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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英國的學前教育

2024-08-14 19:37:45 作者: 周采 楊漢麟

  一、17世紀末至18世紀上半期英國貧民政策中的幼兒保健和保育問題

  17世紀後半期英國開始了持續百年之久的圈地運動,大批零散農民不得不離開家園聚集於城市,這為以後的產業革命創造了條件。這些貧民擺脫了封建的桎梏,又成為在大工廠靠出賣勞動力謀取生存的工人。在英國所謂的「原始資本」的積累時期,對貧民的救濟工作和管理成為國家的頭等大事。由此,對生活在城市的幼兒的隔離、保護和教育也慢慢被納入國家管理的範疇。

  1696年,以約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年)為委員並起著重要作用的,受命於國王的貿易殖民地委員會就國王諮詢的保護和繁榮的施策問題寫了兩份諮詢報告。「紡織學校」是前一個諮詢報告的中心問題,規定在「紡織學校」里,年收入不足40先令的家庭的6~14歲的男女兒童全部施行免費的義務教育,而且4~6歲的兒童可自由入學。另一個諮詢報告的中心議題是「勞動學校」。在「勞動學校」里,規定教區受救濟的貧民的3~14歲的兒童接受義務教育。諮詢報告提出3歲入學的理由為:這樣做,對母親和兒童會帶來雙重利益。母親能夠從養育兒童的含辛茹苦中解放出來,自由地參加工作。同時,兒童又能在良好的秩序中培養,使其從幼兒期就養成勞動的習慣。作為整個勞動學校來講,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鼓勵父母自由地勞動,設想要特別為幼兒建立起一種普通託兒所性質的學校。

  對該委員會的提案有重要影響的博愛主義者弗明(Thomas Firmin,1632—1697年),他在1678年寫的論文中,提出設立具有救濟院性質的學校,即試圖建立僅有兒童參加的獨立學校,目的是幫助那些偶然淪落為貧民的兒童建立一種共同設施,主張在這裡寄託3~10歲的兒童,幼兒晚間由父母帶回家去。

  從17世紀末的提案中我們不難看到,幼兒保教問題已成為英國政府日漸關注的議題。18世紀,由於英國貧民的狀況,幼兒死亡率極為驚人,因而國家意識到必須致力於比教育更為迫切的問題,即貧民幼兒的生命保護工作。可以說,18世紀英國對貧民的幼兒本來就缺乏教育的意圖,除了那些以神學校和宗教教育為中心的慈善學校。也就是說,在產業革命之前,大眾化的幼兒教育設施尚未問世。但是我們可以說,這種發端於英國的、作為貧民政策的幼兒保護和養育設施是近代歐洲幼兒教育設施的根源和萌芽。後來歐文創辦的幼兒學校以及懷爾德斯平等創辦的學前教育設施,均屬於貧民救濟設施體系。這些設施都出自於它而且又超過了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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