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動機與原因分析
2024-10-11 03:32:17
作者: 諸葛明
縱火案件的關鍵點就是起火原因的查找,只有查明了起火原因才能決定這次案件是否可以立案偵查。查明起火的原因難度是十分困難的,一方面,現場痕跡物證因燃燒而被毀滅;另一方面,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作案工具呈現出多樣化的特徵,操作方法也不盡相同,使起火原因的判定更為困難。起火原因大體包括:
一、自燃,就是在沒有外界火源的情況下,由可燃物本身的化學的、物理的及生物化學的熱能積聚和熱發散受阻導致的自行燃燒現象,如長期堆放的帶有油脂的棉絲、紗線、紙張等。
二、電起火,主要是因輸電線路短路、負荷過大發熱、零線與火線碰撞產生火花等電路故障引燃周圍可燃物質,而引起的火災。
三、雷擊起火,雷電高壓衝擊放電,巨大的電流通過導體時,瞬間轉化為極強的熱,導致旁邊可燃物迅速燃燒。
四、失火,由於用火不當或電器使用不當導致的意外失火。
以上這些起火原因,大多不是人為所產生的,故當偵查人員偵查現場得到以上原因為起火原因時,就可以不進行立案偵查。
在排除上述起火原因的情況下,起火基本可以認定為人為縱火,但是也要結合現場燃燒痕跡,對物證進行分析比較,才可以進一步確定案件性質。首先,要確定案發現場是否有引火物,這一引火物是現場原就有的還是發生火災時被人帶到現場的。其次,要勘查現場有無縱火犯罪的跡象。如現場上的消防設備、放火器具和通信設施事先是否被破壞;起火後是否有與現場無關的人員從現場逃離;案發前是否有人已流露出縱火的意圖;該地區是否連續發生過縱火案件等。
只要以上原因一一查明,起火原因便可確定,是人為起火要及時進行偵查、分析現場並對案犯進行識別、抓捕。
2007年1月,巴西南部城市庫里蒂巴市的一處居民住宅發生大火,事故並沒有造成人員傷亡。該民宅位於城鄉交界處,據房主的舉報,作案人很可能是與自己有恩怨的瑪拉迪蒙所為。
房主說:「瑪拉迪蒙在一個星期前污衊我和他的妻子有染,並說他殺人放火無惡不作。」
警方找到了瑪拉迪蒙,根據調查,他雖然有可能有作案動機,但並沒有作案時間。因為案發之時,瑪拉迪蒙在距離庫里蒂巴市50公里以外的一處鄉下探親。隨即,警方排除了瑪拉迪蒙的嫌疑。
另一組偵查人員發現,大火的起點位於房屋頂部的左上角,據附近居民稱,大火發生之前曾下過一陣短暫的雷陣雨,並有人親自證實,有一次雷擊的位置距離案發地點十分接近。這位群眾懷疑是雷電所導致的房屋起火。
緊接著,偵查人員對房屋內的未被燒毀的家用電器進行技術偵查,結果表明,該房屋確實曾經被雷電擊中過,這一點在房屋的冰箱所帶的電磁可以證明。因此警方得出結論將案件定性,這次大火並非是人為縱火,而是因為房屋被雷電擊中瞬間增大的熱量將可燃物點燃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