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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拿大學前教育

2024-08-14 19:47:02 作者: 周采 楊漢麟

  加拿大位於北美洲北半部。16世紀淪為英、法殖民地,後成為英殖民地。1926年獲得外交獨立權。1931年成為大英國協成員國。加拿大為典型的移民國家,移民來自世界各國200多個民族。民族的多樣化和文化的多元性是加拿大的基本國情。1971年,加拿大政府宣布實行在兩種官方語言(英語和法語)框架內的多元文化政策,每年設立專門款項,支持多元文化建設。目的是使各個民族在社會中有一種歸屬感,以促進加拿大的發展。

  此外,加拿大憲法規定,教育的管理全歸各省所有。加拿大存在著13個自治的教育體系(10個省,3個行政區)。各省和各行政區的教育體制既有許多相似之處,又折射出各地區地理、歷史和文化的差異性。加拿大的學前教育也深受多元文化和地方自治的影響。

  (一)加拿大學前教育的管理

  加拿大憲法規定,各省和行政區自行負責社會和教育事業。中央政府負責特殊族群(如土著居民、軍人家庭、新移民和難民)的教育。

  各省和行政區對學前教育負有主要責任。除了愛德華王子島省,所有地方政府都將保育機構和幼兒園的管理分開,分別由不同的機構來管理和制定規章制度。各省和行政區負責資助低收入家庭、關注健康、設立培訓幼兒教師和保育工作者的培訓機構等。

  各省和行政區資助幼兒園,5~6歲兒童的教育為免費的,有的省擴展到4歲。幼兒園由公立學校的校董會、學區和私立學校管理。大部分的保育機構歸各省的社會服務部和人力資源部管理。它們負責制定標準,頒發執照和確保標準的統一。除了提供少量的補助金,政府不資助受監管的兒童保育機構(除了魁北克)。兒童的保育費用主要由家長承擔。

  (二)加拿大學前教育機構

  加拿大正式的學前教育機構主要有以下幾種:

  1.兒童保育中心(child care cen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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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童保育中心以全日制居多,以保育為主,分為非營利性質和營利性質。非營利的保育機構由家長團體、自願組織和其他團體興辦;營利性質的由公司和個人經營。兒童的費用主要由家長支付,政府為低收入家庭支付學費,在一些省和行政區也有少數由政府資助的機構(6個省和行政區在兒童保育法規定下為2~5歲的幼兒部分時間的保育提供少量的資助,3個省和行政區支持不受監管的保育機構)。招收出生至12歲的兒童,既有按年齡分班的,也有混齡分班的。全日制的保育中心開放時間為上午7:00到下午6:00;部分時間制的則一天開放2.5小時。大部分的保育中心須達到省所定的標準,才能領取執照。

  2.幼兒園

  幼兒園以教育為導向,有低齡兒童幼兒園(Junior Kindergarten)和幼兒園(Kindergarten)兩種。低齡兒童幼兒園在不同省招收的對象不同,安大略省招收4歲幼兒,其他省招收5歲以下的幼兒。幼兒園一般招收5歲幼兒,通常部分時間開放,一般一天開放2.5小時(3個省是全天開放),在偏遠地區為全日制,但是隔天開放。加拿大5歲兒童的教育是免費的,大約有95%的5~6歲幼兒進入幼兒園。通常由省政府提供資助,由當地的公立學校校董會或學區、私立學校管理(除愛德華王子島,幼兒園由兒童保育中心支持和管理)。

  幼兒園有充足的資金、受過培訓的教師、結構化的方案和接受經常性的管理和評價。幼兒園要求教師具備4年制大學教育(包括教師培訓)的文憑或3~4年的高等教育文憑(包括一年的教師培訓),但對是不是學前教育專業要求並不嚴格。一般是一個教室1名教師,19~23名學生(愛德華王子島是1∶12)。如有一名特殊需要兒童,可配備一名助手。

  3.家庭日托(Family Day Care)

  家庭日托是指在社區居民家庭中對兒童進行的保教形式,各省和行政區都規定了日托機構的兒童人數。這樣的家庭一般都要符合國家管理標準,領有營業執照。如有寬敞的遊戲場地、安全的遊戲設施、室內光線明亮;對兒童數目有嚴格的限制。不同的省和行政區在兒童人數、年齡和教師資格方面不一樣。如魁北克省規定家庭日托最多招收6個孩子,包括開辦者的孩子。開辦者如有一個孩子,年齡應在9歲以下,如有兩個孩子,需在1歲半以下。開辦者必須接受45學時的培訓,內容包括兒童發展、健康、安全、營養和物質環境的管理。新不倫瑞克規定最多招收6名兒童,可以是不同年齡,但開辦者自己的孩子必須在12歲以下。最多只能有3個嬰兒和5個2~5歲的幼兒。如果招收的是2歲以下的兒童,最多只能有2名;如招的是3歲以下的兒童,最多只能有3名;如招的是6歲以下的兒童,最多只能有5名,且包括自己的孩子在內。對開辦者沒有資格要求。

  除了正式的看護機構和教育機構以外,還有其他一些學前教育機構,如土著居民的保育機構和開端計劃、沒有監管的學前教育機構、初等學校開設的非正式的不受監管的「課後託管」班(after-school care)等。據2003年的統計,大約23%的0~6歲的幼兒進入接受監管的保育機構,魁北克的入學率較高,達到了43%。大約95%的5歲兒童進入免費的幼兒園。安大略省幾乎所有的4~6歲的幼兒都進入了幼兒園,60%兒童進入不受監管的保育機構接受看護。

  在師生比方面,各省和行政區差異比較大。1歲兒童的師生比,各省從1∶3到1∶8不等,3歲為1∶7~1∶10,5歲為1∶8~1∶15。班級規模上,1歲兒童班級最多6~18人,3歲的為14~25人,5歲的為16~25人。

  課程方面,幼兒園沒有統一的課程。各省獨自設計課程,課程一般與小學課程銜接。目前一些省在課程建設、評價和標準方面開始合作。除了魁北克外,加拿大所有的保育機構都沒有特定的課程。

  (三)加拿大學前教育面臨的問題和改革措施

  20世紀末、21世紀初,加拿大的學前教育有以下進展:非營利的社區組織為支持受監管的學前教育機構做出了持續的貢獻,80%受監管的保育機構由社區組織進行管理;加拿大在學前教育的研究和數據、信息的收集上做了大量工作;建立了為5歲以上幼兒服務的完備的幼兒園網絡,有的省擴展到4歲;魁北克的學前教育開展十分成功,受監管的保育機構占到了全國的40%。

  儘管加拿大學前教育取得了一定進展,但學前教育和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其他國家相比仍然比較落後,覆蓋率仍然偏低。加拿大學前教育面臨的主要問題是:

  1.政府投入不足

  加拿大政府對學前教育的投入非常少,尤其是對5歲以下幼兒的投入。2002年經濟合作發展組織的數據顯示加拿大在學前教育上的支出僅占GDP的0.2%,遠遠低於對義務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投入。加拿大僅有5歲以上的幼兒接受免費的教育,而很多國家(匈牙利、義大利、丹麥等國)90%的4歲幼兒的教育也是免費的。

  保育機構是市場導向的收費機制(除了馬尼托巴省和魁北克),家長承擔了大量的費用,從34%~82%不等。1998年的一項調查表明,加拿大的費用支出分擔情況為:家長支付49%,政府支付48%,其他資助(捐助款項、基金等)占3%。如果不把馬尼托巴省和魁北克包括在內,家長的平均支出已超過的50%,而芬蘭家長支出最多僅占15%,整個歐洲為25%。加拿大的資助體系標準多樣也不充分,1997年僅有22%的單親家庭和5%的低收入家庭受到政府資助。加拿大政府在投入方面應對保育機構有所傾斜。

  2.教育和保育機構的分離

  加拿大的教育和保育機構是分離的,幼兒園和保育機構由不同的部門管理。這種做法不利於學前教育系統的連貫性,而且容易導致一些問題。如對兒童保育投入不足;不同的政策和服務導致員工在培訓水平上的混亂,保育工作人員資格偏低,工作條件差;保育機構和幼兒園的學習途徑不夠充分等。在各級政府、幼兒園和保育機構之間建立合作關係是加拿大學前教育改革的重點之一。

  3.教育公平問題

  教育公平涉及低收入家庭的兒童、殘疾兒童和土著兒童。政府雖然對低收入家庭的保育費用進行了資助,但因為保育費用太高,一些母親留在家中撫養子女,有的家長不得不把兒童送入質量得不到保障的沒有監管的保育機構。殘疾兒童很難享受到合適的保育。因為保育機構缺乏這方面的培訓,建築不合適,資助太少。對土著兒童教育政府雖然制訂了一系列的計劃,這些計劃由不同層次的機構資助,服從於不同的規章制度,教育的連貫性和質量難以保障。政府不僅對土著兒童的學前教育投入較少,而且還面臨如何建立融合課程(在社會融合的前提下保持土著兒童的傳統語言、文化和價值觀,以建立土著兒童的自信和自我認同感)的問題。

  4.數量和質量問題

  目前加拿大幼兒的保育機構十分短缺。2002年加拿大0~6歲的幼兒有2076240人,其中母親參加工作的有1317900人,但僅有314477名幼兒進入受監管的機構,占15.2%。各省的比例不一,最高的為育空地區(32.3%),最低的為薩斯喀徹溫省(5.6%)。

  教育機構不僅數量不足,而且質量較差。2000年對受到政府監管的234所兒童保育中心和231所的家庭日托的調查發現,兒童保育的質量處於中下水平,幾乎沒有提供給兒童任何促進社會、語言和認知發展的經驗。兒童保育機構的重點為安全問題,以室內活動為主,缺乏活動室和運動場,戶外活動少。雖然有一些省有課程和質量的規劃,但兒童保育的質量目標並不清晰。

  2001年,加拿大70%的婦女外出工作,但僅有12.1%的0~12歲的兒童在受監管的保育機構內接受看護,大量的兒童進入了不受監管的保育機構。受監管的保育機構質量都難以保證,不受監管的保育機構質量就更差了。

  幼兒園的實踐與學校緊密聯繫,大部分的教學方式比較傳統。許多幼兒教師沒有受過學前教育的專門培訓。教學中師生比過高,以群體活動為主,過分重視技能和知識,角落活動和遊戲缺乏細緻的設計。建立一個全國性的學前教育質量保障體系是解決加拿大學前教育質量問題的關鍵。

  5.師資問題

  加拿大的學前教育師資的資格和培訓存在問題。保育機構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因為工資太低,保育工作者的招聘和數量的保持存在問題。很多保育機構員工不足,即使是那些增加了投入的省份。教職員工的流動性太大,每年加拿大的兒童保育中心的員工更新的平均比率為28%(從15%~45%不等),對幼兒的成長不利。對保育工作者的要求,各省標準不統一,從要求三分之二的教師必須有兩年制的學前教育專業文憑到什麼也不要求。家庭日托的標準更鬆散,有的省對開辦者甚至沒有要求。保育機構內部的培訓因為缺乏機會和學費資助而往往得不到落實。保育工作者自己不願意參加額外的培訓,因為如果要獲得額外的文憑需要付出很高的學費,這些學費往往高出未來多年的工資總和。兒童保育中心的在職培訓取決於管理者。只有在管理者的要求下才會開展定期的和經常性的在職培訓。至於家庭日托、課後託管班等機構沒有安排在職培訓。

  在所有學前教育機構中,對幼兒教師的標準最嚴格,每個省(除了愛德華王子島是兩年制的學前教育專業文憑)都要求教師受過4年的高等教育(包括教師培訓課程),但不一定是學前教育專業。雖然所有幼兒園教師都接受經常的和定期的在職培訓,但培養和培訓缺乏目標,很多教師可能並沒有學習過學前教育的理論和實踐。加拿大政府需要提高幼兒教師的資格,並加強培養和培訓。

  針對上述問題,加拿大政府做了一些改進。加拿大學前教育的一個重要進展就是聯邦政府和省、行政區政府的諮詢和合作得到加強。聯邦政府與幾個省份簽訂了多個關注兒童學習與發展的多邊協議。從2003-2004年,政府的資助對各省的學前教育機構產生了重大影響並促進了它們的更新。

  1997年的國家兒童議程推動下,各省和行政區(除了魁北克)都在2000年9月簽訂了幼兒發展協議(The Early Childhood Development Agreement,ECD協議)。ECD協議的目標是提升和擴展服務機構,支持6歲以下的幼兒和他們的家庭,內容包括:聯邦政府在5年內提供22億加元給各省,用於促進孕期和嬰兒健康,為家庭提供支持,促進幼兒的發展、學習和保育,增加對社區的支持。2003-2004年已撥出5億加元給各省。該協議由社會發展部和健康部執行。

  為了進一步促進兒童的發展,2003年5月加拿大又制訂了另外一個計劃:早期學習和兒童保育多邊計劃(The Multilateral Framework on Early Learning and Child Care)。計劃的目標是促進兒童發展,支持家長工作、職業培訓。聯邦政府已承諾在5年內撥給各省和行政區9億加元,用於建設可支付的、高質量的、由各級政府監管的項目。在2004年5月宣布的聯邦財政預算中,此項投資增加到10.5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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