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抓住作案時間這條軸線
2024-10-11 03:25:53
作者: 諸葛明
犯罪活動與任何事物一樣,必然經歷一個從開始到結束的過程,作案時間是從罪犯開始實施犯罪到犯罪活動結束的這段時間,準確判斷作案時間是發現鎖定犯罪嫌疑人的重要依據。甚至有時可以從中推斷出作案人是否熟悉內情,當然這有助於縮小偵查範圍,肯定或否定線索。那麼,在具體的案發現場根據怎樣的細節推斷作案時間,繼而還原整個事件追查到真正的嫌疑人呢?
首先,最後一次看見財物的時間。這一點只能來源受害人的陳述。根據受害人的陳述,可以了解案情的基本情況,解開部分作案過程的謎團。其中受害人關於作案時間所陳述的內容通常是十分可靠的。看見財物的時間即丟失財物的失主最後一次看到財物的時間,這樣就能縮小所要偵查的作案時間段。
其次,依據現場痕跡的新鮮程度判斷。從某種意義上說,判斷現場痕跡是一種技術活。從作案到案發之間肯定會有一個時間間隔,這一間隔對於每一個案件來說長短不一。在這段間隔中,罪犯作案時會留下的各種痕跡、物品乃至於現場中其他的各種物體受到複雜環境因素的影響都會發生一系類變化,顏色、氣味、溫度、濕度等。例如,現場灰塵的厚度、痕跡物品的乾濕度、現場物體的溫度變化等。
最後,根據知情人反映的情況分析。案件的發現人、目擊證人、現場周圍的群眾及其他了解案件相關情況的人都是知情人。在盜竊案件中要重點探查周圍群眾所提供的線索,作為目擊者有時可能對作案人的整個犯罪活動過程都看得清清楚楚,反映的情況能再現犯罪經過,準確地刻畫出作案的具體時間。然而,有時由於現場環境、晝夜時間條件的不同,證人所看到的情況是不一致的。若距離遠,光線條件差,就很難看清楚,但這時也能通過聽覺來彌補,作案人在實施犯罪時不可避免會發出聲響,目擊者根據聽到和看到的情況就能做出較為準確的判斷。
2002年7月英國曼徹斯特市郊發生一起惡性入室盜竊案,受害者理察開的一家餐館被盜。據理察回憶,7月12日當晚關店時間約為晚上11點。隨後,他攜妻子開車回家,第二日凌晨1點多接到餐館周圍所居住的鄰居電話得知自己的餐館被盜。警方對這位舉報的鄰居進行了盤問,鄰居尼爾森向警方訴說了當晚所看到的一切。
7月12日晚11時50分左右,尼爾森和妻子吵架生氣打算出門到酒吧喝酒。正當他走出家門之時,看見距自家大概150米的一處餐館前站了兩個行蹤可疑之人,尼爾森在此地居住近十年時間,對這裡的一花一草極為熟悉。當他看見餐館前站著兩個鬼鬼祟祟的男人時不免起了疑心。不過,他並沒有打電話報警也沒有告知店主理察,而是選擇開車出去喝酒。當第二日凌晨1點40分開車返回家路過了這家餐館,不經意間回頭看了一眼對面的餐館,發現兩個可疑男人已經不見了,但是,餐館卻有了些細微的變化。
因為家離這家餐館較近,尼爾森對這個店十分熟悉,他發現餐館的大門上那個巨大的鎖已經消失不見,遂停下車查看,一查之下發現,整個店內掠奪一空,屋子裡一片混亂。尼爾森立即將電話打給了自己的好友也就是這家店的主人理察。
據受害人和目擊證人的回憶,警方大概確定了作案時間為11時50分至次日凌晨1時40分。警方在餐館對面一處角落處發現了一堆菸頭和兩種不同的足跡,與案發現場的足跡完全相同。故警方推測,作案者有兩名,均為吸菸的男性。他們在作案前在此地長時間蹲守,看見餐館關門便上前實施犯罪。
依據這個作案時間段,警方縮小了偵查範圍,並最終偵破案件,嫌犯正如目擊人稱的兩名男性。
知情人反映的作案時間是分析確定作案時間的重要依據,但是並非所有證人反映的情況都是真實的,證人證言也有真假、虛實的情況,不可盲目輕信,必須客觀地分析研究,或用科學的方法加以鑑別。
作案時間作為偵破案件的重要保證,偵查人員在調查案件的時候一定要廣泛撒網,儘可能地從案發現場、周邊現場的知情人取得聯繫,這樣才能得到更多的線索,只有緊緊抓住作案時間這條軸線,以其為據,才能為案件偵破提供更大的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