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爭奪廟產:團體內訌與鐵山寺改設惠工學校
2024-08-14 21:48:08
作者: 黃興濤
鐵山寺案發生後,不僅該寺僧眾四處奔走呼號,北平市佛教界也強烈不平並代為出面抗爭。北平兩大佛教團體——北平佛教會與中華佛教平民教育聯合會於廣化寺議決合組臨時聯席委員會,為佛教爭權。9月30日,兩會聯合呈文市政府、公安局、社會局,要求勒令白彥章、石又磊等速將鐵山寺交還。10月5日,在兩會組織下,和尚、道士、喇嘛、尼姑以及佛教平民教育聯合會所設學校之學生兩千餘人冒雨步行前往市黨部、市政府請願。[65]
在子弟學校被勒令遷出後,鐵山寺暫由公安局、社會局管理。如何處理該寺,市政府曾令兩會籌議方案。不料在1929年12月間,北平佛教會拋開中華佛教平民教育聯合會,單獨函呈市長張蔭梧,提出將鐵山寺改作佛教民眾小學校,兼收豫陝甘綏災童,並擬在該寺創設一通俗圖書館,以增進平民知識。[66]12月18日,張蔭梧對此表示贊同,分別訓令公安局、社會局會同移交。當公安、社會兩局準備將鐵山寺移交北平佛教會時,佛教會因主席未在北平請求稍緩接收。[67]從事後的發展來看,佛教會不及時接收鐵山寺,不僅使得兩大佛教團體寺產之爭更加激烈,更導致嗣後北平社會局更改前議,並有在鐵山寺設立惠工學校之舉。
獲悉北平佛教會提請接收鐵山寺改作佛教民眾小學校之舉後,1929年12月27日,中華佛教平民教育聯合會主席覺先呈文公安局、社會局,要求將鐵山寺直接發還證修。覺先認為,北平佛教會擬撤銷證修、另換住持並辦理其他公益事業,在事實與法律上均不允許。原因有三:其一,法院判決追償損失,證修未受處分,因此自不能褫奪住持權利;其二,鐵山寺一系相承,不能因意外之侵害,而斬絕其法系;其三,即令辦理公益,在政府監督之下,鐵山寺僧人自能擔任,不必節外生枝。[68]隨後,覺先再次呈稱臨時聯席委員會為兩大團體處理鐵山寺案的專門機構,非經聯席會議,任何提議不生效力。而北平佛教會獨自提出之解決方案實際上是「蔑視全市僧眾寄託之合法接管,謬欲代以該會執監會議欺凌專擅」。覺先強調,北平佛教會「與黨方隔閡」且「未取得民眾團體之資格」。如果由其接收,「恐糾紛為尤盛」。況且鐵山寺隸屬平民教育會,佛教會不能「越俎代庖」。[69]
北平佛教會與中華佛教平民教育聯合會對立,源頭或始於北洋政府時期。1919年前後,觀音寺住持覺先聯合在京南方僧人,成立「南方佛教會」,覺先任會長,與由拈苑寺住持全朗領導的「北方佛教會」分庭抗禮。[70]由於覺先與太虛、全郎與圓瑛的密切關係,鐵山寺案中北平兩大佛教團體——中華佛教平民教育聯合會、北平佛教會之離合,實是以太虛、圓瑛為代表的近代中國僧團內部矛盾與複雜關係的縮影。[71]
由於覺先前述兩次之呈文,鐵山寺發還北平佛教會之原案亦被中止實施。如何處理兩大佛教團體之爭,鐵山寺到底交給誰?在收到公安局、社會局請示辦法的匯報後,1930年1月20日,市政府下令由社會局查核後再決定辦法。[72]社會局奉令調查核實時,如前所述亦正是鐵山寺案的司法處理時期。當二審尚未宣判時,為徹底解決,社會局提出了自己的解決方案。社會局以各民眾團體反對佛教會接收鐵山寺運動甚烈以至於延遲數月未能接收為由,於4月26日呈文市政府,主張由社會局接收,在該廟址籌設工人子弟學校。5月5日,市政府指令稱所請尚屬可行,「工人子弟學校名稱著改為惠工學校,准由廟產籌設,仰即迅將該寺所有財產認真清理,妥擬預算」。5月13日,社會局會同公安局將查封的鐵山寺內物品清點完畢,由社會局保管。[73]此後,社會局又曾邀請教育局召集鐵山寺物品鑑定委員會,將寺內物品拍賣,以籌備辦學經費。[74]社會局改鐵山寺為惠工學校,在僧眾中又起風波,北平佛教會、長椿寺等均主張接收鐵山寺寺產。1930年8月16日,北平佛教會向市政府控訴社會局濫用職權,借題索捐,要求將鐵山寺發還管理。北平佛教會首先根據《監督寺廟條例》第六條「寺廟財產及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之」之規定,強調社會局只能依法監督寺廟財產,不能隨意提取和處分。現在,社會局卻以民眾團體反對為辭,強占寺產並藉此向其他各寺廟索捐,實屬公然違反法律效力與行政命令。[75]8月20日,市政府訓令社會局就佛教會之呈訴查明核辦。社會局奉令自查,然而由於中原大戰等時局的影響,鐵山寺案又被擱置。
迨至1931年,鐵山寺接收問題再次被提上日程。此時,觀音寺住持覺先、普濟寺住持寬祥等人亦請求發還鐵山寺廟產,並稱願意維持惠工學校。[76]1931年8月3日,長椿寺住持壽泉以近支本家關係向社會局申請接管鐵山寺,條件是願捐助惠工學校辦學經費2000元,並希望社會局將鐵山寺被該校出租之一切房屋完全收回發還,「以復舊觀而重古蹟」。[77]直到1931年11月,北平社會局才最終擬定了處理辦法,將鐵山寺有條件地交由長椿寺接收。
中華佛教平民教育聯合會曾主張將鐵山寺直接撥還前任住持證修。在他們看來,既然政府確認電車工人為非法並勒令遷移,「似應將該寺恢復原狀交由原住持管理方為合法」。然而由於證修此前曾因犯禁菸罪處25元罰金,按照《監督寺廟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應革除其住持。[78]對於北平佛教會主張接收鐵山寺之權,社會局認為雖然它被市黨部許可,但「未正式改組呈局備案,不能認為合法團體」。況且該會與佛教平民教育聯合會互相爭執甚力,如交該會管理,「誠恐引起糾紛,迨將益甚」。至於佛教平民教育聯合會主席覺先等人以個人身份要求接收,社會局認為此系私人聯合之請求,不能視為法定團體之呈請。對於如何籌集惠工學校經費,覺先稱等收回後再臨時設法,並稱僧人應組織董事會管理該校而社會局僅處於監督地位。對此社會局大為不滿,稱「此種無辦法無理由之請求斷難將鐵山寺交其管理」。
根據北平寺廟繼承習慣,鐵山寺屬於法門叢林,繼承則以法徒為主,無法徒者以同宗派最近者繼承之。對於長椿寺僧人壽泉之請,社會局調查到長椿寺與鐵山寺同屬臨濟正宗,且系近支。因此按照北平法門叢林管理權傳授習例自無不合。在社會局看來,由於惠工學校校舍系借用鐵山寺之房屋,其辦學經費大半依賴寺房租金及寺廟捐款,因此無論將鐵山寺發還何人,惠工學校校址以及經費均應另行籌措。既然壽泉樂意捐助該校辦學經費2000元,因而社會局擬定根據繼承習慣由壽泉接收鐵山寺。[79]
1931年11月18日,社會局將鐵山寺案經過及最後處理辦法呈請市政府批准。1932年3月4日,市政府以2000元僅能維持三年、不足久遠為由,再令社會局轉飭壽泉加捐。[80]直到壽泉再認200元後,市政府方令社會局准予將鐵山寺交還壽泉。[81]在完納2200元辦學經費後,經壽泉多次催促,7月9日,惠工學校被社會局訓令遷出,鐵山寺由壽泉接收並負責管理。8月13日,壽泉向社會局申請准予登記廟產,得到後者同意。[82]鐵山寺案徹底完結,此時距1929年9月電車工人強占鐵山寺已近三年。
自北伐勝利以來,北平佛教會在擁護革命、實現「黨化」方面亦有充分表現,如1928年12月曾呈請黨部表示「願作紀念周,改中山裝,參加群眾運動」。[83]對於廟產興學,北平佛教會等團體亦不反對。[84]在鐵山寺案中,覺先亦表示寺廟之內非不可作為學校,況且寺廟多有設立民眾學校者,所反對的是不合法之接收。[85]不過,由於佛教團體之內訌,鐵山寺遲遲不能發還,雖然工人子弟學校被勒令遷出,但是社會局又於斯地新創惠工學校,併合法地拍賣了諸多寺產。迨鐵山寺被發還給壽泉時,後者不得不補助該校辦學經費2200元,倘若北平佛教會與佛教平民教育聯合會能始終團結一致,這一代價或可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