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禘篇
2024-10-10 20:04:10
作者: 王夫之
此篇略釋《三禮》之義,皆禮之大者,先王所以順天之秩敘而精其義者也。張子之學以立禮為本,而言禮則辨其大而遺其細。蓋大經有一定之理,而恭敬、撙節、退讓之宜,則存乎人之隨時以處中,而不在乎度數之察也。
「禮不王不禘」,則知諸侯歲闕一祭為不禘明矣。
謂夏、商春礿夏禘,即於夏季時享行大禘,諸侯不禘,則夏不祭。
至周以祠為春,以禴為夏,宗廟歲六享,則二享四祭為六矣。
二享:禘、祫;四祭:祠、禴、嘗、烝。
諸侯不禘,其四享與!
四時之祭闕其一,合祫而四。周制,諸侯各以其方助祭天子,故其時不行宗廟之祭。
夏、商諸侯,夏特一祫,《王制》謂「礿則不禘,禘則不嘗」,假其名以見時祀之數爾;作《記》者不知文之害意,過矣。
《王制》蓋謂諸侯祠則不礿,礿則不嘗,亦言闕一祭爾。假夏、商時享之名謂礿為禘,於文未審,恐讀者不察,且疑諸侯之亦禘,害於禮矣。夏、商諸侯,夏時天子大禘之時而祫祭,非禘也。作《記》者,漢文帝博士。
禘於夏、周當是「商」字之訛。為春夏,嘗於夏、商為秋冬,作《記》者交舉,以二氣對互而言爾。
言禘以該礿,言嘗以該烝,《禮記》專言禘嘗者,以陰陽二氣之變,故於夏秋之交相對而言,略春冬而舉夏秋,要以夏、商之禮為名;若周,則禘在時享之外。
享嘗雲者,享為追享朝享,禘亦其一爾。
所自出之帝遠矣,故云追享。朝享者,諸侯覲王亦有享禮,以下奉上之通詞,故禘亦可雲享。
嘗以配享,亦對舉秋冬而言也。夏、商以禘為時祭,知追事之必在夏也。
謂夏、商因夏之時祭而行大禘,故以與嘗對舉,嘗言秋冬,享言春夏。
然則夏、商天子,歲乃五享,
謂五祭。
禘列四祭,並祫而五也。
以不王不禘,禘為大享,故知夏禘之外不更別行時祭。
周改禘為禴,則天子享六;
禘祫二祭,於四祭外別舉之。
諸侯不禘,
祫而不禘。
又歲闕一祭,則亦四而已矣。《王制》所謂天子犆礿、祫禘、祫嘗、祫烝,既以禘為時祭,則祫可同時而舉。張子自註:礿以物薄,而犆嘗從舊。
祫禘雲者,據夏、商而言;祫禘、祫嘗、祫烝,謂隨三時可並行祫祭。
諸侯礿犆,張子自註:如天子。禘一犆一祫,言於夏禘之時正為一祭,
不祫也。
特一祫而已。
祫隨秋冬行之。
然則不王不禘,又著見於此矣。
大禘不得言犆言祫;諸侯之言禘,非禘也,孟夏時享之名也。
又雲嘗祫烝祫,則嘗蒸且祫無疑矣。
秋嘗冬烝,可於一時並行,祫祭實止一祫也。
若周制亦當闕一時之祭,則當雲諸侯祠則不禴,禴則不嘗。
以夏、商之禮言,故云禘。若以周制言之,則當雲祠禴,不當雲礿禘;作《記》者雜用三代之文,故害於意。反覆釋此,所以申明不王不禘之大義。
庶子不祭祖,張子自註:不止言王考而已。
大夫三廟而上,皆有祖廟祀始受命者。
明其宗也;張子自註:明宗子當祭也。
庶子即為大夫,不得專立祖廟,後世乃可祖之;若宗子,則雖不為大夫,亦必祭祖。
不祭禰,張子自註:以父為親之極甚者,故又發此文。
上庶子對繼祖之宗子而言,此庶子兼對繼禰之宗子而言。苟為庶子,則禰且不祭,況祖乎!
明其宗也。
唯繼禰之宗子乃得祭禰;庶子貴,以其牲就宗子而行事。
庶子不為長子斬,不繼祖與禰故也。張子自註:此以服言,不以祭言,故又發此義。
凡庶子皆不繼祖,即有繼禰者,亦不為其長子斬,況繼禰者雖嫡長,但繼己而已,非祖禰之繼,義不得伸。
「庶子不祭殤與無後者」,《注》:「不祭殤者,父之庶」,
《注》,鄭氏《注》也。不繼禰之庶子,不繼己之殤。
蓋以殤未足語世數,特以己不祭禰,故不祭之。
此釋鄭《注》,言殤非父之適孫,不足列世數。己既非繼禰之宗,則殤卑賤不得祭。
「不祭無後者,祖之庶也」,
二句,鄭氏《注》文。於祖為庶孫,雖於禰為適子,可以祭殤,而不可以祭諸父昆弟之無後者。
雖無後,以其成人備世數,當祔祖以祭之,己不祭祖,故不得而祭之也。
釋鄭《注》,言己不敢入祖廟而祭,則共其祭物而宗子主焉,己不祭也。
「祖庶之殤則自祭之也」,
二句鄭氏注文。己為祖庶,於禰為適,則可祭己之適殤。
言庶孫則得祭其子之殤者,以己為其祖矣,無所祔之也。
釋鄭《注》,言庶子,祖之庶也。己之殤,己之適長殤,己為其祖者,己可祭禰為殤之祖矣。無所祔,言不須祔於己之祖廟。
「凡所祭殤者唯適子」,
鄭氏《注》文。此適子,謂殤。
此據《禮》天子下祭殤五,皆適子適孫之類。故知凡殤非適不得特祭,惟從祖祔食。
釋鄭《注》,言必有承祖世爵之貴乃特祭之,其他則難世數,必祔食乃祭。
「無後者,謂諸父昆弟」,
鄭氏《注》文。
殤與無後者如祖廟在小宗之家,祭之如在大宗。張子自註:見《曾子問》注。
此引伸鄭《注》而言。祖廟在小宗之家,謂大夫更立祖廟別為一宗者。如在大宗,即祔於小宗家之廟,不必合於大宗,從祖而已。
殷而上七廟,自祖考而下五,並遠廟為祧者二,
據《王制》而言。
無不遷之太祖廟。至周有不毀之祖,
謂后稷。
則三昭三穆,四為親廟,二為文、武二世室,並始祖而七。
謂周之親廟止於四世,五世則祧。
諸侯無二祧,
謂世室。
故五。
四親廟,與始封之君而五。
大夫無不遷之祖,則一昭一穆,
父與王父。
與祖考而三,
祖考,謂曾祖。大夫不世官,祀之三世而止。
故以祖考通謂為太祖。
名為太祖,實祖考也;以西向之尊,故稱太祖。
若祫,則請於其君,並高祖干祫之。張子自註:干祫之,不當祫而特祫之也。
並,合也;干,求也。大夫不得合祭,貴大夫請於君而得行合食之禮。
孔《注》「《王制》謂周制」,亦粗及之而不詳爾。
孔《注》,孔穎達《疏》。《王制》所云,非周制也。天子諸侯親廟各四,所謂五世而斬也。然二昭二穆必於四世,胡氏謂父死子繼,兄終弟及,皆為一世,則有兄弟踵立,如齊桓公四子皆為君,則不得祀其祖;且兄弟為昭穆而昭穆亂,其說非也。人君無子,則早立繼嗣,必以其昭穆,其未立者,非如漢之沖、質,君道未成,則自私而輕宗廟,當以無後祔食之例祔於祖廟,而不入世數。可知雖天子諸侯無後,亦不得特立廟也。
「鋪筵設同幾」,疑左右幾一雲。
享祖考以妣合食則設同幾。言同者,以別於左右各一幾也。疑者,釋其疑之謂。
交鬼神異於人,故夫婦而同幾。
人道則夫婦有別,交祖考者以神道,神則陰陽合德而資生,孝子慈孫以其精意感神於漠,即己之志氣而神在焉。己為考妣合一之身,不得有陰陽男女之異,鬼神無嫌,不必別也。
求之或於室,或於祊也。
於室者,正祭;於祊,繹祭也。一神而求之多方,神無定在也。夫婦同幾而不嫌於同,一神兩求而不嫌於異,知分合聚散之理,然後知禮之精義而入神。
祭社稷五祀百神者,以百神之功報天之德爾。
百神,皆天之神所分著者也,隨所著而報之。天德無方體,唯天子饗帝然。抑分而使人各效其報,以不忘資始之德。
故以天事鬼神,事之至也,理之盡也。
事鬼神而歸本於天,乃窮理以盡人事之至。淫祀者以鬼事鬼,不當於禮,其黷甚矣。
「天子因生以賜姓,諸侯以字為諡當是「氏」字之訛。」,蓋以尊統上、卑統下之義。
天子賜諸侯之姓,推原其所自生,故魯、衛同於姬,齊、紀同於姜,本所自出之帝,統於一尊,所以尊諸侯而上之。諸侯賜大夫之氏,因王父之字為氏,不得上統於始祖,分族命氏,以明其所自出之卑。君臣之分,於斯著矣。
「天子因生以賜姓」,難以命於下之人,亦尊統上之道也。
下之人,同姓之大夫也。天子命其大夫之氏,亦必分而各使為氏,與侯國同。天子之大夫視侯,然唯諸侯則因生賜姓,而大夫否,尊統於上不得及下也。子男雖卑,君道也;天子之大夫雖貴,臣道也。
此章舊分為二,今合之。
據《玉藻》,疑天子聽朔於明堂,諸侯則於太廟,就藏朔之處告祖而行。
聽朔,頒朔也。諸侯奉朔藏於太廟,每月告祖而行。胡氏曰:「月,王月也。王者贊天敷治,自己制之,諸侯不敢自專,待命於尊親。」
受命祖廟,作龜禰宮,次序之宜。
此師行之禮,受命宜於尊者,卜吉宜於親者。
公之士及大夫之眾臣為「眾臣」,公之卿大夫、卿大夫之室老及家邑之士為「貴臣」。
公之士,公之眾有司也;大夫之眾臣仕於大夫為群有司,非室老,又非宰邑者也。卿、大夫,公之貴臣;室老、邑宰,大夫之貴臣。
上言「公士」,所以別士於公者也;
此釋《喪禮》之文。別士於公,與士於家者也。士於家,更不在公室眾臣之列,愈賤而服愈降。
下言「室老士」,所以別士於家者也。
別士於家者,於公之士也,公之士不為大夫服。
眾臣杖不以杖即位,疑義與庶子同。
分卑則不得伸其哀。
「適士」,疑諸侯薦於天子之士及王朝爵命之通名。
諸侯所薦,仕於天子而受三命為士者,與諸侯之士有功而王命之者,皆曰適士。適士,對庶士之稱。
蓋三命方受位天子之朝,
於王朝有班位。
一命再命受職受服者,疑官長自辟除,未有位於王朝,故謂之「官師」而已。
官長,六官之長,諸侯自命者亦如之。
「小事則專達」,蓋得自達於其君,不俟聞於長者,禮所謂「達官」者也。
引《周禮》以證《禮記》達官之義。
所謂「達官之長」者,得自達之長也;
官皆統於六官為之長,而達官又各有長,如今制欽天監行人司遙屬禮部,而監正司正又為之長。
所謂「官師」者,次其長者也。然則達官之長必三命而上者,官師則中士而再命者,庶士則一命為可知。
《周禮》「小事則專達」,天子之官也。諸侯亦有達官之長,故以《周禮》推之,知其亦有專達之官,而有長有二,長上士,二則中、下士,故達官之長,於諸侯為貴臣。
「賜官」,使臣其屬也。張子自註:若卿大夫以室老士為貴臣,未賜官則不得臣其士也。
明非但諸侯得有其臣,卿大夫既賜官,亦得臣其室老士。
祖廟未毀,教於公宮。
女子許嫁,教之三月。
則知諸侯於有服族人亦引而親之,如家人焉。
女子既然,則男子可知。諸侯絕期,而雲有服者,以士禮推之,五世內服屬也。
「下而飲」者,不勝者自下堂而受飲也。其爭也,爭為謙讓而已。
自安於不能,讓道也。
君子之射,以中為勝,不必以貫革為勝。侯以布,鵠以革,其不貫革而墜於地者,中鵠為可知矣。
鵠,棲皮於布,侯之中也。布易貫,革難貫,至革而墜,中可知矣。
此「為力不同科」之一也。
有力則貫,無力則否,先王因材取人而不求備,於《射禮》見其一。
「知死而不知生,傷而不吊。」
傷,哭也。
畏、厭、溺可傷尤甚,故特致哀死者,
畏,兵死;厭,木石厭死;溺,沒水死。
不吊生者以異之。
雖知生亦不弔,蓋哀致於死者,則不暇及於生者。而致其親之死於畏、厭、溺,則不孝慈矣,雖與相知,絕之可也。為君父戰而死者,非畏也,不在不吊之科。
且「如何不淑」之詞,無所施焉。
有故而死,無容問之。此舊注文,申釋之以明情與文之必稱。
「博依善依」,永而歌樂之也;
習其音調也。
「雜服」,雜習於制數服近之文也。
近,猶習也。音調文儀,非禮樂之至,然器繇道設,舍器而無以見道。
《春秋》大要,天子之事也。
大要,謂褒貶寓刑賞之權。
故曰:「知我者其唯《春秋》乎,罪我者其唯《春秋》乎!」
胡氏之說備矣。
「苗而不秀者」與下「不足畏也」為一說。
一說,猶言一章。
《張子正蒙注》卷八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