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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文】 曾格誹謗案辯護詞

2024-08-14 19:03:00 作者: 萬安倫

  (1735年)

  [美]安德魯·漢密爾頓

  

  檢察官:好吧,先生,既然漢密爾頓先生已經承認印刷發行了這些誹謗,那麼陪審團必須為國王作出裁決。即便誹謗屬實,法律[1]認為照樣是誹謗,更有甚者,法律認為真實只會加重罪行。

  漢密爾頓:不見得吧,檢察官先生,這裡有兩個詞呢。我想不能僅僅因為我們印刷發行一份報紙就構成誹謗罪,你要判我的委託人誹謗總還需要做點別的什麼吧,誹謗罪的言辭必須是誹謗性的,也就是虛假、誣衊、意在煽動,否則我們就無罪。

  …………

  檢察官:……本案關鍵是曾格先生對紐約總督大人、乃至對政府全體的誹謗罪是否成立。漢密爾頓先生已經承認了印刷發行的事實,而被指控的言辭屬於誣衊,意在煽動和擾亂本地區民眾的思想,這點是再清楚不過了。如果這樣的報紙還不算誹謗,那我想就沒有誹謗這一說了。

  漢密爾頓:法官大人,請允許我不能同意檢察官先生的話。雖然我承認確有誹謗這一說,但我必須重申,我的委託人被指控的誹謗並不成立。我剛才注意到,檢察官先生在界定誹謗罪時用的詞是「誣衊,煽動,意在擾亂人心」,然而(是否故意我不好說)他省略了「虛假」一詞。

  檢察官:我沒有省略「虛假」這個詞。不過已經說過,即便屬實,也同樣可能是誹謗。

  漢密爾頓:在這點上我還是不能同意檢察官先生。沒錯,我們是受此指控而在此接受法庭和陪審團的審判,而且我們已經表示不服。我們被控印刷發行某種虛假、惡意、煽動性誣衊性的誹謗。這裡「虛假」一詞想來必有含義,否則又何必在此?我想檢察官先生不會說是隨便使用這個詞的吧,依我看,他的指控缺了這個詞就難以成立,這個詞正是構成誹謗罪的關鍵。換個說法,如果指控印刷發行某種真實的誹謗,那還會是同一回事嗎?檢察官先生能不能援引英國法律的任何案例來支持這樣的指控呢?不能吧。虛假構成誣衊,兩者加在一起才構成誹謗罪。為了向法庭表示我的誠意,也為了給法庭節約時間和減少檢察官先生的麻煩,我同意,只要他能夠證明我們被指控的事實是虛假的,那我就接受它們是誣衊,煽動性的誹謗。這樣事情就簡單了許多,現在檢察官先生要判我們有罪只需證明言辭是虛假的就行了。

  檢察官:我們無須證明什麼,你已經承認印刷發行這一事實。就算需要(我堅持不需要),我們又如何能證明一個「沒有的事」(negative)呢?不過我想多少可以依據已有的權威,假設所有言辭均為真實,亦於事無補,首席法官霍爾特在審理塔欽案時對陪審團的指示中沒有區分塔欽的文件是真實還是虛假,既然霍爾特首席法官在該案中不作區分,眼下的案件中也不該作區分;塔欽案自始至終也未曾對真實或虛假存有疑問。

  漢密爾頓:我等著聽到「沒有的事無法被證實」這句話,可大家都知道那條規則也有許多例外。假設一個人被指控殺人,或是偷了鄰居的馬,如果他是清白的,他是可以舉證說明的——如「被害的人」其實還活著;或者「被盜的馬」從未離開它主人的馬廄,我想這就是證實一個「沒有的事」。不過我們會省去檢察官先生去證實「沒有的事」的麻煩,由我們自己來承擔舉證之責,以證明被指控為誹謗的報紙實乃真實。

  首席法官:漢密爾頓先生,你不可能為誹謗罪提供真實證據。誹謗罪是不能被開釋的,因為即使真實仍屬誹謗。

  漢密爾頓:……據說真實使誹謗更具挑釁性,因此罪名更大,判決也應更重。好吧,就算這樣,那我們都同意真實是比虛假更大之罪。既然罪行不相等,處罰又任意,也就是僅憑法官們的酌處權而定,那麼法官們應該知道誹謗是真實還是虛假,從而依罪量刑,不就是絕對必要的嗎?如果由於缺乏應有的信息,法官們將書寫或出版一個謊言判得像書寫或出版一個真實那麼重,豈不可悲?雖然說來荒誕不經得厲害,但(在我看來)這難道不是檢察官先生真實比虛假構成更嚴重誹謗這一理論的必然後果嗎?他既不證明我們的報紙是虛假的,又不讓我們證明它們是真實的。……

  首席法官:漢密爾頓先生,法庭不允許你證明報紙上的事實。……

  漢密爾頓:多謝。那麼,陪審團的紳士們,我們只能向你們呼籲了。請你們見證我們提供了事實真相,卻被剝奪了證實的自由。請不要見怪我以這種方式向你們呼籲,我必須這樣做既是出於法律,也是出於理性。

  法律假設你們是從所控犯罪事實發生之地來的;之所以請你們來是因為你們被假定對審訊中的事實最為了解。倘若你們要判我的委託人有罪,你們必須認定受到指控的報紙——我們承認其印刷發行——是虛假、誣衊和煽動性的,不過對此我毫不擔心。你們是紐約公民,你們堪稱法律認為的誠實守法之人。根據我的案情摘要,我們所要證明的事實並非發生在角落裡,它們是眾所周知的事實,因此我們的安全依賴於你們的公正。既然我們被剝奪了證明所發表事實的真相的自由,那麼我請求將這條列為類似案子的一條常規:封殺證據本身應該成為最重要的證據被接受;我希望你們認識其嚴重性……

  …………

  如果法官們(有學問的大人物)在這類事情上如此不確定,如果權力對法官們有如此大的影響力,在被他們的判斷決定時,尤其是在墾區和誹謗案中,我們又該如何小心呢?法律和宗教一樣,都會存在異端,這兩個領域都經歷了許多變化。大家知道,不足兩百年前,要是一個人持有我們今天公開書寫和發表的宗教言論,是要被當作異端燒死的。看來他們是會犯錯的人,我們不僅敢於和他們持有不同的宗教觀點,還要譴責他們和他們的觀點。我想,在堅持信仰或宗教問題的思想與表達自由上,我們是正確的。雖然這類自由在紐約很是充分,但我並未聽說檢察官對這方面違法的指控。因此可見,在紐約一個人可以對上帝很隨便,可是談及總督卻必須特別謹慎。人人都同意現在是自由的時代,只要人們說的是真話,我希望他們也能安全地口頭和書面表達對當權者品行的意見,我指的只是關乎他治下人民自由或財產的那部分品行。如果這點被否定,那麼下一步就要淪為奴隸了。試問還有什麼比受了極大傷害壓迫而無權訴冤、或一旦訴冤便身家性命遭毀這一情形更符合奴役這個概念呢?

  據說,檢察官先生也堅持說,政府是神聖的,是要得到支持和尊重的,是政府在保衛我們的生命財產,阻止叛逆、謀殺、搶劫、騷亂,以及一切顛覆王國和國家、摧毀個人的罪惡。若是政府人員,特別是高級行政長官的品行必須受到平民指摘,那麼政府將無法存在下去。這被稱為不可容忍的胡鬧。據說這將使人民的統治者受到蔑視,他們的權威受到漠視,終了法律將無法執行。這些以及類似的話,在我看來都是當權者及其擁護者的一貫說辭。我希望同時也能考慮一下,濫用權力曾多少次是這些罪惡的主要原因,通常正是這些大人物的不公正和壓迫使他們受到人民的蔑視。這些人精於此道,不過就算對歷史或法律最無知的人也不可能對那些貌似有理的藉口毫不知情,當權者就是利用它們來行使專制,摧毀自由人民的自由權。……

  …………

  權力可以恰當地比作一條大河,當它保持在河道里時,是既美好又有用;但當它溢到岸上,便迅猛不可擋。它沖走前方的一切,所到之處盡帶去毀滅與荒蕪。如果這就是權力的本性,我們至少要儘自己的責任,像智者(他們珍惜自由)那樣盡我們所能維護自由,自由是對付無法無天的權力的唯一堤防,這種權力歷來以世上最優秀者的鮮血來作為其瘋狂貪慾和無限野心的犧牲。

  先生,請原諒我在此表現出的熱情。當鄰居的房子著了火,我們該小心自己的,這是古老而睿智的告誡。雖然感謝上帝,我生活在自由被很好理解和充分享受的政府[2]轄下,但是經驗告訴我們(肯定是告訴了我的)一個政府的壞先例會很快成為另一個政府援引的權威。因此,我不能不認為這是我的——也是每一個誠實人的——責任,(在對當權者表示應有服從的同時)每當權力有可能影響自己或其他公民時,我們必須保持對它的警惕。

  我確實有很多理由不足以擔當此重任。你們看我已經積勞傷神,年老體衰。然雖則老弱,我還是覺得若有需要,我有責任遠赴天涯海角,只要我的服務能起到任何作用,去助一臂之力,撲滅由政府發起的指控起訴之火,它旨在剝奪人民針對當權者胡作非為而抗議(及抱怨)的權利。傷害和壓迫自己轄下人民的那些人激起了人民的吶喊和抱怨,隨後他們又將人民的抱怨作為新一輪迫害起訴的理由。但願我能說這種事不會發生。總而言之,法庭和諸位陪審團先生所面對的不是小事,也不是私事。你們審判的不是一個可憐印刷人的案子,也不僅僅是紐約的。不是!從結果來看,它可能影響到生活在英國治下美洲大陸上的每一個自由人。這是頭等大事,是自由的大事。我毫不懷疑,你們今天的高尚行為不僅將使你們受到其他公民的愛與尊重,還將贏得所有選擇自由而非奴役的人們的祝福與尊敬,因為你們抵抗了暴政的企圖;通過作出公正廉明的裁決,為保障我們自己、我們的子孫和鄰居打下崇高的基礎。是上天和我國法律給了我們這個權利——通過說出和寫出真相來揭露與反抗專制權力的自由(至少在世界的這些部分)。

  本文節選自《美國文明讀本:締造美利堅的40篇經典文獻》,錢滿素主編,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14年版,第24—27頁。

  【導讀】

  本文節選自《曾格誹謗案辯護詞》。作者安德魯·漢密爾頓(1676—1741),出生於蘇格蘭的安德魯,是北美殖民地非常著名的法庭律師,曾在1717—1724年擔任賓夕法尼亞的首席檢察官,並兩次擔任賓夕法尼亞眾議院的發言人。

  1735年,在北美轟動一時的曾格案中,漢密爾頓主動出庭為其辯護,最終取得了成功。曾格案是美國殖民史上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訴訟案,不僅在法律史上有劃時代的意義,更是確立了言論出版自由,直接推動了殖民地民主化進程。

  約翰·彼得·曾格(1697—1746),德國移民,12歲來到美國,後來開辦了自己的印刷廠,是一位印刷商、出版商和新聞記者。1733年11月,曾格在紐約的平民派領袖的支持下創辦了一份新的周報《紐約周報》,在新周報的第一期上就直接報導了反對法官莫里斯當選成為議員的消息。此後,曾格更是在報紙上直接開設專欄《卡托通信》多次揭露和批評總督競選的虛偽性,闡述自由等進步思想。1733年12月,《紐約周報》直接刊登消息批評了新上任的紐約總督威廉·科斯比,還公開譴責當局政府是「低能兒」,報紙出版後受到了當地人民的熱烈歡迎,但卻激怒了當地的殖民地政府。總督威廉·科斯比指示自己一手提拔的法官對曾格提出訴訟,最終在1734年11月7日,曾格被當局拘捕入獄,罪名是「煽動鬧事」。曾格雖被關在牢房中,但仍不屈服,他委託妻子繼續出版《紐約周報》並保留專欄《卡托通信》,繼續與當局政府作鬥爭,該報將曾格案的進展和陪審員的名單都進行刊登,引起了廣大民眾的關注。

  1735年8月,曾格案正式開庭,由於科斯比剝奪了曾格當地那位律師的律師資格,年逾60的漢密爾頓在報紙上得知消息後專程從賓夕法尼亞趕來,接手了這個棘手的案子。漢密爾頓在仔細研究案情後,認為如果曾格想要被無罪釋放,只能讓陪審團判定曾格無罪,這樣即使是受到總督制約的法官也無能為力,於是漢密爾頓充分發揮自己的雄辯口才,在早有安排的法官面前做了一場精彩的辯護,發表了一場被世人所稱頌的演說。

  在辯護的過程中,漢密爾頓首先承認了案件中所涉及的印刷出版的事實,但一直強調不能僅僅因為印刷報紙就構成誹謗罪,認為誹謗罪的言辭必須是虛假、污衊、意在煽動,如果言論真實就不構成誹謗罪。但檢察長卻以真相併不能作為這次案件的辯護理由,認為即使屬實,法律認為照樣是誹謗,更有甚者,法律認為真實只會加重罪行,並且引用了英國的相關案件。「言論真實就不構成誹謗罪」這一基本的觀點在當今看來是不言自明,但當時英國的法律卻認為無論言論真假,詆毀官員的言論都是誹謗,法律對於控方十分有利。

  面對此種情形,漢密爾頓則繼續強調只有文字本身是錯誤的、可恥的和煽動性的,才能被稱之為誹謗,否則,就是無罪。他還認為英國的很多案件實際上對英國人民的自由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威脅。隨後漢密爾頓開始訴諸於出版自由,肯定了民眾批評政府的權利。與其說是這一場辯護詞,更不如說是關於對出版自由思想的一次宣揚。在法庭不斷駁回漢密爾頓證明報紙內容的真實性,漢密爾頓只能將問題上升到自由與奴役的高度,提出了在人人都同意自由的時代,被剝奪了發表言論自由的下一步只能是淪為奴隸。為了防止專制,言論的自由是防止政府濫用權利的唯一保障。最後漢密爾頓向所有人宣稱:「審判的不是一個可憐印刷人的案子,也不僅僅是紐約的。從結果來看,他可能會影響到生活在英國統治下美洲大陸上的每一個自由人,這是頭等大事,是自由的大事。」

  漢密爾頓的出版自由,尤其是關於出版公開批評政府的言論自由,在當時其實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但他公開提出一種新的觀點,而這種追求言論和出版自由的思想與當時北美殖民地人民追求自由平等的觀點不謀而合,於是取得最終勝利。這判決在短時間內不僅引得法庭內高喊三聲萬歲,還確定了陪審團可以不顧法庭指控而為自己的良心投票,陪審團只花幾分鐘就做出無罪的裁決,最終法庭只好無奈做出了無罪的判決。

  這次訴訟案不僅僅只是曾格和漢密爾頓個人的勝利,而是出版自由思想的勝利,更是千萬人追求民主自由的勝利。曾格案從根本上顛覆了殖民地法庭關於真實會加重誹謗罪行的荒謬說法。曾格後來將這次審判的記錄以及文稿刊登了出來,出版言論自由思想在北美得到了廣泛的傳播,極大鼓舞並推動了北美殖民地為爭取言論和出版自由的鬥爭,而出版自由也最終被寫進了美國的《人權法案》。

  通過《曾格誹謗案辯護詞》,後人不僅可以看到漢密爾頓的機智的雄辯才能,更能看到對出版自由思想的提出和論述,具有偉大深遠的歷史意義。

  (吳瑩瑩)

  [1] 這裡法律指的是英國的法律,當時北美處於英國殖民統治下。

  [2] 賓夕法尼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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