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會要》的面貌
2024-08-15 17:21:26
作者: 瞿林東著
上引所謂「纘國朝政事」一語,已大致反映出了《會要》的內容,即它是關於唐代「政事」之書。而所謂「政事」,不是敘述「政事」的過程,而是記其起因或記其結果,同時側重於制度方面。《新唐書·藝文志三》把《會要》和《通典》視為同一性質之書,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它把這兩種書連同與此相近的書著錄於子部「類書類」,實為不妥。它們雖然都是分門別類記事,但畢竟都有十分確定的基本內容,即關於制度的歷史。《通典》是通代的制度史,《會要》是專記一朝的制度史,與一般的類書有明顯的區別。《宋史·藝文志六》把《通典》、《會要》著錄於子部「類事類」,這雖與「類書類」的提法有所不同,但實質還是一樣的。直到清修《四庫全書總目》,才把《通典》、《唐會要》及與之相類之書,著錄於史部「政書類」,從而明確了它們作為史書的性質。或許是因為它們所記都是以廣義的政治制度為基本內容,故名「政書」。值得注意的是,蘇冕曾經明確地指出:「《會要》亦國史之支也。」[50]這話講得很確切:第一,《會要》是史書;第二,《會要》是「國史」的一個分支,意即側重於「國朝政事」。
前面已經講到,《會要》「行於時」後,後人曾有兩次續修。這是認識《會要》面貌的重要環節。
第一次續修是在晚唐宣宗時。史載,大中七年(853年):
十月,尚書左僕射、門下侍郎、平章事、太清宮使、弘文館大學士崔鉉進《續會要》四十卷,修撰官楊紹復、崔瑑、薛逢、鄭言等,賜物有差。[51]
崔鉉等《續會要》撰成進上後,它與蘇冕《會要》是什麼關係呢?從《新唐書·藝文志三》類事類著錄的情況來看,「蘇冕《會要》四十卷」和「《續會要》四十卷……崔鉉監修」都是各自行世的獨立著作。《宋史·藝文志六》類事類著錄:「蘇冕《古今國典》一百卷,又《會要》四十卷」,「崔鉉《弘文館續會要》四十卷」,似亦可證二書的各自行世[53]。
記住全網最快小説站𝖻𝖺𝗇𝗑𝗂𝖺𝖻𝖺.𝖼𝗈𝗆
關於後人對《會要》的第二次續修,宋人論著多有涉及,如王應麟《玉海》卷五十一、晁公武《郡齋讀書志》卷十四「類書類」、陳振孫《直齋書錄解題》卷五「典故類」、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鄭樵《通志·藝文略·史類》等。其中,晁公武所記除上述失誤外,比較明確地說到了各次編撰內容的斷限,其文稱:
《唐會要》一百卷……右皇朝王溥撰。初,唐蘇冕敘高祖至德宗九朝沿革損益之制。大中七年,詔崔鉉等撰次德宗以來事,至宣宗大中七年(一作大中六年),以續冕書。溥又采宣宗以後事,共成百卷,建隆二年正月奏御,文簡事備,太祖覽而嘉之,詔藏於史閣,賜物有差。[54]
從這段文字來看,《會要》的兩次續修,主要都是反映在年代的落差方面。上舉各種宋人論著,所記亦大致相同。儘管如此,似亦不能斷定《會要》體制的原來面貌就是現在《唐會要》體制的面貌,因為在第一次續修中,《續會要》是否盡遵《會要》體制,已不得而知;而在第二次續修的過程中,對於原書體制的局部變動的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但是,反過來說,正是由於兩度續修的重點都是續補前書所記下限以後之事,故《會要》在體制上不曾有較大的變動,亦當無疑。要之,則據《唐會要》的體制似可一窺《會要》的大致面貌。
清四庫館臣是這樣概括《唐會要》的:
書凡分目五百十有四,於唐代沿革損益之制,極其詳核。「官號」內有「識量」、「忠諫」、「舉賢」、「委任」、「崇獎」諸條,亦頗載事跡。其細瑣典故,不能概以定目者,則別為「雜錄」,附於各條之後。又間載蘇冕駁議。義例該備,有裨考證。[55]
這從整體上指出了《唐會要》的內容、結構。值得稱道的是,四庫館臣統計出《唐會要》有五百一十四目。我們縱然不能斷定所有的細目都是蘇冕制訂的,但其絕大部分出於蘇冕之手是毫無疑問的。這是因為,絕大部分的細目所記內容,都包含了唐德宗以前歷朝之事。由此可見,從《會要》四十卷到《續會要》四十卷,再到王溥合併二書並增補內容成《唐會要》一百卷,其卷帙的增多,主要是續補同類細目中的後來之事所致。
由於蘇冕編撰《會要》之初,沒有從宏觀方面區分門類(如《通典》分為食貨、選舉、職官、禮、樂、兵、刑、州郡、邊防等九門那樣),故《唐會要》所列細目也都沒有標明各從屬於何種門類之下,這自然在內容上顯得零碎、分散,也給閱讀和研究帶來諸多不便。不過,依據其開列的五百一十四目,還是大致可以歸納為一些門類的。如有的論者將其分為十三類:帝系,禮,宮殿,輿服,樂,學校,刑,曆象,封建,佛道,官制,食貨,四裔[56]。有的論者則認為可分為十五類:帝系,禮,樂,學校,宗教,選舉,職官,民政,封建,歷數,災異,刑法,食貨,輿服,四裔[57]。有的論者認為「原分十五門」[58],但未列出門類名稱,亦不知所據何書。如果我們要概括得更明確一點,其各卷內容依次是:
卷一至卷六:帝系與皇室;
卷七至卷二十三:封禪與祭祀[59];
卷二十四至卷二十九:朝賀、行幸、祥瑞;
卷三十:大內與宮掖;
卷三十一至卷三十二:輿服;
卷三十三至卷三十四:樂;
卷三十五至卷三十六:學校、修撰、氏族;
卷三十七至卷四十一:刑法;
卷四十二至卷四十四:曆法、星變、災害;
卷四十五至卷四十七:功臣、封建;
卷四十八至卷五十:釋道;
卷五十一至卷七十三:官制;
卷七十四至卷七十七:選舉;
卷七十八至卷七十九:諸使;
卷八十至卷八十二:諡法、勛階、考核;
卷八十三至卷八十六:租稅、戶口、道路、關市、城郭;
卷八十七至卷八十九:漕運、鹽鐵、倉儲、貨泉;
卷九十至卷九十三:俸祿、料錢、職田;
卷九十四至卷一百:民族與外國。
以上這十九個方面,未必概括得很準確,或增或減,都是可以進一步考慮的。本文之所以要作這樣的概括,主要是為了更明確地說明《會要》的內容。
清四庫館臣舉「官號」一目,稱讚《唐會要》的詳核。這裡,作者要特別提到《唐會要》卷六十三、六十四有關「史館」的記載,其細目包含「史館移置」、「諸司應送史館史例」、「修前代史」、「修國史」、「在外修史」、「修史官」、「史館雜錄」(上、下)等。這些條目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內容,一是唐代的史館、史官和修史制度,二是官修前朝史和本朝史的發展過程,二者結合,即是一部唐代官修史書之史的論綱。准此,這可以看作是繼《隋書·經籍志》史部諸序、劉知幾《史通》之後,唐代史家又一具有明確的史學史意識的表現。進而言之,這些細目的最早制訂者蘇冕即是具有這種自覺意識的史學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