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互為攻守:鐵山寺案中的法律訴爭
2024-08-14 21:48:04
作者: 黃興濤
1929年9月22日晚,電車工人將鐵山寺僧人驅逐之後,在證修遺留之皮箱內檢出鴉片、菸具、煙膏、淫書、賭具、子彈等物。[38]隨即工會與第九區黨部將該違禁物品以及僧人德安等一併解送外一區警署。在審訊中,德安供稱這些違禁品均非廟內所有。至於從何處來,「說不清楚,我與方丈證修等並無吸食鴉片煙情事」。收到外一區署的案情報告後,市公安局決定將德安「送法院訊辦」。[39]10月4日,北平佛教會在中山公園召開記者會,對工會搜出淫書子彈之事加以辨證。對於子彈,稱鐵山寺曾充第九軍辦事處,子彈一粒「當為駐軍所遺」;對於淫書,則稱「該寺寄停靈柩,人極複雜,淫書二本亦不能以為僧人之讀物」。[40]
儘管僧人及北平佛教會否認前述事實,但對工會及子弟學校而言,鴉片等違禁品成為搶奪行動合理化的有力證據。10月8日,該校再次呈文並敦請北平市公安局迅速緝捕證修、德安等人。10月14日,公安局一面批覆學校稱此案送法院訊辦,一面致函北平地方法院檢察處,請後者查核辦理。[41]最後結果如何呢?1929年11月12日,地方法院檢察處認定證修持有煙土菸具屬實,犯有禁菸法第十三條之罪,判罰金25元,如無力完納則以監禁一日折2元。[42]
被搶奪後,證修多次呈文公安局,請求依法懲辦白彥章等人。1929年10月2日,北平市公安局批覆證修,稱「所控事關爭執廟產,仰自赴法院聲訴可也」。[43]10月5日,市長張蔭梧強調,如果查明確係白彥章、石又磊二人主持,即拘送北平地方法院檢察處,依法懲辦。[44]10月18日,風聞寺中物品失去多件和學校開學時將寺院匾額取下,證修、德安再次呈請市政府早日飭令交還損失各物,以便依法呈控,如數賠償。[45]10月28日,市公安局以工會「聚眾強占廟產,實有觸刑章」為由,函請地方法院檢察處「偵查辦理」。[46]一方面是僧人的控訴;另一方面,在北平總工會風潮發生後,部分電車工人亦向市政府控訴電車工會執監委員厲壽昌等人把持工會,霸占鐵山寺,搗毀廟宇,盜賣該廟瓷佛、字畫、軟片、經綢等物,得財私分。[47]收到工人之呈文後,張蔭梧於11月15日訓令公安局「追贓緝盜,送交法院辦理」。[48]
偵辦結果表明,僧人及工人之呈訴屬實。12月3日,公安局偵緝隊向張蔭梧呈報了寺產被盜賣的清單及審訊筆錄。具體是哪些人盜賣呢?據被拘拿之第九區黨部幹事沈允方、曹敬業及該黨部雜役秦德祥、楊玉亭等人供認,是校長石又磊及第九區黨部共同所為。[49]在市政府命令下,12月27日,偵緝隊將盜賣寺產的三名跑腿沈允方、曹敬業、秦德祥送交地方法院。1930年1月,法院檢察處認定石又磊、白彥章、沈允方、曹敬業、秦德祥等人確犯有詐財罪,提起公訴。1930年2月26日,地方法院對盜賣鐵山寺案做宣判。其主文稱:
被告沈允方、曹敬業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所有物,各處罰洋一百元,毀損他人所有物品,處罰金六十元,執行罰金一百二十元,秦德祥、楊玉亭搬運贓物各處罰金三十元,其在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以一日抵罰金一元,如不能完納罰拿,以一元折算一日,易科監禁。[50]
1929年12月23日,沈允方等四人已經被轉送地方法院羈押。判決之後,四人均得以釋放。對於法院僅處以詐財罪的最低刑罰,證修認為實屬「情重罪輕」,因而向法院檢察處申請再議並獲同意。[51]到1930年6月底,二審改判沈允方、曹敬業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判決理由則是沈氏等人率眾占據鐵山寺廟產,使得被害人失去自由無反抗能力,實系強盜行為,一審僅處以詐財罪實屬不合。然而根據「刑法不知法令」「犯罪情狀可恕憫」二項,考慮到搶奪系團體行動,且又誤解《寺廟管理條例》,因而從輕發落。[52]對於法院的判決,有報導稱沈、曹二人仍「實難甘服」,並有上訴南京最高法院之打算。[53]
鐵山寺一方不僅提出刑事訴訟,而且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賠償佛像修飾費約三千元、衣物損失費約兩萬元,法院刑庭要求僧人向民事庭提出訴訟。[54]至於民事訴訟結果,似乎不了了之。
在歷次呈文及訴訟中,證修等人控訴白、石等人暴力搶奪並盜賣寺產,然而受到刑事處分的僅是前述沈、曹等普通幹事、雜役等,白、石等主謀沒有受到任何處罰。法院刑庭的一審判決以白彥章等人所在不明「應停止審判」草草了結。事後,當證修發現白、石二人在北平居住時,又請求「拘傳到案訊辦,以免其逍遙法外」,但二人始終未能拘獲。[55]
儘管事件發生之初,第九區黨部否認參與,然而當沈、曹等人被逮捕並被審判時,黨部大為不滿,發表了《援助電車工會工人子弟學校接收鐵山寺宣言》。在區黨部看來,判決表明,「反動勢力高漲得在全國要算第一」。該黨部指出,該案發生後,北平各區黨部和區分部均認為是革命工作而加以聲援,而市黨部亦認為是革命行動而予以贊助,全體市民亦莫不認為是為民眾謀利益應有的手段,且在1929年雙十節市民大會上議決「將鐵山寺撥歸工人子弟學校並嚴懲不法的和尚」。因而,在他們看來,「在此民主集權的黨治政治之下的任何區域,都應尊重民眾的意志,順應革命的要求,將這小小的廢廟撥歸工人子弟學校,自是不成問題的事」。對於僧人的反應,該黨部斥之為反動勢力氣焰高漲:「鐵山寺的花和尚竟自勾結反動的佛教會,率其醜類結隊遊行……於是電車工會執委及工人子弟學校人員濫被逮捕,甚至本區黨部的幹事工友亦不依黨務工作人員保障條例橫被羈押,反動勢力的氣焰高漲,革命民眾的橫遭摧殘,尚有過於此的嗎?」
該黨部儘管承認「革命的接收鐵山寺事件系以平民而采非常手段未免太積極了」,但認為革命事業從來都應該採取積極行動。為此,第九區黨部提出接收鐵山寺的三大主張:(一)請市政府遵從民意,將鐵山寺撥歸子弟學校;(二)接收系革命工作,解決此案應尊重黨的意見,絕對反對地方法院以法律解決;(三)嚴懲不依黨務工作人員保障條例逮捕本部幹事之要犯。
通過上述主張,第九區黨部將鐵山寺案的性質界定為:「鐵山寺問題絕不是電車工會工人子弟學校與和尚的衝突,乃是整個的革命與反革命的鬥爭,其利害關係絕不僅限於工人子弟學校,乃直接影響於整個的革命事業。」該黨部高呼:革命與反革命是不能並立的,誰援助鐵山寺「淫僧」,誰就是反革命,要以「三民主義建設新中國的精神、勇氣、決心與力量」,「衝破北平的封建勢力,造成革命的新北平!」[56]
針對區黨部的宣言,被斥為反動勢力的北平佛教會強調:「本會主張鐵山寺的權利是本會的天職,不是勾結反動;本會的行動無不依國民政府的法律命令,不是反革命。」北平佛教會還提出九大疑問:(一)世界革命的手段都是針對強者,何以黨部單對弱者?(二)遵守革命政府的命令與法律為反革命,不遵守的是什麼?(三)黨部與學校毫不相屬,名為援助,佛寺於佛教會本屬一分子,何以名為勾結?……(六)黨員不好當然與黨部房屋無干,和尚不好,何以為奪寺的理由?(七)電車工人子弟學校可以接收佛寺,其他工人子弟學校是否可以接收天主堂?……[57]
佛教會諷刺第九區黨部以革命自居,卻忘記了孫中山告誡黨員不得「假革命黨專借黨以魚肉人民」之遺訓,希望其逐條「明白答覆宣示」九大疑問。該黨部的反應如何,尚不可知。但是單純以革命為口號,搶奪寺產,並且在政府勒令遷出、法院判決有罪的背景下,第九區黨部仍堅持革命接收,甚至要懲辦逮捕黨部幹事之要犯。逮捕與審判盜賣寺產者,是公安局、地方法院、北平市政府,但他們沒有逮捕參與搶奪的第九區黨部主任白彥章、電車工會執委以及校長石又磊等人,被抓捕與審判者僅僅是黨部中的幹事、雜役等人,容隱之情已顯露無遺。
第九區黨部為何如此激進?遠者可追溯至清代廟產興學之興,近者實為北伐前後國民黨破除迷信運動之推進使然。對於北伐前後的破除迷信運動,有學者曾總結系留法學生及國內共產黨發動,通過國民黨各地方黨部、軍閥部隊及地方劣紳惡痞共同實施。[58]實際上,早在國共合作之前的廣州革命政府時期,查收寺產即為其重要政策。即便1928年北伐結束後,國民黨的破除迷信運動仍方興未艾。[59]鐵山寺案發生前,各地國民黨省市黨部開展了各種形式的破除迷信運動。1929年1月18日,《新聞報》報導山西省黨部準備自當月25日起,舉行破除迷信宣傳周,實行摧毀偶像、取締各種迷信活動,並嚴禁再過舊年。[60]同年9月17日,廣州發起五千人的大規模破除迷信運動,通過沒收寺觀廟產興辦教育及慈善事業、廢除一切神像木偶及其他迷信物品等七項議案。[61]鐵山寺被搶奪後,北平市黨部亦開始破除迷信運動。10月11日,在市黨部支持下,北平市學聯總工會等五團體成立「北平民眾破除迷信委員會」,連日舉行擴大運動。[62]10月25日,市黨部召開宣傳會議,制定破除迷信運動宣傳方針,規定各區黨部應將「調查寺廟案」在11月15日前完工,調查內容包括名稱、地點、財產等項,關鍵是要註明該寺廟應否廢除以及廢除該寺廟在客觀上有無困難。[63]1930年1月,當法庭延期審理鐵山寺案時,北平民眾訓練指導委員會呈文國民黨中央秘書處,要求飭令北平地方法院檢察處對於石又磊等依法予以不起訴處分。中央秘書處將該呈轉交司法院,後者復稱已令司法行政部查核辦理。[64]或許正是因此,白彥章、石又磊等人沒有受到法律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