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章句卷二十 雜記上
2024-10-10 19:45:09
作者: 王夫之
記喪禮之變者及其小節,以篇策繁多,分為上、下篇。謂之雜者,記輯舊文,略無次序,又兼君大夫士而錯紀之也。凡四十四章。
「行」,謂朝會在外。「館」,主國所授舍也。生其館則死即其寢,得專有之,不避主人矣。「乘車」,別於兵車之名。「左轂」,象屋東榮。不於廬邸者,非其所久安也。「綏」,旌旂之旄也。去其斿者,異於生也。旌旂者所以為章識,故神依之也。復之人數如其命,貳車皆君之駕,每車一人,各持其綏。
右第一章。
凡訃於其君,曰:「君之臣某死。」
方仕而卒,其家命訃之詞也。
父母妻長子,曰:「君之臣某之某死。」長,丁丈反。
喪主為大夫、士者也。庶子不訃,若仕則自以其名訃,不繫於父。不言「敢告執事」者,君臣恩義相屬,其辭質。
君訃於他國之君,曰:「寡君不祿,敢告於執事。」
「不祿」,謂不終其祿也,尊之,故不斥言死。「告於執事」者,尊鄰君也。按周之初制,諸侯訃皆以名,惟天子不名。但稱「寡君」者,周末之僭辭,故《春秋》書「宿男卒」而胡氏以為譏,是也。
夫人,曰:「寡小君不祿」;大子之喪,曰:「寡君之適子某死」。大,他蓋反。適,都歷反。下同。
夫人與君敵體。世子,父在斯為子,其禮降矣。雲「敢告於執事」,蓋與君同。
大夫訃於同國,適者曰:「某不祿」;訃於士,亦曰:「某不祿」;訃於他國之君,曰:「君之外臣寡大夫某死」;訃於適者,曰:「吾子之外私寡大夫某不祿,使某實」;訃於士,亦曰:「吾子之外私寡大夫某不祿,使某實」。實,蓋至字之誤,脂利反。
「適」者,爵齒均也。不言告執事者,以言執事則必其有吊賻之儀當勤執事,大夫不敢徼也。「訃於適者」,鄰大夫也。「士」,鄰士也。「私」,交好之稱。「實」,謂專來告也。按人臣無境外之交,大夫而訃於鄰國,又僭稱寡大夫,皆周末之僭禮爾。
士訃於同國大夫,曰:「某死」;訃於士,亦曰:「某死」;訃於他國之君,曰:「君之外臣某死」;訃於大夫,曰:「吾子之外私某死」;訃於士,亦曰:「吾子之外私某死。」
士賤,其辭略。
右第二章。
大夫次於公館以終喪。士練而歸,士次於公館。大夫居廬,士居堊室。「士次」,「士」字衍文,「次於公館」當在「練而歸」之上,蓋錯誤。
謂居君之喪也。大夫於既殯之後居倚廬,既葬居堊室,練而次於公館,終喪而歸。士既殯而居堊室,葬而次於公館,練而歸。倚廬,在門內,倚垣結草覆地而不塗。堊室,在門外,有檐宇,塗以堊土。均為三年之喪,而大夫之居降於嗣君,士降於大夫,君臣之義以尊卑為輕重也。
右第三章。
大夫為其父母兄弟之未為大夫者之喪服,如士服。士為其父母兄弟之為大夫者之喪服,如士服。為其之「為」,於偽反。
士之喪服,自齊衰以上與大夫異,大功以下乃同。其制不可悉考,見於《儀禮》者,則三升者大夫之斬衰也;縷如三升半而成布三升者,士之斬衰也;齊衰則大夫以上四升。士縷如五升而成布四升,大要位尊者備服,備服者服亦粗惡。士無三升之斬,四升之齊,不備服也。故晏子服粗衰三升半,而其老以為非大夫之禮,是已。於母言「為大夫」者,妻從夫爵也。不敢以己之尊加於父母兄弟,亦不敢冒父母兄弟之尊而自尊,故皆服士服。
大夫之適子,服大夫之服。適,都歷反。
此周末世官相承之僭。
大夫之庶子為大夫,則為其父母服大夫服,其位與未為大夫者齒。為其之「為」,於偽反。
爵同則服無嫌矣,雖適長士服,己無所抑,位則自以適庶長幼序,不可逾也。
士之子為大夫,則其父母弗能主也,使其子主之;無子則為之置後。為之之「為」,於偽反。
「主」,主其喪也。大夫之喪禮隆,君子不以子之爵自貴也。
右第四章。
如筮,則史練冠、長衣以筮;占者朝服。朝,直遙反。
「史」,筮人。「練冠」,縞冠。「長衣」,深衣之純以素者。筮下於卜,故純凶。然筮宅在三月以內而服練冠,則亦變其本服矣。「朝服」,玄端服。不皮弁服者,亦以筮輕也。
大夫之喪,既薦馬,薦馬者哭踴;出,乃包奠,而讀書。
「薦」,進也;柩自廟將行就道,而進馬駕其乘車也。「薦馬」者,謂當薦馬時也。「哭踴」,馬駕將行而主人哭踴也。出,柩自廟出也。「包奠」,包所奠之牲體置遣車以行也。「讀書」,讀賵也。士喪禮,包奠置遣車,公史讀書已乃出;大夫則柩已出而後包奠,追及,讀賵於門外,禮彌文也。
大夫之喪,大宗人相,小宗人命龜,卜人作龜。
「宗人」,家宗人也。《周禮》:家宗人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上士,「大宗人」;中士,「小宗人」也。士之宗人無大小,故《儀禮》但言宗人命龜;大夫備官,故大宗人相而小宗人命龜。「相」,相主人蒞卜。「命龜」,告所問事。「作」,灼之也。
右第五章。
復:諸侯以褒衣、冕服、爵弁服。夫人稅衣揄狄,狄稅素沙。復,芳服反。「稅」與「褖」同,葉玩反。揄,余招反。此節舊在「其餘如士」之下,信從陳氏本定序於此。
內子以鞠衣、褒衣、素沙,下大夫以襢衣,其餘如士。襢,時戰反。
「內子」,謂世婦以下內命婦及卿之適妻。「鞠衣」,色如鞠塵,黃綠之間,以其受命,乃得服之,故又雲「褒衣」。「素沙」,亦謂其里也。「下大夫」,亦謂其妻也。「襢衣」,《周禮》作「展衣」,其色白。士妻之服,禒衣而已。「余如士」者,內子及下大夫之妻下統禒衣也。按此章「夫人稅衣」之上,宜有「卿玄冕,下大夫爵弁,其餘如士」之文,舊本脫爾。
復西上。
人多者橫陳屋脊間,持褒衣者最西,以次而東。士一人復在中屋。
右第六章。
大夫不揄絞,屬於池下。揄,余招反。絞,何交反。屬,之欲反。
謂喪車之飾也。「揄」,畫繒為雉。青黃之間曰「絞」。「池」,以竹為之,垂荒下,象宮室之承霤。人君以絞繒幕池而垂於池下,為振容。大夫幕池而已,不下垂也。按此章當備記上下喪車之飾,飾皆殘脫,僅存此條,其詳則見《喪大記》。
右第七章。
大夫附於士。士不附於大夫,附於大夫之昆弟;無昆弟則從其昭穆,雖王父母在亦然。
「附」,與「祔」通。卒哭,廟未遷,主無所入,乃祭死者之祖,附其主以從食,祭已,復於寢,祥而後遷廟,新主乃入廟焉。附必用其所得之牲。禮,孫可降以從祖,祖不可降從孫。「不附於大夫」,祖為大夫也。「昆弟」,從祖之為士者也。「從其昭穆」,高祖之為士者也。若高祖廟已毀,則附於從高祖,雖異宮往附矣。沒曰「祖」,生曰「王父」,「王」之為言大也。王父存,無所附,亦附於其昆弟或高祖之同爵者,必不紊其昭穆耳。兼言「母」者,婦於祖姑亦然也。
婦附於夫之所附之妃,無妃則亦從其昭穆之妃。妃與配通,淘佩反。
「無妃」者,或王姑存,或出而不祭於廟。昭穆之妃,從祖姑及中一以上之妃也。夫存而婦或沒,則亦擬夫他日之附而附之,士妻從士,不附大夫之妃也。
妾附於妾祖姑,無妾祖姑則亦從其昭穆之妾。
「妾」「妾祖姑」,皆謂庶子為後者之母。按妾不世祭,此蓋後世之失禮。
男子附於王父則配,女子附於王母則不配。
「配」,祭告配食也。王母,從於夫而稱,蓋祖姑也。不配,不祭祖舅也。妻從夫食,夫不可從妻食,義也。
公子附於公子。
公子祖為諸侯,不敢附,附於從祖之為公子者。
右第八章。
君薨,大子號稱「子」,待猶君也。大,他蓋反。
諸侯卒哭,有王政金革之事則不避。「稱子」者,辭命載書之詞。「待」,謂王及鄰國待之之禮。
右第九章。
有三年之練冠,則以大功之麻易之,惟杖屨不易。
謂斬衰既練而遭大功之喪也。練,除首絰而冠,要絰變葛,更新遭大功,則去葛而絰麻,存大功之重也。大功不杖而仍杖者,存三年之重也。「屨不易」者,繩屨同也。易不易皆從其重,不以輕掩重也。
有父母之喪,尚功衰,而附兄弟之殤,則練冠附。衰,倉加反。
雖未有字,必為之字,事神之道也。
右第十章。
凡異居,始聞兄弟之喪,惟以哭對可也。其始麻,散帶絰。
「兄弟」,通大功以下言之。「哭對」者,哀深不能為辭也。「麻」者,牡麻。要為「帶」,首為「絰」。「散」,垂其餘不結也。凡死之明日,將小斂而絰皆散垂,三日成服而後結,今居異國,聞喪在成服之後,亦必散垂三日而後結之,如初喪然。
未服麻而奔喪,及主人之未成絰也,疏者與主人皆成之,親者終其麻帶絰之日數。
上謂相去遠,聞喪在成服之後,則成服於家。此則相去近,故未及小斂而即赴也。絰在死之明日,絰之明日大斂,又明日成服;今此以絰之晨至,主人將絰,然去成服二日耳。「疏者」,小功以下,則即與主人成絰,而以又明日成服;「親者」,大功以上,則明日始絰,更二日而成服。「麻帶絰」者,謂散垂也。疏者從主人,親者各自盡也。「兄弟」者,同姓有服之詞,兼從父從子而言也。
右第十一章。
主妾之喪,則自祔至於練祥,皆使其子主之,其殯祭不於正室。
妻無子而卒,妾子為後,則主其喪。然殯葬之事,哀而恤之可耳,祭,禮之大者,不可屈尊蒞之,其祔於妾祖姑,非正祖妣,固可不與也。「殯祭」,殯與虞祭。
君不撫仆妾。
「君」,對仆妾之稱。「撫」,撫其屍。「仆」,廝役。
右第十二章。
女君死,則妾為女君之黨服。攝女君,則不為先女君之黨服。為,於偽反。
妾為女君之父母服齊衰期,服重,故所從雖亡而不已。「攝女君」者,必貴媵,若姪若娣,女君之黨即其黨,自以其服服之。若他國之媵,則無服,以君命攝祭主,故尊也。
右第十三章。
聞兄弟之喪,大功以上,見喪者之鄉而哭。上,時掌反。
謂自遠來奔喪也。「鄉」者,異國則境上,同國則六鄉之界也。《奔喪》篇云:「大功望門而哭。」與此異。盧氏謂是降服大功者,未知是否。
適兄弟之送葬者,弗及,遇主人於道,則遂之於墓。
「適」,往也;謂往送兄弟之葬也。「弗及」,適有故不得偕行,而葬畢也。「遇主人於道」,主人歸而反哭也。「遂之於墓」,不隨主人歸虞,兄弟至戚,必自盡也。
凡主兄弟之喪,雖疏,亦虞之。
「疏」,謂小功以下。「虞之」,主其虞祭,終喪事也。
右第十四章。
凡喪服未畢,有吊者,則為位而哭,拜踴。
「為位」,如初聞喪為位於己家。賓始吊,禮不可殺,且感觸而哀更新也。
右第十五章。
大夫之哭大夫,弁絰。大夫與殯,亦弁絰。與,羊洳反。
「弁絰」,如爵弁而素,加以環絰,所以致飾章別也。「與殯」者,主人未成服而吊之也。已成服則錫衰,未成服則絰而皮弁,服為異耳。
大夫有私喪之葛,則於其兄弟之輕喪則弁絰。上,「則」字衍。
「私喪」,妻子之喪。「葛」,卒哭後變服也。「輕喪」,謂三從兄弟當服緦者。大夫降旁親,緦降而無服,則弁絰而錫衰,葛重於弁絰,然不以私喪之末掩兄弟之正服,服雖輕而情必伸也。
右第十六章。
為長子杖,則其子不以杖即位。為,於偽反。下同。長,丁丈反。
喪無二主,避尊者也。
為妻,父母在,不杖、不稽顙。
哀不敢極,禮不敢盡也。
母在,不稽顙。稽顙者,其贈也拜。
「母在」,據父歿而言。專言「不稽顙」,則杖矣。此謂適子妻喪,妻尊,母不能厭也。「稽顙」者,謂母亦沒而為妻稽顙也。「贈」者,葬既窆,納制帛於壙中,以贈死者也。凡贈皆稽顙以拜送死者,惟於妻則拜而不稽顙,蓋雖為妻而稽顙於賓,終不稽顙於妻,夫道也。
右第十七章。
違諸侯,之大夫,不反服。違大夫,之諸侯,不反服。
「違」,去也。「之」,往仕也。反服,謂為舊君服齊衰三月。尊卑逾等,不得成禮矣。
右第十八章。
喪冠條屬,以別吉凶,三年之練冠,亦條屬右縫。小功以下左。屬,之欲反。別,必列反。
「條屬」者,斬衰以繩,齊衰以下以布,即為武之一條而垂其餘為纓,吉冠則武纓異材也。「右縫」,攝縫向右,凶尚右也。小功以下,不純凶,故左。
緦冠繰纓。繰,蓋澡字之誤,子皓反。
小功雖左縫而亦條屬,緦冠則纓之布,雖與武同其縷數,而纓以澡治之布為之,不條屬矣。
大功以上散帶。上,時掌反。
謂小斂未成服時,絰帶散垂而不括,成服乃絞也。小功以下,初即絞括之。
右第十九章。
朝服十五升,去其半而緦,加灰錫也。朝,直遙反。去,邱矩反。
八十縷為升,朝服之布,其經凡千二百縷,其細可知,如其縷之細而減之六百縷以終幅則為緦,細而疏也。緦則治其縷而不治其布,若以灰澡之如今世洗白者,則為錫衰之布。「錫」之為言易也,吊服之布也。
右第二十章。
諸侯相襚,以後路與冕服,先路與褒衣不以襚。
右第二十一章。
遣車視牢具。遣,詰戰反。
「遣車」,制似車而小,裹將葬之奠載之於中,納之壙,以送行者也。「視牢具」者,視其生時為賓主君所致之牢數:上公九,侯伯七,子男五,天子蓋十有二,卿四,大夫三,士一。
右第二十二章。
祭稱孝子、孝孫,喪稱哀子、哀孫。
「祭」,吉祭。「喪」,喪祭。「孝」者,言致孝也。「哀」者,自悼之辭。「孫」,父歿為祖後者。
右第二十三章。
端衰喪車皆無等。衰,倉回反。
右第二十四章。
右第二十五章。
大夫冕而祭於公,弁而祭於己。士弁而祭於公,冠而祭於己。
士弁而親迎,然則士弁而祭於己可也。迎,魚慶反。
親迎攝盛服,事先必以其質。「可」者,疑其可而未可之詞。
右第二十六章。
暢,臼以椈,杵以梧。
「暢」,與「鬯」同,謂搗郁和鬯也。「椈」,柏也。柏堅香,梧潔白,此亦謂喪禮所用耳。天子之喪,以鬯沃屍,《周禮·鬯人》:「大喪之大渳設斗,共其釁鬯。」
枇以桑,長三尺,或曰五尺。畢用桑,長三尺,刊其柄與末。枇,卑履反。
「枇」,形如匕,所以載牲體從鑊納鼎中。「畢」,形如叉,所以助主人自鼎升肉於俎者。皆「桑」者,喪祭也。吉祭用棘。「刊」,削也。削其柄使小以便持,削其末使薄以便載。
右第二十七章。
率帶,諸侯、大夫皆五采,士二采。率,居恤反。
右第二十八章。
醴者,稻醴也。
謂實明器之醴也。「醴」,或用黍,或用粱,此則用稻。
右第二十九章。
重,既虞而埋之。重,直容反。
始死設「重」,以木為之,如柱,斫孔懸簪,煮飯屍余米,以二鬲盛之,冪用疏布繫於簪上,葦席裹之,置於中庭,加銘其上,以為神依。虞則桑主,神依於主則埋重於所置處,神無兩依也。
右第三十章。
凡婦人,從其夫之爵位。
通言喪祭之禮。
右第三十一章。
小斂、大斂、啟,皆辯拜。辯與遍通,卑見反。
「啟」,啟殯以就葬也。「辯拜」者,賓先後至,拜之必周,事竟就堂下之位,尊者特拜之,等夷以下旅拜之,所以謝其襄事也。君子所甚懷人之恩者,無過於親喪而加之惠,卑遜勞抑而不以為屈也。
朝夕哭不帷,無柩者不帷。
「朝夕哭」者,柩在堂,緣孝子之心欲見之,故褰其帷。「無柩」者,謂他國聞喪,不得奔,就室為位而哭也。以神尚幽暗,故帷堂;神所不在,不設帷也。
右第三十二章。
君若載而後吊之,則主人東面而拜,門右北面而踴,出待,反而後奠。
此大夫之禮也。君於大夫將葬,親吊賵之,當在祖廟之日。今或君有故,載柩於柳車,將行而後至,則即於廟門之內為位受吊。凡君之吊,主人中庭北面,而今殯車在庭中,故改而東面。君位在車東,「東面拜」,向君也。「門右」者,以柩外向為正,西為右也。「北面踴」,踴為柩,故不敢向君也。「出待」者,成踴即出,不敢久留君也。「反」,君命之反奠也。君臨必奠,以告榮也,雖奠事畢,必重奠也。
右第三十三章。
右第三十四章。
為君使而死,公館復,私館不復。公館者,公宮與公所為也。私館者,自卿大夫以下之家也。使,疏吏反。復,芳服反。
「公宮」,主君之離宮。「公所為」者,主君築以待賓;《春秋傳》所謂「諸侯之館垣」也。二者無主在內,賓自主之,如其家矣。卿大夫之家,雖亦主君所授,主人固在,不得專也。
右第三十五章。
公七踴,大夫五踴,婦人居間。士三踴,婦人皆居間。
此殯前恆踴之數也。凡死數來日,君五日而殯,凡六日;大夫三日殯,凡四日;日各一踴,小斂日再踴,故為七,為五也。「居間」者,居主人與男賓之間而拾踴,不相雜也。士二日而殯,凡三日,日一踴也。「皆居間」者,喪家婦人及女賓同夾賓主之間也。
右第三十六章。
右第三十七章。
小斂環絰,公、大、夫、士一也。
「環絰」者,一股而纏也。士加於素委貌之上,公大夫加於素弁之上。不絞絰者,不極凶服。未殯之前,人子有冀生之情焉,不遽以死事哀之也。
右第三十八章。
公視大斂,公升,商祝鋪席,乃斂。
此大夫之禮也。主人先已布絞視鋪席。君至,更改為之,以榮君賜。「升」,升阼階端。士則不更鋪。
右第三十九章。
右第四十章。
吊者即位於門西,東面,其介在其東南,北面,西上,西於門。
此章所記,乃諸侯相吊之禮。鄰國之喪,諸侯遣使吊之,因歸含襚及賵,使介行事,次第進之。「即位」,賓待命之位也。「門」,殯宮大門。《聘禮》:使者門西北面。此「東面」者,聘行於廟,廟之北面,路寢之東面,一也。「在其東南」者,地迤東而南立也。「西上」者,介非一人,上介遠賓,以次東也。「西於門」者,末介雖東,亦在門之西,不中門也。《聘禮》:介夾賓左右而雁行。吊異者,喪事質,介備含襚,不傳命也。
主孤西面,相者受命,曰:「孤某使某請事。」客曰:「寡君使某,如何不淑。」相者入告,出曰:「孤某須矣。」相,息亮反。下同。
「主孤」,猶言主君,在喪之稱也。「西面」者,在阼階下,不出迎者,喪禮質也。變擯言「相」者,以助主人哀「辭」為重,不主接賓也。相者一人,無傳擯,質也。孤必名者,未成君,且示人知適嗣也。既知其所為來,復「請事」者,賓不敢瀆質所事於主孤,主孤亦不敢必其為吊己,讓道也。「如何」,問辭。「淑」,善也。問其如之何而罹此不吉之事也。「須」,待也。
吊者入,主人升堂,西面。吊者升自西階,東面,致命,曰:「寡君聞君之喪,寡君使某,如何不淑。」子拜稽顙,吊者降,反位。「降」下當有「出」字,脫文。
入不俟迎,急喪事也。主孤先升,尊卑殊也。未葬子不由阼階,「主人升堂,西面」,是由阼階矣,以對異國之賓,須正主位,示為繼嗣,防爭亂也。春秋爭亂者,皆挾鄰國以為援,示之早以杜其亂,所以安社稷也。「東面」,在殯之西南,近鄉殯,遠對孤,兩不背也。「降」,避主人之拜稽,分殊不敢答也。「反位」,出門立於門西,東面如初,待後事也。
含者執璧將命,曰:「寡君使某含。」相者入告,出曰:「孤某須矣。」含者入,升堂,致命,子拜稽顙。含者坐委於殯東南,有葦席,既葬,蒲蓆,降出,反位。含,胡紺反。
含襚皆始死之事,鄰國吊使不能即至,追致璧衣,此周禮之文勝其質者也,於吊攝行事焉。「含者」,承介也,賓立於位以待。「璧」,含玉也,形如璧爾。其將命亦待相者再出,請事而後入,不重言者,因上吊禮互見之,襚放此。含者入,升堂,孤先在堂,不復下堂待之,喪禮簡也。致命之辭如襚,亦於下互見之。殯在西階,「委璧於殯東南」,當奠處也。「席」,以承璧及衣也。「有」者,主人先鋪之。「反位」,反賓東南北面之位。
宰夫朝服,即喪屨,升自西階,西面坐取璧,降自西階以東。夫字衍文。朝,直遙反。
受璧必宰者,重玉也。執玉不麻,故「朝服」。「即」,仍也,因仍喪屨,不純吉也。「降自西階」,受於殯也。「以東」,示主孤而藏之。
襚者曰:「寡君使某襚。」相者入告,出曰:「孤某須矣。」襚者執冕服,左執領,右執要,入,升堂,致命,曰:「寡君使某襚。」子拜稽顙,委衣於殯東。要,於宵反。
「冕服」,玄冕。「要」,裳際。「委」,襚者委之。「殯東」,不言南,在委璧之北,正當殯。襚用末介。
襚者,降受爵弁服於門內霤,將命,子拜稽顙如初。受皮弁服於中庭,自西階受朝服,自堂受玄端,將命,子拜稽顙皆如初,襚者降出,反位。朝,直遙反。
「降受」,自西階降也。「受」者,賈人以次舉衣入,襚者受而執之升也。「門內霤」,大門內檐際也。「中庭」,堂下墀。「西階」,階下。衣之貴者先將而遠受之,卑者後將而近受之,服褻則禮彌簡也。受玄端於堂,襚者不降矣。「反位」,亦反門外北面之位。賓介皆待於位,延之復入,乃成哭踴之禮。
宰夫五人,舉以東,降自西階,其舉亦西面。
「宰夫」,宰之亞也。「五人」者,襚衣五襲,人舉一襲。不朝服者,非受玉,仍喪服也。「舉亦西面」,仍客座委之位,不背殯也。
上介賵,執圭將命,曰:「寡君使某賵。」相者入告,反命,曰:「孤某須矣。」陳乘黃大路於中庭,北輈,執圭將命,客使自下由路西,子拜稽顙,坐委於殯東南隅,宰舉以東。乘,食證反。使,疏吏反。
賵雖在後,必上介將命,賵禮重也。「圭」,所以為信也。「陳」,設也;客使人設之也。「乘」,四馬。「黃」,馬色也。「大路」,次路。「輈」,轅也。「北輈」者,內鄉也。再言「執圭」者,方陳車馬時,上介執圭升堂,至此則執以授也。「客使」,客之從者陳車馬者。「自」,率也。「下」,謂馬也,謂牽馬入設時,設於大路之左也。左者庭之西,凡設車馬以車為上,故馬謂之下也。《覲禮》:路西馬東。此馬在路西者,《覲禮》車南轅,此以凶禮變而北轅,車皆以右為上也。「坐委」,委圭也。「東南隅」,更在委璧處之南,南為上也。余同含襚者互見而可類推之。
凡將命,鄉殯將命,子拜稽顙,西面而坐委之。宰舉璧與圭,宰夫舉襚,升自西階,西面坐取之,降自西階。鄉,許亮反。
此合含襚賵三事而總記,以補前所未悉者。「將命子拜稽顙」,言方將命而即拜稽答也。
賵者出,反位於門外。
申言「門外」,以見凡出反位皆於門外也。
「臨」,即位臨哭也。吊含襚賵使事已畢,使者自以己情入哭也。獨言「上客」者,致辭者惟上客,介從之也。「入門右」者,用臣禮也。使事入門而左,客也;私事入門而右,君臣之等也。「介立於左東上」者,將就門東之位,繼主國臣子哭位而西,亦臣禮也。「宗人」,喪禮之主。「納賓」,將定賓之位也。「升受命」者,孤在堂上也。「君」,即孤也。孤不稱名者,與使臣相為辭,禮可亢也。「復位」,復門西賓位也。三辭稱「使臣」者,自明其為外臣,可當賓禮也。「降自阼階」,就賓也。拜不稽顙,禮殺於其君命也。「拾」,更迭也。哭則同哭,踴則主人倡,賓繼之,主人又終之,不相亂也。「送而稽顙」者,以成事重拜其君賜也。
右第四十一章。
其國有君喪,不敢受吊。
「其國」,其故國也。大夫出亡在外而聞本國之君喪,雖公子不敢受吊,不得盡臣禮,不敢當喪主也。
右第四十二章。
此《喪大記》錯簡重出。
右第四十三章。
士喪有與天子同者三:其終夜燎,及乘人,專道而行。
士與天子同,諸侯、大夫無不同矣。「終夜燎」,謂未殯以前。「乘人」,人執紼引車也。「專道」者,人避之,不避人也。
右第四十四章。
《禮記章句》卷二十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