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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文】 關於出版自由

2024-08-14 19:02:55 作者: 萬安倫

  [法]羅伯斯庇爾

  出版自由和言論自由不可能有區別;兩種自由像自然界一樣,都是神聖的;出版自由也像社會本身一樣,是必需的。

  

  法律幾乎到處都在拼命破壞出版自由究竟是受了什麼厄運的影響呢?問題在於法律是由專制君主制定的,而出版自由是鞭撻專制主義的最可怕的鞭子。千百萬人受一個人的壓迫,如果不是因為他們陷於極端愚昧和嚴重麻木的狀態,拿什麼東西能夠真正說明這種怪事呢?但是,讓每一個有自尊心的人都能夠揭露暴政的背信陰謀和狡詐行為吧;讓他能夠不斷地以人權來對抗破壞這種權利的侵害行為,以人民主權來對抗屈辱人民和使人民貧困的行為吧;讓被壓迫的無辜者能夠自由地發出它的嚴厲的和使人感動的呼聲,而真理能用自由和祖國的神聖名義把一切智慧和心靈聯合起來吧。那時野心就會到處碰壁,而專制主義就會被迫不斷地退卻,或者被社會輿論和大眾意志的不可摧毀的力量打得粉碎。因此,請看一看,專制君主是怎樣陰險狡詐地聯合起來反對言論和著作的自由;請看一看,殘酷的宗教裁判所是怎樣用上帝的名義來迫害自由,而國君是怎樣用他們為維護自己的罪行所制定的法律來迫害自由。讓我們把他們用來奴役我們的那些偏見的枷鎖拋棄掉,學會重視出版自由吧!

  …………

  出版自由必須是完全的和無限制的,不然它就根本不存在。我看到只有兩種改變它的方法:一種是使它的使用服從於若干限制和手續;另一種是用刑事法律來預防它的濫用。這兩種方法中,無論第一種或第二種,都要求給予極其認真的注意。

  首先,顯而易見,第一種方法是不能接受的。因為人人知道法律的制定是為了保證每一個人自由發揮自己的才能,而不是為了束縛他的才能。法律的力量僅限于禁止每一個人損害別人的權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權利。有人藉口預防出版自由可能引起的弊害,想要對出版自由製造障礙,現在對於這些人也不需要用更多的話來加以反駁。大家知道,為了防止濫用而剝奪天性和藝術對人所賦予的表達自己情感和思想的手段,或者由於害怕他誹謗而封住他的口,或者由於害怕他用手來打自己的親友而把他的手捆綁起來——這是一樣荒唐的事情。大家知道,這種方法簡直是專制制度的秘方。專制制度為了使人們變得謹小慎微和安分守己,認為最好的手段是使他們成為被動的工具或卑鄙的傀儡。你們要使表現自己思想的權利服從什麼樣的手續呢?難道你們禁止公民利用出版物,以使全人類的共同美好事業成為某些僱傭奴僕的財產嗎?難道你們要把定期討論文學課題的特權授予或出賣給一些人,而把討論政治和社會事件的特權授予或出賣給另一些人嗎?難道你們要規定,如果人們沒有取得警察官吏的許可證,他們就不能有發表自己意見的自由,或者他們只有取得檢查員的贊同和依照政府的許可才可以思考嗎?制定出版法的荒誕不經的想法所產生的最壞後果,實際上就是這樣的。但是社會輿論和國民的共同意志早已把這種可恥的風習剷除得一乾二淨了。遺留下來的大概只有這樣一種觀念:消滅不指明作者或出版者姓名的一切作品,以及向作者或出版者追究責任。但是,因為這一問題同我們討論的第二部分,即同關於出版的刑事法律理論具有聯繫,所以這一問題要根據我們就該項問題所確定的原則加以解決。

  對所謂濫用出版權利是否可以規定刑罰,以及在什麼場合下可以規定這種刑罰?這就是我們所應該解決的重要問題,也可能是憲法典的最重要部分。

  出版自由可以實現在現象和人這兩個對象方面。

  第一個對象包括關係到人和社會的最重要利益的一切東西,即如道德、法規、政治、宗教之類。法律在任何時候都不應該因為某人對這一切現象表示自己意見而加以處罰。人通過相互自由交流思想來增進自己的能力,學會行使自己的權利,達到天性所容許他達到的那種美德、偉大和幸福。但是這種思想的交流,如果不是使用天性本身所許可的方法,又怎麼能辦得到呢?天性本身要每個人的思想都從他的性格和智能中產生出來;天性造就了多樣化到如此令人驚異的智能和性格。因此,發表自己意見的自由,只能是發表一切對立意見的自由。你們必須把這種自由百分之百地給予每一個人,不然就必須找到一種方法能使真理從每一個人的頭腦中,一開始就是十分純潔地和毫無粉飾地產生出來。真理只能是從真實的或虛偽的,荒謬的或理智的各種思想的鬥爭中產生出來。在這種思想的混合中,一般理智和人的辨別善惡的能力會學會選擇其中的一些東西,或者拋棄另一些東西。難道你們想要剝奪別人的運用這種能力的可能性,而以你們的個人權勢來代替它嗎?但是由誰來劃定謬誤和真理之間的界限呢?如果制定法律或運用法律的人具有比人類智慧更高的智慧,那麼,他們就會對思想施行這種權力。但是,如果他們只是一般的人,如果認為某一個人的理智成為高踞在其他一切人的理智之上的統治者的想法是荒謬的,那麼任何旨在反對表示意見的刑事法律也都是荒謬的。

  …………

  有的人不承認真理;有的人熟悉內情地譴責真理;有的人由於這個真理在它選定表達意見的時刻言詞激昂而要處罰它。在熱情而勇敢的人看來是有益的和明智的作品,冷酷而無情的人則把它作為煽動暴亂的東西來加以指責;自由人認為是善良的公民的人,奴隸或者專制君主就只會把他看作狂人或者叛逆。同是一個作者,由於時間和地點的不同,忽爾得到讚揚,忽爾遭受迫害;有時人們為他塑像,有時則把他送上斷頭台。用自己的天才準備了這次光榮革命的著名人物,終於被我們歸入了人類的恩人之列。可是,他們一生中在政府眼裡是什麼樣的人物呢?都是危險的革新者,幾乎是叛逆。我們所批准的原則被我們所推翻了的法庭指責為罪惡的規則的那個時代難道離開我們很遠了嗎?何必說那些呢!甚至在現在,我們當中的每一個人不是在不同的黨派看來都是各不相同的嗎?甚至在這裡,當我發言的時候,我所提出的意見不是在一些人看來是奇談怪論,而在另一些人看來卻是真理嗎?它不是在一個地點得到鼓掌,而在另一地點受到埋怨嗎?因此,如果每一個人只有在膽顫心驚地看到自己的安寧和自己最神聖的權利遭受一切成見、私慾和利益任意擺布的情況下才能實現出版自由,那麼出版自由會成為什麼東西呢!但是,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藉口取締濫用出版權利而為作品規定的任何刑罰,都會完全不利於真理和美德,而有利於惡習、謬誤和專制政治。

  向別人指出偉大真理的天才人物,乃是超出自己時代的見解的人物;他的思想的大膽創新總是使軟弱和愚昧的人望而生畏;各種成見一定要同嫉妒聯合起來,把他描畫成為令人討厭的或者可笑的模樣。正因為如此,偉大人物的命運常常是受到同時代人不該有的奚落和後代人的來之過晚的尊敬。正因為如此,迷信把伽利略投入了監獄[1],而把笛卡爾逐出了祖國[2]。而那些為自由的天才所鼓舞,去向不知人的權利和尊嚴為何物的人民談論這些東西的人們的命運,又會是怎樣的呢,他們差不多是使他們所揭露的暴君和他們所要啟發的奴隸同樣感到驚恐不安。這些暴君如果要濫用人民的情緒以法律的名義來迫害他們,是多麼容易啊!請回憶一下,專制政治的監牢是因為什麼而設立的,並為了你們當中的什麼人而敞開的,甚至法庭的寶劍是對付什麼人的呢?對能言善辯和善良的日內瓦哲學家[3]的迫害放鬆了沒有?他去世了;偉大的革命使真理至少得到幾分鐘的喘息:你們決定為他建立雕像;你們對他的寡妻表示過尊敬,並用祖國的名義幫助過她;甚至由這些感謝的表示,我也不能作出這樣的結論:如果他還在世並且被安置在天才為他準備好的位置上,他不會受到陰險而狂暴的人的至少同樣常見的責難。

  如果說忠於正義和人道事業的作家們的勇敢精神能使當權者的陰謀和野心有所收斂是確實的,那麼,說取締出版的法律在這些當權者手中會成為反對自由的武器也是對的。但是,當他們要把自由衛士們當作社會秩序的破壞者和合法政權的敵人加以迫害的時候,你們可以看到,他們將要安撫、獎勵和收買那些以其從根子起就毒害世代幸福的有害學說加強各族人民的偏見和暴君駭人聽聞的權力的危險的作家,以及那些宣揚謊言與奴役的人。而暴君們是唯一該稱作叛逆的人,因為他們敢於舉起反對民族的主權和天賦的神聖權力的旗幟。你們還可以看到,暴君對於那些歪曲道德原則、傷風敗俗、挫傷勇氣以及用無謂消遣的誘餌或毒害的淫蕩魔力來引誘人民不去關懷國家的一切惡劣作品,是怎樣竭盡全力來支持的。由此可見,一切鉗制出版自由的桎梏在他們手中都是按照自己個人利益操縱社會輿論和把自己權力建立在愚昧與普遍腐化的基礎之上的手段。自由的出版是自由的維護者;受限制的出版是自由的災難。你們為防止這種濫用出版自由的行為所採取的那些預防措施本身,同時也就造成幾乎一切濫用行為;正是這些辦法使你們失去一切良好的結果,給你們留下來的只是一些毒素。正是這些桎梏不是造成奴隸般的怯弱,就是造成過分的傲慢。只有在自由的保護之下,理智才能以它固有的勇氣和平靜表達意見。正是由於這些桎梏,惡劣作品才能得到成功。因為社會輿論是按照這些作品所克服的阻礙,以及甚至希望壓服思想的專制政治所引起的憎惡來評價它們的。你們消除這種動因,社會輿論就會以嚴格公正的態度來判斷這些作品,而作家們(社會輿論是他們的主宰)也就會力求只用有益的作品來取得社會輿論的寵愛;或者不如說,你們取得了自由。隨著自由就會有一切美德,出版問世的作品也就會像你們的風習一樣,成為純潔的,嚴肅的和無可指責的。但是為什麼要這樣操心來破壞大自然本身所規定的秩序呢?難道你們看不到,時代必然會使誤謬歸於消滅而真理取得勝利嗎,你們賦予好意見與壞意見以同等的自由吧,因為只有好意見才能保留下來。難道你們更相信某些熱衷於中止人類精神發展的人們的美德的影響,而不相信大自然本身嗎?只有大自然是關心消除你們所擔心的缺點的;缺點是人們造成的。

  …………

  但是,讓我們用理智的眼光,而不是用專制制度所散布的偏見的眼光來如實地觀察事物。我們不要以為,自由出版的或者甚至不自由出版的作品,能這樣容易感動公民和激發他們去推翻那種被習慣勢力,被一切社會關系所固定下來的,並為公眾力量所維護著的事物秩序。這些作品影響人們的行為,通常是緩慢的和逐漸的。這種影響取決於時間和理智。要是作品與社會輿論和多數利益相矛盾,就會毫無作為,甚至會遭受公眾的譴責和輕視,天下照舊太平;要是作品表達了共同願望,它們只會喚醒社會輿論。誰敢認為這種作品是罪惡的呢?請仔細研究一下對所謂煽起暴動的作品所發表的一切議論和浮誇的言辭。你們就會看出它們的企圖是誹謗人民,以便鎮壓人民和消滅以人民為唯一支持者的自由;你們就會看出它們的前提一方面是人們的極端愚昧,另一方面是對全民族中人數最多、而腐化最少的那一部分人的極端輕蔑。

  …………

  我在上面所證明的,是關於現象的著述自由必須不受任何限制。現在讓我們來談一談關於人的著述自由。

  …………

  首先在腦子裡會產生一個重要的,也許是決定性的考慮。出版自由的基本優點是什麼,它的最主要的目的是什麼?是抑制那些被人民委之以權力的人的野心和專製作風,不斷地提醒人民注意這些人可能對人民權利的侵害。如果你們授權這種人在誹謗的藉口下來迫害敢於責備他們行為的人,那麼,對於公職人員的這種抑制辦法就會變成十分無力和毫無意義,這難道不是很明顯嗎?誰看不見,在軟弱無力、孤立無援的公民與擁有莫大資財、因而具有很大勢力和很大權威的敵對者之間的鬥爭,是如何力量懸殊!如果為了服務於人民而責難顯貴的人們,不僅需要放棄這些人的寵愛所帶來的好處,受到他們的暗中迫害的威脅,而且還幾乎不可避免地要遭到屈辱之至的判罪的災禍,那麼,誰還肯去這樣做呢?

  但是,法官本身究竟由誰來裁判呢?因為,歸根到底,必須使法官的職務上的犯罪行為或錯誤行為,也像其他文官的職務上的犯罪行為和錯誤行為一樣,受到社會檢查法庭的制裁。由誰作出終審判決,由誰解決這些糾紛呢?因為必須要有一個人在這裡成為最後的裁判者,也應當給他以發表意見的自由。由此得出的結論是,必須永遠記住這一原則,即公民應該有權對於社會活動家的行為發表意見和寫出文章,而不受任何法律的裁判。

  …………

  在專制制度的統治下面,無辜受辱者的正當要求和被壓迫者的最溫和的埋怨也常常被認為是流言蜚語。在這種情況下,甚至名副其實的流言蜚語也被人樂於接受,並且很容易使人相信,這有什麼可以驚奇的呢?專制制度的罪行和風尚的腐敗,使得一切指責都顯得真實可信!因此,把避過暴君的搜查而傳到你們手中的作品當作真理,是很自然的事!但是你們不要認為,在自由的制度下,已習慣於自由完全勝利的社會輿論,會既不注意情況和事實,也不注意控訴人和被控訴人的性格,而僅僅根據一篇作品便對公民的榮譽做出最後的判決。一般是公正的社會輿論的裁判,到那時會變得尤其公正;往往連流言蜚語都會成為被誣衊對象的人的光榮證書,而某些誇獎在他們看來只會是一種恥辱;歸根到底,出版自由乃是惡習與欺騙的災難,美德與真理的勝利。

  本文節選自《革命法制和審判》,[法]羅伯斯庇爾著,趙涵輿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65年版,第51—64頁。

  【導讀】

  馬克西米連·佛朗索瓦·馬里·伊西多·德·羅伯斯庇爾(1758—1794)生於法國北部的一個律師家庭,是4個孩子中的長子。大學時期的羅伯斯庇爾學習勤奮、成績優異,他在學校的好友有日後法國大革命的風雲人物之一的卡米爾·德穆蘭。1781年他獲得法學學士學位,同年年底被阿拉斯法庭接納,開始從事律師工作,1782年初被任命為阿拉斯主教法庭五名法官之一。受盧梭影響很深的羅伯斯庇爾經常為受到不公待遇的人們辯護,勝訴率較高,其成功辯護的案件曾引起全國關注。1789年法國資產階級革命時,他被選為三級會議的代表,先後擔任國民會議議員、制憲會議議員,這期間多次發表演講,抨擊法國封建專制制度,支持男性公民普選權、猶太人民權,呼籲廢除奴隸制和死刑,反對新聞審查,要求廢除國王的特權,制定「理智和正義的永恆法律」。就是在這段時間,他提出了「出版自由」的主張,雖然他的這些主張未能得到制憲會議多數代表的支持,但迅速為他在全國贏得了極高聲望,使他獲得了「不可腐蝕者」的稱號。後來,他把自己的活動轉向雅各賓俱樂部和出版《憲法保衛者》周刊上,將報刊作為自己的喉舌,身為出版人傳播出版自由等思想。以上選文的原著《革命法制和審判》,就是羅伯斯庇爾從1783年至1794年7月發表的一部分重要論文和演說集,全書共有二十三篇,按發表的時間先後排列,《關於出版自由》位列第七篇,展現了羅伯斯庇爾的關於自由和出版自由重要性的思想。

  首先,選文《關於出版自由》開篇即論證出版自由的重要性,指出出版自由是「神聖的」「也像社會本身一樣,是必需的」,呼籲人們「學會重視出版自由」;其次,羅伯斯庇爾從「服從於若干限制和手續」和「用刑事法律來預防濫用」兩個不應當被接受的行為論述為什麼出版自由必須是「完全的」「無限制的」;最後,他討論了出版自由的兩個對象——現象和人,綜合闡述了出版自由與真理和正義並肩、與專制和邪惡相悖。羅伯斯庇爾不僅論述了出版自由之「表達共同願望,喚醒社會輿論」的益處,也論述了迫害出版自由助長偏見、腐敗和懦弱之弊處。他的一些觀點,與發表著名作品《論出版自由》的英國詩人約翰·彌爾頓的思想基本相似,屬於自由主義報業理論的範疇,但他又有不同於彌爾頓的地方。彌爾頓認為,出版自由作為一項人權,並不是人人得而享有的,它只屬於社會上少數精英分子;而羅伯斯庇爾則主張這是一項全民的權利,所有的國民在權利上一律平等。由此,他關於出版自由等重要問題進行的系列論述,是對法國乃至世界出版自由思想的豐富與發展,反映了18世紀大革命時期資產階級改革派的新聞出版思想,也大大鼓舞了當時與日後的出版人爭取出版自由的鬥爭。

  在今天,大多數人不知道的是,在世界新聞出版思想史上,羅伯斯庇爾也是十分引人注目的歷史人物,他的思想一定程度上成為今天西方自由法制思想的基礎。大革命時期他不僅是傑出的政治領袖和思想家,也是才能卓越的宣傳家和出版人,是自由主義新聞出版思想的代言人。就政治立場來看,在1792年之前,羅伯斯庇爾代表著在野的反對派,他們需要出版自由、言論自由來攻擊掌權的反動派,但由於掌握著巨大的權力和財力的反動派時刻都在計劃著剝奪革命者的出版自由、言論自由,革命的關鍵就在於保護愛國的革命報人、記者不受反革命的迫害。彼時,作為一個傑出的宣傳家、新聞工作者,羅伯斯庇爾的新聞觀念與其主張「天賦人權」的政治思想是密不可分的。他認為言論自由、出版自由、新聞自由,乃是人類天賦權利的重要內容,至於出版自由與言論自由本身,雖然在表現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在實質上不可能有區別。出版自由思想於他而言,在宣傳上的意義不言而明,與他政治上的人權主張也相輔相成。

  儘管在歷史上頗受爭議的羅伯斯庇爾在執政前後對於新聞出版觀念差異十分明顯,但有學者指出,羅伯斯庇爾之所以在雅各賓專政期間主張政府影響輿論,限制出版自由,是緣於羅伯斯庇爾本人政治身份的變化,也是作為「政治家與記者角色的衝突」[4]。需要看到的是,前期的羅伯斯庇爾主要是一個出版人、改革者,後期則是主宰一國命運、統治社會的政治家;作為出版人、記者,追求的是出版自由、報導特色及新聞價值,而政治家更多追求的則是社會的安定和政權的穩固。雖然雅各賓專政時期的出版政策及後期羅伯斯庇爾的出版觀念從自由主義理論的前沿大大後退了,甚至引入了一些封建集權主義的成分,但在部分學者們看來,這是當時的客觀情勢使然,而並非出自羅伯斯庇爾本人的初衷。

  (蘭佳穎)

  [1] 1633年6月22日,教會以伽利略違背「1616年禁令」和聖經教義的罪名判處其終身監禁。

  [2] 當時笛卡爾的祖國法國教會勢力龐大,不能自由討論宗教問題,於是1628年他移居荷蘭,在那裡住了20多年。他的主要著作幾乎都是在荷蘭完成的。

  [3] 這裡作者指的是讓·雅克·盧梭。

  [4] 張昆:《羅伯斯庇爾的新聞思想》,載《國際新聞界》,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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