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養老機構服務合同(示範文本)
2024-08-16 09:52:25
作者: 楊根來 等
2016年11月7日,《民政部、工商總局關於印發養老機構服務合同(示範文本)的通知》(民發〔2016〕208號),代碼為GF-2016-2001。合同文本是依據我國合同法和老年人權益保障、養老機構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製定的,其內容反映了在養老機構服務過程中,各環節必須明確的當事人雙方責、權、利關係。推行和執行合同,有利於當事人了解、掌握有關法律、法規,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項和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不確切,而出現顯失公平和違法的條款;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加強對養老機構服務行為的監督檢查;有利於減少合同糾紛,促進合同糾紛的解決。各地應當積極推行合同文本,把它作為加強養老機構管理、規範養老服務行為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加強工作宣傳,使當事人了解和掌握養老機構服務中的有關法律知識,以及簽訂養老機構服務合同的基本原則和要求。
《養老機構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包括服務地點及服務設施、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及費用的支付、合同期限及合同期滿的處理、甲方的權利和義務、乙方及乙方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丙方的權利和義務、陳述與保證、合同的變更和解除、特別約定、違約責任、糾紛的解決方式及管轄、通知與送達、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合同生效及附件等。
《養老機構服務合同》(示範文本)為示範文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結合實際情況調整合同相應內容。
養老機構應當就合同重大事項對老年人及其家屬或其他付款人、保證人、聯繫人等盡到提示義務。老年人及其家屬或其他付款人、保證人、聯繫人等應當審慎簽訂合同,在簽訂本合同前,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特別是審閱其中具有選擇性、補充性、修改性的內容,注意防範潛在的風險。
在簽訂本合同時,當事人應根據老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付款義務人、保證人、聯繫人的不同情況,將「專用條款」增加或替用至「通用條款」中。養老機構、老年人及其家屬或其他付款人、保證人、聯繫人等可以針對本合同文本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內容,根據養老服務的具體情況在相關條款後的空白行中進行補充約定,也可以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數,並在簽訂合同時認真核對,以確保各份合同內容一致;在任何情況下,當事人都應當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