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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廠衛與司禮監之互相倚結

2024-10-11 12:10:20 作者: 丁易

  廠衛一向是並稱的,雖然系統不同,但職務卻並沒有什麼差別。如若一定要區分的話,那麼可以這樣說:錦衣衛是偵察一切官民的,而東西廠則是偵察一切官民和錦衣衛的,至於劉瑾所設的內行廠,則廠衛又均在其伺察之中。但這只是大體的區別,有時也不盡然,要看皇帝的信任程度如何而定。皇帝信任廠,那麼廠權就要超過衛;皇帝信任衛,那麼衛權就要超過廠;如果皇帝信任廠衛程度相等,那麼廠衛就勢均力敵、不相上下。

  無論廠衛權力消長如何,但二者同是特務機關,同由一個人(皇帝自己或是司禮太監)領導指揮,雖然偶或也互相內鬥,一般說來,彼此還是勾結得很密切,相依相輔,狼狽為奸。《明史·刑法志三》有一節就說到廠衛相結及其消長的情形:

  然廠衛未有不相結者,獄情輕重,廠能得於內。而外廷有扦格者,衛則東西兩司房訪緝之,北司拷問之,鍛鍊周納,始送法司。即東廠所獲,亦必移鎮撫再鞫,而後刑部得擬其罪。故廠勢強,則衛附之,廠勢稍弱,則衛反氣凌其上。陸炳緝司禮監李彬,東廠馬廣陰事,皆至死,以炳得內閣(嚴)嵩意。及後中官愈重,閣勢日輕,閣臣反比廠為之下,而衛使無不競趨廠門,甘為役隸矣。

  這段話末幾句是廠衛消長的關鍵,宦官權重,廠權也重,廠與宦官是分不開的。而在明代,自朱棣以後,宦官之權始終不曾怎樣低落過,像前面所引陸炳偵緝司禮監李彬、東廠馬廣的事,在明代是絕無僅有的事,所以就整個看來,錦衣衛都是跟在東廠後面走的。查慎行《人海記》卷下說得好:

  二百年閣與衛皆廠之私人,衛附廠以尊,而閣又附衛以重。

  

  在這裡,就必須提到特務的最高指揮機關司禮監了。如前所述,東廠在明代後半期是規定必須「專用司禮秉筆第二人或第三人為之」,這就是說司禮監和東廠是一體的,監既能得之於內,廠又能得之於外,集行政、立法、司法三權於一,勢力之大,實是莫與倫比了。

  監與廠既二位一體,握有這樣最高的實權,那麼對於一個不是由宦官主持的特務機關錦衣衛,他們自然也要抓在手中,進一步造成三位一體。於是,他們便派自己的族戚私人來充任衛使。如朱厚照初年,錦衣衛使高得林便是司禮太監高鳳的侄子。《明史·葛浩傳》稱:

  正德元年,帝允司禮中官高鳳請,令其從子得林掌錦衣衛事。(御史葛)浩爭之,言:「先帝詔錦衣官悉由兵部推舉,陛下亦悉罷傳奉乞官。今得林由傳奉,不關兵部,廢先帝命,壞銓舉法,虛陛下詔,一舉三失,由風致之。乞治鳳罪,而罷得林。」御史潘鏜亦言:「鳳、得林操中外大柄,中人效尤,弊將安底。」帝不聽。

  後來司禮太監劉瑾得勢,東廠提督邱聚,西廠提督谷大用,錦衣衛使石文義,都是他的私人。魏忠賢自理廠事,就派田爾耕任衛使,都是極明顯的例子。

  司禮監、東廠、錦衣衛三者既成一體,監與廠不可分,已如上述,而廠與衛不可分,實證就更多。比如上面說的,在衛的方面,高級人員如衛使多半是宦官私人;而在廠的方面,底下所有的番役,都是從衛里挑選來的(詳見上)。因為關係如此密切,所以有些任務就是由廠衛共同執行,如「糾儀」就是。

  明制,凡是朝會的時候,廠衛率領所屬及校尉五百名,列侍奉天門下糾儀。如果有人失儀,就立刻褫脫衣冠,抓下鎮撫司獄,痛打一頓,再送回來。嘉靖中詹事霍韜曾為此事上疏極諫,說得極為沉痛:

  昔漢光武尚名節,宋太祖刑法不加衣冠,其後忠義之徒爭死效節。夫士大夫有罪下刑曹,辱矣。有重罪,廢之、誅之可也;乃使官校眾執之,脫冠裳,就桎梏,朝列清班,暮幽犴獄,剛心壯氣,銷折殆盡。及覆案非罪,即冠帶立朝班,武夫悍卒指目之曰:「某,吾辱之。某,吾系執之。」小人無所忌憚,君子遂致易行。此豪傑所以興山林之思,而變故罕仗節之士也。願自今東廠勿與朝儀,錦衣衛勿典刑獄。士大夫罪謫廢誅,勿加笞杖鎖梏,以養廉恥,振人心,勵士節。(82)

  這裡還要指出的,在廷杖的時候,是由錦衣衛行杖,司禮監監刑,這又是監衛共同執行一個任務了。

  總括起來,我們可以做一個結論:明代帝王自身就是特務頭子,司禮監是這特務頭子的參謀本部,東西廠和它二位一體,派出去的特務宦官也和它一個鼻孔出氣,錦衣衛又和東西廠分不開,而司禮太監又是全國政治最高指揮者的「真宰相」,所以明代政治就是這麼徹頭徹尾地特務化了。

  (1) 沈德符:《萬曆野獲編補遺》卷一,[內官定製]。

  (2) 見《明史·職官志三》,卷七十四。

  (3) 徐復祚:《花當閣叢談》卷一。

  (4) 劉若愚:《酌中志》卷十六,《內府衙門職掌》。

  (5) 《明史·劉健傳》卷一八一。

  (6) 《明史·李東陽傳》卷一八一。

  (7) 錢謙益:《牧齋初學集》卷四十七下,《大學士孫公行狀》。

  (8) 錢謙益:《牧齋初學集》卷四十七下,《大學士孫公行狀》。

  (9) 錢謙益:《牧齋初學集》卷四十七下,《大學士孫公行狀》。

  (10) 《明史·職官志三》卷七十四。

  (11) 《萬曆野獲編補遺》卷一,[內官定製]。

  (12) 《明通鑑》卷四十二。

  (13) 李遜之《三朝野記》卷二。文秉《先撥志始》卷上、孫之

  (14) 趙翼:《廿二史劄記》卷三十五,《明代宦官》。

  (15) 《明史·職官志三》卷七十四。

  (16) 《明史·刑法志三》卷九十五。

  (17) 《萬曆野獲編補遺》卷一,[內官定製]。

  (18) 徐復祚:《花當閣叢談》卷一。

  (19) 《明史·刑法志三》卷九十五。

  (20) 《萬曆野獲編》卷六,[內臣兼掌印廠]。

  (21) 《酌中志》卷十六。

  (22) 《酌中志》卷十六。

  (23) 《酌中志》卷十六。

  (24) 《明史·職官志三》卷七十六。

  (25) 《明史·職官志三》卷七十六。

  (26) 《酌中志》卷十六。

  (27) 《萬曆野獲編補遺》卷一,[內官定製]。

  (28) 《萬曆野獲編補遺》卷一,[內官定製]。

  (29) 《萬曆野獲編補遺》卷一,[內官定製]。

  (30) 《明史·韓邦奇傳》卷二○一。

  (31) 《明史·彭韶傳》卷一八三。

  (32) 《明通鑑》卷四十。

  (33) 《明史·劉健傳》卷一八一。

  (34) 王譽昌:《崇禎宮詞》。

  (35) 余金:《熙朝新語》卷四。

  (36) 《弇山堂別集·中官考十》卷九十九。

  (37) 《明史·曾鑒傳》卷一八五。

  (38) 《弇山堂別集·中官考十》卷九十九。

  (39) 《弇山堂別集·中官考十》卷九十九。

  (40) 《明史·李俊傳》卷一八○。

  (41) 《明史·聊讓傳》卷一六四。

  (42) 《酌中志》卷十六。

  (43) 參見《明史·刑法志三》卷九十五;《酌中志》卷十六。

  (44) 朱琰:《明人詩鈔》正集,卷十二。

  (45) 《明史·刑法志三》卷九十五。

  (46) 參見《酌中志》卷十六。

  (47) 參見《明史·刑法志三》;《酌中志》卷十六。

  (48) 《明史·刑法志三》卷九十五。

  (49) 《明史·刑法志三》卷九十五。

  (50) 《明史·刑法志三》卷九十五。

  (51) 參見《明史·刑法志三》;《酌中志》卷十六。

  (52) 《酌中志》卷十六,「扁」通「匾」。

  (53) 《明史·商輅傳》卷一七六。

  (54) 傅維鱗:《明書·宦官傳·汪直》卷一五八。

  (55) 《明史·刑法志三》卷九十五。

  (56) 參見《明史·汪直傳》卷三○四;《刑法志三》卷九十五。

  (57) 《明史·谷大用傳》卷三○四。

  (58) 《明史·刑法志三》卷九十五。

  (59) 《明史·職官志五》卷七十六。

  (60) 參見《明史·兵志一》卷八十九;《明史·職官志五》。

  (61) 《明通鑑》卷七。

  (62) 王世貞:《錦衣志》。

  (63) 佚名:《諛聞續筆》卷四。

  (64) 《明史·刑法志三》卷九十五。

  (65) 《明書·刑法志》卷七十三。

  (66) 《明史·胡獻傳》卷一八○。

  (67) 《明史·孫磐傳》卷一八九。

  (68) 《余冬序錄》卷五。

  (69) 《明史·刑法志二》卷九十四。

  (70) 周璽:《垂光集》卷一,《論治化疏》。

  (71) 楊士聰:《玉堂薈記》卷下。

  (72) 《明書·宦官汪直》卷一五八。

  (73) 《瞿忠宣公集》卷一,《陳政事急著疏》。

  (74) 《明書·刑法志》卷七十三。

  (75) 《明史·劉濟傳》卷一九二。

  (76) 《明史·刑法志三》卷九十五。

  (77) 《續文獻通考·刑考二》卷一三六。

  (78) 《續文獻通考·刑考二》卷一三六。

  (79) 艾穆:《艾熙亭先生文集》四,《恩譴記》。

  (80) 《明史·刑法志三》。

  (81) 朱彝尊:《靜志居詩話》卷二十二。

  (82) 《明史·刑法志三》卷九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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