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現代都市> 律師本色> 第1107章 左家

第1107章 左家

2024-05-06 09:15:19 作者: 雪映紅梅

  「這家人是使用什麼手段進行的非吸?金融公司?」周穎疑惑的看向杜庸。

  「民間借貸,他們不是咱們之前碰到的那種搞金融的,比如P2P。相反左家在當地還是有一定名氣的,擁有自己的建築公司。

  左家的業務主要以房地產開發為主,之前他們在當地縣裡開發了兩個樓盤賣的不錯,後來又拍了一塊地……」杜庸開始講述案發經過。

  左家是搞建築起家,當年左家老爺子是當地最大的包工頭,左家的工程隊在很早的時候就開始掛靠在建築公司名下,承攬業務。

  後來左家老爺子讓位給了左家老大左壽元,後者利用關係拿下一家國有建築公司後,對家族企業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從此擺脫了掛靠經營,為左家的崛起打下了基礎。

  後來左壽元看準機會,註冊了名為祥龍地產的房地產開發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左家老大左壽元,其持有祥龍地產百分之五十的股權,並實際控制祥龍地產。他的兩個兄弟左壽浦和左壽品分別持有百分之二十五的股權,在祥龍地產任職高管。

  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的秦翠被左壽元安排進了公司財務部,一年後成了祥龍公司的財務總監。

  本章節來源於𝙗𝙖𝙣𝙭𝙞𝙖𝙗𝙖.𝙘𝙤𝙢

  當地老百姓都說祥龍地產這名字是左家找大師算過的,「祥龍」與「降龍」同音,意思就是強龍不壓地頭蛇,左家是地頭蛇,再強的龍到了這地界也得盤著,也得被降服。

  不知道是不是應驗了大師的話,反正左家的祥龍地產先後在縣裡開發了兩個樓盤,銷售的都非常好,回款很快。

  錢賺的太順未必是好事,在大好形勢之下,左家老大做出了錯誤判斷。

  三年前,祥龍地產以人民幣一點八億元拍得縣裡一地土地。拿下項目後不久,房地產政策突然調整,當地銀行的貸款政策收緊,祥龍地產無法再從銀行拿到貸款,資金鍊一下緊張起來。

  為運作項目籌集資金以及支付前期的銀行貸款本息,經過商議,左壽元、左壽浦、左壽品和秦翠以祥龍地產發展需要資金為由,以個人名義、祥龍地產擔保或四人互相擔保等方式出具借條,以月利率二至五分的利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借款,所借款項均先存入四人各自銀行帳戶。

  運作項目需要資金時,從左壽元的銀行帳戶轉至祥龍地產銀行帳戶,若其帳戶資金不足,則由左壽浦、左壽品、秦翠帳戶轉帳給左壽元銀行帳戶。

  至案發之日,左壽元、左壽浦、左壽品、秦翠共向一百五十二名社會不特定對象非法吸收存款達人民幣二億八千三百六十三萬餘元,支付利息人民幣三千七百八十六萬餘元,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四千二百餘萬元。

  案發時,尚有借款本金人民幣二億四千多萬無法歸還,後經公司破產清算,尚有一千二百餘萬元無法歸還。

  左壽元等人將借得的資金大部分用於購買土地、工程建設、公司運營以及日常開支,剩餘部分用于歸還前期貸款本息。

  「案發後,左家的律師已經向警方申請了取保候審,目前除左壽元外,其他三人均已取保候審。

  我們去左家時,見了左壽浦、左壽品和秦翠,目前案件的大概情況就是這些,左家的案子已經到了檢察院,正在審查起訴階段。現階段我們主要是投標,報訴訟方案和律師費。」杜庸說完看向大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三條之規定,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或者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又或者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本案四名被告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現在的問題在於量刑。

  老宋,之前你辦過好幾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案子,你先開個頭吧。說說你的想法。」方軼看向宋輝。

  「本案被告人是否存在揮霍資金的情況?」宋輝看向杜庸。

  「我問過被取保候審的三名被告人,被借來的資金大部分用於購買土地,支付工程建設,以及維持公司運營;還有部分資金被用于歸還前期借款本息。

  據秦翠介紹,祥龍地產每一筆資金的進出都有帳可查,而且他們四人所借的款項都是通過銀行轉帳投到項目上,沒有使用過現金,通過銀行流水就可以查清楚。

  四人的銀行流水,與出借人手裡的借款協議上的數額及轉帳記錄都對得上,從秦翠的表述上看,被告人應該不存在揮霍資金的行為。當然這需要進一步核查。」杜庸說道。

  「嚯,他們做的還挺正規,公安機關查案方便了。」雲喬驚訝道。

  「嗯,這樣看來他們是真想開發房地產,不是摟錢後跑路。」曹永正也跟著附和道。

  「被告人都是本地人,而且左家在當地家大業大,他們非吸的目的應該還是為了項目,否則事發後左家也不會積極籌款,與債權人協商還款事宜。」杜庸說道。

  「本案四個被告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雖然屬於『數額巨大』,但主要是用於生產經營所需,案發後被告人積極清退了大部分資金。

  我認為本案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關於適用緩刑的四個要件,可以做罪輕辯護,奔著緩刑努力。」宋輝把話茬接了過來。

  「緩刑?!非法集資二個多億,可以這麼操作嗎?」周穎驚訝道。

  「嗯,我也覺得有點懸。本案被告人犯罪數額巨大,情節嚴重,我認為不屬於《刑法》第七十二條關於緩刑適用條件中『犯罪情節較輕』的情形,不應適用緩刑。」吉紅英對宋輝的意見也持反對態度。

  「這樣,既然大家對本案的量刑分歧這麼大,咱們各抒己見,討論下。」方軼開口道。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