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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現場取證與其他取證

2024-10-11 03:32:20 作者: 諸葛明

  完成了一系列的案發現場的調查取證後,案件就開始轉入到如何偵破此案,抓獲犯罪嫌疑人了。在這一過程中還是需要探案人員進行細心偵查、耐心取證的。

  一、縱火案的偵查途徑。

  首先,從調查因果關係入手,摸清作案人的作案動機,尋找犯罪嫌疑人。作案人的犯罪動機不同,目標當然也就不同。查清楚作案人與受害人之間的關係,可以推斷作案動機,以此為突破口鎖定嫌犯。

  其次,從查證作案時空入手,將調查取證所規劃出的犯罪嫌疑人依次排除。將那些沒有作案時間、作案動機的嫌犯排除,將偵查範圍縮到最小。

  再次,從調查有無犯罪行為人應具備的條件入手,縱火案件和爆炸案件有些相似之處,都是需要具備一定的作案條件,包括:時間、裝置、工具等。如果沒有這些前提條件,那麼也就基本沒有作案的可能。所以,這種方法也可以縮小偵查範圍。

  最後,從調查發案前後的可疑跡象入手,尋找犯罪嫌疑人。事出有因,案件在發生之前,有可能會有很多可疑的跡象,包括嫌疑人已經流出作案的想法,作案地點附近出現了異常等。這些可疑跡象對尋找嫌疑人,偵破案件也具有巨大的作用。

  二、縱火案件的取證措施。

  由於縱火案件的案發現場破壞嚴重,現場取證十分困難,案件偵破難度較大,僅憑在案發現場找到的證據還不足以將犯罪嫌疑人繩之以法,還需要偵查人員在案發現場外實施一些其他的取證措施。

  (一)調查訪問,獲取證人證言。證人的證言可謂是庭審的法寶,倘若有知情者目睹了整個案件發展的始末,並且願意出庭作證,那麼將對案件的發展產生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監控重點對象,獲取證據。有些犯罪嫌疑人已經被警方確定為此次案件的始作俑者,但是由於縱火案件常常出現證據不足的狀況,所以,這些嫌疑人並不能被抓捕入獄。那麼,對於這些重點嫌疑犯的監控就顯得極為重要。要在掌握一定線索的基礎上極力求證,最終化為可用證據。

  

  (三)適時搜查,獲取證據。對於犯罪嫌疑人的住處或者可能窩藏犯罪工具的地點進行突擊搜查,是獲取證據的一種有效辦法。

  (四)對犯罪嫌疑人的審問。通過對犯罪嫌疑人每一次的審問,在審訊過程中,抓住嫌疑人話語中的可疑、矛盾之處,尋找證據。

  2004年12月,一場縱火案件發生在明尼蘇達州的一個小鄉鎮中,案件自始至終都在偵查人員的掌控之中,每一部分的調查都按部就班,偵查人員也都步步為營,一點點向作案的真正兇手靠近,事件的真相也順水推舟般的得到公布。然而就在偵查人員基本鎖定嫌犯之時。一個巨大的問題出現在了偵查人員面前。

  這個問題就是,一共有四個疑犯進入了警方的視線,根據現有的情報和證據,調查此案的眾位警官都毫無辦法將其區分出來,到底真正的作案兇手是誰?這一問題讓偵查人員十分為難。

  此次案件的負責人喬治·魯尼也是深陷其中不能解開疑惑,但是他想出了一系列辦法,想在這些嫌疑犯之中找出真正的作案人。

  喬治·魯尼對四名嫌疑犯進行長時間的跟蹤調查,想從其日常中的行為中搜索出作案人的行為習慣和案件發生有必然聯繫的線索和證據。第二套方案就是對四名嫌疑人的周邊鄰居親友進行走訪詢問,想在其中找到嫌疑人的哪些行為有可能促使其作案。找到這樣的證據無疑在案件的庭審中讓檢控方占據極為有利的位置,將真正的案犯繩之以法。

  喬治·魯尼的招數果然奏效,不到一個星期的調查、走訪就收到了立竿見影的效果。最終警方依靠此種方法將作案人確定,並一舉在庭審中征服了陪審團。案犯也獲得了應有的懲罰。

  總之在縱火案件中,我們既要重視案發現場的調查取證、分析推理,又不可忽視對相關知情人、犯罪嫌疑人的詢問,以此來獲取強有力的證據。只有這樣,案發後糟糕的現場環境,才不會成為偵破案件的阻礙,縱火案件的破獲才能有質的飛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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