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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養老服務協議和養老機構服務合同

2024-08-16 09:52:22 作者: 楊根來 等

  一、養老服務協議的要素

  民政部《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中規定,服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繫方式;(2)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經常聯繫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繫方式;(3)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4)收費標準以及費用支付方式;(5)服務期限和地點;(6)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7)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8)違約責任;(9)意外傷害責任認定和爭議解決方式;(10)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我國有些地方政府出台的文件中還規定,服務協議應當載明照料護理等級等重要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合同的要素包含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在此意義上,民政部《養老機構管理辦法(2013)》與《合同法》的規定較為一致。《合同法》中的質量、數量要素雖未在本條款中列明,但是民政部《養老機構管理辦法(2013)》其他條款中包含有類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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