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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宮尊德和西鄉隆盛

2024-10-11 10:14:13 作者: 澀澤榮一

  為了國家的興隆而講求興國安民法,總比關心相馬藩興國安民法的存廢更重要吧,當務之急的應屬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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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澀澤榮一

  明治五年(1872),在井上侯爵的總指揮之下,我和陸奧宗光①、芳川顯正②決定為了募集公債到英國推銷。明治四年(1871),吉田清成③也埋首進行財政改革。有一天傍晚,西鄉公突然駕臨我當時在神川猿樂町的茅屋。此時的西鄉先生已貴為參議,是地位十分高的官吏,卻來拜訪我這個不過是大藏大丞④的小官,這是一般平凡的人絕對做不到的事情,我在受寵若驚之餘,誠惶誠恐地接待了他。原來他是為了相馬藩的興國安民法一事而來的。

  興國安民法是二宮尊德受聘於相馬藩時制定的一套財政產業政策,據稱這個奠定了相馬藩繁榮基礎的根本政策,遍及財政、產業等各方面。以井上侯為首的我們這一批人,在企劃財政改革時,就曾有人提議要廢止二宮尊德師所遺留下來的興國安民法。

  由於這是關係到相馬藩消長及興衰的一件大事,該藩的人得知這一消息後,派遣富田久郎、志賀直道兩人專程上京謁見西鄉參議,請求無論財政改革如何進行,都不能廢除該藩的興國安民法。西鄉公雖然接受了他們的請求,但在和大久保先生和大限先生談論後,都認為不可接受。他想找井上侯爵也說一下,但眾所皆知他有癖性,跟他談肯定有困難,說不定一開口就被拒之門外。西鄉公為此煩躁不堪,想來想去,想到要是能說服我,或許可以阻擋廢止。他十分看重對富田、志賀兩氏所做的承諾,因此不惜來我這微不足道的小官的寒舍拜訪。

  西鄉公向我說明了如此這般情況後,認為將好不容易才建立的良法就這樣廢除了,實在可惜,希望我想辦法讓它延續下去,好為相馬藩盡力。於是,我問西鄉公:「那麼,您了解二宮的興國安民法的內容嗎?」西鄉公回答說他全然不知。我心想:「既然完全不知,還要讓它繼續存在,真是莫名其妙。」所以我打算加以說明。因為當時,我對有關興國安民法的情況已完全調查研究清楚了,所以我可以詳細地陳述。

  詳細說明如下:

  二宮先生受聘於相馬藩,首先就對該藩過去一百八十年間的歲入作了詳細的統計。將一百八十年以六十年為一階段,分做天、地、人三單位,以其中的第六十年的平均歲收當作該藩歷年的歲收,且進一步將一百八十年二等分,以九十年為一階段分乾坤,採取收入較少的坤單位,將這九十年的平均歲收入額作為標準以決定該藩的年支出額,來支付同藩的一切藩費。如果該年的歲收有幸在坤位的平均歲收預算以上,就是增收,若該年有剩餘額,就用以開墾荒地,將開墾所獲的新土地交給墾荒者本人。這就是相馬藩所謂的興國安民法。

  西鄉公聽我詳細說明了二宮先生的興國安民法以後說:「聽你這麼說,這部法不正符合量入為出的財政原則,不廢除不也很好嗎?」想到此時正是我發表平日對財政所持有看法的好機會,於是毫不客氣地回答說:「正如貴公所稱讚,不宜廢除二宮先生所遺留的興國安民法,該法如能繼續施行下去,相馬藩不但能夠奠定基礎,而且今後將會更加繁榮昌盛。

  「但是,為了國家的興隆而講求興國安民法,總比關心相馬藩興國安民法的存廢更重要吧,當務之急的應屬前者。貴公參議的意思是國家全體的法律不重要,任憑其無制度地發展也沒關係,而相馬一藩的興國安民法較重要,希望不要廢除。這難道不是相互牴觸的想法嗎?雙肩擔負國家興衰,身負佐理國政大任的貴參議既肯為相馬一藩的興國安民法說情,可對關係國家全體的興國安民法要如何籌劃卻沒有考慮,實在是太本末倒置了。」我反覆陳言,西鄉公聽了以後,沒說出一句,默默地離開寒舍回去了。

  總之,在明治初年的這段經歷,不管人們知不知道,可在維新的豪傑之中,像西鄉公那樣毫不虛飾的人,實在是令人敬佩。

  ①陸奧宗光(1843—1897):日本明治時期的外交官、政治家。

  ②芳川顯正(1841—1920):日本明治時期政府高級官員,曾任司法、內務等大臣。

  ③吉田清成(1841—1891):日本明治初期的外交官。

  ④大丞:按明治二年(1869年)制定的官制,是政府各部和行政官廳直接管轄的院校所設置的官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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