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賊情,定戰略戰術
2024-10-13 15:56:27
作者: (日)岡田武彥
對之前數次剿匪失利進行反思後,王陽明認為,要徹底根除匪患,首先必須全面了解賊匪的情況。王陽明素來通曉兵法,所以深知情報在兩軍交戰時的重要性。
漳州匪首詹師富、溫火燒等人活動甚為猖獗,官府每年都會派兵去湖廣、福建、廣東三省剿匪。然而,由於贛州百姓多被賊人收買,他們將官兵動向及時透露給賊匪,這樣一來,官軍尚未行動,軍事部署就已遭泄露。因此,官軍的征剿行動屢屢受挫。
王陽明上任後,發現兵營中有一老兵暗通賊匪,此人行事十分陰險狡詐。於是,王陽明將此人招至帳中,聲色俱厲地責問道:有人揭發你通匪,按律當斬。你若能改過自新,將通匪之人盡數告知本官,本官可赦免你的罪行,你要想清楚!
聽聞此言,老兵稍加猶豫便將通匪之人盡皆告發了。之後,王陽明調查發現事實正如老兵所言。於是,王陽明赦免了他的死罪。
三十六計中有一計為「反間計」,其意為「善用敵之間者,以為己用」。孫子提出,用間有五:「鄉間者,因其鄉人而用之;內間者,因其官人而用之;反間者,因其敵間而用之;死間者,為誑事於外,令吾聞知之而傳於敵間也;生間者,反報也。」同時,孫子還指出,「三軍之事,莫親於間。賞莫厚於間,事莫密於間。」
可見,大軍事學家孫武極為重視間諜在作戰中的作用。此外,孫子也很重視反間(雙面間諜)的作用,他提出「五間之事,主必知之,知之必在於反間,故反間不可不厚也」。正因為王陽明充分利用雙面間諜探查到重要敵情,才得以制訂出行之有效的剿匪方案。
基於前幾次剿匪失敗的慘痛教訓,王陽明制定出以下策略:
一、為徹底消除狼達土軍之危害,應創建自己的精悍軍隊,以剿匪戡亂;
二、剿滅諸匪切勿大舉進攻,而應各個擊破;
三、於民間建立反間諜的保安機構;
四、妥善處理戰後的各種事務,加強對民眾的教化,以確保社會民生平穩過渡。
王陽明於贛州上任十天後即頒發了《選揀民兵》(《王文成公全書》卷十六)的布告,對當地的民兵訓練事宜做出指示。在布告中,王陽明首先對南贛地區的治安現狀進行了分析:
是以每遇盜賊猖獗,輒復會奏請兵。非調土軍,即遣狼達,往返之際,輒已經年,靡費所須,動逾數萬。逮至集兵舉事,即已魍魎潛形,曾無可剿之賊,稍俟班師旋旅,則又鼠狐聚黨,復皆不軌之群。
良由素不練兵,倚人成事。是以機宜屢失,備御益弛,徵發無救乎瘡痍,供饋適增其荼毒,群盜習知其然,愈肆無憚。百姓謂莫可恃,競亦從非。
夫事緩則坐縱烏合,勢急乃動調狼兵,一皆苟且之謀,此豈可常之策?古之善用兵者,驅市人而使戰,假閭戍以興師。豈以一州八府之地,遂無奮勇敢戰之夫?事預則立,人存政舉。
近據江西分巡嶺北道兵備副使楊璋呈,將所屬各縣機快,通行揀選,委官統領操練,即其處分,當亦漸勝於前。但此等機快,止可護守城郭,堤備關隘,至於搗巢深入,摧鋒陷陣,恐亦未堪。
關於建立精悍軍隊的問題,王陽明也做出了極為周密、詳盡的指示:
為此案仰四省各兵備官,於各屬弩手、打手、機快等項,挑選驍勇絕群、膽力出眾之士,每縣多或十餘人,少或八九輩。務求魁傑異材,缺則懸賞召募。
大約江西、福建二兵備,各以五六百名為率;廣東、湖廣二兵備,各以四五百名為率。中間若有力能扛鼎、勇敵千人者,優其廩餼,署為將領。召募犒賞等費,皆查各屬商稅贓罰等銀支給。
各縣機快,除南贛兵備已行編選外,餘四兵備仍於每縣原額數內揀選精壯可用者,量留三分之二,就委該縣能官統練,專以守城防隘為事。其餘一分揀退疲弱不堪者,免其著役,止出工食,追解該道,以益召募犒賞之費。
所募精兵,專隨各兵備官屯紮,別選素有膽略屬官員分隊統押。教習之方,隨材異技;器械之備,因地異宜;日逐操演,聽候徵調。
由上可知,對於老弱傷殘的兵士以及有百害而無一利的狼達土軍,王陽明堅決不用。他親自指揮四省諸縣加緊訓練精兵,以備剿匪之用。
《孫子兵法》有云:「知己知彼,百戰不殆。」王陽明認為,之前數次剿匪之所以失敗,就是因為指揮官「既不知己又不知彼」。因此,王陽明尚未到任之時就力求做到「知己知彼」。由此,他制訂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民兵訓練方案以及「十家牌法」,使官軍處於比較有利的境地。《孫子兵法》曰:「先為之不可勝,以待敵之可勝。」也就是說,首先做到自己不被敵人戰勝,然後等待敵人可以被我方戰勝的機會。王陽明之舉,正合此道。
另外,王陽明還在《選揀民兵》中闡述了極端形勢下應採取的戰術,即奇襲作戰。他提出,「資裝素具,遇警即發,聲東擊西,舉動由己」。該戰術是基於孫子的「近而示之遠,遠而示之近,出其不意,攻其不備」說法。所謂「聲東擊西」則來源於《六韜》之策。
如前所述,王陽明在青年時代就熟讀各種兵書戰法,也正因為如此,他才能在數次戡亂中建立曠世奇功。
該布告的末尾內容尤為重要,因為它揭示出王陽明此次戡亂的主要指導思想。其中寫道,「如此,則各縣屯戍之兵,既足以護防守截,而兵備募召之士,又可以應變出奇。盜賊漸知所畏而格心,平良益有所恃而無恐,然後聲罪之義克振,撫綏之仁可施,弭盜之方,斯惟其要」。
王陽明上任後,除進行「選揀民兵」之外,還推出了「十家牌法」,目的就是徹底清除暗藏於官軍中的敵方暗探。因為王陽明發現當地賊匪經常任意出入鄉間村鎮打探官軍動向,而百姓則為他們通風報信。因此,他希望通過推行「十家牌法」來消除上述隱患,以實現維護社會治安、穩定百姓生活、端正社會風氣的目的。
正德十二年(1517)正月,王陽明頒布公文《十家牌法告諭各府父老子弟》(《王文成公全書》卷十六),該法令面向的是各州府村鎮百姓。
同年三月,王陽明再下公文《案行各分巡道督編十家牌》(《王文成公全書》卷十六),以督促各地加緊推行「十家牌法」。此後,王陽明又多次下達公文,以便讓「十家牌法」得到最大限度的實施。如正德十三年頒布的《仰南安、贛州印行告諭牌》,正德十五年十月頒布的《申行十家牌法》,同年十一月頒布的《申諭十家牌法增立保長》,以及同年頒布的《牌行崇義縣查行十家牌法》。
與此同時,王陽明還將「十家牌法」推廣至南贛以外的地區。由此可見,王陽明極為重視「十家牌法」。該法令在穩定地方治安、安定民生方面的確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
王陽明推行「十家牌法」的初衷是想清除敵軍暗探,藉此打擊賊匪的囂張氣焰,以實現教化民眾的目的。他希望百姓能遵章守法,恪守社會道德規範。
《十家牌法告諭各府父老子弟》開篇如下:
本院奉命巡撫是方,惟欲剪除盜賊,安養小民。所限才力短淺,智慮不及,雖挾愛民之心,未有愛民之政。父老子弟,凡可以匡我之不逮,苟有益於民者,皆有以告我,我當商度其可,以次舉行。
今為此牌,似亦煩勞。爾眾中間固多詩書禮義之家,吾亦豈忍以狡詐待爾良民。便欲防奸革弊,以保安爾良善,則又不得不然,父老子弟,其體此意。
自今各家務要父慈子孝、兄愛弟敬、夫和婦隨、長惠幼順;小心以奉官法,勤謹以辦國課;恭儉以守家業,謙和以處鄉里。心要平恕,毋得輕易忿爭;事要含忍,毋得輒興詞訟。見善互相勸勉,有惡互相懲戒,務興禮讓之風,以成敦厚之俗。
吾愧德政未敷,而徒以言教,父老子弟,其勉體吾意,毋忽!
所謂「十家牌法」,即是讓每戶百姓制定家牌,並登記相關信息,其中包括各戶人口數、戶籍、姓名、年齡、體貌特徵、職業、技能特長等,同時還需標明家中是否有重症病人,是否有為官者。並且要準確登記戶主姓名、家中成年與未成年人及男女比例。若有租用房屋者,要登記租住者的相關情況。官府規定,各家各戶應將上述信息抄錄於家門前告示板之上,以備官府隨時核查。
每天傍晚時分,當地官員會挨家挨戶核對告示板上的信息是否與家牌錄入內容相符。如遇某戶某人外出辦事,要查清此人現在何處、辦理何種事務以及確切的返鄉日期。如有臨時借住者,要查清此人的姓名、籍貫以及此行目的。官府對當地百姓進行詳細調查,並將相關信息通告給各家各戶。百姓一旦發現可疑人員,要立即報官。
「十家牌法」將十戶居民編為一甲組,甲組即為連座單位,如發現私通匪患者,同一甲組的十戶連座受罰。此外,官府在十戶之外另設相應負責人。
不久之後,王陽明又在每個村鎮中設置一位保長(責任人),負責村鎮安全。同時,王陽明還將「保長制」與「鄉約」緊密結合,靈活應用。自推行「十家牌法」之後,王陽明聲威大振。各地官員根據本地情況,活學活用,使得「十家牌法」的內容更為充實和完善。
「十家牌法」出現於宋代,是王安石變法中的一項內容。至南宋時,此法令已近廢除。明朝中期,王陽明重新啟用「十家牌法」,並使之發揮出更為重要的效用。
尤為值得一提的是,王陽明在推行「十家牌法」的同時,也通過推行「鄉約」來提高百姓的道德水平,這也充分印證了王陽明的愛民之情。先秦時期曾出現過「鄰保制」,對於治安相對穩定的地區而言,此制度顯得過於嚴苛。王陽明之所以將「十家牌法」與「鄉約」並舉,就是為了消除這種弊端。
據東正堂記載,明朝哲學家李贄曾對王陽明的「十家牌法」做過如下評價:今人若推行「十家牌法」,不利於穩定民生。先生推行此法,則利於富國強兵。若能形成全民皆兵之勢,則不必藉助狼達土軍,即可消除匪患。若不借兵,則無須制兵、調兵;若無匪患,則無須養兵、用兵。如此一來,國自富、民自強。然今人尚未知此法深意。(《陽明先生全書論考》卷十四《年譜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