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禁止性規定

2024-08-16 09:52:19 作者: 楊根來 等

公告強調,各地不得批准通過改變養老設施建設用地用途、容積率等使用條件設立的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外商投資營利性養老機構不得經營住宅貼現養老等業務。外商投資營利性養老機構業務範圍中包括醫療衛生服務的,應按有關政策規定履行報批手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外商投資營利性養老機構的統計工作,發放批准證書時,行業分類選擇「老年人、殘疾人養老服務」。依照本公告成立的外商投資營利性養老機構應按時參加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報。

  公告明確,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者舉辦營利性養老機構參照本公告要求,此前規定與本公告內容不符的,以本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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