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革命行動:電車工人搶奪鐵山寺
2024-08-14 21:48:01
作者: 黃興濤
1929年4月15日,北平電車工會成立工人子弟學校。[6]由於校舍不敷使用,9月21日,工會敦請北平電車公司派工人六十餘人協助占領鐵山寺,然而被拒絕。[7]同日,該校呈文北平特別市公安局,稱校舍狹小、空氣污穢,「既礙衛生復難授課」,而東珠市口鐵山寺寺院寬大,作為校舍甚屬適宜。與其「徒以惑人迷信騙人金錢」,不若將鐵山寺撥給學校,以便擴充校舍發展教育。[8]同日,子弟學校亦呈文社會局,「請撥給鐵山寺廟宇作為校舍」,以「造就有用之才,為黨國服務,為社會工作」。[9]
呈文之後,未等公安局、社會局表示任何意見,工會便率工人於22日強占鐵山寺。[10]9月23日,鐵山寺住持證修分別向公安、社會兩局呈文,控訴第九區黨部主任白彥章、第九區黨部黨員兼電車工會工人子弟學校女校長石又磊率人搗毀寺廟、驅逐僧人。[11]遲至9月25日,子弟學校才分別呈文公安局、社會局,報告接收鐵山寺經過並請保障。在該校看來,其對待僧人態度寬和,並非搶奪而是和平接收寺產。在給北平總工會的呈文中,工會匯報導:在子弟學校與北平第九區黨部共同交涉下,僧人「允為退讓」。[12]至於接收理由,則是按「寺廟管理條例第五、六兩條,將該寺房屋作為校址,財物作為基金」。[13]為使占據行為合法化及獲得當局認可,經電車工會之請,北平總工會在24、26日先後呈文社會局、公安局及北平市黨部,要求批准電車工會工人子弟學校接收鐵山寺這一事實。
而證修與徒弟德安等僧人,除向公安局、社會局控訴外,還於9月26日呈文市政府,以工人「強暴脅迫搗毀侵占」為由,要求「秉公懲辦償還以肅黨紀而正國法」。證修控訴鐵山寺被暴力搶奪是電車工會與國民黨第九區黨部共同勾結之結果。他說,1928年9月間第九區黨部「借用房屋二十餘間」。鐵山寺「當即允許,年來亦相安」。不料1929年9月22日白彥章、石又磊等「統領暴徒百餘人蜂擁入寺,聲稱奉政府命令改作電車工人子弟學校校址」。他們一面圍困僧眾,一面將各殿佛像搗毀一空,將二十餘僧人驅逐出寺,「衣服以外概禁攜帶」。23日,電車上出現「根據寺廟管理條例占據鐵山寺、代替政府占據鐵山寺」等標語。在證修看來,「足見為流痞白彥章、石又磊及少數工人私人行為,其非奉有政府命令也明矣」。[14]對於所依據之《寺廟管理條例》,證修等人指出它根本沒有效力。9月27日,證修在《華北日報》刊載《緊要啟事》,以弱者身份哀請市民「諒解而扶植」。[15]10月5日,佛教民眾學校、工廠孤兒院等團體亦刊文表示反對搶奪鐵山寺之暴力行動,稱子弟學校「未奉有黨部各機關命令竟採取斷然自由行動,藐視法紀違背上級黨部與政府之命令,實反革命一類的叛徒」。[16]
子弟學校及第九區黨部亦刊載啟事,力證接收有理。9月29日,署名「電車工會工人子弟學校」者在啟事中向市民說明接收經過,強調該校成立以來困於經費緊張、校舍狹小;接收依據乃是「國府沒收寺產條例」;接收人員系「本校教職員及學生家長三十餘人」;接收過程並非暴力,僧人見佛像被「拆移」後,甘願將寺廟「讓給工校辦學」。僧人去後,工人發現寺內藏有「淫書槍彈煙土煙膏和菸具麻雀牌數十種」。[17]9月30日,白彥章以個人名義發表啟事,強調鐵山寺僧人為「無業流氓違法造孽寡廉鮮恥」,僧人刊載啟事實屬「刁劣」。[18]同日,署名「電車工會工人子弟學校同人」者亦刊布啟事,聲稱證修「販賣鴉片私藏軍火,招眾聚賭,私匿淫書」均系「搜查有據」。證修之啟事乃「污衊同人,是非顛倒」。[19]
通過各方之稱述與告白,我們大體可以明了鐵山寺被搶奪之概況。儘管在呈文及報紙啟事中,工會否認暴力搶奪,然而僧人倉皇出逃的事實令人很難相信其說。據後來北平電車公司述稱,當日工會執委自行開出定備車一輛,率領工友六十餘人趕赴該廟實行占領。[20]對於搶奪案,筆者以為最緊要者有二:其一,工會及學校是否有權接收寺產,依據何在?其二,在搶奪中,工會及學校與第九區黨部關係究竟如何?
首先,學校接收寺產之緣由系欲擴充校址,從前述工會匯報、報紙啟事及鐵山寺的痛訴可以明了乃是依據「寺廟管理條例第五、六兩條」。按1929年1月25日國民政府頒布之《寺廟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寺廟僧道有破壞清規、違反黨治及妨害善良風俗者,得由該管市縣政府呈報直轄上級政府轉報內政部核准後以命令廢止或解散之。第五條規定:寺廟廢止或解散時,應將所有財產移歸該管市縣政府或地方公共團體保管,並得酌量地方情形,呈准興辦各項公益事業。第六條規定:寺廟得按其所有財產之豐絀、地址之廣狹,自行辦理各項公益事業一種或數種。[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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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四條規定,即便真如學校所指責的那樣——僧人「販賣鴉片私藏軍火,招眾聚賭,私匿淫書」,連學校也沒有接收權力,更遑論以搶奪後所發現之證據反證搶奪之合法。按照第五、六條之規定,無論鐵山寺解散或廢止,該校也根本無權處置其財產。證修亦云即便是政府「事在必須」需要寺產,也只能令「該管官署以合法的手續善意接收」,豈能由工會及子弟學校強暴脅迫占據?[22]更關鍵的是,工會及學校所依據之《寺廟管理條例》在搶奪前已被暫緩施行,因而其接收之理由更屬荒謬。由於《寺廟管理條例》起草倉促,缺點甚多,在實施中屢生窒礙及紛擾,1929年5月內政部呈請行政院轉請國民政府將該項條例暫緩施行,並送立法院審核修正,在修正公布以前,所有寺廟事項一律維持現狀,停止處分。6月8日,立法院認為該條例「窒礙難行」,決定另行起草《監督寺廟條例》。同月,經國民政府令准照辦,內政部通行各省遵照辦理。11月30日,立法院通過《監督寺廟條例》,並於12月7日公布施行,同時將《寺廟管理條例》明令廢止。[23]因此,9月30日,北平佛教會與中華佛教平民教育聯合會聯合呈文市政府[24]、公安局、社會局,要求「勒令白彥章、石又磊等迅將鐵山寺交還,賠償一切損失,並處以應得之罪,以肅法紀而維治安」。[25]
其次,案件的發生與地方黨部有何關係?據證修之呈文可知,案發之前,北平市第九區黨部已將東院房屋二十餘間占用一年,而案發時是黨部主任白彥章及女黨員石又磊等人率隊。德安亦供稱:案發當日,黨部白彥章、石又磊在東院向其「言說奉南京政府命令沒收我們的廟產作電車工人子弟學校」。[26]在請求北平總工會代呈北平社會局、公安局以及市黨部同意接收鐵山寺時,電車工會亦云,接收鐵山寺系工人子弟學校會同北平第九區黨部之結果。[27]當總工會呈文被《華北日報》披露後,第九區黨部致函《華北日報》,否認參與搶奪:
頃聞貴報二十五日本市新聞欄內載有電車工人子弟學校接收鐵山寺後,總工會呈報社會局呈文內有……於九月二十二日會同第九區黨部前往接收鐵山寺及檢點物品等情事,於事實不甚相符。查本區黨部第一區分部呈請電車工會工人子弟學校擬占鐵山寺為校舍事,業經本會第十次常會議決援助在案,但此次該校前往接收鐵山寺及檢點該寺物品等情事,本區黨部並未派員參加,特此相應來函聲明。[28]
儘管黨部否認直接參與搶奪,但承認曾開會決定援助子弟學校占據鐵山寺,這表明該黨部早已知情。從鐵山寺及學校雙方的供訴看,儘管黨部否認,但是領導、參與搶奪卻是不爭之事實。當案件進入訴訟階段後,第九區黨部則毫無顧忌地公開了支持搶奪的明確態度。
如何處理鐵山寺案?觀察等待幾天之後,9月30日,北平市社會局向市長兼公安局局長張蔭梧呈報事情經過及解決辦法。由於在寺內發現了鴉片等違禁物品,社會局認為,僧眾不守法規,自應依照《寺廟存廢標準》及《寺廟管理條例》(第四條)辦理。至於工會呈請擴充校址一節,則「未經上級指導暨主管機關核示,擅自處分,亦殊未合」。[29]10月5日,張蔭梧訓令社會局與公安局派警勒令遷讓。在市政府看來,工會擬占用鐵山寺,既已呈明主管機關,應靜候批示,方為合法。然其卻偽稱奉政府命令,擅自率眾占領,自當依法懲辦,以儆效尤。具體處理措施如下:(一)公安局應協助社會局派警勒令遷讓;(二)如果查明確係白彥章、石又磊二人主持,即拘送北平地方法院檢察處,依法懲辦;(三)至於寺僧吸食鴉片一節,則由公安局另案詳查究辦。[30]
雖然市政府早在5日就決定勒令工會遷出,實際上真正遷出卻是在此之後。10月26日,北平市公安局訓令外一區署署長耿濟龢,強調工會「違背令紀,干犯法條」,令該區協助社會局派員勒令寺內學校即日遷讓,「該校主管人扣留解局訊辦」。[31]28日,公安、社會兩局會同前往鐵山寺,向學校校長石又磊,庶務沈允方,電車工會執委劉文奎、曹敬業等宣布諭令。在其監督下,遷出直至30日方結束。此後,鐵山寺由公安、社會兩局套封並會同派警看守。[32]
在該案中,學校校舍困難當屬實情。被迫遷出後,該校多次尋找新校址。[33]擴充校舍本無可厚非,然其暴力行動不僅導致僧眾反對,市政府也不贊同。尤其在北平發生人力車夫等砸毀電車事件後,電車工會搶奪的行動遭到市政府、電車公司、未參與搶奪行動的電車工人的強烈不滿。10月下旬,北平總工會發生改組風潮,其中電車工會執委亦曾參與。由於「舊總工會執委多非工人出身,被張寅卿等把持、鼓動人力車夫等三公會於10月22日搗毀電車」。[34]在人力車夫搗毀電車的過程中,有記者注意到有和尚數人參夾民眾,猜測:「蓋該寺和尚前受電車工會之壓迫,故人力車夫打至天橋時,該方面和尚亦有鼓動天橋支部花市支部參加之事實。」[35]對於電車被搗毀,政府、輿論以及電車公司均認為電車工會的過度招搖是重要原因。北平市長張蔭梧曾雲「電車工會自青白旗飛揚北平以後,氣焰之高,殆不啻為一般眾矢所麇集,故主使暴動者採取一種目標。同時,一般程度幼稚的人力車夫,遂為所利用」。[36]電車公司亦呈文市政府要求對電車工會以軍法加以監督,強調:「因電車工會占據鐵山寺,致招各方反感。而多數輿論均謂電車工會氣焰過高,致為眾矢所集。」[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