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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文】 保護作家、作曲家、藝術家出版權及表演權的社會

2024-08-15 17:28:49 作者: 萬安倫

  [英]亨利·查爾斯·倫恩

  有人曾說,人類能從昆蟲身上獲得極大的益處;事實上,這些益處是從人類觀察、模仿昆蟲保護自己利益的生存習慣中獲得的。一句詩中說:「像蜜蜂一樣工作」「像螞蟻一樣生活」,昆蟲的社會裡沒有資本主義的驅使,但它們卻能井井有條地協作,貯藏起對自己有用的食物。唯有一種昆蟲,從未被當作人類社會的標榜——這就是蜘蛛。雖然蜘蛛也像其他昆蟲一樣,受生物本能的驅使,但他們卻從不在保護自己獵物上花很大力氣。人們常說蜘蛛是殘忍的——儘管它們幾乎從不主動吸引獵物,也並不會時常照看自己織起的網,但他們的獵物卻總是在劫難逃。

  現在,一個名為「社會(The Society)[1]」的組織以本文標題作為行事原則,即意圖建立「一個保護作家、作曲家、藝術家出版權及表演權的社會」,這實在是與蜘蛛的做法如出一轍。若我們抽象地評價蜘蛛的習性,我們可以為它加以各種罪名;但在承認這樣一個嚴苛的權利法體系之下,我們只有忽略在法律之外保護自己權益的必要,這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在深入探討這些問題之前,讓我們先來看幾個維護版權方面的實例。

  我們的第一個案例來自於T.巴克豪斯(T.Backhouse)先生的一封信,他在信中告訴我們他允許在自己的音樂會上演唱華萊士(Wallace)的歌劇《安布爾女巫》[2]中的一首歌曲,為此被要求支付2英鎊的費用。提出這一要求的哈利·沃(Harry Wall)先生為了讓法律站在自己這一邊,為巴克豪斯先生舉了自己在克勒肯維爾[3]地方法院旁聽的一件案子為證。在這件案子中,羅倫音樂廳的所有者因允許華萊士《瑪麗塔納》[4]中的兩支曲子在音樂會上演出而被罰款4英鎊,而演唱此曲的男高音歌唱家則被罰款2英鎊。儘管為別人演出這些作品而收取費用的權利顯然已經不是最近才確立的了,但在哈利·沃將此事曝光於世之前,所有的這些作品已在城市內外演奏百餘次,且是不必解釋也不必付費的。我們尚未知道所有演奏者和表演者所負擔的全部債務是多少;我們只知道所有演唱三重奏的歌唱家都遭受了罰款,而儘管在這種情況下的商業慣例是「允許一定程度的量產」,當一首合唱曲目被公開演出之後,合唱團內所有的演唱者都將為此支付款項。

  如今,保護音樂作品的版權,使之不被免費發表或公開的權利已經存在,但此規定無法言說地忽視了一個事實——根據法律,藝術家們須為表演權向作曲家、出版者支付酬勞;但作曲家和出版者為藝術家們演奏自己的作品付費則已經是一種不成文的行業規範。我們不維護這一普遍認同的規定,反而極少強調這一連制定法律的人也一樣認同的事實。不僅如此,即使音樂會的負責人們想在為演奏曲目授權這件事上保全自身,該法律也從未列出具體需要支付酬勞的作曲家們,而是一直保持被動,直到作品被公開演出之後才突然索要酬勞,並暗示如果報酬不能及時償付,將訴諸法律程序。

  我們不想提出任何沒有保障的要求;我們的讀者也會懷疑在沒有任何事先告知的情況下為作曲家和作家們支付報酬的真實性、可能性。我們只能說,不要提讀者們真的被告知,就算是他們主動問起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也是絕對會被拒絕的。為了證明以上這句話,我們可以舉這樣一個事實——一個歌唱家為此遭受了罰款,他想獲知需要付報酬的曲目,卻被告知只有繳納了一年的贊助費21英鎊之後才能獲得想要的信息,而由於他只為慈善組織演奏了相關曲目,他可以不必交贊助費;我們也聽說,我們音樂系統內最高層人士對於獲知有版權的作品名單的要求也被駁回了。除此之外,我們也聽到了一些流言,據說只有那些向有關部門提供作品被公開演出的消息的人,才能擁有所謂的「自由」——即獲取名單並不受罰款;對此我們只能建議有關人士警惕他們身邊,不要被這些傳小道消息的人包圍。

  也許,所謂的「在戲劇領域建立版權保護的社會」強調的是為表演了特定的劇目而收取酬勞;但在這項規定廣而告之以後,沒有一個劇院的負責人敢在弄清自己究竟該付多少罰款之前,在他的劇院內上演任何一部戲劇。可以承認的是,我們不可以在獲得英國作者的許可之前將他的著作翻譯成別的語言並出版,但新的規定卻說:「翻譯權可以保留」。好了,現在所有能認字的人都不會不小心觸犯法律了。我們當然可以舉很多例子來證明,不論是在英國,還是在其他的國家,任何一項權利在已經明確規定屬於作者或屬於出版商的情況下,如果人們不能理解這項規定,並且這項規定是要建立在原有規則之上去打破原有規則,那麼這種不合理的規定就不符合英國人所引以為傲的、公開公正的處理辦法。

  本章節來源於𝘣𝘢𝘯𝘹𝘪𝘢𝘣𝘢.𝘤𝘰𝘮

  至於制定這一規定的機構,「社會(The Society)」,正在想盡一切辦法遠離作曲家和表演者;我也真誠地建議作曲家和表演者不要牽扯到哪怕稍有些可疑的作品,以遠離「社會」。如果未來,一個作曲家或出版者能運用自己介於經營和藝術之間的才華,自由地為自己的作品做宣傳,我們可以讓他們在自己的作品首頁陳述這樣一些話:「不同於以往,如果作者願意,還可以向有效宣傳他的作品的人收取費用以授予他們宣傳的權利。」從這一極端的假設中,我們便可看出這一規定的荒唐之處。甚至連農場主在自己的土地上放置捕獸夾或彈簧槍時,出於人道主義傳統,也要事先警告路人,以免他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受傷。人們穿越農場,是基於他們相信農場是公共場所;在那種前提下,即使是最鐵石心腸的農場主,也會為人們被暗槍傷到、被埋伏起來的夾子卡住而痛心的。

  本文節選自The Musical Times(《音樂時代》)[5],[英]Henry Charles Lunn(亨利·查爾斯·倫恩)著,1876年第3期,第394—395頁。選文為胡文漪譯。

  【導讀】

  亨利·查爾斯·倫恩(1817—1894年)是英國一位音樂理論學家,曾被收錄進《音樂名人鑒》。他生前曾多次在《音樂時代》雜誌上發表關於音樂會、音樂節的評論文章,並留有著作《音樂家靈感的源泉》。可以看到,作者主要的研究領域在於他所處時代的音樂,對於出版與版權的論述僅此一篇。此文原是他為英國音樂表演業界規範辯護的一篇短論文,但一百多年後以出版的視角重新審視,在獨具價值的同時不失一絲新意與趣味。

  本文寫作風格輕鬆而隨意,雖然因語言和時間的問題,有些地方讀來拗口,但整體上沒有學術論著的嚴肅晦澀。文章先以昆蟲的習性引入「保護自己權益」的主題,然後通過列舉幾個真實的案例,介紹了英國當時有關機構會為某些特定曲目被公開演出而向負責人和表演者收取費用,以保護作曲家的出版權。不過作者卻認為,作曲家為表演者付費表演才是當時英國音樂的行業規範,由此可推及畫家、作家、出版家……況且該收費機構並沒有列出應繳納酬勞的具體曲目清單,他們可能是在借維護出版權的理由謀求私人利益。凡此種種都是廣受當時英國音樂界詬病的,作者也不例外。最後,作者用類似的手段結尾,指出就連最鐵石心腸的農場主都會為誤傷了不知情的路人而痛心,可見版權管理機構的無情,以及其做法的不合理。

  1710年,英國通過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安妮女王法》,該法律主要保護已印刷成冊圖書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隨後英國又分別於1801年、1814年和1842年推出了三部改進的版權法,主要延長作者的受保護期限。可以看到,19世紀初期的英國在對書籍作者的版權保護上持比較積極的態度,也因為其保護的對象由出版商轉變為了作者,在世界上處於先進地位。但對於廣泛意義上的出版作品,如音樂、畫作、劇作等,在版權問題上缺少規範的成文規定。從本文來看,19世紀英國已在廣義版權問題上有初步的規範,但缺少專門的管理部門,且在具體實施上幾乎完全被行業習慣所取代。因此剛出現的版權管理機構不僅無法進行清晰的自我定位,無法明確制定規則,而且也因為與傳統習慣相悖而被業界反對。在這樣的背景下,本文作者以音樂從業人士的視角批評了版權管理部門的做法,也是形象地表現了當時的英國社會對於版權這一方興未艾之事業的不同聲音。

  從篇幅和行文風格來看,本文應是屬於當時發表於專門雜誌上的短評類文章,其長度適中,語言易懂,在翻譯和選錄上較便利,且較符合當今讀者的閱讀習慣;同時,本文發表較早,表現了英國早期對於版權問題的原始意見,在研究版權問題的演進、為後世提供借鑑方面有較大的參考價值。從內容上看,本文還原了19世紀英國音樂界對於版權規定的反對聲音,在版權保護日益完善的歷史潮流中,為當代讀者提供了反思版權規定初期種種問題的特殊視角,並為後世不斷解決問題、完善法律提供了寶貴的思路。

  首先,本文作者質疑版權的規定有悖於「作曲家向演奏者付費」的業界習慣。按照今天的法律規則來看,我認為作者事實上混淆了兩者意義之不同。作曲家向演奏者支付的表演費用中,默認包含了作曲家對自己作品公開表演的許可;而如果演奏者未經許可就表演了該曲目,則侵犯了作曲家的著作權,並需為此付出代價。但另一方面,我們也能從以作者為代表的19世紀英國音樂學家對此事的普遍態度中,看出當時英國作者與表演者的關係:作者大多是希望表演者將自己的作品廣泛傳播的,即使未經允許或利益受損——這有些類似古羅馬時期的書籍作者。而在今後的社會演變中,作者則越來越注重作品帶來的經濟利益、對原作的保護,以及對著作權的強調,而非作品被廣泛知曉帶來的成就感。從中我們也能看出一種漸趨理性的社會價值觀。

  另一方面,制定版權保護規則的機構不能免費公開需支付版權費用的作品名單,這也是本文作者大力批判的又一重點。在我們看來,這的確反映了當時的版權保護機構還不具權威性和規範性。他們的做法更像是一個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組織,而不是維護法律的中立機構。後世將版權正式納入國家法律,由政府部門負責管理,並對侵權行為作出明確規定,才大大加強了公民對版權保護的信服度。

  總之,這篇文章讓我們第一次認識到,原來版權保護問題並不是在人們無條件的支持下不斷發展完善的,它甚至還被「業內人士」反對過。由此可見,我們今日對版權毋庸置疑的保護是政府、作家、表演者、劇院經理等多方經過反覆協調、改進的結果。歷史的前進需要對立的聲音,而本文無疑充當了這一重要角色。

  (胡文漪)

  [1] 當時英國的一個機構,本文中提到的向作曲家、劇作家、作家及出版商支付酬勞的規定便是由它提出的。

  [2] 即The Amber Witch,英國人威廉·文森特·華萊士(William Vincent Wallace)創作的四幕歌劇。

  [3] 即Clerkenwell,是英國倫敦的一個地區,在行政區劃上屬於伊斯林頓倫敦自治市。

  [4] 即Maritana,英國人威廉·文森特·華萊士(William Vincent Wallace)創作的三幕歌劇。

  [5] Henry Charles Lunn,「The『Authors』,『Composers』,and『Artists』Copyright and Performing Right Protection Society,」The Musical Times,1876(3),p.394-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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