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實踐的主體與客體及其關係
2024-08-14 17:46:53
作者: 楊耕
在實踐活動中,人把自身之外的存在變成了自己活動的對象,變成了客體,同時也就使自己成為主體性的存在。從對象性活動的視角去考察人與世界的關係,就凸顯出主體與客體這兩個範疇。換言之,主體與客體是表示活動者和活動對象之間特定關係的哲學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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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主體既不是舊唯物主義所理解的那種生物學意義上的自然存在物,也不是唯心主義所主張的那種純粹的先驗自我意識,而是一個物質與精神、情感與意志、自然與社會等多種因素構成的有機統一體。
從主體的能力結構看,「人本身的自然力」是物質基礎。正是藉助於這種物質力量,人才能夠與自然進行物質交換。但是,人的物質力量是在精神支配下的力量。所以,知識與經驗、情感與意志構成了主體能力結構中的精神因素。在實踐活動中,知識與經驗對主體能力的發揮起著主導作用;同時,情感與意志可以激發主體釋放自己的潛能,從而百折不撓,「過五關斬六將」,以實現實踐的目的。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馬克思認為,「激情、熱情是人強烈追求自己的對象的本質力量」[11]。
從主體的社會結構看,主體有個人主體、集團主體、社會主體和人類主體四種形式。社會存在的前提無疑是「有生命的個人的存在」。個人有其相對獨立的實踐範圍和形式。在這個意義上,個人是獨立的主體,即個人主體;以一定的集體、團體、群體形式進行實踐活動的人們構成集團主體;在階級社會中,階級是集團主體的主要存在形式。當某一社會還沒有因內部的對抗而引起劇烈的外部衝突時,該社會就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以整體形式從事某些實踐活動,從而形成社會主體;不同民族、國家以整體的、類的形式從事實踐活動,就形成了人類主體。但是,迄今為止,由於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人類只是在特定條件下,在某些方面以共同主體的身份從事實踐活動,形成一定意義上的人類主體。只有在未來消滅階級、國家消亡之後,自覺的人類主體才能真正形成。
實踐客體是指進入主體活動領域,並成為主體活動所指向或改造的客觀事物。客觀事物在成為客體之前是客觀的,進入主體與客體的關係結構以後,這種客觀性特徵仍然存在。但是,作為實踐活動所指向或改造的對象,客體又不等於客觀事物。一個客觀事物之所以能夠成為客體,不僅取決於客觀事物的自在本性,而且還取決於人類的實踐水平能否指向、改造這些客觀事物,這些客觀事物是否取得了屬人的性質、「人化」的形式。
被納入主體活動範圍的客體隨著實踐的發展,總是處於不斷的變化之中。從總體上看,客體有三種形式,即自然形式的客體、社會形式的客體和精神形式的客體。自然形式的客體既包括同人的活動發生關係的自然物,也包括人們用某種方式改造或製造出的人工自然物;社會形式的客體是指現實的社會結構,如經濟制度、政治制度等,同時也包括體現在物上的社會關係;精神形式的客體則是指以物的形式存在的精神生產的結果。精神形式的客體都有自己的「物化」形式,但人們所注重的不是它們的物質形式,而是這些物質形式所體現或攜帶的精神內容。
實踐的主體與客體處在相互作用中。主體與客體的相互作用具有物質性特點,但又不能歸結為物質性。主體與客體都是一種物質實體,二者的相互作用是物質實體之間的相互作用,但這種相互作用又不同於一般的物質實體之間的相互作用。在實踐活動中,主體從一定的目的出發,通過工具作用於對象,使對象按照主體的需要和目的發生結構或形式上的變化,形成了既來自於自在自然又不同於自在自然的「人化自然」這一客體。「人化自然」是人的本質力量的物化形式,是人們在實踐活動中創造的「為我之物」。除人之外,一切物和物之間的相互作用都是無意識的、盲目的,都不可能以主體與客體這一特定的相互作用形式出現。
實踐主體與客體的相互作用具有一種新的關係,這就是精神與物質、目的與手段、能動者與受動者、創造者與被創造者之間的關係。在這種關係中,主體處在主導和中心地位,客體則成為主體的「為我之物」。這表明:一方面,主體受到客體的制約和限定;另一方面,主體又以能動的活動不斷地打破客體的限定,超越客體。主體與客體之間這種限定與超越或限定中的超越關係,是主體與客體之間相互作用的實質。
主體與客體相互作用的內容和結果是通過主體對象化與客體非對象化的雙向運動來實現的。所謂主體對象化,是指人通過實踐使自己的本質力量轉化為對象物;而客體非對象化,是指客體從客觀對象的存在形式轉化為主體生命結構的內在因素或主體本質力量的內在因素。客體從客觀對象的存在形式轉化為主體生命活動結構的因素,包括成為人的身體器官的延伸,就是客體非對象化。「在生產中,人客體化,在消費中,物主體化。」[12]這一過程就是主體客體化和客體主體化的過程。
主體客體化的過程,同時就是客體主體化的過程。
主體對象化與客體非對象化或主體客體化與客體主體化互為前提、互為媒介。主體對象化或客體化表徵著主體的能動性、超越性;客體非對象化或主體化表明了客體的受動性和制約性。實踐活動的這種能動性與受動性、超越性與制約性所形成的矛盾運動,或者說客體對主體制約性和主體對客體超越性的雙向運動及其所形成的「為我而存在」的關係,構成了人類實踐活動的本質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