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其他類型> 民國北京研究精粹> 五、廟產紛爭與1930年前後的黨政關係

五、廟產紛爭與1930年前後的黨政關係

2024-08-14 21:48:11 作者: 黃興濤

  1930年前後是近代中國的重要轉折時期。延續近三年的鐵山寺案不僅凸顯了近代廟產紛爭中的複雜面相,亦反映了時代的轉折與過渡特點。

  近代廟產紛爭的重要根源之一在於破除迷信運動。長期看,國民黨及隨後建立的南京國民政府的破除迷信政策實際上具有連續性的特點。在國民方面,如前所述,北伐前後,破除迷信乃是其重要的運動內容,佛道正是其破除對象。[86]國民黨中央民眾訓練部曾指農民、商民、婦女等運動,在宗教方面亦曾制定指導基督教團體的辦法。[87]然而對於佛教團體,在鐵山寺案發生時則似乎未見有管理辦法。[88]「清黨」前後,在所謂繼續革命的話語與實踐中,各地打倒宗教、沒收廟產的事件仍屢見報端。尤其是在「訓政」後普遍開展的破除迷信運動中,佛道兩教理事受到莫大打擊。

  本章節來源於𝕓𝕒𝕟𝕩𝕚𝕒𝕓𝕒.𝕔𝕠𝕞

  為什麼要開展破除迷信運動?事實上黨、國的態度是一致的,不僅在於杜贊奇所說的基於清代以來的現代化建設理念,還在於國民政府、國民黨所力圖實踐的建設「三民主義」的中國的藍圖。[89]三民主義的社會建設強調「改移不良之習俗,實行訓導民眾,趨於日新之生命」,[90]要「破除中國人的種種迷信」。[91]

  對於破除迷信運動中的黨政關係,正如三谷孝所批評的那樣,不能將國民黨與國民政府混為一談。[92]在研究江蘇等地的破除迷信運動中,三谷孝發現隨著運動的發展,地方黨部與政府之間的矛盾亦隨之激化。由於1928—1929年鹽城暴動、紅槍會暴動等農民對破除迷信運動的激烈反抗,江蘇省政府以及南京中央政府才逐漸改變此前模稜兩可的態度。三谷孝認為,1929年南京政府頒布《寺廟管理條例》並廢止《神祠存廢標準》,即明確表明了政府欲圖對「強行介入地方農村的既存社會秩序並引發糾紛的地方黨部的活動進行遏制」。[93]鐵山寺案及前文所提到的諸多案例表明,地方黨部支持以「革命」手段接收廟產,無論在農村,還是在城市,均非孤立現象。為何在破除迷信運動中黨、政會存在不一致乃至衝突?杜贊奇發現國民黨內部矛盾乃是重要原因。他提出,雖然破除迷信運動代表了國民黨激進派的現代化理想,但「清黨」後,非共產黨的左派試圖重建在黨內與地方事務中對政治的控制權。[94]

  三谷孝、杜贊奇等提出,國民黨內部矛盾,亦即改組派的挑戰,是20世紀30年代破除迷信運動得以開展的重要因素。改組派以繼續革命、打倒封建勢力為口號,在各地開展破除迷信運動。事實上,除三谷孝提到的江蘇省外,鐵山寺案的發生與改組派也有相當牽涉。北伐後,改組派的勢力一度控制國民黨北平市黨部。雖然1929年6月前後在市黨部改選中,改組派失勢,但是以張寅卿等人為代表的改組派仍然控制著北平市總工會,其中韓世元、厲壽昌等人同時兼任電車工會執委。[95]正是在後者率領下,鐵山寺案才發生。當然,我們不能矯枉過正,過於放大改組派等反蔣、反國民黨中央勢力在破除迷信運動中的角色與作用。

  南京國民政府建立後,作為實現破除迷信的方式,國民黨在沒收廟產方面要比國民政府激進得多。以鐵山寺案為例,案發前一年,市第九區黨部就已占據鐵山寺部分房屋作為辦公地點。儘管第九區黨部否認直接參與工人搶奪,然而事實證明他們不僅在道義上,而且在實際運作中均給予了支持。在該黨部看來,僧眾及僧團儼然是革命黨應大量剷除之反革命之封建惡勢力。尤其是當僧人惡習劣性連篇累牘的負面消息見報時,則更加重了國民黨及社會大眾的惡感。[96]寺內搜出鴉片等違禁品,無疑提供了搶奪有理之絕好證據。雖然寺僧否認,但北平地方法院不為所動,以為空言否認不足為據。面對僧眾惡習,北平佛教會坦承:「惟晚近僧侶行為不齊,固亦無可諱言,社會局如果誠心整頓,屬會極表同情,不惟不敢違反,且願竭力贊助。」[97]然而對於暴力搶奪及黨部在鐵山寺案中的激進角色,僧眾則表達了強烈不滿。對於黨部支持電車工會暴力接收的事實,著名僧人大醒曾著文強烈駁斥道:寺僧縱然吸食鴉片,關電車工會何事?如果工會有理,凡有鴉片之住戶市民,豈非工會均可強奪其產權,豈非北平成了電車工會的北平,甚至可以組織「北平電車工會政府」了?[98]北平佛教會的疑問與駁斥,的確言中要害。

  王奇生曾提出,儘管1927年「清黨」之後的三四年間,仍有為數不少的左派國民黨青年和基層黨部在地方從事破除封建迷信、打倒土豪劣紳等激進的社會改革工作,但相比之下,各級地方政府則大多顯得穩重和保守,因此保守的地方政府與激進的地方黨部之間常常發生激烈的矛盾衝突。而南京中央政府則不希望用激進的方法來解決社會經濟問題。[99]在廟產紛爭中,《監督寺廟條例》頒布後,有的黨部甚至欲圖掌握地方政府權力,要求與政府共同參與寺廟之登記、監督與整理。例如,1930年上海市黨部執行委員會呈文市政府要求將已經登記和尚未登記的寺廟情況告知,以便會同整理,而上海市政府表示,雖然極其贊同黨部破除迷信之用意,但是黨政各有系統,監督寺廟乃政府職權,黨部所請「尚無法例可援」。[100]破除迷信並不代表必然要打倒宗教,但是在破除迷信運動口號下,各地黨部、政府步調混亂,有意無意藉機搶奪廟產的情形頻頻發生。因此,國民政府不得不在兼顧破除迷信與保護宗教信仰的前提下,力圖對相關寺廟管理法規做必要調整。

  民國成立以後,政府在寺廟管理方面已有不少政策與法規,如1913年曾頒布《管理寺廟暫行規則》、1921年公布《修正管理寺廟條例》等。但在僧眾看來,卻是「違背共和法治之精神,顯示種族階級之區別」之惡法。[101]儘管南京國民政府成立之初,亦頒布若干政策,如在1928年次第頒布《寺廟登記條例》《神祠存廢標準》《廢除卜筮星相巫覡堪輿辦法》,在1929年頒布《取締經營迷信物品辦法》,但由於破除迷信、廟產興學導致的廟產紛爭「此攘彼護,糾紛四起」,各地政府疲於應付,因而南京政府決定改弦更張,在寺廟管理方面改變國民黨的激進政策。因此,國民政府次第頒布了《寺廟管理條例》《監督寺廟條例》。其中《寺廟管理條例》頒布後,由於「內容因襲修正寺廟管理條例者頗多」,導致各地廟產糾紛更甚,最後不得不暫緩施行。[102]由於此時無章可循,各地情形愈加混亂,有請速修訂寺廟管理條例者,[103]亦有自行制定嚴格取締寺廟條例者。如漢口社會局曾公布《取締寺觀廟宇暫行規則》,在《寺廟管理條例》未修訂完畢之前通行。[104]在廟產方面,有地方政府通令保護者,亦有提取廟產者,《海潮音》等雜誌上的相關報導屢見不鮮。鐵山寺案正是發生於此法律修訂與混亂時期。據已有研究資料,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初期,在第二次廟產興學高潮之下,各地政府有攘奪寺廟產權甚至毀廟者,亦有通令保護嚴禁破壞者,然而當時沒收寺廟產權的潛在邏輯是官署可以暴力奪取寺廟產權,對於一般民眾團體而言,暴力手段則不可行。

  相對《寺廟管理條例》而言,《監督寺廟條例》從內容與效果上來看均有顯著進步,反映了國民政府在廟產管理政策上趨於緩和。[105]在接收鐵山寺的處理中,正是依據此條例,社會局最終將該寺交給壽泉。不過,對僧眾而言,該條例仍大有弊端。如太虛有云:「管理條例乃用官署及地方團體之力量來『逐加破滅』,而監督條例則一聽寺廟僧道之『自生自滅』而已……大概因蒙藏等佛教及甘新等回教關係民族,天主基督等教關係歐美人傳教,均不易施檢束之,故而對於僅關漢族佛教與道教之寺院僧道,既廢除用逐滅之舊條例,亦不能訂成整理之,使佛教生長之條例。僅成一『聽任寺僧自生自滅之條例』」。[106]在《監督寺廟條例》實施過程中,北平佛教會對社會局則極有怨言,原因在於社會局不遵守依法監督之規定,而是自改鐵山寺為惠工學校,甚至以調查登記為挾制,勒令寺廟捐款。

  儘管時有反覆與內部爭議,總體而言,南京國民政府在廟產管理方面自覺不自覺地調整著政策。它的目標,在杜贊奇看來,是通過頒布法律鞏固對寺廟財產、僧侶以及宗教團體的控制權,加強對地方社會的控制,實現自己的理想。[107]在鐵山寺案中,當北平佛教團體內訌導致鐵山寺遲遲不能發還時,社會局遂更改前令,於斯地新創惠工學校,併合法地拍賣了諸多寺產。儘管社會局最終將鐵山寺發還給僧人壽泉,但是後者不得不繳納2200元作為惠工學校的經費。社會局還借寺廟登記之機,成功地迫使那些誤過登記日期的寺廟繳納數目不等的費用,以為惠工學校、社會局興辦慈善事業的補助費。如1930年8月,廣慈庵住持慧果因登記誤限,被社會局撤去住持,後社會局局員稱「須認捐惠工學校經費二百元,即取消處分」。[108]北平著名道觀白雲觀也曾面臨同樣的情形,在白雲觀「捐助慈善費及惠工學校經費各三百元」後,社會局才取消了撤革住持之令。[109]從長期來看,與清末以來廟產興學以及對寺廟財產的暴力侵占不同,在總結「監督保護,兩失其當」的教訓中所頒布的《寺廟登記條例》[110]《監督寺廟條例》,體現了南京國民政府欲圖將寺廟財產納入法制化監管體系的建設目標,鞏固了清代廟產興學以來將地方寺廟財產監管權由地方廟首、會首手中,逐漸轉移到近代國家以及依附於國家之地方自治團體的努力,並且作為一種制度在整個民國時期長期延續下來,甚至在當代台灣地區仍然發揮著重要影響。[111]

  鐵山寺案無論對近代廟產興學、政教關係,還是黨政關係研究,均具有重要的啟發意義。高萬桑曾提出,由於極少研究針對寺廟與破壞偶像運動的細節與特徵,使得對評估近代「廟產興學」的地緣與時間的多樣性以及摧毀運動的廣度變得很困難。[112]鐵山寺個案表明,加強近代廟產紛爭研究,有助於解決高萬桑所提出的正確評估近代廟產興學問題,更能深入探討高萬桑從經驗而非理論總結出的當今國際學界在研究近代中國國家、宗教與社會中的五種典範:世俗化、連續性、壓制與反抗、二元、更新等典範。高萬桑主要根據西方研究成果所概括的五種研究典範,正如學界對範式、規範問題的討論一樣,在本文看來,並非孤立存在,也不能遽下斷語孰優孰劣。鐵山寺案表明,作為研究近代中國國家、宗教與社會關係的極好切入點,廟產紛爭複雜的面相併非單一典範所能準確概括。研究者如能放寬視野,做精細研究,不僅對近代廟產紛爭研究有所突破,更能進一步把握近代中國的國家、宗教與社會之間的複雜關係。[113]

  [1]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近代中國民、商事調解制度的立法與實踐問題研究」(項目批准號04CZS009)的階段性成果。感謝匿名審稿人的寶貴意見。本文選自《歷史研究》,2009(3)。

  [2] 《鐵山寺寺廟登記表》,北京市檔案館藏,北平市社會局檔案,檔號:J2-8-791,1933。

  [3] 塵空:《民國佛教年紀》,見張曼濤主編:《現代佛教學術叢刊》第86冊《中國佛教史專集·民國佛教篇》,201頁,台北,大乘文化出版社,1978。黃運喜的《中國佛教近代法難研究(1898—1937)》(台北,法界出版社,2006)、陳金龍的《南京國民政府與中國佛教界(1927—1937)》(中山大學歷史系博士學位論文,2005)均有所引用。

  [4] 王煒:《民國時期北京廟產興學風潮——以鐵山寺為例》,載《北京社會科學》,2006(4)。北京地區寺廟概況,可參考北京市檔案館編:《北京寺廟歷史資料》,北京,中國檔案出版社,1997;Susan Naquin,Peking:Temples and City Life.1400-1900.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0;習五一:《近代北京寺廟的類型結構解析》,載《世界宗教研究》,2006(1);董曉萍:《流動代理人:北京舊城的寺廟與鋪保(1917—1956)》,載《北京師範大學學報》,2006(6)。

  [5] 廟產糾紛一直受到學界重視。已有成果大體有廟產興學、政教關係、廟產紛爭的法律史研究三種路徑。影響較大者有牧田諦亮:《中國近世佛教史研究》,索文林譯,台北,華宇出版社,1985;三谷孝:《秘密結社與中國革命》,李恩民等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李貴連:《清末民初寺廟財產權研究稿》,見氏著:《近代中國法制與法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杜贊奇:《從民族國家拯救歷史》,王憲民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陳儀深:《民國時期的佛教與政治》,弘誓文教基金會主辦,第四屆印順導師思想之理論與實踐學術研討會論文,台北,2003;陳金龍:《南京國民政府與中國佛教界(1927—1937)》;Vincent Goossaert,「1898:The Beginning of the End for Chinese Religion?」Journal of Asian Studies,vol.65,no.2,2006,pp.307-335;高萬桑:《近代中國的國家與宗教:宗教政策與學術典範》,黃郁琁譯,(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006(54);霍姆斯·維慈:《中國佛教的復興》,王雷泉等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村田雄二郎:《孔教與淫祠——清末廟產興學思想的一個側面》,見溝口雄三等:《中國的思維世界》,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6;黃運喜:《中國佛教近代法難研究(1898—1937)》,台北,法界出版社,2006;楊慶堃:《中國社會中的宗教:宗教的現代社會功能及其歷史因素之研究》,范麗珠等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梁勇:《清末「廟產興學」與鄉村權勢的轉移——以巴縣為中心》,載《社會學研究》,2008(1);徐躍:《清末四川廟產興學及由此產生的僧俗糾紛》,載《近代史研究》,2008(5)。對於相關研究成果概況,筆者著有《近代中國廟產問題研究的回顧與展望》(未刊)。

  [6] 《北平電車工會工人子弟學校為接收鐵山寺啟事》,載《華北日報》,1929-9-29(6)。

  [7] 《張蔭梧訓令社會局(字第3151號)》,北平市社會局檔案,檔號:J2-8-1258,1929-11-1。

  [8] 《北平電車工會工人子弟學校呈文公安局長為擴充校舍呈請贊助維護》,北平市警察局檔案,檔號:J181-21-4739,1929。1928年10月2日內政部頒布之《寺廟登記條例》曾規定寺廟登記機關在縣由縣政府、在特別市以及市由公安局負責辦理(《寺廟登記條例》,1928-9-2,蔡鴻源編:《民國法規集成》第40輯,403頁,合肥,黃山書社,1999)。據1930年9月12日司法院院字第336號解釋可知,在《監督寺廟條例》頒布前相當長時間內,公安局仍是寺廟的監管部門。參見圓瑛總編輯:《佛教法令彙編》,35頁,上海,中國佛教會,1936。

  [9] 《電車工人學校請撥鐵山寺廟宇作為校舍由》,北平市社會局檔案,檔號:J2-8-1258,1929-9-21。

  [10] 《社會局職員劉月林報告有關調查情況》,北平市社會局檔案,檔號:J2-8-1258,1929-9-26。

  [11] 《呈為查禁傳究以維法紀事》,北平市警察局檔案,檔號:J181-21-4745,1929-9-23。

  [12] 《北平電車工會工人子弟學校呈報接收鐵山寺經過情形並請保護》,北平市警察局檔案,檔號:J181-20-1764,1929-9-25。

  [13] 《懇請批准接收寺廟房屋改為校址由》,北平市社會局檔案,檔號:J2-8-1258,1929-9-24。

  [14] 《證修等人呈控鐵山寺被搶奪文》,北平市警察局檔案,檔號:J181-21-4739,1929-9-26。

  [15] 《鐵山寺住持證修緊要啟事》,載《華北日報》,1929-9-27(5);29日第6版再刊。

  [16] 《佛教民眾學校工廠孤兒院全體啟事》,載《華北日報》,1929-10-5(6);次日同版亦載。

  [17] 《北平電車工會工人子弟學校為接收鐵山寺啟事》,載《華北日報》,1929-9-29(6)。

  [18] 《白彥章啟事》,載《華北日報》,1929-9-30(6)。

  [19] 《電車工會工人子弟學校同人啟事》,載《華北日報》,1929-9-30(6)。

  [20] 《張蔭梧訓令社會局(字第3151號)》,北平市社會局檔案,檔號:J2-8-1258,1929-11-1。

  [21] 《寺廟管理條例》,1929-1-25,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彙編》第五輯第一編文化(二),1017頁,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4。

  [22] 《證修等人呈控鐵山寺被搶奪文》,北平市警察局檔案,檔號:J181-21-4739,1929-9-26。

  [23] 內政部年鑑編纂委員會:《內政年鑑》,「禮俗篇」,第八章「寺廟之管理」,(F)112頁,上海,商務印書館,1936。

  [24] 北平佛教會原名北京佛教聯合會,成立於1925年6月,全朗為主席;中華佛教平民教育聯合會成立於1927年7月,由覺先等人呈請成立,參見《內政年鑑》,「禮俗篇」,第九章「宗教團體」,(F)134頁。在鐵山寺案中,中華佛教平民教育聯合會亦自稱「中華北平佛教平民教育聯合會」。在國民政府遷都南京之後,北京佛教會改名為北平佛教會。

  [25] 《張蔭梧訓令市公安局(字第3200號)》,北平市警察局檔案,檔號:J181-20-1764,1929-10-5。

  [26] 《德安之供訴》,北平市警察局檔案,檔號:J181-21-4745,1929-9-24。

  [27] 《懇請批准接收寺廟房屋改為校址由》,北平市社會局檔案,檔號:J2-8-1258,1929-9-24。

  [28] 《來函照登(第九區黨部致華北日報)》,載《華北日報》,1929-9-27(6)。

  [29] 《北平市社會局向市府呈報鐵山寺案情》,北平市社會局檔案,檔號:J2-8-1258,1929-9-30。

  [30] 《張蔭梧訓令市公安局(字第3200號)》,北平市警察局檔案,檔號:J181-20-1764,1929-10-5。

  [31] 《市公安局勒令子弟學校即日遷讓文》,北平市警察局檔案,檔號:J181-20-1767,1929-10-26。

  [32] 《呈為協助社會局勒令鐵山寺廟內電車工會子弟學校遷讓情形具報事》,北平市警察局檔案,檔號:J181-20-1767,1929-10-31。

  [33] 《北平電車工會工人子弟學校校長王玉秀公函內政部壇廟管理所暫借中山俱樂部開課》,北平市管理壇廟事務所檔案,檔號:J57-1-164,1930-5-23。

  [34] 《北平勞工大搗亂後電車公司損失約十餘萬黨政軍會議通緝為首犯》,載《華北日報》,1929-10-24(2)。關於人力車夫搗毀電車的詳細過程以及總工會的內部矛盾。可參見莊珊曼:《1929年北平人力車夫風潮研究》,9~11頁,首都師範大學歷史學院碩士學位論文,2007。

  [35] 《北平勞工大搗亂後電車公司損失約十餘萬黨政軍會議通緝為首犯》,載《華北日報》,1929-10-24(2)。

  [36] 《電車公司敬告全體工友書》,1929-11-2,北京市檔案館、中國人民大學檔案系文獻編纂學教研室編:《北京電車公司檔案史料》,231頁,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88。

  [37] 《電車公司致市政府呈》,1929-10-29,《北京電車公司檔案史料》,228頁。

  [38] 《北平電車工會呈出由鐵山寺廟內檢出之物》,北平市警察局檔案,檔號:J181-21-4745,1929-9-24。

  [39] 《外一區警署送案表》,北平市警察局檔案,檔號:J181-21-4745,1929-9-24。

  [40] 《鐵山寺將由法律解決》,載《華北日報》,1929-10-5(6)。

  [41] 《北平社會公安兩局會同呈報辦理鐵山寺案情形文》,北平市警察局檔案,檔號:J181-20-1767,1929-11-7。

  [42] 《北平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北平市社會局檔案,檔號:J2-8-141,1929-11-12。1935年11月14日,鐵山寺住持文林被長椿寺僧人盛源控訴吸食鴉片廢弛寺務,在回答社會局「是否吸食鴉片」的問話時,文林答曰:「鐵山寺從前應酬時有鴉片及菸具,自我接充住持就將此項菸具送給他人。」(《社會局詢問文林筆錄》,北平市社會局檔案,檔號:J2-8-791,1935-11-14)可證僧人吸食鴉片確屬實情。

  [43] 《公安局批覆證修文》,北平市警察局檔案,檔號:J181-21-4745,1929-10-2。

  [44] 《張蔭梧訓令市公安局(字第3200號)》,北平市警察局檔案,檔號:J181-20-1764,1929-10-5。

  [45] 《請按原判詳查嚴辦白彥章石又磊率電車工會工人強占寺產懇求飭警勒令交還事》,北平市警察局檔案,檔號:J181-20-1764,1929-10-18。

  [46] 《市公安局函北平地方法院檢察處》,北平市警察局檔案,檔號:J181-20-1767,1929-10-28。

  [47] 《呈為電車工人等懇請備案解釋嫌疑事》,北平市警察局檔案,檔號:J181-21-4021,日期不詳。

  [48] 《張蔭梧訓令(訓字第3593號)》,北平市警察局檔案,檔號:J181-21-4021,1929-11-15。

  [49] 《公安局偵緝隊呈送沈允方等三名案犯》,北平市警察局檔案,檔號:J181-21-4017,1929-12-23。

  [50] 《呈報典當鐵山寺人犯沈允方等在地方法院宣判情形仰乞鑒核由》,北平市警察局檔案,檔號:J181-21-4021,1930-3-2。

  [51] 《北平鐵山寺案和尚上訴》,載《威音》,1930(9),黃夏年主編:《民國佛教期刊文獻集成》第31卷,417頁,北京,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複製中心,2006。

  [52] 《北平鐵山寺案再擴大》,載《威音》,1930(16),見《民國佛教期刊文獻集成》第32卷,220頁。

  [53] 《呈報典當鐵山寺人犯沈允方等在地方法院宣判情形仰乞鑒核由》,北平市警察局檔案,檔號:J181-21-4021,1930-3-2。

  [54] 《北平鐵山寺案高院判決》,載《威音》,1930(15),見《民國佛教期刊文獻集成》第32卷,169頁。

  [55] 《北平鐵山寺案和尚上訴》,載《威音》,1930(9),見《民國佛教期刊文獻集成》第31卷,417頁。

  [56] 《北平第九區黨部援助電車工會工人子弟學校接收鐵山寺宣言》,載《海潮音》,1930,11(2),見《民國佛教期刊文獻集成》第174卷,577~579頁。

  [57] 《對於「北平第九區黨部援助電車工會工人子弟學校接收鐵山寺宣言」之疑問與聲明》,載《海潮音》,1930,11(2),見《民國佛教期刊文獻集成》第174卷,576頁。

  [58] 黃運喜:《中國佛教近代法難研究(1898—1937)》,149頁,台北,法界出版社,2006。

  [59] 霍姆斯·維慈曾提到鎮壓迷信運動是國民政府新成立的公安局的任務之一,1929年之後破壞寺院的行動仍然很多。參見氏著:《中國佛教的復興》,124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60] 《晉省黨部注重破除迷信》,載《海潮音》,1929,10(1),見《民國佛教期刊文獻集成》第172卷,79頁。

  [61] 《廣州破除迷信運動會》,載《中央日報》,1929-9-25(1)。

  [62] 興亞宗教協會編:《華北宗教年鑑》(第1版),「第一篇·佛教」,見《民國佛教期刊文獻集成》第93卷,22頁。

  [63] 《市黨部開始破除迷信宣傳》,載《華北日報》,1929-10-26(6)。

  [64] 《北平鐵山寺案》,載《威音》,1930(4),見《民國佛教期刊文獻集成》第31卷,18頁。

  [65] 《昨日和尚尼姑等兩千人冒雨遊行請願》,載《華北日報》,1929-10-6(6)。

  [66] 《北平市長張蔭梧訓令公安局(訓字第3855號)》,北平市警察局檔案,檔號:J181-20-1768,1929-12-18。

  [67] 《北平市公安局第三科辦事員王殿魁報告》,北平市警察局檔案,檔號:J181-20-1766,時間不詳。

  [68] 《覺先呈公安局文》,北平市警察局檔案,檔號:J181-20-1768,1929-12-27。

  [69] 《覺先呈報處理鐵山寺善後文》,北平市警察局檔案,檔號:J181-20-1767,1930-1-15。

  [70] 湖北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湖北省志人物誌稿》,第4卷,183頁,北京,光明日報出版社,1989。

  [71] 北平佛教會在1928年改組時自稱章程多半取法於圓瑛所創之「江浙佛教會」(《北平佛教會呈報該會改組經過情形文》,載《中國佛教會月刊》第5、6合期,1929,見《民國佛教期刊文獻集成》第20卷,116頁)。關於太虛與圓瑛之間的矛盾,參見霍姆斯·維慈:《中國佛教的復興》,21~41頁。

  [72] 《北平特別市政府秘書處致公安局函》,北平市警察局檔案,檔號:J181-20-1767,1930-1-20。

  [73] 《耿濟龢呈北平市長張蔭梧文》,北平市警察局檔案,檔號:J181-20-1769,1930-5-16。

  [74] 《北平社會局呈為擬具處結鐵山寺案辦法敬請鑒核示遵由》,北平市社會局檔案,檔號:J2-8-141,1931-11-18。

  [75] 《北平佛教會呈控社會局文》,北平市社會局檔案,檔號:J2-8-1257,1930-8-16。

  [76] 《北平社會局呈為擬具處結鐵山寺案辦法敬請鑒核示遵由》,北平市社會局檔案,檔號:J2-8-141,1931-11-18。

  [77] 《長椿寺僧人壽泉呈請接充鐵山寺主持》,北平市社會局檔案,檔號:J2-8-141,1931-8-3。

  [78] 《監督寺廟條例》第七條規定:「住持於宣揚教義、修持戒律及其它正當開支外,不得動用寺廟財政之收入。」參見《監督寺廟條例》,1930-1-10,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彙編》第五輯第一編文化(二),1028頁。在社會局看來,證修動用廟產來繳納罰金顯然違反此條。

  [79] 《北平社會局呈為擬具處結鐵山寺案辦法敬請鑒核示遵由》,北平市社會局檔案,檔號:J2-8-141,1931-11-18。按照司法院1931年院字第423號解釋,原有管理權之僧道「因死亡或其它事故,(如同條例第十一條由該管官署革除其職及逐出寺廟送法院究辦等)無接受管理之人,至管理權暫無所屬,在同一情形同條例既無任何限制之規定,其所屬教會,於不違反該寺廟歷來管理權,傳授習例之範圍內得徵集當地各僧道意見,遴選住持管理。」參見《內政年鑑》,「禮俗篇」,第八章「寺廟之管理」,(F)113~114頁;圓瑛總編輯:《佛教法令彙編》,47頁。據此,鐵山寺繼任住持亦應該在全市遴選方為合法,不能由壽泉自己申請。但是社會局考慮到北平佛教會尚未改組,而北平佛教平民教育聯合會系屬慈善而兼文化團體,亦無權過問寺廟繼承問題,因此社會局從權令壽泉接收。

  [80] 《北平市政府指令社會局轉飭長椿寺加捐》,北平市社會局檔案,檔號:J2-8-141,1932-3-4。

  [81] 《北平市政府指令社會局遷出惠工學校由壽泉接收》,北平市社會局檔案,檔號:J2-8-141,1932-3-26。

  [82] 《壽泉呈請登記廟產文》,北平市社會局檔案,檔號:J2-8-791,1932-8-13。

  [83] 《北平佛教會之黨化》,載《申報》,1928-12-2(1)。

  [84] 1929年1月北平佛教會改組後,對其已辦和進行中之各項公益事業有所統計,如設立慈航小學校、圖書館、貧民學校等14項,正在進行者有5項。參見《北平佛教會各寺弘法利生成績一覽》,載《海潮音》,1929,10(1),見《民國佛教期刊文獻集成》第172卷,79~80頁。

  [85] 《昨日和尚尼姑等兩千人冒雨遊行請願》,載《華北日報》,1929-10-6(6)。

  [86] 南京國民政府在破除迷信方面的相關政策及實踐,參見楊慶堃:《中國社會中的宗教:宗教的現代社會功能及其歷史因素之研究》、三谷孝:《秘密結社與中國革命》(第六章「南京政府與破除迷信運動」,169~207頁)、杜贊奇:《從民族國家拯救歷史》(第二編第一章「反宗教運動與被壓迫者之復歸」,75~105頁)、黎志添:《民國時期廣州市「喃嘸道館」的歷史考究》,載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002(37)、嚴昌洪:《1930年代國民政府風俗調查與改良活動述論》,載《華中師範大學學報》,2002(6)。

  [87] 《國民黨中央民眾訓練部關於制定指導基督教青年會辦法的有關文件》,1929年10月—1930年10月,《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彙編》第五輯第一編文化(二),1023~1027頁。

  [88] 相反的情況有一例。1930年,湖南耒陽縣佛教會曾呈文湖南省黨部訓練部,以該縣黨員不肯允任佛教事務,請省黨部派黨員參加指導。參見《湖南黨部不允指導佛教會》,載《威音》第13期,1930-7-1,見《民國佛教期刊文獻集成》第32卷,87頁。

  [89] 潘淑華、左玉河等學者注意到,南京國民政府在建立之後,欲圖通過廢除舊曆、舊節日實現掃除封建迷信。參見Poon Shuk Wah,「Refashioning Festivals in Republican Guangzhou,」Modern China.vol.30,no.2,2004,pp.199-227;左玉河:《擰在世界時鐘的發條上——南京國民政府的廢除舊曆運動》,見《中國學術》第21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6。

  [90] 薛篤弼:《內政部施政綱領》,載《申報》,1928-4-20(9)。

  [91] 邵元沖:《訓政時期的社會基本建設(續)》,載《中央日報》,1929-9-20(3)。

  [92] [日]三谷孝:《秘密結社與中國革命》,170頁,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除三谷孝、杜贊奇、高萬桑、王奇生等研究者注意到破除迷信運動中國民黨與國民政府態度不能混為一談外,多數研究者未及此點。

  [93] [日]三谷孝:《秘密結社與中國革命》,204頁。

  [94] 杜贊奇:《從民族國家拯救歷史》,91頁,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9。

  [95] 改組派與北平市黨部之關係,參見莊珊曼:《1929年北平人力車夫風潮研究》,13~15頁。

  [96] 參見王煒:《民國時期北京廟產興學風潮——以鐵山寺為例》,載《北京社會科學》2006(4),62~63頁;陳金龍:《南京國民政府與中國佛教界(1927—1937)》,35~36頁。

  [97] 《北平佛教會呈控社會局文》,北平市社會局檔案,檔號:J2-8-1257,1930-8-16。

  [98] 大醒:《北平電車工會侵占鐵山寺之非法行動》,見《口業集》,112頁,漢口,中西印刷公司,1934年。

  [99] 王奇生:《黨政關係:國民黨黨治在地方層級的運作(1927—1937)》,載《中國社會科學》,2001(3),195頁。

  [100] 《上海市府請示管理寺廟之權責》,載《威音》,1930(16),見《民國佛教期刊文獻集成》第32卷,222~223頁。

  [101] 《審查僧界代表覺先等請願廢止內務部管理寺廟條例報告書》,島地默雷、生田得能:《三國佛教略史》,5頁,釋聽雲、釋海秋譯,上海,佛學書局,1930。

  [102] 內政部年鑑編纂委員會:《內政年鑑》,「禮俗篇」,第八章「寺廟之管理」,(F)112頁。

  [103] 《上海特別市市長張群請速訂寺廟管理條例》,載《華北日報》,1929-9-30(9)。

  [104] 《漢口社會局公布取締寺觀廟宇暫行規則》,載《海潮音》,1930,10(12),見《民國佛教期刊文獻集成》第174卷,311頁。

  [105] 上述條例頒布後,時人有較多評價,其中《海潮音》曾輯錄專書,收錄太虛、悲華等人的評論,參見慈忍室主人編輯:《海潮音文庫(第1編)》佛學通論11,上海,佛學書局,1930。黃運喜贊同瞿海源、釋東初等人的觀點,認為相對《寺廟管理條例》而言,《監督寺廟條例》在措辭與立意方面比較緩和。參見《中國佛教近代法難研究(1898—1937)》,253頁。

  [106] 太虛:《評〈監督寺廟條例〉》,載《海潮音》,1930,11(1),見《民國佛教期刊文獻集成》第174卷,355頁。1929年12月7日頒布《監督寺廟條例》後,南京國民政府曾頒布《蒙古喇嘛寺廟監督條例》(1931-6-15)、《北平喇嘛寺廟整理委員會組織規則》(1932-8)、《喇嘛登記辦法》(1934-1-12)、《管理喇嘛寺廟條例》(1935-12-9),但核其內容,《監督寺廟條例》仍要苛刻得多,時人對宗教不平等之譏諷並非空穴來風。前述條例參見《民國法規集成》第40冊,405~409頁。

  [107] 杜贊奇:《從民族國家拯救歷史》,102頁。

  [108] 《北平佛教會呈控社會局文》,北平市社會局檔案,檔號:J2-8-1257,1930-8-16。

  [109] 《據呈稱前住持受誣被革請將處分撤銷並免交罰款等情,卷查並無逼罰憑證仍應速繳由》,北平社會局檔案,檔號:J2-8-163,1931-4-8。

  [110] 內政部年鑑編纂委員會:《內政年鑑》,「禮俗篇」,第八章「寺廟之管理」,(F)109頁。

  [111] 梁勇研究了清末巴縣廟產興學中鄉村公產管理由廟首、會首轉移到學董之手(《清末「廟產興學」與鄉村權勢的轉移——以巴縣為中心》,載《社會學研究》,2008(1),119頁)。然而從長期演變看,寺廟的監督權最終落入國家以及被視為國家政治組織的地方自治團體之手。針對江蘇省民政廳對地方自治團體的疑義,內政部稱地方自治團體「系指政府頒布之地方自治法規而言,蓋以自治機關乃國家之政治組織,與通常之人民團體,性質各殊故也」,參見《蘇省民政廳呈監督寺廟條例所稱之地方自治團體疑義》,內政部年鑑編纂委員會:《內政年鑑》,「禮俗篇」,第八章「寺廟之管理」,(F)113頁。

  [112] 高萬桑:《近代中國的國家與宗教:宗教政策與學術典範》,黃郁琁譯,(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006(54),188、199~200頁。

  [113] 參見馬敏:《拓寬歷史的視野:詮釋與思考》,「後記」,436~437頁,武漢,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