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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源起:警察衛生制度的移植

2024-08-14 21:51:19 作者: 黃興濤

  作為基於科學醫學的國家治理制度,公共衛生對中國來講是一種完全的舶來品,產生於清末新政時期政府對日本警察制度的移植。作為警察制度移植的副產品,它既不是「自然演化」的結果,也不是「人為設計」的結果。自移植後,由於缺乏變通,未能按照所處的社會結構環境做出相應的修正和改變,公共衛生長期未能嵌入本地社會結構,基本處於一種若有若無的狀態。

  新政時期,清政府主動全面學習日本警察體系,警察衛生作為警察制度的組成部分被建構起來,出現了相關的科層組織及衛生法規。光緒三十一年九月,巡警部成立,警保司下設衛生科,主管「考核醫學堂之設置,醫生之考驗給憑,並清道、檢疫計劃及審定一切衛生保健章程」[16]。北京城設立內城巡警總廳和外城巡警總廳,均有衛生處之設,下轄清道股、防疫股、醫學股和醫務股。次年九月二十日(1906年11月6日),巡警部改為民政部,內、外城巡警總廳改隸民政部,下設衛生處專職辦理衛生警察,負責凡清道、防疫、檢查食物屠宰、考驗醫務藥科各事項。[17]不久,內、外城巡警總廳更名為京師內外城巡警總廳,總理北京城巡警事務。總廳下設總務、行政、司法和衛生四處,衛生處仍設清道、防疫、醫學和醫務四科,分別辦理相關事務。北洋時期,公共衛生仍歸京師警察廳衛生處管理,下設三科,第一科負責保持環境衛生,第二科負責有關醫學事務的管理,第三科主要負責體檢和化驗事項。[18]

  以上便是北京警察衛生的最初組織形式。警察衛生的制度安排從形式上來看基本成形,不僅已有職責明確的科層組織,而且頒布了詳細的制度規則,具備執行的法理依據。但是,形式完備的制度能否起到應有的作用呢?其實施的狀態如何呢?

  警察衛生制度移植的行動者是中央政府。清政府引進外國行政制度,但僅僅停留於文本的移植,遠未涉及制度背後的知識體系,對究竟應如何落實制度亦無整體考慮。因此,警察衛生制度的相關行動者並非制度的設計者,對制度及其背後的知識體系知之甚少。更有甚者,歷任衛生行政長官既非公共衛生專家,又非醫界中人。北京政府內務部衛生司成立後,「十七年中換了九個司長,除第一任未就職的林文慶是一個醫學博士,及第二任伍晟為日本某醫校藥科畢業外,其餘七個都不是醫界中人。前京師警察廳衛生處處長換過四人,沒有一個是醫界中的」[19]。由不懂公共衛生的人擔任領導,很難注意到制度移植過程中的在地化問題,源於西方的規則與中國社會現實之間的鴻溝也就難以彌合。

  在日常生活中,基層巡警是警察衛生制度實施的直接行動者。他們因自身衛生知識的缺失,對什麼是公共衛生知之不多,難以勝任執行公共衛生的職責。如時人所指出的那樣:巡警「無非是弄幾輛破土車,撮撮胡同的髒土,敷衍了事,只顧眼前」,衛生局也僅是暫時專管收妓娼煙燈捐,連妓女的衛生都不管[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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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論領導者還是具體執行者都不具備推行公共衛生的能力,美國公共衛生專家蘭安生對此評價道:北京公共衛生「設在警察廳內,頒布了一些衛生法規,並未採取真正技術性措施,嚴重違背衛生的原則,對今天而言很大程度上是警察手段」。[21]

  此時行動者遵循的合法性機制,可從國際範圍的「組織同形」和依法行政兩個層面予以分析。從宏觀上來看,晚清政府抱著學習借鑑的態度,照搬外國行政制度,旨在藉此改變中國的落後狀態。這種行為實質上遵循的是一種合法性機制,即為尋求政權合法性,清政府採納國際承認並接受的組織結構和理念規範,以此來獲取人們對政權本身的認同。因此,這個時期的警察衛生制度移植在某種程度上是國際範圍的組織同形。

  在制度移植過程中,政府秉承法規先行的邏輯:由國家行政機構頒布衛生法規,規範和指導人們的行為,同時對違背衛生原則的行為進行制止和懲罰。制度移植對法規的重視,體現出西方官僚制的合法性權力的基礎在於:正規規則的「法律性」,以及對掌權者根據條例發布命令的權力的信任。清末民初,京師警察廳頒布的若干公共衛生法規,主要涉及清道、防疫、飲水、食物衛生及公共場所衛生等,為巡警的衛生執法提供了法理依據。[22][23]這些衛生法規屬於建構性規則,旨在保障一種規範性規則在社會中得以執行,實質上是國家推行的強制性制度變遷。[24]

  衛生法規規定的多為強制私人行為及不行為之義務,需行政強制保證實施。這種強制在清末由「違警律」提供法律依據。清政府「其時急於變法,以圖法治,警政為法治首要之制度,故雖一切重要法典未立,而違警律居然占先頒布」[25],為警察依據行政法規執法提供了法律依據。《大清違警律草案》規定了對衛生違警行為的處罰措施。從內容來看,警察要制止的違法行為包括:非法售賣含有毒質的藥劑、在城市及人煙稠密地方開辦糞廠、污染供公眾飲用的淨水及水源和在街道隨意傾倒垃圾,以及懲罰拒診的懸牌行術的醫生或穩婆。[26]這種違警章程同樣習自外國,時人指出其不過是從西方的違警章程中「摘了幾條」[27]。但是,近代中國國家的合法性基礎並非國家頒布的正式法規,而是更多在於人們對官府權力的崇拜,即來自傳統權力。也就是說,合法性來自於人們自身對一種神聖不可侵犯的古老傳統的信仰,以及根據這些傳統行使權力者的地位合法性的既定信念。由於中西合法性基礎的不同,移植而來的法規既不具有實質性權威,也無具體機制予以落實,僅僅停留於文本之中。[28]衛生領域的依法行政不能真正實現,正式法規也就難以成為日常生活的規範。

  從制度環境看,制度移植階段的衛生既不具備完整獨立的制度形態,也難以嵌入北京地方社會文化之中。作為警察制度的一個分支,衛生警察處於非常邊緣的位置。衛生行政僅僅依靠罰款和停業等強制手段推行。由於法規缺乏必要的社會基礎,這種約束人們行為的消極行政方式實難起到應有的效果。[29]更為現實的是,社會中的封建等級制和官僚制使違警章程根本無法執行,收不到預期效果。當時人們基本沒有法治觀念,更遑論衛生執法了。巡警部所做的不過是要求巡警廳「設立木牌,張貼在路口兒上」,讓人人周知而已。[30]

  因為缺乏起碼的社會認同,移植而來的警察衛生制度基本依賴於國家強制力推行,與現實社會生活存在著巨大的「斷裂」。深陷政治危機的國家無力推行這套制度,導致公共衛生長期停留在字面,未嵌入社會之中。雖然如此,但公共衛生所引發的社會問題卻悄然改變著人們對公共衛生的認知。

  首先,城市生態環境和政治環境的雙重惡化使公共衛生問題凸顯。一方面,從1912年到1928年,北京城區人口從725153人增至929277人[31],產生大量的生活垃圾、穢水和糞便,給城市自我清理能力增加了巨大壓力。政府無力應對,北京的環境衛生日趨惡化,引發社會各界的批評和關注。另一方面,北京政府財政狀況惡化,經費開支受到嚴重衝擊,警察薪資朝不保夕,公共衛生經費難以為繼,警察的衛生執法實際處於癱瘓狀態。北京公共衛生出現「供不應求」的狀況,引起地方輿論的高度關注。

  其次,疫情的衝擊促使公共衛生組織逐步完善。1910年末爆發的東北大鼠疫促成國家對防疫的重視;1915年北京爆發的地方性白喉、猩紅熱等疫情,促使國家採取必要的防疫措施,建立傳染病醫院,開展預防接種;1917年爆發的山西綏遠鼠疫促成中央防疫處的設立。上述歷次疫情使各界社會人士意識到公共衛生的重要性,熱切關注由此引發的社會問題,積極宣傳衛生知識。社會各界的關注不僅促進了北京公共衛生教育的發展,而且從社會認知的角度改善了公共衛生的制度環境。

  北京的公共衛生最初是由國家通過命令和法規的形式建立起來的,是一種強制性的制度變遷,國家在其中扮演了主導角色。公共衛生附屬於警察制度,具有強烈的移植特色。這是一種自上而下推行的制度,一開始設有較為健全的科層組織和法規體系,並有執行機制,但是,由於缺乏必要的制度環境,這種制度實際未能嵌入到北京社會,既未改善環境衛生,也與現代公共衛生的旨趣相去甚遠。從另一個角度來講,這種警察衛生制度形成了公共衛生的制度環境,成為未來制度演化的路徑依賴,制約著未來行動者的選擇範圍。[32]也就是說,公共衛生無論是革命性變化還是漸進式演變,都必須始於警察衛生的科層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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