進陽湖縣誌》,卷26《人物·藝術》,第37本,673頁。
[42] 民國《杭州府志》,卷143《義行》,第8冊,2727頁。
[43] 光緒《桐鄉縣誌》,卷15《人物下·義行》,579頁。
[44] 參見洪璞:《試述明清以來宗族的社會救助功能》,載《安徽史學》,1998(4)。
[45] 余治:《得一錄》,卷1,39b頁。
[46] 《水木匠業興修公所辦理善舉碑》,見蘇州歷史博物館等編:《明清蘇州工商業碑刻集》,122頁。
[47] 《四明長生同仁會條規及捐助花名碑》,見上海博物館圖書資料室編:《上海碑刻資料輯》,268~269頁,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
[48] 參見梁其姿:《施善與教化——明清的慈善組織》,20~26、249頁。
[49] 參見民國《杭州府志》,卷73《恤政四》,第5冊,1480頁。
[50] 民國《杭州府志》,卷73《恤政四》,第5冊,1480頁。
[51] 同治《蘇州府志》,卷24《公署四·善堂附》,578頁。
[52] 光緒《常昭合志稿》,卷17《善舉》,第3冊,980~981頁。
[53] 王國平、唐力行主編:《明清以來蘇州社會史碑刻集》,369頁。
[54] 同治《蘇州府志》,卷24《公署四·善堂附》,575頁。
[55] 同治《上海縣誌》,卷2《善堂》,第1冊,193頁。
[56] 同治《蘇州府志》,卷24《公署四·善堂附》,583頁。
[57] 光緒《丹徒縣誌》,卷36《人物·尚義·義舉附》,第2冊,700~701頁。
[58] 光緒《丹徒縣誌》,卷36《人物·尚義·義舉附》,第2冊,702頁。
[59] 黃蘊深編:《(民國)吳縣城區特刊·慈善救濟》,115頁,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3。
[60] 民國《岱山志》,卷9《廨舍志》,第25本,496頁。
[61] 民國《杭州府志》,卷73《恤政四》,第5冊,1495頁。
[62] 光緒《婁縣續志》,卷2《建置·義局》,第1冊,84~85頁。
[63] 同治《蘇州府志》,卷24《公署四·善堂附》,578頁。
[64] 同治《蘇州府志》,卷24《公署四·善堂附》,575頁。
[65] 光緒《六合縣誌》,卷3《建置志》,第6本,57頁。
[66] 同治《鄞縣誌》,卷2《義舉》,16a頁。
[67] 同治《上海縣誌》,卷2《善堂》,第1冊,196頁。
[68] 光緒《江陰縣誌》,卷4《建置·義局》,第1冊,338~339頁。
[69] 據梁其姿的統計,此前全國共有綜合性善堂116所,而此後達222所。(參見梁其姿:《施善與教化——明清的慈善組織》,257頁)
[70] 參見同治《蘇州府志》,卷24《公署四·善堂附》,575~584頁;黃蘊深編:《(民國)吳縣城區特刊·慈善救濟》,115~116頁。
[71] 同治《上海縣誌》,卷2《建置·善堂附》,201~202頁。
[72] 光緒《奉化縣誌》,卷3《建置下》,200~201頁。
[73] 光緒《羅店鎮志·凡例》,第4本,186頁。
[74] 民國《南潯鎮志》,卷35,第22本上,397頁。
[75] 民國《續丹徒縣誌》,卷14《人物誌·附義舉》,第30本,679頁。
[76] 民國《真如志》,卷4《救恤志》,第3本,244頁。
[77] 比如在杭州,「蘇常官醫局在祠堂巷,系候補鹽分司薛寶田前傳各省舉保官醫進內,奉撫咨送入選。又吉祥巷設金陵官醫局,皆候補官員胗視。其回生局最先,紹城魏冠香外科、沈濟川方脈、余松年兒科、何九香婦科。若缸兒巷李小山施醫局,上下城各方均設有局」(不著撰人:《杭俗怡情碎錦》,21頁)。
[78] 比如,同治元年改建的南匯同善堂章程規定:「一、辦施藥也。向逢夏令,經理親自選買藥料,依方配合痧暑等藥丸分送。如遇疫病流行,延醫施治診極貧之戶,照方給藥,必須寬酬經費,實力辦理。」(光緒《南匯縣誌》,卷3《建置志·義舉》,270~271頁)
[79] 民國《川沙縣誌》,卷10《衛生志》,923頁。
[80] 光緒《丹徒縣誌》,卷36《人物·尚義·義舉附》,704頁。
[81] 民國《南潯鎮志》,卷35,第22本上,397頁。
[82] 民國《丹陽縣續志》,卷17《善堂》,194~195頁。
[83] 同治《上海縣誌》,卷2《建置·善堂附》,203頁。
[84] 民國《濮院志》,卷9《任恤》,第21本,1023頁。
[85] 光緒《寶山縣誌》,卷2《營建志·善堂》,247頁。
[86] 不著撰人:《杭俗怡情碎錦》,24頁。
[87] 民國《川沙縣誌》,卷10《衛生志》,824頁。
[88] 「該堂三十餘年來,對於施藥事業,始終不怠,且其規模日形發展。」(民國《川沙縣誌》,卷10《衛生志》,824頁)
[89] 民國《川沙縣誌》,卷10《衛生志》,823頁。
[90] 參見馮漢鏞:《祖國中古時代的醫院——安濟坊》,載《醫學史與保健組織》,1958(2)。
[91] 光緒《丹徒縣誌》,卷36《人物·尚義·義舉附》,701頁。
[92] 比如,杭州的廣濟醫院,在同治八年建成後,每月的門診數約為200人次。杭州為當時的大都市,常住和流動人口非川沙可比。又如,宣統二年建立慈谿保黎醫院,第一年的門診為1 000餘人次。 (《慈谿衛生志》,30頁,寧波,寧波出版社,1994)慈谿人口要比川沙多一倍。
[93] 參見鄧鐵濤主編:《中醫近代史》,15頁,廣州,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94] 民國《上海縣續志》,卷2,第1本,235頁;瘦鶴詞人:《游滬筆記》,卷1,250頁,光緒十四年刊本。
[95] 蘇州市衛生局編:《蘇州市衛生志》,78頁。
[96] 蘇州市衛生局編:《蘇州市衛生志》,79頁。
[97] 民國《上海縣續志》,卷2,第1本,236頁。
[98] 參見瘦鶴詞人:《游滬筆記》,卷1,25a頁。
[99] 參見張耀宗:《近代常熟醫學志略》,載《中華醫史雜誌》,1985(3)。
[100] 參見甄志亞主編:《中國醫學史》,413~414頁,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1991。
[101] 上海「時疫醫院,原無定所,光緒三十三年起,每年夏秋間,於租界內賃屋延西醫療治」(民國《上海縣續志》,卷2,第1本,238~239頁)。
[102] 參見《楊君謀為設立疫病院來函》等,見華中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蘇州市檔案館合編:《蘇州商會檔案叢編(1905年—1911年)》,第1輯,725~727頁。原件未標註年代,編者亦不明,不過從文中所提「照上海去年情形」來看,謀建年代當為上海設立時疫醫院的次年,即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
[103] 光緒《華亭縣誌》,卷23《雜誌·風俗》,第3冊,1732頁。
[104] 光緒《嘉興府志》,卷34《風俗》,第2冊,824頁。
[105] 雍正《淞南志》,卷2《風俗》,第4本,696頁。
[106] 民國《新昌縣誌》,卷5《禮制·原風俗》,第1冊,621頁。
[107] 姚廷遵:《歷年記》,見《清代日記匯抄》,34~85頁。
[108] 光緒《武進陽湖縣誌》,卷26《人物·藝術》,第37本,674頁。
[109] 咸豐《紫隄村志》,卷2《風俗》,第1本,238頁。
[110] 民國《嘉定縣續志》,卷5《風俗》,第1冊,298頁。
[111] 道光《昆新兩縣誌》,卷1《風俗》,第15本,26頁。
[112] 同治《安吉縣誌》,卷7《風俗·四禮俗尚》,8b~9a頁。
[113] 民國《蕭山縣誌稿》,卷1《疆域門·風俗》,第1冊,93~94頁。
[114] 參見光緒《川沙廳志》,卷1《疆域·風俗》,第1冊,73頁;民國《嘉定縣續志》,卷5《風俗》,第1冊,298頁。
[115] 徐珂:《清稗類鈔》,第10冊,4561頁。
[116] 余治:《得一錄》,卷7,50a頁。
[117] 毛祥麟:《墨余錄》,卷9,140頁。
[118] 光緒《嘉興縣誌》,卷16《風俗》,6b頁。
[119] 乾隆《震澤縣誌》,卷25《禮俗》,第3冊,926~927頁。
[120] 參見民國《杭州府志》,卷76《風俗》,第5冊,1535~1536頁;浙江民俗學會編:《浙江風俗簡志·嘉興篇》,328頁,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
[121] 參見道光《分湖小識》,卷6《別錄下·靈異》,第14本,230頁。
[122] 參見同治《鄞縣誌》,卷13《壇廟下》,34b~35a頁。
[123] 同治《晟舍鎮志》,卷2《風俗》,第24本,998頁。
[124] 民國《雙林鎮志》,卷15《風俗》,第22本上,557頁。
[125] 乾隆《陳墓鎮志》,卷3《風俗》,第6本,288頁。
[126] 咸豐《紫隄村志》,卷2《風俗》,第1本,138頁。
[127] 民國《新豐鎮志略初稿·風俗》,第19本,640頁。
[128] 光緒《嘉興縣誌》,卷16《風俗》,6b頁。現代的調查有對這種儀式更為詳細的描述,比如一則有關桐鄉的調查指出:「舊時,人們得了病不是求醫,而是求神,往往請神歌先生來家中待一次神。因為此種待神必備一隻豬頭,故俗稱『敲豬頭』。這種待神儀式比較簡單,在正廳中設一八仙桌,供奉十幾位馬幛。另用一隻半桌,供奉五道傷司馬幛。五道傷司即五種疫病之神。據傳,這些神靈專管各種作祟致病之鬼。通過待神活動,以祈求他們幫助病人驅除這些惡鬼。請過之後,即將五道傷司馬幛送到田外焚燒,以示已經趕走。」(徐春雷:《桐鄉神歌概述》,載《中國民間文化》,上海,學林出版社,1994,199頁)
[129] 徐珂:《清稗類鈔》,第8冊,3568~3569頁。
[130] 曾羽王:《乙酉筆記》,見《清代日記匯抄》,13頁。
[131] 比如,紹興的宛委山人說:「越人信鬼,病則以為祟於鬼,宜送客,送可以人定,一人奉木簁盛酒食,一人念紙,然火導之門外,焚楮錢,已送者即其處餕焉,謂之摸螺螄。則不解其所由來,又何所取義也。」(《寄庵甲志》,卷1,17a頁,光緒二十一年刊本)
[132] 光緒《羅店鎮志》,卷1《疆里志》,第4本,196頁。
[133] 同治《安吉縣誌》,卷7《風俗·四禮俗尚》,9a頁。
[134] 民國《雙林鎮志》,卷15《風俗》,第22本上,557頁。
[135] 民國《雙林鎮志》,卷15《風俗》,第22本上,557頁;光緒《川沙廳志》,卷1《疆域·風俗》,第1冊,73頁。
[136] 毛祥麟:《墨余錄》,卷9,140頁。
[137] 浙江民俗學會編:《浙江風俗簡志·湖州篇》,360頁。
[138] 雍正《淞南志》,卷2《風俗》,第4本,696頁。
[139] 道光《分湖小識》,卷6《別錄下·靈異》,第14本,230頁。
[140] 民國《蕭山縣誌稿》,卷1《疆域門·風俗》,第1冊,94頁。
[141] 王士雄:《歸硯錄》,卷2,15a頁。
[142] 乾隆《震澤縣誌》卷25《禮俗》,第3冊,926~928頁。
[143] 嘉慶《七寶鎮小志》,卷1《風俗》,第1本,351頁。
[144] 道光《雙風裡志》,卷1《地域志、風俗》,第9本,11頁。
[145] 民國《象山縣誌》,卷16《風俗考·古今俗習》,第6冊,1885頁。
[146] 由此令人想到,今天常用的所謂「封建迷信」一詞,實在沒有什麼道理,中國秦漢以來的社會是否是封建社會,姑且不論,就算是,迷信也不應該專門和封建聯繫起來。因為,迷信既不為所謂封建社會獨有,也絕不是當時的正統思想和統治者所提倡的——其實也是極力反對。如果說這樣稱呼是因為當時存在迷信,那這種現象今天也存在,是不是應該稱「資本迷信」、「社會迷信」呢?若說那時候多,那所謂原始社會和奴隸社會則更多,那豈不是更應稱「原始迷信」或「奴隸迷信」才是!
[147] 又如,同治《晟舍鎮志》指出:「近時尤甚,市井之徒,亦狃於習而蹈此,惟紳士家鄙而勿為也。」(同治《晟舍鎮志》,卷2《風俗》,第24冊,998頁)
[148] 參見余新忠:《清人對瘟疫的認識初探——以江南地區為中心》,載《中國社會歷史評論》,第3卷,238~240、243~244頁。
[149] 關於明清溫病學的發展狀況參見范行准:《中國醫學史略》,218~241頁;廖育群:《岐黃醫道》,166~173頁;馬伯英:《中國醫學文化史》,609~612頁;趙璞珊:《中國古代醫學》,205~211頁。關於其療效的探討,參見本章第三節。
[150] 參見[英]羅伊·波特等:《劍橋醫學史》,「中文版序言」,4頁,208~209頁。
[151] 比如,在羅店,「甚有費至數千文者,然亦視家之貧富為斷」(光緒《羅店鎮志》,卷1《疆里志》,第4本,196頁)。
[152] 比如,同治《安吉縣誌》的編纂者在論及「送羹飯」時說:「此甚省力。」(同治《安吉縣誌》,卷7《風俗·四禮俗尚》,9a頁)
[153] 呂陽:《薪齋二集》,卷7,見《四庫存目集部》,第200冊,354頁。
[154] 參見蓋建民:《道教符咒治病術的理性批判》,載《世界宗教研究》,1999(4)。
[155] 姚廷遴:《歷年記》,見《清代日記匯抄》,46頁。
[156] 民國《餘姚六倉志》,卷19《災異》,第25本,310頁。
[157] 比如王士雄指出:「吳俗好鬼,自吾鄉以及嘉、湖、蘇、松、常、鎮等處,凡家有病人,必先卜而後醫。」(王士雄:《歸硯錄》,卷2,14b頁)一則鄉鎮志也說:「一遇疾病轍祈神禱鬼,後醫先巫」(光緒《楊舍堡城志稿》,卷6《風俗》,第14本,420頁)。
[158] 民國《杭州府志》,卷74《風俗》,1503頁。
[159] 同治《安吉縣誌》,卷7《風俗·四禮俗尚》,8b頁。
[160] 光緒《嘉興縣誌》,卷16《風俗》,7a頁。
[161] 黃蘊深編:《吳縣城區附刊》,170頁。
[162] 民國《定海縣誌·方俗志·風俗》,585頁。
[163] 甘熙:《白下瑣言》,卷2,21a頁。
[164] 民國《剡源鄉志》,卷3《人物傳三》,第24冊,347頁。
[165] 光緒《華亭縣誌》,卷23《雜誌·風俗》,1732頁。
[166] 徐曾作《病家論》,指出了時人在延醫治病中存在著「十誤」。詳見徐大椿:《醫學源流論》,見《中國醫學大成》,第9冊,817~818頁。
[167] 浙江民俗學會編:《浙江風俗簡志·杭州市區篇》,37頁。
[168] 浙江民俗學會編:《浙江風俗簡志·杭州市區篇》,79頁。
[169] 浙江民俗學會編:《浙江風俗簡志·湖州篇》,359頁。
[170] 浙江民俗學會編:《浙江風俗簡志·杭州市區篇》,37頁。
[171] 徐大椿:《醫學源流論》,見《中國醫學大成》,第9冊,802頁。
[172] 陸以湉:《冷廬雜識》,卷7《沈嫗傳方》,360頁。
[173] 王庭:《痧脹玉衡序》,見郭志邃:《痧脹玉衡》,5頁。
[174] 張魯峰:《馤塘醫話》,見《中國醫學大成》,第8冊,639頁。
[175] 參見余新忠:《中國的民間力量和公共領域——近年中美關於近世市民社會研究的回顧和思考》,載《學習與探索》,19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