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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18:45:19 作者: [德]叔本華

  能認識一切事物,而本身不被任何東西所認識的,是主體。

  因此,主體是世界的支持者,是一切現象、一切對象的條件。在整個經驗過程中,都必須具備這個條件。因為凡是存在的東西,都只能藉助主體方能存在。每個人都發現自己是主體,不過,只有在從事認識活動的時候,他才真的是主體;如果成為知識的對象,就不是主體了。

  可是,他的身體卻是他自己的對象,因此,身體就是表象。身體是許多對象中的一個對象。儘管它是直接對象,也還是要受對象法則的限制。像所有知覺對象一樣,身體也存在於知識的普遍形式,即空間和時間之中;空間和時間,是構成雜多現象的兩個條件。

  相反,永遠作為認識者,而不成為被認知者的主體,不屬於這些形式,主體反倒是這些形式的先決條件。因此,主體既無雜多,也不統一。我們從來不認識主體,然而,只要知識還能成立,主體就永遠是認識者。

  我們現在所考慮的一面,即表象世界,具有根本的、必然的和無法分開的兩半。

  一半是客體,客體的形式是時間和空間,以及通過空間和時間而產生的雜多現象。

  另一半是主體,主體不在空間和時間中,在所有知覺者中,主體是當下的、完全的和未曾分化的。

  因此,任何一個知覺者都與對象共同構成整個表象世界,就像現存千百萬人所能做到的那樣完美。但是,如果這個知覺者消失不見,整個表象世界也將不復存在。所以不只在知覺上,甚至在思想上,這兩半也無法分開,這兩半中的任何一半只有藉助另一半才有意義,也只有對另一半才有意義、才存在。這一半出現,那一半也出現,這一半消失,那一半也消失,兩者互為限制。

  

  客體出現的地方,主體便消失。

  這種普遍限制可以從下述事實中看出,一切客體對象的主要的普遍形式,如空間、時間和因果關係,即使我們對客體對象沒有認識,也可從主體的角度來發現並完全認識。用康德的話來說,空間、時間和因果關係先天地存在於我們的意識之中。康德發現了這一點,這是他的偉大貢獻。

  不過,我進一步認為,充足理由原理是所有先天認識對象形式上的普遍表現,純粹先天地認識到的一切東西,只是這個原理的內容或衍生的內容,一切先天確定的知識都是藉此表現出來的。在討論充足理由原理的論文中,我曾經詳述,一切可能對象如何歸結到這個原理之下;就是說,如何與對象發生必然關係,一方面當作決定者,另一方面又當作被決定者。

  這個原理應用的範圍非常廣,因此,所有客體對象,就其只是對象、表象而言,完全可以回溯到這個原理,客體間的關係也只依賴這個原理。事實上,客體間的關係只是相對的;不過,更為直接。我還表示過,充足理由原理普遍表現的必然關係,出現在其他形式中,這些形式與客體對象按其可能情形分化的種種類別是一致的,正確的分類就是借這些形式的考驗得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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