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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人離婚的程序揭秘

2024-10-11 09:53:06 作者: 趙越

  隨著法律制度的健全,離婚協議書逐漸成為一種常見的法律公文。很多人以為離婚協議書是近代才出現的新生物,誰會想到在倡導一女不侍二夫的封建制度下居然也會有離婚協議書。實際上,在我國唐朝時就已經出現了「離婚協議書」。

  在敦煌出土的唐朝「離婚協議」的內容是:「凡為夫婦之因,前世三生結緣,始配今生之夫婦。若結緣不合,比是冤家,故來相對……既以二心不同,難歸一意,快會及諸親,各還本道。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嬋鬢,美婦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大意是:如果我們結合在一起是錯誤,不如痛快地分手,使彼此得以解脫,希望你舊貌換新顏,再攀高枝,這樣總勝過兩人看不順眼互相擠對。離婚之後,希望你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再找個好人家……

  從這份協議書中我們不難看出,其內容類似於我們今天的離婚協議,夫妻因感情不和離婚,於是請來雙親父母和親戚朋友,做此見證,好聚好散,最後,男方還不忘給妻子一些美好的祝願。

  唐朝的婚姻法《唐律戶婚》對離婚有三條規定:

  1.協議離婚。指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所謂「和離」, 「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

  2.仲裁離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強制離婚,即所謂「出妻」。

  3.強制離婚。夫妻凡發現有「義絕」和「違律結婚」者,必須強制離婚。從史實來看,提出離婚者也不只是夫方,妻方提出離婚的也不在少數。雖然在中國歷史的多數時期,女子一直是處於被壓迫地位,很多朝代婦女沒有離婚自由,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出妻」,女子卻只能忍受。但是這份唐朝的「放妻協議」卻告訴我們:並不是古代歷朝歷代女子的地位都是那麼低下的,這也凸顯了唐代婚姻制度的公平性。

  唐史研究專家孟憲實說:「古代曾有女子覺得丈夫沒有出息,鬧到公堂要求離婚,當官者訓斥該女子不應如此,但該女子仍然堅持離婚,最後當官者只得判離,可見在古代女子離婚並不如我們想像中困難。古代放妻書的存在,說明古代人比較重視感情在婚姻中的作用,在放妻書中多以感情不合為理由,有時還會出現『今後將孤燕單飛』等表達悲傷的句子。當然,如果真的悲傷就不會離婚了,這或許只是表面文章,所以說有時放妻書只是範文作用,在休妻的時候使用。」

  事實上,古代離婚的事情在各個朝代都有,只不過唐朝的婚姻制度給人感覺更自由一些,高層離婚就更容易實現了,比如太平公主就輕而易舉地離婚了。雖然不能確定協議書的具體年代,但它的存在卻證明唐末五代宋初時,男女在婚姻問題上是相對自由的。雖然家中掌事的人仍然是男性,但婦女地位也沒有我們想像的那樣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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