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禮
2024-10-15 16:02:06
作者: (清)曾國藩 ;李瀚章 編撰;李鴻章 校刊
「有篚實勺觶角柶」。註:「柶狀如匕,以角為之者,欲滑也。」
「三醮有干肉折俎」。
干肉之醮,三醮皆用脯醢,惟末醮有干肉。折俎,特殺之醮。始醮亦薦脯醢,再醮加兩豆兩籩,三醮加俎。鄭註:「二醮時徹去始醮之脯醢。」張爾岐云:「三醮不徹再醮之豆籩。」國藩以為末醮既不徹豆籩,則再醮亦不宜徹脯醢。
按:東青與西白對,北黑與南赤對,天元與地黃對,三者繢以為衣,故曰對方為繢次也。東青與南赤相比近,南赤與西白相比近,西白與北黑相比近,北黑與東青相比近,四者繡以為裳,故曰比方為繡次也。
《士昏禮》:「姆加景。」註:「景之制,蓋如明衣,加之以為行道御塵,令衣鮮明也。景,亦明也。」
按:吾鄉嫁女,在輿著布青衣如上,或亦景之遺意歟?《隋書?禮儀志》作「加幜」。
「皆祭舉食舉也。」註:「舉,即脊與肺也。」
按:凡祭禮,有祭肺,有舉肺脊。祭肺專祭而不食,祭時亦不舉。舉肺脊則祭時舉之,既祭又食之,故名此肺此脊曰舉祭。舉者,祭此肺脊也。食舉者,食此肺脊也。
「執皮攝之內文。」註:「攝,猶辟也。」
張爾岐曰:「執皮之法,襞積衣使文在內。」國藩按:攝,斂也。辟與襞通。謂褶疊而斂之,使文在內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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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相見禮》:「凡言非對也。」註:「凡言,謂己為君言事也。」
按:凡言,該下與君、與大人、與老者、與幼者、與眾、與居官者六等,不必專指為君言事。
《鄉飲酒禮》:「賓坐奠爵興辭。」
疏云:「賓西階前東面坐,奠爵興辭降。」此賓辭降之位也。上節云:「主人坐奠爵於階前辭。」此主人辭降之位也。均雲「階前」者,主人與東階相直,賓與西階相直耳。實則去階稍遠,將近碑前,非降階即辭也。張氏惠言之圖雲如此。
「北面。」
按:「北面」二字,指主人也。若循上文西北面獻賓、東西面酢主人之例,則此當雲「北面酬賓」。
「每一人獻,則薦諸其席」。
按:張爾岐云:「『席次賓介西。』介字衍文也。」三賓席次,賓之西,介席則在南耳,與三賓席不相次。
「執觶興。」
按:執觶者之導飲,與主人之導飲略同。但彼則主人,阼階上奠觶;此則執觶者,西階上奠觶。彼則賓於西階上答拜,此則賓於席末答拜。彼則賓降辭洗,此則不辭洗。彼則賓奠觶於薦東,此則賓奠觶於薦西。茲數節為異耳。
「立飲。」
即導飲也。
「司正退立於序端東面。」
按:觀經文「受酬者降席」句,似司正於贊堂上三賓受酬之時,則在西階北面之位。其於贊堂下眾賓受酬之時,則在序端東面之位。如《疏》之說,則賓首一人受介酬者,司正則於西階位贊之,其餘則皆於序端位贊之矣。疑《疏》與經《注》微有不合。
「皆進,薦西奠之。賓辭,坐取觶以興;介則薦南奠之,介坐受以興。退,皆拜送。降,賓介奠於其所」。
按:二人舉觶,與上節一人舉觶悉同。「皆拜送」者,二人皆於西階上拜送也。「奠於其所」者,賓仍奠於薦西、介仍奠於薦南也。
「介俎,脊脅肫胳肺,皆離。」
朱子曰:「介俎,印本有肫字,然《釋文》無音。」《疏》又云:「有臑肫,而介不用。」明無此字也。石經亦誤。
註:「後脛骨二,膊胳也。」
按:後脛骨亦三,髀、膊、胳也。髀近竅,賤,不登於俎,故僅雲二骨。
「樂正與立者,皆薦以齒。」
按:樂正與立者之位,皆有脯醢,故曰薦於其位。
「凡舉爵,三作而不徒爵。」註:「謂獻賓獻大夫獻工,皆有薦。」
按:「三作」注說未安。即盛氏郝氏方氏之說,亦均未確。惟《儀禮正義》楊大堉之說差為近之。其言曰:「記言舉爵,為經『一人舉觶』言也。雲凡者,兼二人舉觶言也。經文『一人舉觶於賓』雲,實觶於西階上坐奠爵,遂拜執爵興,是一作也。又雲坐祭遂飲執觶興,是二作也。又雲坐奠觶,遂拜執觶興,是三作也。『不徒爵』者,謂其必實觶也。二人舉觶之禮亦同。」
《鄉射禮》:「乏參侯道。」註:「容謂之乏,所以為獲者御矢也。侯道五十步,此乏去侯北十丈,西三丈。」
《爾雅》:「容謂之防。」郭註:「形如今床頭小曲屏風,唱射所以自防隱。」《荀子?正論篇》云:「居則設張容,負扆而坐。」楊倞註:「容,如小曲屏風,施此於戶牖,負之而坐。」國藩按:射者去侯三十丈,設乏之北十丈,西三丈,去射者約二十丈,之狀類曲屏,唱獲立於其中。名曰容者,可以容身也。名曰防者,可以防矢也。名曰乏者,矢力至此已匱乏,不至傷人也。若如《荀子》之言,則燕居亦有容,不獨射時然矣。
「賓進東北面辭洗。」註:「必進者方辭洗,宜違位也。言東北面,則位南於洗矣。」
張爾岐曰:「《鄉飲酒》此處注異。彼於東字句,此於進字句。」國藩按:鄭注雖有一於東字句一於進字句之別,經文實無分別。
「主人卒洗。」
《鄉飲》於卒洗之上,有曰主人坐取爵沃洗者西北面,此亦當有沃洗者。
「賓席之前。」
按:此句當如《鄉飲》作「賓之席前」。石經亦誤。注「進於賓也」,當從宋本作「進酒於賓也」。此錢氏儀吉所校定者。
「賓反奠於其所。」
《鄉飲》鄭注云:「所薦西也。」
「大夫若有遵者,則入門左。」
張爾岐曰:「言若有者,或有或無不定也。按《鄉飲酒》於篇末略言遵者之禮,此經乃著其詳,正所謂如介禮者也。」國藩按:如介禮者拜至也,辭洗而不拜洗也。至人於西階之右拜送爵也,不嚌肺不啐酒不告旨也,授主人爵於兩楹間也,主人實爵自酢也,再崇酒也,余少異。《鄉飲酒》記雲遵者席於賓東,實亦在尊東也。
「卻手自弓下取一個。」
按:對下復手言之,則卻手者仰手也。
「與進者相左。」
進者次耦也。次耦退時,三耦方進,亦與相左。
「俎與薦皆三祭。」
張爾岐曰:「脯之半脡,俎之離肺,皆三也。」國藩按:將以脡肺祭神,因名脡肺曰祭。
「左個之西北三步,東面設薦俎,獲者薦右東面立飲。」
按:張惠言《儀禮圖》獲者之薦俎凡設六處:初設於侯之正北,次執而設於右個,次執而設於左個,次執而設於中,次立飲時設於左個之西北三步,次復位後辟設於乏南後,五處皆與經合。「初設」一處,不知確否?經與注皆不甚明。《大射儀》曰:「卒錯獲者,適右個。」是薦俎先已錯矣。或即張圖之所本與?
「卒北面搢三挾一個」。註:「亦於三耦為之位。」
按:注兩曰三耦,為所為者,搢三挾一之事也。賓主人為此事,亦於此位;大夫為此事,亦於此位。
註:「自若留下。」
自若者,猶雲如故也。《霍光傳》曰:「霍山自若領尚書。」
「賓觶以之主人,主人之觶長受。」
按:之,往也。以之主人,猶雲送往主人所也。大夫之觶,送往眾賓長所也。
「其中蛇交韋當」。註:「直心背之農曰當,以丹帶為之。」
張爾岐曰:「韋當者,以韋束楅之中央,如人心背之衣。」國藩按:瓦當及玉卮無當,皆謂兩頭為當,此謂心背為當,猶曰前面後面耳。
《燕禮》:「若膳觶也,則降更觶洗。」註:「言更解卿尊也。」
張爾岐曰:「膳觶,本非臣所可襲,以君命故得一用。至酌他人,則必更矣。注釋更字義,亦未可信。」國藩按:上文雲公有命,則不易不洗,此不定之辭也。若公無命,則易觶洗矣。前果易觶乎?則今賓酬大夫,不再更觶。前果用膳觶乎?則今賓酬大夫當更觶實散。注非,張說正之是也。
「奏《南陔》《白華》《華黍》。」
按:注自「今亡以下」至「此其信也」,與《鄉飲酒禮》之注同。後文注「間代也」至「其義未聞」一節;「《周南》、《召南》,《國風》篇也」至「笙間之篇未聞」一節,與《鄉飲酒禮》之注同。特數字小異耳。
「君曰以我安。」
張爾岐云:「當為我安坐以留之。」國藩按:張說辭意微有不合,安即留也,非安坐之外別有所為留也,直雲以我意留之耳。
「司正命執爵者:爵辯,卒受者興,以酬士。」
按:命之之辭,止「爵辯卒受者興以酬士」九字,「執爵者」三字非命辭也。上文云:「唯公所賜」,統堂上之孤卿大夫言之。孤卿大夫坐行,皆有執爵者以代酌酒送觶。至士相旅酌,則執爵者不代送觶矣。故特以詔告執爵者。
「執散爵者酌以之公,命所賜,所賜者興受爵,降席下,奠爵,再拜稽首。」
按:前三次辯酬卿大夫,皆用二人所媵之觶,皆公興,至西階親賜,受君酬者皆降拜,酬人者皆拜送,此禮之最隆者也。第四次賜卿大夫而遍及於士,用賓所媵之觶,亦公興,至兩階親賜,受君酬者亦降拜,但酬人者不拜授,而由他人代酌以授,受酬者亦不拜受。是禮漸殺而歡漸洽矣。此為第五次賜卿大夫而遍及於士,不用膳而用散,君不親賜而僅命執爵者賜之,受賜者不降階拜而僅降席拜,是禮尤殺而歡尤洽矣。
「小臣以巾授矢稍屬。」
按:稍屬者,矢不竟授之君手,稍與相近耳。
「尊士旅食於西鎛之南。」
《燕禮》雲「尊士旅食於門西」,亦西鎛之南也。
「公命長」。註:「命之使選於長幼之中也,卿則尊,士則卑。」
言大夫則無尊卑之殊,但有長幼之分,故於大夫中選之。
「長致者。」
《燕禮》「長致致者」有兩致字,此少一致字,誤也。
「太師及少師上工皆降立於鼓北,群工陪於後。」註:「鼓北,西縣之北也。《考工記》曰:『鼓人為皋陶,長六尺有六寸。』」
張爾岐曰:「注『鼓北,西縣之北也』句可疑。」國藩按:注引《考工記》曰「皋陶長六尺有六寸」,西縣之鐘磬鎛鼙等,皆不如鼓之長。鼓之面在前,其北與太師少師上工立處相齊。鼓之尾在後,其北與磬鐘鎛鼙相齊。鼓之中一段,其北即群工也。張惠言氏之圖與注相合。張爾岐氏之疑,乃未明鼓長六尺有六寸一句耳。
「小臣師以巾內拂矢而授矢於公稍屬。」註:「稍屬不搢矢。」
按:稍屬者,不遽近君之手,俟君自接取也。
「司宮尊侯於服,不之東北。」
即篇首所云:「大侯之乏東北。」
「公樂作而後就物稍屬。」
稍屬者,公射之儀,與樂之音稍相連屬,而不盡能應節也。與上文「小臣授矢稍屬」不同。
「司射命釋獲者,退中與算而俟。」
獲者退薦俎,而釋獲者未追。鄭注補之。《鄉射》則皆鄭注所補。
「司馬正升自西階。」
《燕禮》無馬字。《燕禮》膳宰徹公俎,此用庶子正。「司正命執爵者:爵辯,卒受者興,以酬士。」按:司正之命,命執爵者,非命大夫也。「爵辯」以下九字,即命之之辭。
咫長八寸,四咫則幅廣三尺二寸,太廣非其度。疏引鄭答趙商雲四當為三,三咫則幅廣二尺四寸。
「從其幣出請受。」
「請受」二字疑羨文也。
「士介入門右,奠幣,再拜稽首。」註:「終不敢以臣禮見。」
「米百筥,筥半斛。」
按:經云:「筥半斛。」而記云:「四秉曰筥。」則六十四斛矣。蓋筥之大小不同,隨時命名耳。
「賓降階西,再拜稽首,拜餼,亦如之。」註:「賓殊拜之。」
張爾岐云:「殊拜者,分別兩次拜之,成拜訖,又降拜也。」國藩按:張雲「成拜訖,又降拜」,似失經之序。當雲「降拜訖,又成拜也」。
「大夫揖入」。註:「入者省內事也,既而俟於寧也。」
按:注「俟於寧」恐當作「俟於宇門」。屋宇即廟門之內霤也。
「大夫還璋,如初入,賓裼,迎,大夫賄用束紡,禮玉束帛乘皮,皆如還玉禮。」
按:注賄用紡、禮用玉與帛與皮,此一事也;還璋又一事也,二事皆如還玉之儀,不得分賄紡與禮玉為二事。還璋亦如還玉禮,賄紡禮玉亦如初入,互相備也。
「若賓死,未將命,則既斂於棺,造於朝。介將命,若介死,歸復命,唯上介造於朝。」
上介死,則將命時不以柩造聘國之朝。士介死,則復命時不以柩造本國之朝。
「幣之所及皆勞。」
幣之所及,即賓請有事之所及也。當是時,尚未用幣請。有事既及之,則幣將及之矣。知賓之幣將及於我,則我宜先勞之矣。
「又拜送。」
記之首節云:「明日君館之。」鄭注以為特聘宜加禮一節宜在其下。國藩按:首節記卒聘報書之速,謂報書在前一日,館賓尚在後一日也。首節以記卒聘為主,此節以記館賓時釋詞為主,不可相蒙。
《公食大夫禮》:「寡君從子。」
按:從猶及也,與也。《聘禮》亦曰:「寡君從子。」《左傳》曰:「吾從子如驂之靳。」
「士羞庶羞,皆有大蓋,執豆如宰。」
張爾岐云:「蓋執豆,兼蓋而執之也。」國藩按:蓋字別為一句。謂皆有大、皆有蓋也。張氏解屬下句讀,則不辭矣。
「一以授賓,賓受,兼壹祭之。」註:「一一受之,而兼一祭之。」
張爾岐云:「一以授賓者,品授之也。兼一祭之者,總祭也。」國藩按:一與壹同。一以授賓,謂總合授之也。上文贊者坐而辯取庶羞,辯取之後又興矣。十六羞之大,必有一器盛之,乃能執之以興。賓之所受,總受一器也,非分受十六大也。故一字當與壹同義。若一一授之,則以字為不辭也。張氏解上節壹以授賓,為總合授賓;而解此節為品授之。是但知上注猶稍也之誤,而不知此注一一受之亦誤也。
《喪服》:「衰三升。」註:「布八十縷為升。升字當為登。登,成也。」
按:升、登、成三字,古人多互用。《樂記》「則亂升」,《論語》「新谷既升」及「衰縷之升」,升皆訓成也。《曲禮》「年穀不登」,《詩》「登是南邦」,《春秋》傳「不登叛人之黨」,登訓成也。
「菲屨菅菲也」。疏云:「周公時謂之屨子,夏時謂之菲。」
按:菲字疑與「屝」字通。《左傳》「共其資糧屝屨。」杜註:「屝,草屨。」
《喪服》:「庶子不為長子,三年不繼祖也。」註:「庶子者,為父後者之弟也。小記曰:『不繼祖與禰。』」
按:禰即庶子。庶子之長子可以繼禰,但不得繼祖,以其父固庶子耳。
「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
張爾岐云:「所後者之妻,即其母所後者之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即其外祖父母及舅與內兄弟,皆如親子,為之著服也。」國藩按:所後者之昆弟,即其世父叔父也。所後者之昆弟之子,即其從父昆弟也。張氏謂即舅與內兄弟,恐非經意,顧氏炎武、盛氏世佐已詳辨之。
「公卿大夫室老士貴臣,其餘皆眾臣也。」
方觀承氏以經所云公之士及大夫之眾臣皆非貴臣也,故降其服;傳所云公之卿及大夫之室老士皆貴臣也,故不降其服。其說亦通。
「齊衰大功冠其受也,緦麻以功冠其衰也。」
按:齊衰之受服衰七升,初喪之冠亦七升。大功之受服衰十升,初喪之冠亦十升,故云衰其受也。小功之衰十升,冠亦如之。緦麻之衰十五升,抽其半七升半,冠亦如之。故云「冠其衰也」。余皆可以類推。疏稱引稍多,僅引一條,似更簡明。又按郝氏敬謂緦麻以小功之冠為衰,小功以大功之冠為衰;盛氏世佐謂小功冠衰之升數有別;二說皆與疏異,與經文亦似不合,俟考。
「同居則服齊衰期,異居則服齊衰三月也。必嘗同居,然後為異居;未嘗同居,則不異居。」
按:子必隨母適人而後名曰同居,即上齊衰杖期章內所謂繼母嫁從也。異居者,若范文正公初隨母嫁朱氏,後復歸於范氏。當文正在朱家時,謂之同居;及還范家之後,謂之異居。若其初本未嘗從母適朱氏,則並不得以異居名之,是無服矣。傳意重在三者皆具,經意則專重同居,經傳似微有區別。至傳言為築宮廟,亦與貧窶之孤子情事不合,顧亭林氏已譏之矣。
「大夫之子,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女子子無主者,為大夫命婦者,唯子不報」。註:「君命其夫,則後夫人亦命其妻矣。此所為者皆六命夫六命婦。」
按:《注》「六命夫」者,世父也,叔父也,子也,昆也,弟也,昆弟之子也;「六命婦」者,世母也,叔母也,姑也,姊也,妹也,女子子也。
「諸侯之大夫,以時接見於天子。」
盛世佐曰:「既為大夫,雖未嘗聘問於王朝,而其可以接見之禮自在。疏雲『不聘即不服』,非。」國藩按:張氏以傳注為諸侯使大夫來見天子,適有天子之喪,故其服如此。似與傳注之意不合。傳注云以時者,猶雲大夫有時接見天子爾。盛說是也。
「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長殤。」
古者五十而後爵,無大夫而殤死者,亦無既為大夫而有兄若姊之殤者。敖氏繼公、盛氏世佐皆以此為疑。疏謂或有盛德,少年即為大夫。欽定義疏謂亦有公族高勛世為大夫者。適子年雖未冠,已為大夫者,理或然與?
「從母丈夫婦人報。」
按:此「丈夫婦人」四字,從鄭氏說,則似既服母之姊妹,又並服母之姊妹之子。從馬氏說,則似從母報服於姊妹之子,男女並報以小功。二說皆於先王制服之條理不合。從敖氏繼公說,則丈夫婦人即為從母服者也,又於經文之例不合。至《通典》引晉袁准之論,謂從母者,母之姊妹,從母而嫁為己庶母者也,則又與從父從祖之名不合。此條殊多可疑,姑闕之。
「緦者十五升,抽其半。」
姜氏兆錫曰:「十五升抽其半者,謂十有四升有半,而縷計一千一百有六十也。」盛氏世佐、秦氏蕙田皆從姜說,足正相沿之誤。
「貴臣貴妾。」
鄭注、賈疏及雷次宗、顧炎武專指大夫言之。馬融、陳銓、盛世佐通指大夫以上至天子、諸侯言之。敖繼公、張爾岐、秦蕙田及《欽定義疏》皆專指士言之。詳考《禮》意,自以指士者為正。下文「乳母敖氏」,亦以為蒙上「士為」二字言之。
「從祖昆弟之子。」
與其父同曾祖,則子稱吾為族父母矣,故注曰「族父母為之服」。
「小功以下為兄弟。」
此句愚意兼上三節及下「君之所為兄弟」、「夫之所為兄弟」二節言之,則「妻降一等」之語尚可強通。
「夫之所為兄弟服,妻降一等。」
妻於夫之兄弟無服,此所謂兄弟者,疏謂是夫之從母,敖氏謂是夫之祖父母,《欽定義疏》謂是夫之從祖、祖父母、夫之從父姊妹,皆不可信也。
「凡衰,外削幅。裳,內削幅。」註:「削猶殺也。」
按:此削字之義,如《考工記》「揱爾而下迤也」之揱。
「衣帶下尺。」註:「衣帶下尺者,要也,廣尺足以掩裳上際也。」
張爾岐曰:「用布高一尺,上綴衣身,繞要前後。據疏,衣帶,言其物;下尺者,向下量之一尺,言其度也。」國藩按:下尺,注指廣言,張氏指長言。張氏是也。
按:王夫之《喪大記章句》云:「冒殺之制,皆如囊。縫合一頭,與一旁,其一旁則綴帶以維結之,所謂綴旁也。」張爾岐謂綴質與殺相接之處,是質則綴下,殺則綴上,不得名曰綴旁矣。恐當從王說。
「既井槨。」
按:槨大,不以全者舁送宅兆,先在殯門外構成,一試觀之,然後析為散木,舁送宅兆,待窆後,再於壙中構成全槨也。槨成有似井形,試構之,故曰井槨。吾鄉聚木板四方,婁空架之,亦曰一井。
「作龜興。」註:「作,炮也。」《周禮?卜人》:「揚火以作龜,致其墨。」
按;古人名步馬曰「作馬」,《易?雜卦》為「作足」也,「作龜」之意略同。
「設披。」註:「披,輅柳棺上。」
張爾岐曰:「注文輅字當是絡字。」國藩按:《左傳?僖十五年》「輅秦伯」註:「輅,止也。」《宣二年》「狂狡輅鄭人」亦訓「止也」。輅有系止之義,不必作絡。
《士虞禮》:「苴刌茅,長五寸,束之。」註:「苴猶藉也。」
張爾岐曰:「苴刌茅者,藉祭之祭茅也。」國藩按:下文「洗茅設於席上,取黍稷祭於苴」,是此苴實為虛祭棲神之物矣。
「屍取奠。」
張爾岐曰:「屍取奠,取祝所反,奠於鉶南之觶也。」國藩按:觶久奠於鉶南,因名此觶曰「奠」。下文曰「祭奠」,祭此觶也。《特牲饋食禮》曰「嗣舉觶」,舉此奠也。
「祝薦席徹,入於房,祝自執其俎出。」
按:祝有薦有席有俎,薦席則徹入於房,俎則自執以出。
「升左肩、臂、臑、肫、胳、脊、脅、離、肺。」
「祝反入門左。」
此下尚須入徹陰厭,重設西北隅之陽厭,事畢,祝自執其俎以出,乃復庭中北面之位。記不詳者,經文已言之也。
「在西塾。」
以上記餞屍之饌。屍出以下則記卒哭禮畢,行餞屍之禮也。
「死三日而殯。」註:「異人之間,其義或殊。」
按:「異人之間」四字不辭,疑當作「異同之間」。
「俎入。」註:「入,設俎載者。」
按:鄭注「入設俎載者」,言入而設俎於室之人,即在庭載牲體於俎之人,謂執事也。
「食舉,主人羞肵俎於臘北,至反黍稷於其所。」
「棜禁。」
按:棜禁上有四周無足者為楕方木槃,當與吾鄉茶槃相似。有足者則當與俎相似矣。論形制,則棜無足,禁有足。論等秩,則大夫用棜,士用禁,其常也。然至鄉飲鄉射,則雖大夫去足者亦得名禁;至此饋食禮,則雖士之有足者亦得名棜。
《少牢饋食禮》:「放於西方。」
放,猶《檀弓》「吾將安放」之放。
「載右胖,髀不升,肩、臂、臑、膊、胳、正脊一,脡脊一,橫脊一,短脅一,正脅一,代脅一,皆二骨以並;腸三,胃三,長皆及俎拒;舉肺一,長終肺;祭肺三,皆切;肩、臂、臑、膊、胳在兩端,脊、脅、肺、肩在上。」
凡牲體有豚解,有體解。豚解者,解為七體:一脊、兩脅、兩肱、兩股也。脅者,肋骨,亦謂之胉。肱者,前脛骨,謂之肩。股者,後脛骨,謂之髀。脅、肱、股三者,各分左右兩胖,故為六體,合脊則七體矣。此豚解也。體解者,即七體而折解之為二十一體,折脊骨為三,前為正脊,中為脡脊,後為橫脊;折脅骨為三,前為代脅,中為長脅,亦名正脅,後為短脅;折肱骨為三,上為肩,中為臂,下為臑;折股骨為三,上為髀,中為膊,下為胳。脅與肱、股三者各分左右兩胖,共得十八體,合脊之三體則二十一體矣。兩髀以近竅之故,賤之不升於俎,故凡十九體而牲體之數備矣。此外,正脊之前當頸處謂之脰,亦謂之隘;後足之末近蹄者謂之觳,皆不在正體之數。此秦氏蕙田之說而國藩微有刪改。
「主婦被錫衣侈袂。」
「食舉三飯。」
此下當有「屍實舉於菹豆」六字,經不言者,略之也。《特牲禮》「佐食舉干」之上當有「屍實舉於菹豆」六字,經不言者,蓋敘於舉獸乾魚一之下也。
《有司徹》:「次賓羞羊燔,如屍禮,侑降筵自北方。」
如屍禮,亦當橫一燔於俎上以進,又橫執俎以降也。
「次賓羞匕湆,如屍禮。」
如屍禮,亦當縮執匕俎以升,縮匕於俎上以降。
「司空取爵於篚,以授婦贊者於房東」一節。
主婦獻爵,猶初獻之主人獻爵也。設兩鉶糗修,猶初獻之薦豆籩也。此外如羞匕湆、羞肉湆、羞燔皆與初獻相同。其不同者不授幾,不載俎設俎耳。
「受爵酌獻侑」一節。
於獻爵羞糗修之外,有羞豕脀、羞豕燔二節,較之主婦之獻屍,則已為少殺,蓋無羞匕湆及兩鉶也。然較之主人之獻侑則尚為少隆,蓋彼於正俎之外僅羞羊燔,無匕湆並無肉湆也。
「次賓羞羊膰,如主人之禮。」
屍酢主婦,較之酢主人時,少羞匕湆、羞肉湆二節。
「宰夫洗觶以升」一節。
此節六「爵」字,皆宰夫新洗之觶,非上文之酢爵也。
「皆若是以辯。」
謂眾兄弟皆由洗東升阼階上,拜受爵,坐祭立飲也。
「屍作三獻之爵」一節。
上文賓三獻之禮未畢,即暫停而別行主人酬屍及均神惠之禮,至是乃補三獻之禮。又上文初獻載屍正俎時,巳歷說十,一俎未遽載也。至屍酢主婦時,八俎載畢,尚有三魚俎未載,至此載之。
「司士羞一湆魚。」
侑及主人之湆魚有一字,屍無一字,上文已著五魚也。
「主人以酬侑於西楹西。」
屍酬主人在東楹東。主人酬侑,侑酬長賓。長賓酬眾賓,眾賓酬兄弟,兄弟酬私人,皆在西楹西。
「兄弟之後生者,舉觶於其長。」註:「古文觶皆為爵,延景中詔校書定作觶。」
延景,漢諸帝年號無此稱。《釋文》改作延熹,張爾岐從之,盛世佐以為當作熹平。
「亦遂之於下。」
遂之於下者,當亦遂及主人侑賓、兄弟、私人。注不著主人侑,似與經「如初」二字不合。
「佐食受牢舉如儐。」
少牢十一,飯之末上佐食,受屍牢,肺正脊加於肵也。
「主婦反取籩於房中,執棗糗,棗在稷南,糗在棗南。婦贊者執栗脯,主婦不興受,設之,栗在糗東,脯在棗東。」
「於尸祝主人主婦。」
儐屍則羞於屍侑主人主婦,不儐則羞於尸祝主人主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