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獻通考
2024-10-15 16:02:53
作者: (清)曾國藩 ;李瀚章 編撰;李鴻章 校刊
《序》:「至於有侍中,給事中之官,而未嘗司官禁之事,是名內而實外也。」
唐以來以侍中為三公官,以處勛臣。又以給事中為封駁之官,皆以外庭之臣為之,並不預宮中之事。
「有太尉、司馬之官,而未嘗司兵戎之事,是名武而實文也。」
太尉,漢承秦以為三公,猶掌武事也。唐以後亦為三公,宋時呂夷簡、王旦、韓琦官皆至太尉,非武臣也。大司馬,周官掌兵,至漢元、成以後為三公,亞於司徒,乃後來執政之任,亦非武臣也。
「尚書令在漢為司牘小吏,而後世則為大臣所不敢當之穹官。校尉在漢為兵師要職,而後世則為武弁所不齒之冗秩」。
尚書令,漢初其秩至卑,銅章青綬,主宮禁文書而已。至唐,則為三省長官。高祖入長安時,太宗以秦王為之,後郭子儀以勛臣當拜,以太宗曾為之,辭不敢受。自後至宋,無敢拜此官者。漢八校尉,領禁衛諸軍,皆尊顯之官、宰相之罷政者,至為城門校尉,又司隸校尉,督察三輔,彈劾公卿,其權至雄,尊獲羌校尉,烏桓校尉,皆領重兵,鎮方面,乃大帥之職。至宋時,校尉、副尉為武職初階,不入品從,至為冗從。
本書首發ʙᴀɴxɪᴀʙᴀ.ᴄᴏᴍ,提供給你無錯章節,無亂序章節的閱讀體驗
「則星辰之遲留伏逆往來,其所紀述,豈足憑乎。」
按:漢哀帝以日無精光,邪氣連昏之事,問待詔李尋。而尋所對,具言其故。光武以建武五年召嚴光入禁中共臥,而太史奏客星犯帝座。二事見於李尋、嚴光傳。而以漢志考之,終哀帝時,不言日無精光之事。光武建武五年,亦不言客星事,亦可證其疏略也。
《田賦一》:「趙過能為代田,田一畝三甽,歲代處故曰代田。」註:「代,易也。」
按:今年之甽在彼,明年之甽在此,播種不在原處也。
《田賦二》:「民賦曰調,晉平吳制戶調。唐賦入之制曰租,曰庸,曰調。調者,令民輸絹布也。」
按:征入曰調斂。散出曰調發,曰調遣。征入曰貢賦,散出曰賦政。於外曰賦工,曰賦鹽,皆分頒於外也。即詩賦之賦,亦敷陳於外也。《趙充國傳》「賦人二十畝」,賦田於人也。
《田賦三》:「唐代宗時,察民有粟帛者,籍其所有而中分之,甚者十取八九,謂之白著。」
按:白著,猶今俗言白當差也。
「唐大曆中,國用急,苗方青則征之,號青苗錢。」
按:宋王安石以苗方青時貸錢與民,至秋收息,亦謂之青苗錢。
「後唐有槨場院,今天下納稈草,每束約一文」。
按:《說文》「槨,束稈也。」即今之稻草也。
《田賦四》:「五季暴政,食鹽則輸鹽米。」
按:每正供米一石,另輸鹽米四斗,官給以鹽一斤。
「五季時供軍需,則有鞋錢。」
按:今徵調官兵,亦有草鞋錢之名。
「五代周顯德中有逃戶莊田,許人請射承佃,供納租稅」。
按:射,猶曰占也,猶曰認耕也。
「宋開寶中輸納錢帛,每貫收七文,每匹收十文,曰頭子錢。」
按:耗錢耗米,名目歷代不同,頭子錢亦一名也。近世賭博者,百錢取五文入公,亦曰頭子錢。宋末葉水心疏,言每貫取頭子錢五十六文。
「李椿年言經界不正之弊,七曰倚閣不實。」
按:倚閣,猶今俗停閣、耽閣也。
「李椿年措置經界,言已打量者四十縣,未打量者展期一月。」
按:打量,猶曰估計也,今世俗有此語。
《田賦五》:「人煙田產在此處,而稅在彼處,謂之窵佃。」
按:吾鄉有居宅在此,而耕作在彼者,謂之窵作田。
「建炎四年詔:物帛非紕疏濫惡,不許抑退。」
按:紕,繒欲壞也,繒疏也。
「官收物而給印信文憑曰鈔,即今鈔關。宋紹興中,凡賦稅必具四鈔。曰戶鈔,則人戶收執。曰縣鈔,則關縣司銷籍。曰監鈔,則納官掌之。曰住鈔,則府庫藏之。」
按:今收錢漕者曰串票,征關卡者曰三聯票,皆鈔之類也。
「朱子正經界疏,實佃者或申逃閣,無田者反遭俵寄。」
按:俵,分散也,無田者或被他人以其稅分寄名下。
《田賦六》:「李冰為蜀守,壅江水作堋,穿二江成都中,雙過郡下,以通舟船,因以灌溉諸郡。」
按:作堋以穿二江,猶雲廝為二渠也。堋,猶水中之潭也。
「江東水鄉,堤河之兩涯而田其中,謂之圩。圩者,圍也。內以圍田,外以圍水。蓋河高而田在水下,故以堤御水。堤中通斗門,引水入港以溉田。」
按:今皖南如寧國、太平,皖北如盧州、潁州、六安州、滁州、和州,皆有圍田,民多築圩以居。
《田賦七》:「當屯之內,有軟有硬。」
按:當,猶該也。今世曰該府、該州縣,六朝唐宋曰當道、當郡、當州、當縣、當屯,今京師諺亦曰當街、當院。
按:鄧通為弄臣,與此弄田,皆當時偶爾立名。
「稿。」
按:吾鄉呼稻草曰菅,草之去皮者曰菅心,草之編為席曰稿薦。
「取民間田契根磨。」
按:唐宋公牘中,考究事實或曰根括,或曰磨勘,或曰根磨。今曰根究,曰磨對,曰勘驗。
《錢幣一》:「《周禮》:『泉府……買者,各以其抵。』」
先鄭註:「抵,故賈也。」後鄭註:「抵,本也。」國藩按:抵,如今之借錢有保人也。今販官鹽者,亦須取具的保,乃許領引運鹽。
「大觀元年,改四川交子為錢引。」
按:引,亦鈔券之類也。宋世有茶引,有鹽鈔,近世亦有茶引,鹽引。
《戶口一》:「宣王料民於太原。」
按:謂料數之也。
「漢景帝二年,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註:「傅,著也。言著名藉給公家徭役。」
按:今世謂之著役。
《戶口二》:「北周破江陵,盡俘士民為奴,曰官口。」
按:靖康之役,金人虜宋之貴族士庶,盡沒為奴婢,即官口之類也。諸葛武侯拔西縣,千餘家還蜀。國初收山東直隸降人為漢軍,亦官口之類也。其私家奴婢,如卓王孫家僮八百,程鄭數百。又如晉代王公貴人有佃客,有典計,有衣食客。國朝王公府各有包衣旗之類,則私屬也。
《職役一》:「公人百姓決配。」
按:俗稱在官人亦曰「公人」。
《職役二》:「部送綱運。」
按:宋對以輸送官物為綱,有茶綱,有鹽綱,修艮岳有花石綱,南宋市舶有綱首,見《市糶一》。今黃河渡船有綱頭。又按:國用亦有米綱、銀綱、錢綱、絹綿綱。
「蘇轍論復差役之弊,敷錢太重。」
按:敷錢,猶今雲派錢也。
《征榷一》:「自晉至陳,石頭津置津主,十分稅一。」
按:津主,即今水卡卡員,抽厘者也。石頭津,在今龍江關矣。
「後魏稅市入者,人一錢。北齊顏之推奏立關市邸店之稅,後周除市門稅。」
按:此即今之門厘矣。
「唐崔融議曰:『江津河口置鋪,此津才過,彼津復止。』」
按:此鋪猶今之設局設卡也。今俗曰鋪,則市店之通稱。
《征榷四》:「椿。」
按:宋世曰月椿庫,曰防椿庫,曰封椿錢。如今之銀錢曰存項,曰某項,又有曰椿發,曰椿辦,曰椿管,則為活用之字。
《征榷六》:「宋時勘合錢,每貫收十文。」
按:即今之稅契司尾也。宋時亦名曰鈔旁定帖錢。鈔,即契也。旁帖,即粘尾也。
《市糶一》:「謹守重流,而天下不吾泄矣。」註:「謂謹守谷價,不使流散。」
按:「粟有所渫」之渫,與此流字為韻。
《玉篇》:「蠻夷以財贖罪曰賧。」
《國用一》:「並不給干。」
按:南齊仕宦,皆給以僮干,亦祿賜之類,即僕役也。
《刑二》:「景四年,師侏儒當鞫系者,頌繫之。」註:「頌,讀曰容,容寬不桎梏。」
按:頌繫,即今刑部之保外不收系也。
「楚王英之獄,每上彭考。」註:「彭,即榜也。」
按:今刑具俗稱為上彭字。
《兵九》:「候將來袞同再試。」
按:袞,亦或作滾,袞同。今雅語或作匯同,俗語作連同。
《兵十一》:「豪右辜榷。」註:「辜,障也,榷,專也。謂而自取其利。」障餘人買賣,而自取其利。
按:障塞他人之買賣,而己獨專之。豪右辜榷,猶今奸商把持。
《職官五》:「六部監門條,仍今六部,踏逐奏差序位。」
按:踏逐,猶雲日逐,蓋隨時奏請更換也。
《職官十》:「大理卿篇:左右各五案,如左廳曰詳刑案、詳讞案,右廳曰左推案,右推案之類。」
按:宋時諸司治事分案,如中書省五案,吏部尚書十五案,侍郎十五案,戶部左曹三案,右曹六案,禮部五案,兵部十案,工部六案,刑部不分案,大理寺分十案,即刑部之職事矣。此外又有分窠者,分房者,與案異名而同實。今六部諸司不分案而分股,而具稿猶曰某司案呈,循古稱也。
《職官十九》:「自一品以下至流外勛品,各給事力,一品至三十人。」
按:力者,若今挑水夫之類。淳化閣帖有耒力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