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6章 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2024-05-06 09:14:08
作者: 雪映紅梅
周五上午,方軼走進了華連成的辦公室。
「華律師,忙著呢?」方軼進門後笑呵呵的問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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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呦,是方律師。不忙,有啥吩咐?」華連成臉上掛著笑,心裡卻不是滋味。
以前他是合伙人,方軼不過是萬可法手下的一個小律師,可自從他跟錯人,站錯隊後,一切都變了。
他現在不過是盛德律師事務所的普通合伙人,而方軼成了萬可法和杜三娘內定的接班人,將來盛德律師事務所的掌舵人。
華連成不太了解方軼,心裡一直在打鼓,怕方軼掌權後針對自己,所以一直以來姿態放的很低,真真的夾起尾巴做人。
「華律師,您說笑了。您是我的前輩,以後可不敢再說『吩咐』二字了。咱們是同事,不是上下級關係。」方軼表現的誠惶誠恐。
他知道要想運營好這家律所,首先要做的就是籠絡人心,不能讓大家針鋒相對,正所謂和氣生財。整天鬧內鬥,合伙人不干正事,整天想著薅律師的羊毛,這樣的律所干不大,也走不遠。
華連成可是老油條,他不會因為方軼幾句話就感動的鼻涕眼淚往下流,俗話說的好,不要看GG要看療效。方軼的話在他這裡,基本上是左耳朵聽右耳朵冒,根本就沒往心裡去。
「華律師,我的客戶有個收購項目,想委託我來做,但是您也知道,我擅長的是刑事案子,不擅長這類非訴業務,所以我想問問,咱們律所做這類業務哪位律師更強?您可不能藏私,一定要把最好的律師推薦給我。」方軼笑道。
華連成一怔,暗道:方軼這是什麼意思,找自己諮詢非訴的事,難道他不知道自己團隊最擅長的就是非訴項目?這些年收併購項目可真沒少做,雖然大項目不多,但是這方面的經驗還是很豐富的。
「要說咱們所里做收購業務最多的律師,那就得屬我們團隊的李超群律師和司馬君律師了。
李超群是我團隊裡收併購組的組長。
對了,司馬君律師你應該認識,司馬律師專業能力很強,這幾年在我的團隊已經開始挑大樑了。
你要是沒有合適的人選,就選司馬律師吧。」提起自己團隊的律師,華連成一臉的得意。
華連成一提起司馬君,方軼腦海中立刻出現了一位長著一張撲克牌臉的女人,司馬律師辦事一板一眼,最是認真。但是因為她的性格問題,讓很多律師不敢靠近。當初在金石律師事務所時,方軼與司馬君有過合作,所以對她的性格比較了解。
「沒問題。我聽您的,就司馬律師了,下周一您讓司馬律師來找我,我帶她去見下客戶,了解下項目情況。」方軼笑道。
「好,這個項目律師費怎麼收?」華連成沒多想,順嘴問道。他不知道方軼是否跟對方已經談過律師費,所以問了一句。
「讓司馬律師跟客戶談吧,我也不知道該怎麼報價。」方軼看向華連成,他是真不懂該怎麼報價。
「好。這個項目就交給司馬律師了。你的客戶,我會讓她打個折扣,回頭渠道費我按照合同價的百分之二十給你。」華連成想了想道。
「好,我聽您的。」方軼一笑。
方軼走後,華連成回味著他的話,喃喃自語道:「這小子過來給我推薦項目,卻絲毫聞不到銅臭氣。這事乾的還真是絲滑,難道是我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了?」
周五下午的時候,方軼的辦公室內坐滿了人,團隊雷打不動的召開例會。
「嚯,咱們的團隊又壯大了,隋夏,給大家介紹新來的六位律師了嗎?」方軼看向隋夏。
「已經介紹過了。」隋夏回道。
「嗯,今天周五,雲喬和周穎你們看看周圍哪家餐廳不錯,咱們歡迎新同事,下班後聚一聚。」方軼心中高興。
「好嘞,這事我們最在行。」雲喬笑道。
「好了,下面開始例會。今天誰來分享案件?」方軼看向眾人。
「我來,前幾天謝律師分給我一個故意傷害的案子……」周穎開始介紹案情,隋夏站在白板前開始記錄案件關鍵信息。
李明博等人是第一次參加周五例會,雖然之前隋夏已經介紹了周五例會的步驟和規定,但李明博等人見人手一袋零食,不知道是開茶話會走形式,還是真討論問題。
周穎介紹完案情後,團隊的老人開始陸續發表意見。
新來的六位律師有些發懵,明顯有些不適應,討論案件情況,不應該提前發下材料,提前做做功課嘛?咋上來直接開干啊!這也太考驗專業能力了。
方軼看出了李明博等人的疑惑,由於六人是第一次參加團隊周五例會,所以方軼沒要求他們發言,只是讓他們參與下,適應下團隊的節奏,下次再開周五例會他們就沒有這麼幸運了。
晚上,團隊請客,雲喬和周穎沒給方軼省錢,訂了海鮮自助餐廳。眾人來到餐廳開始了破冰之旅。
……
周一快中午的時候,杜庸和程都走出法院大門,後面常光和他媳婦追了出來。
「杜律師,我請您吃個飯吧。」常光一臉的激動。
常光搶奪案今天開庭,開完庭後,審判長當庭宣判。
合議庭認為,常光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公然奪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搶奪罪。
常光在案發後能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於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鑑於常光歸案後能主動交出涉案車輛和退賠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認罪、悔罪表現較好,且獲取被害單位的諒解,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綜合考慮上述情節,常光符合緩刑適用條件,依法可以對其減輕處罰並宣告適用緩刑。
據此,依照《刑法》第267條第一款,第67條第一款,第72條第一、三款,第73條第二、三款,第53條,第64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常光犯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