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大明律》中的奴隸

2024-10-11 09:57:58 作者: 吳晗,孟森,呂思勉,張蔭麟,岑仲勉

  驅口這一名詞在明代似乎不大用了,奴隸的社會地位和生活情形卻並沒因為朝代之改變而有所不同。

  為了維持階級的尊嚴,庶民是不許蓄養奴隸的,《明律》四《戶律》一:

  庶民之家養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一奴婢從良。

  良賤絕對不許通婚,《明律》六《戶律》一:

  凡家長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杖八十。女家減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長知情者減二等,因而入籍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杖九十,各離異改正。

  姦淫的處刑也不問行為,只問所屬階級,《明律》二十五《刑律》八:

  凡奴及僱工人奸家長妻女者各斬。妾各減一等,強者亦斬。凡奴奸良人婦女者,加凡奸罪一等。良人奸他人婢者減一等,奴婢相奸者以凡奸論。

  毆罵殺傷也是一樣,《明律》二十《刑律》三:

  凡奴婢毆良人等加凡人一等,至篤疾者絞,死者斬。其良人毆傷他人奴婢者減凡人一等,若死及故殺者絞。若奴婢自相毆傷殺者,各依凡斗傷法,相侵財物者不用此律。

  

  凡奴婢毆家長者皆斬,殺者皆凌遲處死,過失殺者絞,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奴婢毆舊家長,家長毆舊奴婢者以凡人論。

  凡奴婢罵家長者絞。若僱工人罵家長者,杖八十,徒二年。

  大體說來,私人畜養的奴隸愈多,國家的人民就愈少,租稅力役的供給就會感覺到困難。以此政府雖然為代表官僚貴族地主的少數集團利益而存在,但是,這少數集團的過分發展將要動搖政府生存的基礎時,政府也會和這少數集團爭奪人口,發生內部的鬥爭。著例如洪武五年(1372)五月下詔解放過去因戰爭流亡,因而為人奴隸的大量奴隸。正統十二年(1447)雲南鶴慶軍民府因為所轄諸州土官,家僮莊戶,動計千百,不供租賦,放逸為非,要求依照品級,量免數丁,其餘悉數編入民籍,俾供徭役。政府議決的方案是四品以上免十六丁,五品六品免十二丁,七品以下遞減二丁,其餘盡數解放,歸入民籍。但是,實際上,這些法令是不會發生效力的,因為庶民不許畜養奴隸,而畜養奴隸的人正是支持政府的這少數官僚貴族地主集團,法令只是為庶民而設,刑不上大夫,這法令當然是落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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