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酷刑和慘殺
2024-10-11 12:12:39
作者: 丁易
有明一代酷刑,差不多全是朱元璋、朱棣父子倆設立的,替他們執行這些酷刑的人,就是廠衛特務們。而這些酷刑也就是這些特務們想出而經朱元璋父子採納再被他們的「聖子神孫」繼承使用的。
朱元璋是個極其殘暴的獨夫,他設立的酷刑極多,以後特務們所有的幾乎沒有超出他所設置的範圍。
剝 皮
朱元璋常用的一種喪失人性的酷刑便是剝皮,並且定下了條律。但這件酷刑,《明史》卻沒有明白記載,只是在別處透露了一點這消息,《明史·海瑞傳》卷二二六云:
瑞年已七十二矣,疏言……因舉太祖法,剝皮囊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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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就是條律,《明史》大概是為尊者諱罷,將這一件大事只這麼輕描淡寫地在這兒點了一筆。但野史記載可就多了,《廿二史札記》卷三十三引《草木子》就對這剝皮的條律有較詳細的敘述:
按《草木子》記明祖嚴於吏治,凡守令貪酷者,許民赴京陳訴,贓至六十兩以上者,梟首示眾,仍剝皮實草。府州縣衙之左,特立一廟,以祀土地,為剝皮之場,名曰皮場廟。官府公座旁,各懸一剝皮實草之袋,使之觸目驚心。(218)
但據另一記載,卻是將這張人皮披在公座上,作為椅墊,叫後來的官去坐的,祝允明《野記》:
有剝皮剝髒。酷吏皮置公座,令代者坐警。
李默《孤樹裒談》也有同樣的記載。還有皇甫錄《皇明紀略》也提及這剝皮的條文,說是宦官犯罪就用這刑:
皇明祖訓瞬以教戒後世者甚備,獨委任閹人之禁無之,世以為怪。或雲本有此條,因板在司禮監,削去耳。閹人當刑,無斬者,惟剝皮凌遲二條,以其刑餘之人也。
這酷刑不但施之於一般官吏和人民,就是功臣宿將也都不免,如涼國公藍玉便曾受了這刑,歐陽直《蜀亂》云:
初獻賊入蜀王府,見端禮門樓上奉一像,公侯品服,金裝,人皮質,頭與手足俱肉身。訊內監云:明初涼國公藍玉,蜀妃父也,為太祖疑忌,坐以謀反,剝其皮,傳示各省。自滇回蜀,王奏留之。
到了朱棣做了皇帝以後,就把他父親這殘酷手段全部接收過來。他的「靖難」之役,就剝了不少人的皮,像景清、胡閏就都是被剝的:
(景)清……乃起植立漫罵。抉其齒,且抉且罵,含血直噴御袍。乃命剝其皮,草櫝之,械繫長安門,碎磔其骨肉。(219)
至於死後剝皮的方法,據說是用「灰蠡水」浸脫的:
(胡)閏不屈,命力士以瓜落其齒,齒盡,罵聲不絕。文皇大怒,縊殺之,以灰蠡水浸脫其皮,剝之,實以草,懸武功坊。(220)
這種酷刑直到朱元璋七世孫厚照還在使用。《明史·刑法志二》云:
磔流賊趙璲於市,剝為魁者六人皮……尋以皮製鞍鐙,帝每騎乘之。
到魏忠賢擅政時,這酷刑又大量施用過。《明史·魏忠賢傳》云:
民間偶語,或觸忠賢,輒被禽僇,甚至剝皮刲舌,所殺不可勝數。
事實的例子,如復允彝《倖存錄》所載一事:
忠賢兇惡非常,國史當備載之。余見一術士徐姓者,言游都下,五人共飲於逆旅,忽一人倡言忠賢之惡,不久當敗。餘四人或默或駭,諷以慎言。此人大言:「忠賢雖橫,必不能將我剝皮,我何畏?」至夜半熟睡,忽有人排門入,以火照其面,即擒去。旋拘四人,併入內地,見所擒之人,手足咸釘門板上。忠賢語四人曰:「此人謂不能剝其皮,今姑試之。」即命取瀝青澆其遍體,用椎敲之,未幾,舉體皆脫,其皮殼儼若一人。四人駭欲死,忠賢每人賞五金壓驚,縱之出。
剷頭會,刷洗,鉤背,抽腸
朱元璋所用的酷刑,除了常用的剝皮而外,還有很多。據《大誥》所載:有族誅,有凌遲,有極刑,有梟令,有斬,有死罪,有墨面文身,挑筋去膝蓋,有剝指,有斷手,有刖足,有閹割為奴。有剁趾枷令,有常枷號令,有枷項游厲,有重刑,有免死罰廣西拿象,人口遷化外,有充軍,有全家抄沒,有戴罪還職,有戴罪充書吏三十餘種。這其中有些項目今天已不甚明白,如凌遲本極酷之刑,而《大誥》內凌遲之外又有極刑,這刑的殘酷程度如何,實在是無法想像了。
然而朱元璋殘酷之刑還不止此,如上節所說的剝皮,這裡就沒有列入,另外據明代野史所記還有所謂剷頭會、刷洗、鉤背、抽腸等刑,其殘酷慘厲簡直令人不忍聽聞。如祝允明《野記》所載的兩則故事:
高皇惡頑民竄逃緇流,聚犯者數十人,掘泥埋其頭,十五並列,特露其頂,用大斧削之,一削去數顆頭,謂之剷頭會。
國初重辟,凌遲處死外,有刷洗,裸置鐵床,沃以沸湯,以鐵刷刷去皮肉。
有梟令,以鉤鉤背懸之。有稱竿,縛置竿彼末,懸石稱之。有抽腸,亦掛架上,以鉤入谷道,鉤腸出,卻放彼端石,屍起腸出。
這些慘不忍聞的酷刑,怕也只有完全喪失人性的朱元璋才能想出了。
身受這些酷刑的人,正史野史上都有記載,如高啟被腰斬,就被截成八塊,(221)張士誠的臣僚黃敬太、蔡彥文、葉德新三人就被刳出肚腸,而且懸掛示眾,以致乾枯。(222)葉伯巨上書言事,觸犯了朱元璋,他竟要手射之。(223)通政使曾秉正罷官,貧不能歸,賣去四歲的女兒,朱元璋竟置之腐刑。還有一次,他竟打算將千餘人都置之腐刑:
洪武九年丙辰。營謹身殿,誤奏中等匠作為上等。上怒,命悉棄市,不許復奏。時工部尚書薛祥極諫,上乃命用腐刑。祥又奏曰:「若是則千人皆成廢人矣,莫若杖而復之。」始可其情。(224)
此外,犯了極其輕微的罪(有的簡直不成為罪名),也都要斷手卸腳:
洪武二十二年三月廿五日奏聖旨:「在京但有軍官軍人學唱的,割了舌頭。下棋打雙陸的,斷手。蹴圓的,卸腳。做買賣的,發邊遠充軍。府軍衛千戶虞讓男虞端,故違吹簫唱曲,將上唇連鼻尖割了。又龍江衛指揮伏顒與本衛小旗姚晏保蹴圓,卸了右腳,全家發赴雲南。」又二十五年九月十九日禮部榜文一款:「內使一剃搭頭,官民之家兒童留一搭頭者閹刑,全家發邊遠充軍。剃頭之人不分老幼罪同。」(225)
朱棣和朱元璋一樣的殘酷,《明史紀事本末》卷十八記載他用過的酷刑就很多,有的肢解:
刑部尚書暴昭被執,抗罵不屈。文皇大怒,先去其齒,次斷手足,罵聲猶不絕,至斷頸乃死。
有的「洗刷」:
僉都御史司中召見不屈,命以鐵帚掃其膚肉,至盡而死。
有的油煎:
文皇乃令舁大鑊至,投(鐵)鉉屍,頃刻成煤炭。(226)
而《明史》還載朱棣有一種「坎埋露首」的刑,奇怪的是被埋的人埋了七天竟沒有死:
陳諤……嘗言事忤旨,命坎瘞奉天門,露其首,七日不死。(227)
此外,還有許多極慘酷的刑法,如:
永樂十一年正月十一日,本司右韶舞鄧誠等於右順門裡口奏:有奸惡齊泰的姐並兩個外甥媳婦,又有黃子澄妹四個婦人,每一日一夜,二十條漢子守著,年小的都懷身孕,除夕生了個小龜子,又有個三歲的女兒。奉欽依,由他,「小的長到大,便是搖錢樹兒」(228)。
又如:
洪武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教坊司右韶舞安政等於奉天門題奏:有毛大芳妻張氏年六十歲。病故。奉旨:「著錦衣衛分付上元縣抬去門外著狗吃了。欽此。」(229)
又如:
禮部引犯人程亨等男婦五名,為奸惡事。奉欽依,「是,這張昺的親是鐵,錦衣衛拿去著火燒」。(230)
還有腐刑,朱棣的特務頭子紀綱也曾大量使用過。《明史·紀綱傳》卷三○七稱其曾「腐良家子數百人充左右」。
朱元璋、朱棣的這些殘酷刑法,多半被他的子孫承襲下來,如腐刑:
宣帝時尚用腐刑,即士人往往罹之。正統初年,靖遠伯王驥征麓川,擅閹幼童,見之彈章,上貸不問。至天順二年七月,命宮鹽徒四十四名,則似乎淫刑。(231)
又如自己用箭射人,朱瞻基也曾做過:
宣德間有刑部主事郭循者,以開拓西內皇城,大興土木,極諫不可。上命以氈裹至大內,問之不屈。乃射傷其顱,血流被面。下錦衣獄。至正統改元,遇恩宥復職。(232)
又如斷手足之刑,朱祁鎮便曾施之于于謙:
天順元年正月,英宗復辟。刑官奏于謙等罪惡情由,越二日得旨云:「于謙、王文、舒良、王誠、張永、王勤,本當凌遲處死,從輕決了,去其手足罷。」……今史抹卻謙等去手足不書者,慮為先帝新政累故削之耶?(233)
到魏忠賢時廠衛刑法更是慘酷,以其多半在詔獄中行之,便放在下節敘述。
殘忍的獸性
貓兒捉到老鼠,並不是一下就給它咬死的。一把抓來,先將它嚇昏過去。然後再將它播弄醒來,然後再將它嚇昏,這樣一而再,再而三,最後才將它一口咬死。這種殘忍的獸性,朱元璋也完全具備。他殺人也是並不一下就給殺死的,他先使被殺者嘗遍了死的恐怖和痛苦,他卻從一旁欣賞,似乎當作一種娛樂,最後才一刀砍下頭來。
《大誥》中記有「醫賣毒藥」一事,就十足表觀出朱元璋這種狠毒的獸性,茲將原委摘錄如下:
醫人王允堅賣藥為生。錦衣衛監者廚子王宗,自知罪不可逃,慮恐刃加於項,令家人買毒,王允堅即時賣與……拿至,令賣藥人王允堅吞服,本人持藥在手,顏色為之變,其態憂驚,猶豫未吞,督之乃服。既服之後,隨謂之曰:「此藥以何料成?」曰:「砒霜巴豆,飯粘為丸,硃砂為衣。」曰:「服後何時入喪?」曰:「半晝。」語既,允堅墮淚。朕謂曰:「爾所以淒涼者,畏死如此乎?眷戀妻子如此乎?」曰:「一子見軍,一子在外,故悲焉。」……隨問允堅:「此毒還可解乎?」曰:「可。」「何物也?」曰:「涼水,生豆汁,熟豆清,可愈。」朕謂曰:「此解不速,余何速解?」曰:「糞清插涼水。」……於是遣人取涼水半碗,糞清一雞子,許候至毒作,方與之解。少頃,允堅身不自寧,手搔上下,摩腹四顧,眼神張皇。朕謂曰:「毒何爾患?」對曰:「五臟不寧,心熱氣升。」謂曰:「此毒身死,傷何經絡?」允堅對曰:「五臟先壞,命絕矣,身墨黑。」謂曰:「幾時可解,何時不解?」曰:「三時不解。」朕見毒興,令人與之解。本人痛利數番,其毒潔然,人復如初。明日,梟令以正其罪。
朱元璋這種滅絕人性的暴行,並不僅是用來對付老百姓,朝廷官員也是照樣。如《明史·王朴傳》卷一三九所載:
(王朴)旋起御史……一日,遇事爭之強。帝怒,命戮之。及市,召還,諭之曰:「汝其得乎?」朴對曰:「陛下不以臣為不肖,擢官御史,奈何摧辱至此?使臣無罪,安得戮之?有罪,又安用生之?臣今日願速死耳。」帝大怒,趣命行刑……竟戮死。
朱元璋這種殘忍行為,漸漸地形成一種心理變態,這變態到晚年似乎更厲害,他有幾次竟要殺自己的兒子朱標。據說朱標曾有一次諫朱元璋「誅夷過濫」,他竟「移所坐榻射之」。又一次有一個貴妃死了,他要朱標「服齊衰杖期」,朱標不肯,他竟「以劍擊之」。他又覺得朱標「性仁柔不振」(實在是他太殘酷了!),有一天他就令人裝一大車死屍骨頭從朱標面前走過。朱標看了非常難受,他卻從一旁得意地鼓掌叫道:「善哉,善哉!」(234)
到後來,他竟疑神疑鬼起來。如:
洪武十三年五月四日,雷震謹先殿,上親見霹靂火光自空中下。乃再拜曰:「陛下赦臣,臣赦天下。」蓋帝時刑戮過厲故云,或雲雷火繞宮中追帝。(235)又如:
上逕行國學,見懸屍連比,屍手足動,以為尚活,語之曰:「汝欲放,吾行放矣。」既還,未幾晏駕。(236)
什麼「親見霹靂火光自空中下」,什麼「屍手足動」,恐怕都是他自己的精神作用,事實上是不會有的。
以上所述雖然有些是野史所記,但從朱元璋的性格殘忍這一點來看,這些行為都是十分可能的,即或就是傳說,這傳說也必有所依據。
朱棣也是如此,如「靖難」之役,他將大理寺丞劉端的鼻子割下,卻笑著問道:「作如此面目,還成人否?」最後,還是捶殺之。又割下兵部尚書鐵鉉的耳鼻和肉,燒熱塞其口中,叫他吃下,還問:「甘否?」禮部尚書陳迪和他的兒子鳳山等六人,將殺之前,卻令割下鳳山等鼻舌叫陳迪吃下。(237)其滅絕人性的程度,並不下於朱元璋。
枷和立枷
枷,這種刑法,在專制時代原是很普通的。但在明代,枷的重量及方法都有些特別,所以也成了一種酷刑。如朱祁鎮時王振枷國子祭酒李時勉,其枷竟重達一百斤。王錡《寓圃雜記》卷上云:
正統間李時勉先生為國子祭酒。中官王振生辰,朝臣皆往賀,先生獨不往。銜之,坐以砍文廟前古木為不敬,置百斤枷,命枷先生與司業趙琬、掌饌金鑒。中一枷特重,為先生設也。金掌饌曰:「鑒年壯,當荷此。」先生曰:「老夫筋骨甚堅。」即以自荷。
時正盛暑,枷三日不解,於是激動了公憤,「監生李貴等千餘人詣闕乞貸。有石大用者,上章願以身代。諸生圍集朝門,呼聲徹殿廷」(238)。這一來王振可有些恐慌了,恰好祁鎮的母親也知道了這事,便叫祁鎮釋放了李時勉。
到劉瑾時更創大枷,「重至百五十斤,不數日輒死」(239)。被枷的人也特別多。如:
給事中安奎,御史張彧,因查盤錢糧還,瑾索賂不足,以為參官不當,輒發怒,用百五十斤枷於東西公生門。時暑雨晝夜不輟,莫敢稍移。都御史劉孟到任延遲,亦逮至京,枷於吏部門外。御史王時中枷於三法司牌樓下,遠近聚觀垂淚。文臣垂首喪氣,莫敢近覷。(240)
此外被枷的還有給事中吉時,郎中劉繹、張瑋,尚寶卿顧浚,副使姚祥,參議吳廷舉,而吳獻臣以劾劉瑾竟「枷號午門前一月」(241),其餘枷死者無數。(242)
至於一般平民被枷死的就更多了。如:
孝陵太監王琇奏攬納戶數人,專一包納銀……瑾遂枷其攬納戶於戶部門外,命銼其枷,不得屈伸,皆即日死。(243)
戴普通枷的人,起坐跪臥大概還可以隨意,至於立枷則是帶著站在那裡,連坐跪都不允許。這枷創始於朱翊鈞,重者竟至三百斤。
廠衛承馮保餘威,濫受民訟;撫按訪察犴猾,多累無辜;有司斷獄,往往罪外加罰;帝好用立枷,重三百餘斤,犯者立死。(244)
帶這枷的人,幾日後必死。
本朝枷號,始漸濫行……然亦未聞有立枷之說也。近來廠衛多用重枷,以施御囚,其頭號者,至重三百斤,為期至二月,已百無一全。而最毒則為立枷,荷此者不旬日必絕。偶有稍延者,命矬低三數寸,則頃刻殞矣。以余所見聞,蓋不勝數,大抵皆因罪輕情重,設為此法以斃之。或得罪禁廷,萬無可活之理。惟壬辰年之樂新爐以及諸龍光,則實出聖意,命東廠速以死上聞,蓋痛恨游棍之流謗也。(245)
假使沒有到期死去,還不准埋:
凡枷未滿期而死,守者掊土掩之,俟期滿以請,始奏聞以埋。若值炎暑,則所存僅空骸耳。故談者謂酷於大辟雲。(246)
假如想苟延殘喘,據說也有辦法,但這辦法也就慘得很:
曾聞京師人云,倘非廠衛注意,及有仇家者,夜間竊雇乞丐,背承其尻,稍息足力。每日啖一生貓,亦可偷生,未知果否。(247)
到魏忠賢主持東廠時,這立枷便成了家常便飯:
忠賢領東廠,好用立枷,有重三百斤者,不數日即死,先後死者六七十人。(248)
當時許譽卿也曾奏云:
廠衛一奉打問之旨,五毒備施。邇復用立枷法,士民搞項斃者不知凡幾。(249)
朱由檢即位後,曾說這刑太慘,但是否廢除,卻不知道。《明史·刑法志三》云:
莊烈帝問左右:「立枷何為?」王體乾對曰:「以罪巨奸大憝耳。」帝愀然曰:「雖如此,終可憫。」忠賢為頸縮。
一般刑具
明代特務們除了使用以上這些特別酷刑而外,還有一般刑具。如錦衣衛鎮撫司的刑具便有十八套,其中最常用的有五種:
一械,堅木為之,長尺五寸,闊四寸許,中鑿兩孔著臂上,雖受刑時亦不脫。入獄則否。凡殺中,惟械手則甚便。故周公(朝瑞)之死,郭賊誘之上堂,上堂理應著此物也。
一鐐,鐵為之,即鋃鐺也。長五六尺,盤左足上,以右足受刑,不使動也(按:此句《詔獄慘言》作「不便故也」)。
一棍,削楊榆條為之,長五尺,曲如匕,執手處大如人小指,著肉處徑可八九分。每用棍,以繩急束其腰,二人踏繩之兩端,使不得轉側。又用繩系兩足,一人牽繩背立,使不得伸縮。
一拶,用楊木為之,長尺余,徑四五分。每用拶,兩人扶受拶者起跪,以索力束其兩端,隨以棍左右敲之,使拶上下則加痛。
一夾棍,楊木為之,二根長三尺余,去地五寸許,貫以鐵條,每根中間,各幫拶三付,凡夾人則直豎其棍,一人扶之,安足其中,上急束以繩,仍用棍一具支足之左,使不得動。又用大槓一根,長六七尺,圍四寸以上,從右畔猛力敲足脛。(250)
這些刑具,據說以拶為最厲害,無法假借。
諸刑俱可應故事,惟拶指則毫難假借。蓋緊拶則肉雖去而骨不傷,稍寬則十指俱折矣。(251)
還有一種叫作「晝夜用刑」:
嘉靖四十五年,戶部主事海瑞上疏規切上過,已下錦衣拷問,刑部擬絞,其疏留中久不下。戶部司務何以尚者,疏請寬宥之,上大怒,杖之百,下錦衣鎮撫司獄,命晝夜用刑。初意用刑不問晝夜,不浹日必死矣……心嘗疑之,以問前輩仕人,雲此刑以木籠四面攢釘內向,令囚處其中,少一轉側,釘入其膚,囚之膺此刑者,十二時中但危坐如偶人。(252)還有一種叫作「琵琶」,《明書》卷七十三:
其最酷者曰琵琶,每上百骨盡脫,汗下如雨,死而復生,如是者二三次,荼酷之下,何獄不成!
另外,據《明史·刑法志二》載當時酷吏所用之刑有「挺棍、夾棍、腦箍、烙鐵及一封書,鼠彈箏、攔馬棍、燕兒飛,或灌鼻、釘指,用徑寸懶杆、不去棱節竹片,或鞭脊背、兩踝致傷」等等,這些大概都在十八套之內的。
至於鎮撫司一般用杖的輕重,則看特務頭子所下的手諭而定:
凡廠為所廉謀反弒逆及強盜等重辟,始下錦衣之鎮撫司拷問。尋常只雲「打著問」,重者加「好生」二字。其最重大者則雲「好生著實打著問」,必用刑一套。凡為具十八種,無不試之。(253)
但這在明代也有前後期的不同,朱國楨《涌潼小品》卷十二云:
成弘間下詔獄,惟叛逆妖言強盜好生打著問,喇虎殺人打著問,其餘常犯送錦衣鎮撫司問,轉法司擬罪。中間情重始有來說之旨。正德以後,一概打問,無復低昂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