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王莽的改革

2024-10-11 10:03:53 作者: 吳晗,孟森,呂思勉,張蔭麟,岑仲勉

  王莽即位後,除了改正朔、易服色等外,還要改變全國的經濟機構。他自從少年得志以來,可謂從心所欲,想做之事無不成為事實。現在他要依照先聖的啟示、理性的喚召,為大眾的福利和社會的正義,去推行一種新的經濟制度,難道還會遇到不可克服的阻礙嗎?孟子所提倡而認為曾經存在過的「井田」制度,時常閃爍於西漢通儒的心中,不過董仲舒和師丹都認為「井田」制「難猝行」,不得已而思其次,才提出了「限民名田」的辦法。王莽在勝利和樂觀、信古和自信之餘,便完全看不見董仲舒和師丹所看見的困難了。他不但要實行「井田」制度,並且要同時改革奴隸的制度。始建國元年(公元9年)王莽下詔道:

  古者設廬井八家,一夫一婦田百畝,什一而稅,則國給民富而頌聲作。此唐虞之道,三代所遵行也。秦為無道,……壞聖制,廢井田,是以兼併起,貪鄙生,強者規田以千數,弱者曾無立錐之居。又置奴婢之市,與牛馬同欄,制於民臣,專斷其命(謂吏民得擅殺奴婢)。奸虐之人,因緣為利,至略賣人妻子。逆天心,悖人倫,謬於「天地之性人為貴」(語出《孝經》)之義。……漢氏減輕田租,三十而稅一,常有更賦,疲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稅一,實什稅五也。父子夫婦,終年耕耘,所得不足以自存。故富者犬馬余菽粟,驕而為邪;貧者不饜糟糠,窮而為奸。俱陷於辜,刑用不措。……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屬,皆不得買賣。其男口不盈八而田過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鄰里鄉黨。故無田,今當受田者如制度。致有非井田聖制,無法惑眾者,投諸四裔,以御魑魅,如皇始祖考虞帝故事。

  這道詔書亦宜與董仲舒請限民名田及廢除奴婢的奏章對讀。這道詔書所提出的改革,分析如下:

  (一)田地國有,私人不得買賣(非耕種的土地,似不在此限)。

  (二)男丁八口以下之家占田不得過一井,即九百畝。關於男丁八口以上之家無明文,似當以「八丁一井」的標準類推,有爵位食賞田的當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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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占田過限的人,分余田與宗族鄉鄰。

  (四)無田的人,政府與田;所謂「如制度」,似是依「一夫一婦田百畝」的辦法。有田不足此數的亦當由政府補足。

  (五)現有的奴婢,不得買賣(但沒有解放)。買賣自由人為奴婢,雖沒有提及,當亦在禁止之列。現有的奴婢的子孫是否仍聽其承襲為奴婢,亦沒有明文。若是,則是王莽要用漸進的方法廢奴;若否,則他並不是要完全廢奴。

  這道詔令實際上曾被施行到什麼程度,不可確考,據說「坐買賣田宅奴婢,……自諸侯卿大夫至於庶民,抵罪者不可勝數」。可惜這幾句話太籠統了。這道詔令的推行必當碰到的困難和阻礙是怎樣,歷史上亦沒有記載,但是到了始建國四年,有一位中郎將區博進諫道:

  井田雖聖王法,其廢久矣。……今欲違民心,追復千載絕跡,雖堯舜復起,而無百年之漸,弗能行也。天下初定,萬民新附,誠未可施行。

  王莽聽了他的話,便下詔:

  諸名食王田,皆得賣之,勿拘以法。犯私買賣庶人者,且一切勿治。

  這裡只涉及上列的第一項及第五項的一部分,其餘各節不知是否亦連帶撤銷。但我們要注意,他的解禁並不是否認始建國元年的詔令在四年間所造成的事實。

  除了關於土地和奴婢的新法外,王莽在民生及財政上還有六種重要的興革:

  (一)國營專利事業的推廣。武帝時國家已實行鹽鐵和酒的專賣,其後酒的專賣廢於昭帝時,鹽鐵的專賣則在宣帝時廢而旋復。王莽除恢復酒的專賣外,更推廣國家獨占的範圍及於銅冶和名山大澤的資源的開採,同時厲禁人民私自鑄錢。

  關於這一項立法的用意,王莽曾有詔說道:

  夫鹽,食餚之將(將帥);酒,百藥之長,嘉會之好;鐵,田農之本;名山大澤,饒衍之藏,五均賒貸,百姓所取平,仰以給贍;錢布銅冶,通行有無,備民用也。此六者非編戶齊民所能家作,必仰於市,雖貴數倍,不得不買,豪民富賈,即要(要挾)貧弱。先聖知其然也,故斡(謂由國家經營)之。

  (二)國家放款的創始。人民因祭祀或喪事所需,得向政府借款,不取利息;還款期限,祭祀十日,喪事三月。人民因經營生業,得向政府借款,每年納息不過純淨贏利的十分之一。

  (三)國營「平價」貿易的創始。五穀、布帛、絲綿等類日常需用之物遇滯銷時,由政府照本收買。政府在各地算出這類貨物每季的平均價格(各地不必同),若貨物的市價超過平均價,則政府照平均價出賣,若低過平均價,則聽人民自相買賣。這制度雖然與武帝所行的平準法有點相似,但用意則極不相同。後者目的在政府贏利,前者則在維持一定的物價水準,便利消費者而防止商人的囤積居奇。

  (四)荒棄土地稅的創始。不耕的田和城郭中不種植的空地皆有稅。

  (五)處理無業游民的新法。無業的人每丁每年須繳納布帛一匹,不能繳納的由縣官征服勞役,並供給其衣食。

  (六)所得稅的創始。對一切工商業(包括漁獵牧畜、巫醫卜祝、旅店經營以至婦女之養蠶、紡織和縫補)取純利十一分之一,叫作「貢」,政府收入的一貢即為放款與人民的本錢。貢稅與現代所得稅的異點在前者沒有累進的差別,亦沒有免徵的界限。

  以上的制度,除銅冶的專利公布於始建國元年外,其餘皆在始建國二年以後陸續公布,其被實際施行的程度和推選時所遇的困難和阻礙,歷史上亦均無記載。銅冶的專利弛於始建國五年,山澤的專利弛於地皇三年(公元22年),次年王莽便敗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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