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2024-10-11 07:50:35
作者: 趙一
推己及人是一個基本的道德原則。孔子曾說過:「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基督教的《聖經》中,耶穌也曾兩次教導門徒以推己及人之道與別人交往:「所以,無論何事,你們願意他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他人,因為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在猶太教的經典《塔木德》中記載了一個故事,說一個非猶太人求名師希拉爾,請求他在這個人單腳獨立的短暫時間之內,把全摩西五經教導給他。希拉爾便說:「己所憎惡,勿施於人,其餘都是注釋。」日本學者木村泰賢指出在《增一阿含經》中,釋迦牟尼也教導一個「自通法」:「凡於自己不愛不快之法,於他亦為不愛不快之法,然則我緣何得以自己不愛不快之法,而緊縛他人哉!」
可以看出,同是一個推己及人的原則,卻有兩種不同的表達方式——正面的和反面的。儒家、猶太教、佛教強調反面的表達:「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基督教則強調正面的表達:「你們願意他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他人。」無論是怎樣的表達,都可以看出推己及人作為一種道德準則的重要性。
南懷瑾先生講到孟子和齊宣王關於聲色貨利的對話,認為兩人就像打太極拳一樣,表面風平浪靜,卻是綿里藏針、波濤暗涌,隱藏的鋒芒直指對手,最後孟子的建議是齊宣王好樂就與民共享,好色就讓人間的家庭幸福,好貨則藏富於民,要推己及人,正所謂:「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
每個人在社會上都不是孤立的,周圍有許多與自己共同學習、工作和生活的人,為使學習順利、事業成功、生活幸福,人們都願意建立良好的人際關係。而推己及人則是實現人際關係和睦、融洽的重要之道。要做到推己及人,首先要做到「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然後再進一步做到「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就是說,一個有仁德的人,自己想要站得住,同時也要幫助別人站得住,自己想要事事行得通,同時也要幫助別人事事行得通。真正做到己立、立人,己達、達人。
有一個「囚徒困境」的故事:話說有一天,一位富翁在家中被殺,財物被盜。警方後來抓到了兩個犯罪嫌疑人,並從他們的住處搜出被害人丟失的財物。但他們都矢口否認自己曾殺過人,並辯稱自己先發現富翁被殺,然後只是順手牽羊偷了點兒東西。於是,警方將兩人隔離審訊。檢察官分別對每個人說:「你們的偷盜罪已經成立,所以可以判你們1年刑期。但是,我可以和你做個交易。如果你單獨坦白殺人的罪行,我只判你3個月的監禁,但你的同夥要被判10年刑。如果你拒不坦白,而被同夥檢舉,那麼你就將被判10年刑,他只判3個月的監禁。但是,如果你們兩人都坦白殺人的罪行,那麼,你們都要被判5年。」顯然,最好的策略是雙方都抵賴,大家只判1年刑就可以了。但由於兩人處於隔離的情況下無法串供,這樣兩人都選擇了坦白的策略。因此分別被判刑5年。
為何會出現這種困境?其實他們正犯了「己所不欲」而施於人的毛病。他們都從利己的目的出發,寧願別人陷入災難的境地而不顧,從而損人不利己。
本來是自己不喜歡或對自己有害的東西,反而去強加給別人,其後果向來是反諸己身,即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佛祖釋迦牟尼一次宣揚佛法時,在路上遇見一個非常不喜歡他的人,這個人一直跟在他身後不停地誹謗他。而釋迦牟尼始終保持沉默,就這樣過了幾天,這個人還是不停地造謠中傷他。
一天,釋迦牟尼終於轉過身來,平和地問道:「一個人送禮物給另一個人,如果受禮者沒有接受,那麼,這件禮物屬於誰呢?」那個人覺得這個問題很奇怪,但他仍然如實地回答:「屬於送禮者。」只見釋迦牟尼點了點頭說道:「請帶著屬於你自己的東西回去吧!」
推己及人,就是用自己的心思去推測別人的心思,設身處地為別人著想,就是將心比心。
南宋詩人楊萬里的妻子在古稀之年,每到天寒時,天不亮就早早起來,然後徑直走進廚房,熟練地生火、燒水、煮粥。滿滿的一大鍋粥要熬上很長時間,楊夫人每次都耐心地等著。清甜的粥香順著熱氣漸漸充滿了廚房,飄到院子裡。
院子的另一邊,僕人們伴著這熟悉的香氣陸陸續續地起床,洗漱完畢後,來到廚房,並接過楊夫人盛起的滿滿一大碗熱粥喝了起來。
楊夫人的兒子楊東山看到母親忙碌的身影,甚是心疼。一次,他勸母親說:「天氣這麼冷,您又何苦這麼操勞呢?」楊夫人語重心長地說:「他們雖是僕人,也是各自父母所牽掛的子女。現在天氣這麼冷,他們還要給我們家裡做活。讓他們喝些熱粥,心中有些熱氣,這樣干起活來才不會傷身體。」
慈悲為懷的人,總是會設身處地去體會別人的切身感受,為別人著想。
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和發展,人們的交往越來越密切,人際關係也越來越複雜。培養推己及人的美德,搞好人際關係顯得尤為重要。我們要以愛己之心來對待周圍的人,無論做什麼事,都要以自己的感受去體會別人的感受,以自己的處境去想像別人的處境,站在對方的立場上,將心比心,把別人當作自己來對待,設身處地為別人著想。
當然,並不是所有的事都要己所欲而施於人,推己及人要有道,畢竟並不是所有於己有益的東西也同樣適用於他人,也並不是所有對他人有益的東西,別人都能接受。在他們不想接受時,絕不能以「這是為他們好」為由,強迫其接受,因為每個人都有自由選擇的權利,如果侵犯這一權利,不是也掉進「己所不欲,強施於人」的陷阱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