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章句卷三 檀弓上2
2024-10-10 19:43:51
作者: 王夫之
右第八十五章。
小斂之奠,子游曰:「於東方。」曾子曰:「於西方,斂斯席矣。」
已小斂,自室而遷於阼,故奠於東方。已大斂,自阼而殯於西階,乃奠於西方。小斂依於屍,不別為位而設席。大斂屍已藏,必別為神位,乃設席。子游之言是也。曾子謂斂則設席,席必在西,而疑奠之亦必於西,是沿一失而成再誤也。
小斂之奠在西方,魯禮之末失也。
「末」,末世也。明曾子沿魯末世之失而誤也。
右第八十六章。
右第八十七章。
子蒲卒,哭者呼滅。子皋曰:「若是野哉!」哭者改之。
子蒲,姓未詳;滅,其名也。哭者或其尊行,然周人死則諱之,不得以尊斥卑矣?故子皋責之。子皋,舊說以為高柴。
右第八十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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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者,以孝子哀亂,恐迷失禮節,故遣人詔贊之。宮中之相,則內御以相婦人者也。「沽」,與「楛」同,粗略也。《士喪禮》無立相之文,大夫以上或乃有之。杜橋,名位不顯,無相其宜也,而時人譏其粗略,則士僭大夫之禮,習為固然,久矣。
右第八十九章。
夫子曰:「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而已。」
「羔裘玄冠」,朝服也。禮,養疾者服朝服。始死,易以深衣素弁。《士喪禮》略其文,夫子特補出之。
羔裘玄冠,夫子不以吊。
吊者且易之,則主人可知。故記者引以證之。
右第九十章。
子游問喪具。夫子曰:「稱家之有亡。」稱,尺證反。
人子送死之情自無所不至,然不可枉道失節,干求非分以辱親也。
子游曰:「有亡惡乎齊?」夫子曰:「有,毋過禮。苟亡矣,斂首足形,還葬,縣棺而封,人豈有非之者哉。」惡,溫都反。還,疾緣反。縣,胡涓反。封,與「空」同,彼驗反。
右第九十一章。
司士賁告於子游曰:「請襲於床。」子游曰:「諾。」縣子聞之曰:「汰哉叔氏!專以禮許人。」縣,胡涓反。
右第九十二章。
宋襄公葬其夫人,醯醢百甕。曾子曰:「既曰明器矣,而又實之!」
宋襄公,名茲父,曾子蓋聞而追論之。夏后氏用明器,虛其半。殷人用祭器,亦實其半。周人兼用二器,實人器而虛鬼器。宋用殷禮,非明器也,然盡實之而又有百甕之多,則亦失矣。顧曾子「明器」之譏,亦未為得也。
右第九十三章。
孟獻子之喪,司徒旅歸四布。夫子曰:「可也。」司,相吏反。
「司徒」,家司徒。按《周禮》,家有宗人、司馬、士,而無司徒。孟氏之有司徒,僭也。「旅」,如天子旅見諸侯之禮。「四布」,四方所賵之布泉。「歸」者,斂而致之主人也。喪禮:「書賵於方」,既各以其名物告,則旅斂之可矣;「知生者賻」,則是交於生人之道,禮容簡略,可不同於含襚。然「可」者,僅可之辭。按《士喪禮》,賓賻必各致之。
右第九十四章。
讀賵,曾子曰:「非古也。是再告也。」
「讀賵」者,匯書賻物於方,柩車將行,史讀之柩前,以榮其多也。賓致賻已告矣,又讀之,是再告而瀆也。「古」,謂殷時,言周制之非也。
右第九十五章。
成子高寢疾。慶遺入請,曰:「子之病革矣。如至乎大病,則如之何?」遺,於季反。革,紀力反。
成子高,齊大夫國成,字子高。慶遺,慶封之族人也。「大病」,謂死也,諱之之辭。「如之何」者,問其後事。
子高曰:「吾聞之也,生有益於人,死不害於人。吾縱生無益於人,吾可以死害於人乎哉?我死,則擇不食之地而葬我焉。」
「食」,謂龜食墨也。《書》曰:「惟洛食。」食,則其兆吉也。不吉之地,人所棄者,擇而葬己,則凡葬具之薄可知已。慶氏擅齊,將為亂,子高自傷不能救止,故欲貶己薄葬,令之速朽,因以諷刺慶氏焉。
右第九十六章。
子夏問諸夫子曰:「居君之母與妻之喪,居處言語飲食衎爾。」
「問諸」,謂因問而聞之也。「衎爾」,自得貌。君之母妻,尊而不親,哀所不至,居食言語弗變,所廢者冠昏燕樂而已。婦人為夫之君服期,亦應然。
右第九十七章。
賓客至,無所館。夫子曰:「生於我乎館,死於我乎殯。」
苟授之館則死生不可易節。故當其無所館之時,自非志義之合,不可輕館之也。孟子曰:「觀近臣,以其所為主。」
右第九十八章。
國子高曰:「葬也者,藏也,藏也者,欲人之弗得見也。是故衣足以飾身,棺周於衣,槨周於棺,土周於槨。反壤樹之哉。」
「周」者,足以藏之而止也。「壤」,塋兆也。古之葬者,不封不樹,以骨肉歸於土,因其自然而不為虛設。後世始為塋兆而封樹之。孝子之情無已而不忍忘,先王亦因之矣。若夫欲人之弗知而隱沒以秘之,則自非得罪倖免而斂怨於人者,亦奚必以此為慮乎?齊求崔杼之墓而戮其屍,惟其為崔杼也。子高矯之,而以私意窺古人之用心,不亦誣乎!嬴政錮三泉,曹操為疑冢,皆此等啟之也。
右第九十九章。
孔子之喪,有自燕來觀者,舍於子夏氏。子夏曰:「聖人之葬人與,人之葬聖人也,子何觀焉?
「舍」,館。「氏」,家也。孔子卒,時伯魚已沒,子思幼,弟子治其事。故子夏答以謙辭,言不足為法也。
「昔者夫子言之曰:『吾見封之若堂者矣,見若坊者矣,見若覆夏屋者矣,見若斧者矣。從若斧者焉。』覆,孚救反。夏,戶雅反。
「堂」,屋基。「若堂」者,方廣而卑也。「坊」,堤也。「若坊」者,縱長而橫狹。屋兩齣檐曰「夏屋」。「若夏屋」,廣而中起脊,前後垂也。「若斧」者,直長而上銳也。惟若斧者,事易功約而與棺壙之形相當,故夫子謂當從之。
「馬鬣封之謂也。
子夏以俗名釋之。古者馬必剪鬣,簇起向上,故若斧者。時俗謂之「馬鬣封」。
「今一日而三斬板,而已封,尚行夫子之志乎哉!」
「斬板」,謂升板更築,則斬其約板之繩。「三斬板」,凡築三板也。一日而封已成,功約易竟也。「尚」,庶幾也。
右第一百章。
婦人不葛帶。
此言斬衰、齊衰之受服也。男子重首,婦人重腰。卒哭,則男子變牡麻帶而易以葛,首絰不變,婦人則易首絰以葛,而不變麻帶;不變重者。大功以下,則婦人亦變葛帶,輕也。
右第百一章。
有薦新,如朔奠。
在殯,朔日必有特奠,具宰牲,設黍稷。薦新,則亦如其禮。
右第百二章。
既葬,各以其服除。
或葬在三月之外,則緦雖除,小功雖變,必以其服會葬。既葬,則自變除之,不視主人也。
右第百三章。
池視重霤。重,直龍反。
「池」,柳車帷檐竹笭,「重霤」,承檐水下注者,今之梘也。天子檐四注,皆有重霤;諸侯三,缺其後;大夫二,惟前後設之;士,惟前一。喪車之池懸於帷者亦如之。
右第百四章。
君即位而為椑,歲一漆之,藏焉。椑,蒲歷反。藏,才浪反。
「君」,國君也;言國君則天子可知。「椑」,親身之杝棺也。「歲一漆」,示若未成且益固也。「藏」者,置物其中不虛也。大夫以下力雖有餘,不預治棺者。諸侯有守國,大夫無守家,不懷土而即安也。
右第百五章。
復、楔齒、綴足、飯、設飾、帷堂,並作。復,芳服反。飯,扶晚反。
「楔齒」,以角柶置齒間,不使急閉,不受含也。「綴足」,以幾跗拘足,使勿辟戾,可受履也。「飯」,含也。「設飾」,撤屍故衣,加新衣也。「並作」者,一時次第作之,中間無哭踴,見賓之事也。此殷禮也。周則設飾飯在浴屍之後,中間有見賓、接君命之事矣。
父兄命赴者。
「父」,諸父。「兄」,從兄。亦謂於上六者並作之時,父兄命之,不待主人。按《士喪禮》,赴者主人自命之。此亦殷禮,而記者取之。蓋「喪事欲其縱縱」之意。
右第百六章。
君復於小寢、大寢、小祖、大祖、庫門、四郊。
「君」,統天子、諸侯而言。「小寢」,內寢,《春秋》「公薨於小寢」,是已。「大寢」,路寢。「小祖」,群廟。「大祖」,天子始祖、諸侯太祖廟也。「庫門」,天子則皋門也。國外三十里曰「郊」,有郊關。復於寢、祖、門,以服;郊,建乘車,以其綏。尊者則求之備,凡生所有事之處,皆意其精爽憑之也。
右第百七章。
喪不剝奠也與?祭肉也與?與,以諸反。
「不」,猶言不有也。「剝」,露也;謂不巾覆也。喪之朝夕奠脯醢醴酒,覆俎以功布。蓋奠以棲神,非若祭之欲其歆饗,而朝奠至莫乃徹,夕奠至旦乃徹,必冪覆之以遠塵垢。其但用脯醢而不以牲殺者,哀則廢食之象,意死者之不安味,不以備物為誠也。惟朔月之奠,則用特豚盛其禮,於是而不用巾覆。故言:「喪不有剝奠者與?其惟朔奠之祭肉者與?見常奠之不爾也。」
右第百八章。
既殯,旬而布材與明器。
「布」,置也。「材」,槨材。自天子至士,葬有緩急,而材器繁簡亦異,皆旬而布之,比葬而具也。
右第百九章。
朝奠日出,夕奠逮日。
「逮日」者,及日未沒。必見日者,禮不行於暗也。
右第百一十章。
父母之喪,哭無時。
朝夕哭者,為賓及眾有服者設爾。人子哀至則哭,何時之有!
使必知其反也。
義未詳。蓋上有闕文,或為虞祭言之。
右第百一十一章。
角瑱;
「瑱」,充耳,吉則用玉。用角者,不備飾也。
鹿裘衡長袪。衡,與「橫」同。
吉時麛裘,喪則鹿裘。「衡」,橫廣也。「長」,縱長也。「袪」,緣袖口也。未練以前,鹿裘狹短,袖不緣。練,可稍致飾矣。
袪,裼之可也。
有袪緣則可備飾,加裼衣可矣。「裼」,蓋以素衣。裼衣承中衣,中衣承衰,變吉者必以其漸,蓋人情之次第,即天理自然之節文也。不然,一旦去凶而即吉,當有非心之所安者。此先王制禮之精意也。
右第百一十二章。
有殯,聞遠兄弟之喪,雖緦必往;非兄弟,雖鄰不往。
「有殯」,謂父母在殯。「遠兄弟」,再從以外兄弟,一本之推,哀理同也。非兄弟,則往來之禮而已。大喪廢禮,五服以內諸父從子,皆與兄弟同。
右第百一十三章。
所識,其兄弟不同居者皆吊。
「所識」,嘗以禮相見者。「兄弟」,其親兄弟也。雖不同居,不以彼之疏之故而謂非其親,以勸厚也。
右第百一十四章。
天子之棺四重。重,直龍反。
「四重」,言親身之棺上加四也,凡五矣。諸公三重,侯二重,大夫一重,士不重。
水兕革棺被之,其厚三寸。
「兕」,野牛,有水產者,陸產者。用水兕者,取其耐濕也。「被」,蒙也。中以木為質而表里皆以革蒙之。「厚三寸」者,其木質也。此重次親身之棺,下三重以次向外。
杝棺一,梓棺二,四者皆周。
「杝」,椴木。「杝棺」,所謂椑也。「梓棺二」,內曰屬,外曰大棺。「周」,上下四圍皆匝也。言「周」者,別於槨之形,如井闌,有四圍,無上下。
棺束,縮二,衡三。衽,每束一。衡,與「橫」同。
「束」,以革條約棺,古不用釘鉸也。「縮」,直也。每重皆五束之。「衽」,以木為小腰形,鉗合底蓋,每當束際,加一衽焉。
柏槨以端,長六尺。長,直亮反。
「端」,頭也。謂以柏木近根者為槨。「長」,謂余出棺外,每頭三尺,合之凡長六尺也。
右第百一十五章。
聞訃而遙哭之也。「爵弁」「緇衣」,士之祭服。變而居約也。鄭氏曰:「天子至尊,不見屍柩不弔,服,麻不加於采。此言『絰』衍文。」
或曰:使有司哭之。
哀樂非人所能代,後王失禮,或遂傳以為常。
為之不以樂食。為,於偽反。
是日哭則不樂。
右第百一十六章。
天子之禮也。
申言天子之禮,明諸侯所不得用,以正時君之僭也。
右第百一十七章。
惟天子之喪有別姓而哭。別,彼列反。
「別」,辨也。同姓異姓各相從而為位,不相繼也。諸侯以下,眾兄弟繼主人,外兄弟繼眾兄弟,賓繼外兄弟,皆西面不異。
右第百一十八章。
魯哀公誄孔丘曰:「天不遺耆老,莫相予位焉。嗚呼哀哉,尼父!」相,息亮反。父,扶與反。
誄斯諡矣。夫子之位不及於諡,而稱字以誄之,變而合於禮也。「相」,助也。「位」,猶職也。此與《春秋傳》所載異,未知孰是。
右第百一十九章。
國亡大縣邑,公卿、大夫、士皆厭冠哭於大廟。三日君不舉。厭,於涉反。「大廟」之「大」,他蓋反。
悼失世守也。「公」,即君也。「厭冠」,屈向武下外縫之喪冠也。「舉」,如《周禮》「王日一舉」之舉,殺牲盛饌也。諸侯蓋用特牲。
或曰:君舉而哭於后土。
「舉」,猶率也,謂率卿、大夫、士也。「后土」,社也。所惡於失邑者,喪先祖之世守,哭於廟,禮也。後世互相吞併,所失者非其世守,故不哭於廟而於社。因據以為禮,非也。
右第百二十章。
孔子惡野哭者。惡,烏路反。
「野哭」,謂不為位。
右第百二十一章。
未仕者不敢稅人。如稅人,則以父兄之命。
「稅」,賻也。無田祿則不祭,不敢以貨殖所獲干大禮。「父兄」,謂已仕者。
右第百二十二章。
士備入而後朝夕踴。
此言國君之喪也。合一國以致其哀,所以尊其親。
右第百二十三章。
祥而縞。
「祥」,大祥。「縞」,縞冠素紕。
是月禫,徙月樂。
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祥。既祥,祭則「禫」,中更一月,二十七月而除,除斯用「樂」。為母齊衰期者,十三月而禫,十五月而樂。
右第二十四章。
君於士有賜帟。
「帟」,帳在上承塵者,以繒為之。大夫以上,則幕人供之,張於殯上。士則君賜而後得用之。言「有」者,為殊寵,非恆有也。
右第百二十五章。
《禮記章句》卷三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