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尊重,避免婚內性暴力

2024-10-11 16:22:55 作者: 王寧

  一項權威調查顯示,在被調查的4049名城市女性中,有113名女性表示有過被丈夫強迫發生性生活的情況;而在被調查的1079名農村女性中,也有86人承認自己遭受過「丈夫的強迫性行為」。考慮到調查中各種因素的影響,相關專家判斷,婚內強迫性行為的比例要比這些數字大得多。

  有人可能會說,婚內性行為是丈夫的權利,妻子的義務,是合理合法的,談何「強迫」呢?事實上,在性愛中,如果一方只考慮自己的需求,不顧對方的身體狀態和反對,便屬於「性暴力」行為。而且,不論什麼原因,性暴力都是丈夫試圖發泄自己、宣示控制權而進行性虐待的行為,比如妻子在性以外的問題上與丈夫爭執起來並證實她是正確的,丈夫可能會通過強迫性交來挽回自己的面子。但這樣很可能會給妻子的身心甚至雙方的婚姻關係帶來消極影響。

  趙明和妻子經人介紹後很快結婚。婚後,妻子漸漸發現他總是敏感多疑,懷疑其他男人對她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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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次,他跟蹤妻子到公司,發現妻子和一個男人站在一起有說有笑的,就跳出來對那位男士大打出手,還大聲說對方和他妻子亂搞,說得有聲有色,好像真的發生過一樣。最令妻子無法忍受的是,每次回家,他都會強行跟她過性生活,讓她感到痛苦不堪。

  這天,兩人又因為趙明的疑神疑鬼發生爭執。趙明看妻子一臉「我沒錯,都是你想多了」的樣子,當即給了她一耳光,並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妻子對他忍無可忍,終於提出了離婚。

  幸福的婚姻生活源自夫妻雙方的相互尊重,任何暴力的發生,都會傷害雙方感情。為了避免這一問題的發生,心理學家表示,夫妻雙方應提高個人的自尊、改善溝通「人性化」相處,最終實現「身心整合,內外一致」。對於婚內性暴力問題,需要夫妻雙方相互尊重、理解與包容,受害的一方,也應加強對自己的保護。

  張某與妻子劉某於2015年結婚。婚後,由於張某性格暴躁,經常因生活瑣事對妻子進行謾罵和毆打,導致兩人的生活總是不安寧。令劉某更無法忍受的是,張某的性生活方式十分粗暴,經常不顧劉某的身體情況和意願,與其強行發生性行為,使劉某的身心受到了極大的傷害。

  2016年3月某日晚,張某在外與朋友飲酒回家後,要求與妻子同房。劉某表明自己身體不舒服,但張某還是對其一陣拳打腳踢後,不顧其苦苦哀求,將其按倒在床上,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導致劉某臥床近兩周才能下地活動。

  同年5月,劉某以強姦罪向法院告發了張某。法院依法將張某傳喚並逮捕。張某對自己的所作所為供認不諱,但他認為劉某是自己的妻子,和自己發生性關係是她應盡的義務,所以否認「強姦」罪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3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也就是說,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那麼,性權利就不能為丈夫單方所享有,而妻子也不能僅承擔性義務。妻子不僅有過性生活的權利,也有拒絕過性生活的權利。認可丈夫有性侵犯的權利,否認妻子有性拒絕的權利,實際上就是對夫妻平等的藐視,也是嚴重違反性生活應當以自願為原則這一性道德的基本要求,更是對權利、義務對等性的曲解。

  心理諮詢師鄧贊朋說過:「性暴力已經是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對於性暴力甚至是婚內強姦,鄧贊朋分析說,最主要的原因是男性自身的占有欲很強,往往要在兩性關係中取得主動權,因而容易違背婦女意願與對方發生性關係。

  法學專家徐松林指出,按我國《刑法》理論,婚內強姦行為一般不宜以強姦罪論處。首先,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內容,性行為既是配偶間的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其次,夫妻生活中,即使確有一方不願意,但這只是夫妻間的性道德問題,只應受道德譴責。

  不過,徐松林同時表示,符合一定條件時,婚內強姦也應當以強姦罪論處。比如已經領取結婚證,但雙方並未開始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已經結束,此時夫妻生活有名無實。在此期間如果一方違反對方意志,使用暴力強行與對方發生性關係,雖然也屬法律上的婚內強姦,但與一般強姦並無本質區別。

  其實,只要一個男人能夠平等地將自己的妻子看成最好的夥伴,婚姻中的強姦行為就能有效避免,也就不會有婚內性暴力事件的發生。一個好的婚姻需要雙方努力成為對方的好伴侶,這樣不僅家庭美滿,夫妻間的性生活也將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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