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禮上

2024-10-10 19:43:41 作者: 王夫之

  「曲」者,詳盡委曲之意。此篇舉禮文之委曲,以詔人之無微而不謹,尤下學之先務。先儒因簡策繁多,分為二篇。上篇凡六十三章。舊未分章,諸說多所割裂,今尋繹文義,為之節次如左。

  《曲禮》曰:毋不敬,儼若思,安定辭,安民哉。

  言《曲禮》者,舉篇名以冠一篇之文。「曰」者,列其目之辭。「毋不敬」,大小眾寡之不敢慢,動而慎也。「儼若思」,未有思而端嚴凝志,若有所思,靜而存也。「安」,審處其當也,循事察理,必得其安,而後定之以為辭說,言而信諸心也。此三者未及於安民之事,而以此自治而臨人,則天下之理得而情亦可通矣。於以安人,奚難哉!民者,人之盡辭。此言君子行禮反躬自盡之要。

  右第一章。按此章原本正心修身之道以為禮之本,而聖學之功舉不外於此,蓋一篇之統宗,全經之體要備矣。

  敖不可長,欲不可從,志不可滿,樂不可極。敖,五報反。長,丁丈反。從,足用反。樂,盧各反。

  「志」者,心有所期於事也;「樂」,得其意之所適也。四者之動,以禮節之,則各適其當而不流,是以君子貴乎循禮也。

  賢者,狎而敬之,畏而愛之。

  「狎」,親也;雖狎必敬,雖畏不忘其愛,則禮行乎其間矣。

  愛而知其惡,憎而知其善。

  能節其情,則善惡之理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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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積而能散,安安而能遷;臨財毋苟得,臨難毋苟免;狠毋求勝,分毋求多。難,乃旦反。分,如字。

  「安安」者,安於其安。「遷」,無懷土之心也。「毋求勝」者,自反而縮,雖敗猶榮也。「分」,與人分財。「積」與「狠」雖非君子之所務,而貨惡其棄於地,則積而非貪,以直報怨,則狠而非戾。六者能審乎利害死生之間,以反諸其節,則私慾不行,義立而禮行矣。

  疑事毋質,直而勿有。

  「質」,證也。事之然否曲直未明見而信諸心,毋質證以為固然。其直者雖可自信,抑勿挾而有之以與人競能焉,如此,則私意不行而天理以見矣。

  若夫,坐如屍,立如齊,禮從宜,使從俗。夫,防無反。齊,側皆反。使,疏吏反。

  「從俗」,謂所使之國所習行之禮。上言學者去私循理以為行禮之本,則自強於禮,而不挾己自是以拂乎人情,其於容貌之莊,權宜之中,亦舉而措之而已。此蓋有闕文。詳見《大戴記》。

  右第二章。此章言節情去私為禮之本,與上章相承而立言,以為一篇之綱領。上章言存理之學,而此章言遏欲之事。先存理而次遏欲者,聖學所以異於異端而有本也。此下四章則以發明禮之大旨,本立而用斯行矣。

  夫禮者,所以定親疏,決嫌疑,別同異,明是非也。夫,防無反。別,筆列反。

  「定」,謂不以私愛逆天倫也。相似曰「嫌」,未審曰「疑」,「別同異」者,別其似同而異,似異而同也。

  禮,不妄說人,不辭費。說,與「悅」同。

  親疏定,嫌疑決,則不妄說人矣。同異別,是非明,則不待辭之費而自辯矣。

  禮,不逾節,不侵侮,不好狎。好,呼報反。

  「節」,親疏、嫌疑、同異、是非之定則也。有禮而節不逾,則其於人也,亢而不侵侮之,卑而不玩狎之矣。

  右第三章。

  修身踐言,謂之善行。行修言道,禮之質也。行,下孟反。

  「道」,順也。能修其身以踐其言,則行修矣。所言者皆可修之於身,則言順矣。

  禮聞取於人,不聞取人。

  君子秉禮在躬,人將取則。身不修,言不道,強欲效人以行禮,質不立而所行皆偽矣。

  禮聞來學,不聞往教。

  有自修之心則來學而因以教之,若未能有自修之志而強往教之,則雖教亡益。故君子修身務本,而後可以學禮。

  右第四章。

  道德仁義,非禮不成;教訓正俗,非禮不備。

  在理曰「道」,在心曰「德」。「仁」者,愛之禮。「義」者,心之制。禮以顯其用,而道德仁義乃成乎事矣。設科以督正之曰「教」。啟釋其所未通曰「訓」。教訓斯民以正其俗者,以為善去惡為大綱,而非示之以禮,則不能隨事而授之秩敘,以備乎善也。

  分爭辨訟,非禮不決;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宦學事師,非禮不親;班朝治軍、蒞官行法,非禮威嚴不行;禱祠祭祀,供給鬼神,非禮不誠不莊。朝,直遙反。

  「上」,官長。「下」,貳屬。遊學曰「宦」。「親」者,親其師友。「班朝」,序朝位也。「禱」,祈也。「祠」,辭也,謂告祭也。地祇曰「祭」,天神曰「祀」。「供」,薦;「給」,備物;謂宗廟饋食之祭。「誠」,盡其心也。「莊」,飭其事也。

  是以君子恭敬、撙節、退讓以明禮。撙,祖本反。

  「恭」,神之肅也。「敬」,心之慎也。「撙」,酌也。「節」,制也。「退」,自抑也。「讓」,遜於人也。禮著於儀文度數,而非有恭敬之心、撙節之度、退讓之容,則禮意不顯。君子知禮之無往不重,而必著明其大用,使人皆喻其生心而不容已,故內外交敬,俾禮意得因儀文以著,而禮達乎天下矣。

  鸚鵡能言,不離飛鳥;猩猩能言,不離禽獸。今人而無禮,雖能言,不亦禽獸之心乎?夫惟禽獸無禮,故父子聚麀。是故聖人作為禮以教人,使人以有禮,知自別於禽獸。離,力知反。猩,音生。「不離禽獸」,盧氏本作「走獸」。夫,防無反。

  在野曰「獸」,見獲曰「禽」。《易》:「田無禽。」御法:「逐禽左。」皆謂獸也。鹿牝曰「麀」。「作為」者,因人心自有之制而品節之為章程也。天之生人,甘食悅色,幾與物同。仁義智信之心,人得其全,而物亦得其一曲。其為人所獨有而鳥獸之所必無者,禮而已矣。故「禮」者,人道也。禮隱於心而不能著之於外,則仁義知信之心雖或偶發,亦因天機之乍動,與虎狼之父子、蜂蟻之君臣無別,而人道毀矣。君子遭時之不造,禮教墜,文物圮,人將胥淪於禽獸,如之,何其不懼邪?

  右第五章。

  大上貴德,其次務施報。禮尚往來。大,他蓋反。施,以鼓反。

  「大上」,謂大賢以上也;君子秉仁義以接物,而不因人之順逆以異其施。其次,則雖自盡而不能忘於物矣,故施報交致,而後人勸於善。「禮」者,以齊天下,合貴賤賢不肖而納於道者也,是故因其施報之情而將之以酬酢,則達情興行而人無不勸也,是以「禮尚往來」。

  往而不來非禮也,來而不往亦非禮也。

  以禮接人者,必以禮應;應以禮者,必更以禮接之。覲問之有勞賄,祭祀之有嘏撰,以及於登降揖讓,無不然者。

  人有禮則安,無禮則危。故曰:禮者,不可不學也。

  有禮則心泰而行亨,無禮則心歉而行競。

  夫禮者,自卑而尊人。雖負販者,必有尊也,而況富貴乎?夫,防無反。

  人心固有之退讓,禮所生也;雖負販者不能泯之。

  富貴而知好禮,則不驕不淫;貧賤而知好禮,則志不懾。好,呼報反。

  「懾」,怯惑也。以禮立身則所行皆裕,富貴貧賤不足以移之。

  右第六章。此上六章通論禮為德行之要、委曲必盡之意。自此以下乃列其事而目言之,皆禮之曲也。

  人生十年曰幼,學。二十曰弱,冠。三十曰壯,有室。四十曰強,而仕。五十曰艾,服官政。幼、弱、壯、強、艾,絕句。下耆、老同。冠,右亂反。艾,魚肺反。

  「十年」者,通十年以後,二十以下放此。八歲而入小學,十五而入大學,在十年之先後也。「弱」,未強之稱。「壯」,氣盛也。舜三十未娶而稱鰥,則「有室」亦通三十前後也。「強」,骨堅也。「艾」,治也;謂閱歷足任治也。「官政」,大政。古者四十始試為士,三載考績,三考歷中、上士,五十而使受命為大夫,與聞國之大政。

  六十曰耆,指使。七十曰老,而傳。八十、九十曰耄。

  「耆」之為言至也,言已至老境也。「指使」,謂指事使人,不躬親也。「傳」,傳家政授子孫,己就養也。「耄」,惽忘也。

  七年曰悼。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焉。

  「悼」,謂可憐愛也。悼無知,耄雖有知而無力,故矜其有罪,均於恤幼。

  百年曰期頤。

  「期」,待。「頤」,養也。飲食衣服皆待人,不能自服食也。

  大夫七十而致仕。若不得謝,則必賜之几杖,行役以婦人,適四方乘安車。

  「謝」,免也。阮諶《禮圖》云:幾長五尺,高二尺,廣二尺,置坐側以憑而安體。賜几杖,則入公門攜以從。「以」,攜也。古者六十閉房,七十開房,行役攜婦人以溫體。「安車」,庳輪小車,駕一馬,可坐乘者。

  自稱曰「老夫」,於其國則稱名。

  「自稱」者,行役而稱於異國也。於其國,對君稱名,君臣之義雖老不廢。

  越國而問焉,必告之以其制。

  「告之以其制」者,先以國之舊制告之,而聽其裁酌,使知因革也。他國之制非所素習,故必告之。此二句與上下文義不屬。朱子謂《曲禮》雜取精要之語集以成篇,然則采輯者因文連而未刪,於養老敬長之義無與,不必強為附合也。

  謀於長者,必操幾仗以從之。長,丁丈反。下同。從,疾用反。

  所謀者或非俄頃所決,長者小步佇思,則操几杖而從其後,示若從游,不相迫也。

  長者問,不辭讓而對,非禮也。長,丁丈反。

  「問」,謂問道藝。

  右第七章。此章序人生歷年人事之節、勤逸之差,因以推長長老老之道。其下五章皆因是而廣記之。

  凡為人子之禮,冬溫而夏凊,昏定而晨省。凊,七性反。

  「溫」,謂篝火加纊之類。「凊」,謂奉箑進浴之類。「定」者,安置其枕罩。「省」者,候問向夕之安否。

  在醜夷不爭。

  「醜夷」,等類也。謂兄弟與己同事父母,溫凊定省,人各自致,不可爭先取悅,貽兄弟之忌,以傷父母之心。

  夫為人子者,三賜不及車馬。夫,防無反。

  仕者一命受爵,再命受服,三命受車馬,受車馬而尊備矣。父在,雖年逾五十,爵為大夫,不敢受車馬之賜,嫌於以貴臨親也。

  故州閭鄉黨稱其孝也,兄弟親戚稱其慈也,僚友稱其弟也,執友稱其仁也,交遊稱其信也。「其弟」之「弟」,特計反。

  二十五家為「閭」,四閭為「族」,五族為「黨」,五黨為「州」,五州為「鄉」。「親」,謂同姓之疏者。「戚」,姻亞也。「慈」,猶和也。同官為「僚」,同業為「執」。「交遊」,所相往來者。「信」,謂純厚可依任也。人惟倨傲之情不能自抑,則無以順親,而動與物忤;能以退讓之道事其親,而人皆宜之矣。故曰:孝,順德也。

  見父之執,不謂之進不敢進,不謂之退不敢退,不問不敢對。

  「執」,執友。「不問」而言「不對」者,謂或問他人,己雖知,不敢對也。

  此孝子之行也。行,下孟反。

  總結上文。

  右第八章。

  夫為人子者,出必告,反必面,所游必有常,所習必有業。夫,防無反。告,古沃反。

  「反」言「面」者,既面則自知其反,不待告也。若所出不果,則亦告。「有常」「有業」,皆素令父母知之,其或改業,亦必以告。

  恆言不稱老。

  凡言語皆避之。「老」者,人子之心所愴怛不忍言也。

  年長以倍,則父事之。長,丁丈反。下同。

  謂己年二十以上,交遊四十以上者。

  十年以長,則兄事之,五年以長,則肩隨之。

  「肩隨」者,並行而差退遜,不敢與齊等。

  群居五人,則長者必異席。

  古者席長二尋,容四人。五人則最長者別專一席,余不敢與同席。敬老以其近於父,敬長以其近於兄,一孝弟之推也。

  右第九章。

  為人子者,居不主奧,坐不中席,行不中道,立不中門。

  命士以上,父子始異宮,此言與父同宮者。「奧」,室中西南隅。「中席」,謂專席而居其中。「道」,門內道。「中門」,棖闑之間也。

  食賓曰「食」,以酒曰「饗」。「槩」者,平器之名,謂酌也。凡食酳饗獻,主人酌之;「不為槩」者,不自為主人也。己為屍而父助祭,則己尊父卑。鄭氏謂「屍卜筮無父者」是也。

  聽於無聲,視於無形。

  以父母之心為心,則凡有意指,不待言色而審知之矣。為君子者,未有以言色詔其子者也。

  不登高,不臨深,不苟訾,不苟笑。

  「訾」,非詆。「笑」,嘲謔也。登臨或致隕墜,訾笑將召怨辱,皆以傷父母之心。

  孝子不服暗,不登危,懼辱親也。

  「服」,執事也。「暗」,暗處。不執事於暗處,恐觸物虧體。「危」,亦高也。重言者,亦記者雜集之詞。

  父母存,不許友以死,不有私財。

  「許友以死」者,為友報仇,有死之道也。子畏於匡,顏淵後。子曰:「吾以女為死矣。」曰:「子在,回何敢死?」然則夫子遇害,顏子其死矣。顏路存而可以殉師者,何也?蓋許友以死者,未必死而有死之心也。顏子之於匡,即令其死而變出意外,初無致死之道與必死之心。若時值其變,可以死而無死,則抑偷生以辱親矣。

  右第十章。

  為人子者,父母存,冠衣不純素;孤子當室,冠衣不純采。純,諸允反。

  「純」,緣也;冠之緣,則武也。父母存,深衣青緣,其或縞冠,則亦玄武。「孤子」,謂年未三十而父沒者。「當室」,謂冢子專家政,雖除喪,冠衣素純,感早孤也。若三十以後,有代親之道,及庶子生本遲暮,純采可也。

  右第十一章。

  幼子常視毋誑。

  「視」,古與「示」通。言教示幼子,常必以正,毋戲語,令習聞誑說。

  童子不衣裘裳。衣,於既反。

  盛飾則習為泰侈。

  立必正方,不傾聽。

  「正方」者,隨室之四方,恆正立,不面隅也。「不傾聽」者,凝神以伺,長者雖低語,不必傾耳而聞。

  長者與之提攜,則兩手奉長者之手;負劍辟咡詔之,則掩口而對。長,丁丈反。奉,方勇反。辟,匹亦反。

  「奉長者之手」,敬愛以承也。「負」,背負之。「劍」,旁挾之,如帶劍狀。「辟」,偏也。口旁曰「咡」。或負,或劍,而傾頭附耳以與之語,則掩口以對,以屏氣也。

  從於先生,不越路而與人言。從,才用反。

  「先生」,通師與父兄之稱。「越路」,迤行也。

  遭先生於道,趨而進,正立拱手。先生與之言則對,不與之言則趨而退。

  「趨」,流水步。「趨而進」,急於見也。「趨而退」,重煩之也。古者相見,不拜則不揖,揖所以肅賓而進之。

  從長者而上丘陵,則必鄉長者所視。從,才用反。長,丁丈反。上,時掌反。鄉,許亮反。

  平地起阜曰「丘」,高山迤下曰「陵」。「上丘陵」者,登眺也。「鄉長者所視」,不敢佻,且待問也。

  右第十二章。此上五章,承第七章而廣記事父母兄長之禮。孝弟者,德之本,禮之實也。謹諸此以達乎眾禮之原,則天禮之節文皆生心而不容已矣。自此以下,乃雜記應對、進退之節以廣之。

  登城不指,城上不呼。呼,火故反。

  恐惑人也,大叫曰「呼」。

  將適舍,求毋固。將上堂,聲必揚。上,時掌反。

  「舍」,旅館。「求毋固」者,有所需求,不可必得。「堂」,室基。「聲必揚」者,時堂上先有人則然。

  戶外有二屨,言聞則入,言不聞則不入。將入戶,視必下。入戶奉扃,視瞻毋回;戶開亦開,戶闔亦闔;有後入者,闔而勿遂。聞,亡運反。奉,芳勇反。

  古者脫屨乃坐,「有二屨」,則先有客在坐。「言不聞不入」者,徘徊揚聲警之而後入,疑有私秘,勿干掩之也。「視必下」者,恐有不欲令己見者,便令覆蔽也。「扃」,門扇上鐶鈕。「奉扃」者,開不令驟,勿觸內人。此言戶闔者也。「回」,邪視也。開闔必因其舊者,慮主人之開闔有故也。「闔而勿遂」,亦謂戶闔者,勿遂盡闔,嫌拒後人;小闔之,使後人者亦知闔耳。

  毋踐屨,毋踖席,摳衣趨隅,必慎唯諾。唯,以水反。

  「屨」,謂先客所脫屨。「踖」,亦踐也。「惟」「諾」,皆應聲;「惟」,恭於「諾」。「慎」,謂不爽其節。

  右第十三章。自此以下至第十六章,皆記升堂入室之禮。大要為少事長者言之,而成人以後,主賓相接,趨朝奉使,亦因類而通之。

  右第十四章。此章因上章入門升堂之文而廣記之。少者入長者之門,亦不敢當賓而由右。凡若此類,皆可推而通之也。

  凡與客入者,每門讓於客。

  「凡」者,統尊卑之辭。「與」,延也。「每門」者,諸侯則有應門、庫門、廟門,大夫則有大門、廟門或寢門。「讓」,讓之先,讓已乃揖。

  客至於寢門,則主人請入為席,然後出迎客。

  言「寢門」者,據在寢而言。在廟亦然。「然後出迎客」者,請入為席之意云然耳,實未入也。「為」,治也。

  客固辭,主人肅客而入。

  一辭曰禮辭,再辭曰「固辭」。不三辭者,主人聽許不入為席,即便肅客入也。「肅」,揖也。

  主人入門而右,客入門而左;主人就東階,客就西階;客若降等,則就主人之階。主人固辭,然後客復就西階。

  「降等」,謂大夫於異國之君,士於大夫。

  主人與客讓登,主人先登,客從之。

  「主人先登」,亦謂降等之客。若主客敵等,則同登。

  拾級句,聚足連步以上。拾,本「涉」字之誤。上,時掌反。下同。

  「涉」,踐而登也。「級」,階之等也。「涉級」之法,前足躡一等,後足從之倂,而後前足又升,使步相連。

  上於東階,則先右足;上於西階,則先左足。

  便相鄉也。

  右第十五章。

  帷薄之外不趨,堂上不趨,執玉不趨。

  「不趨」,則步也。「趨」者,前足踐地,後足即起;「不趨」,則前足安而後足移也。「帷」,布幔。「薄」,簾也。大夫以薄,士以帷。「帷薄之外」,大門外。凡趨以敏示敬,未見尊者則不為容。言「帷薄」,則天子諸侯之屏外不趨可知已。堂上地迫,不容趨。「玉」,聘者所執圭、璧、琮、璋。「執玉」,重玉,雖堂下亦不趨。

  堂上接武,堂下布武。

  「武」,足跡也。「接武」,跡相接,每移足躡前跡之半,其步密也。「布武」,後足繼進,當前足跡之盡處,各自成跡,不相躡也。此皆謂步之容也。堂上地狹,慮與人相抵摩,故其步密,堂下則步闊。

  室中不翔,並坐不橫肱。

  皆嫌其迫人也。行而張拱曰「翔」。

  授立不跪,授坐不立。

  恐煩受者俯仰。若尊者坐,則跪授之。

  右第十六章。

  凡為長者糞之禮,必加帚於箕上,以袂拘而退。其塵不及長者,以箕自鄉而扱之。為,於偽反。長,丁丈反。拘,古侯反。鄉,許亮反。極,讀若「吸」,許急反。

  「糞」,掃也。初奉箕帚時,加帚箕上,兩手奉箕,恭也。「袂」,左袂。「拘」,曲擁如鉤。右手掃而左袂外拘,蔽之也。「退」,卻行。《史》所謂「擁篲卻掃」者是也。「塵不及長者」,通上下文言之。「扱」,斂糞入箕內也。斂糞時,箕內鄉而鄉外掃之,使箕後膺鄉長者,亦以御塵。

  右第十七章。此章以下至二十三章,皆記侍坐之禮。其賓主之坐異者則別記之,同者則即侍坐而見也。此章記糞禮。「糞」者,布席之始事。

  奉席如橋衡。奉,芳勇反。橋,居妙反。

  謂為長者奉席也。「橋衡」,桔槔上橫木,「有低昂」者,席有首尾,展而奉之,左手舉席首,昂;右手承席尾,低;如橋衡之低昂然。

  請席何鄉,請衽何趾。鄉,許亮反。下同。

  此將布席而請也。「衽」,臥席。言「請衽」者,因請席而類記之。問「何趾」者,首尊,不敢斥言。

  席南鄉、北鄉,以西方為上;東鄉、西鄉,以南方為上。

  「南」「北」,下上;「東」「西」,左右也。此據路寢南面而推言之爾。「為上」者,專一席則席有首尾,席首為上;若非一席,則坐時以北為尊卑之次。西南為奧,深密尊崇,故其方尊。此記室中之席。若堂上,則或東上、北上,如《鄉射》《燕禮》所記。

  若非飲食之客,則布席,席間函丈。

  「函」,空處所容也。飲食之客,賓主各有定位,相去疏遠。若非飲食,則講說須密邇,故相對設席,去一丈。古一丈當今官尺六尺,凡言丈尺者放此。

  主人跪正席,客跪撫席而辭。客徹重席,主人固辭。客踐席,乃坐。

  「撫」,手據之也。「重」席者,客大夫以上則設之。此下四節記賓主即席之禮。

  主人不問,客不先舉。

  「舉」,稱言也。客來必有故,嫌於急自暴,故必主先問之。

  將即席,容毋怍。兩手摳衣,去齊尺。齊,子斯反。

  「怍」,色變如怍也。「摳衣」,便坐時展之。「齊」,裳下緝。「去齊尺」者,齊去地尺。

  衣毋撥,足毋蹶。蹶,居衛反。

  「撥」,發揚貌。「毋撥」者,方坐之頃,振身斂衣令收攝也。「蹶」,躍也;舉足高則若跳躍然。

  先生書策琴瑟在前,坐而遷之,戒勿越。

  此記侍坐之禮。「坐」,跪也。「在前」者,謂當即席之路也,須遷之乃可即席。既過,仍還遷故處而後坐。「戒」者,慎飭之辭。

  虛坐盡後,食坐盡前。盡,子忍反。

  盡後,謙也。盡前,恐污席也。

  右第十八章。

  坐必安,執爾顏。長者不及,毋儳言。長,丁丈反。

  「安」,不搖動也。「執」,守也。以心神存守其顏,而後顏從心以正也。「儳」,暫貌,謂忽然而言及之。

  正爾容,聽必恭。

  「正容」者,勿流視,無惰色也。持聽以恭,其聽乃察。

  毋剿說,毋雷同。必則古昔,稱先王。剿,初交反。

  侍坐於先生,先生問焉,終則對。

  不敢自矜敏速。

  請業則起,請益則起。

  「請業」,問所習。「請益」,聞教未了而更求詳也。

  父召無諾,先生召無諾,惟而起。惟,以水反。

  「無諾」,亦「惟」也。「先生」,謂師也。先生之召均於父,敬之至也。「諾」者,應朋友之聲。

  侍坐於所尊敬,毋余席。見同等不起。

  「所尊敬」者,位尊齒長者。虛坐盡後,賓主則然。侍於尊者則盡前,以親近為敬也。「同等」,同輩也。尊統於一,私敬不伸,故不起。

  燭至起,食至起。

  趨,執事也。

  上客起。

  尊者之客,隨尊者起也。

  燭不見跋。

  古者以炬為「燭」,束蒿新以膏灌之,手所持處謂之「跋」。「不見跋」者,兩手高舉之。

  尊客之前不叱狗,讓食不唾。

  「讓食」,謂兩人共食,二者皆粗鄙之尤,然不覺察,則或有然者。

  侍坐於君子,君子欠伸,撰杖屨;視日蚤莫,侍坐者請出矣。撰,仕轉反。莫,麥故反。

  「欠伸」,呵氣而側伸其躬,倦容也。「撰」,料理也。「請出」者,達君子之意。

  侍坐於君子,君子問更端,則起而對。更,古行反。

  「更端」,別有問難也。「起」者,敬以受益;君子命之復坐,乃復坐。

  侍坐於君子,若有告者曰「少閒,願有復也」,則左右屏而待。閒,如字。復,芳服反。

  「閒」,空暇也。「復」,如《周禮》「復逆」之「復」,下告上之辭。「左右」,即謂侍坐者。「屏」,退也。人不即言,則不欲吾聞矣,避之使伸其說。

  右第二十章。

  毋側聽,毋噭應,毋淫視,毋怠荒。

  「側聽」,心不適主而姑聽之貌。「噭應」,鄙人遠應之聲。「淫視」,目馳而不收也。「怠」,惰也。「荒」,放也。皆容止自恣之貌。

  游毋倨,立毋跛,坐毋箕,寢毋伏。

  「游」,小步。「倨」,高足。「跛」,斜倚一足也。「箕」,伸足如箕舌也。「伏」,覆也。君子必左側而臥。

  斂發毋髢,冠毋免,勞毋袒,暑毋褰裳。

  右第二十一章。

  侍坐於長者,屨不上於堂;長,丁丈反。下同。上,時掌反。

  客敵等,則脫屨於牖下以就坐。「不上於堂」,脫於階下也。

  解屨,不敢當階。

  就屨,跪而舉之,屏於側。

  「就」,著也。謂退而著之以行也。「跪舉」者,不俯以取,防欹蹶失容也。「屏」,退也。「側」,階側,退即階側隱蔽而著之。

  鄉長者而屨,跪而遷屨,俯而納屨。鄉,許亮反。

  謂長者送之也。長者在前,不得屏退,則遷屨向旁,側身納之。「俯而納」者,以身隱蔽之也。

  右第二十二章。

  離坐,離立,毋往參焉。

  謂交遊群居時也。「離」,兩人並也。彼或有所謀論,往參則強與聞之。

  離立者,不出中間。

  行過之,必繞其旁。

  右第二十三章。

  男女不雜坐,不同椸枷,不同巾櫛,不親授。

  「男女」,通夫婦而言。「不雜坐」,晝則男子居外,女子居內,各有坐次也。「椸枷」,衣架也。「巾」,拭巾。「櫛」,梳具。「不親授」者,此奠之地而彼取之也。

  嫂叔不通問,諸母不漱裳。

  「通問」,謂相候謝及饋遺。「諸母」,父妾之有子者。漱,洗也。可使漱衣,不可使漱裳。裳在下體,褻也。

  外言不入於梱,內言不出於梱。

  「梱」,與「閫」同,閨門限也。謂男在外,女在內,不相遙語也。

  女子許嫁,纓;非有大故,不入其門。

  「纓」,以五採為之,系之於衿。女子十五笄而許嫁,則系纓,示有所屬;嫁則丈夫親脫之。「大故」,謂水火危疾。「門」,其寢室之戶。「不入」,通父兄而言。

  姑、姊、妹、女子子已嫁而反,兄弟弗與同席而坐,弗與同器而食,父子不同席。

  「反」,歸寧也。「父子」,謂父於女子子也。言「兄弟」,該兄弟之子於姑。父子再言「不同席」者,容可共器而食。

  右第二十四章。此下二章記男女有別之禮。

  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幣,不交不親。

  故日月以告君,齊戒以告鬼神,為酒食以召鄉黨僚友,以厚其別也。告,古沃反。齊,側皆反。食,祥吏反。

  「日月」,謂所生年、月、日也。《周禮·媒氏》:「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書年、月、日、名,令三十而娶,二十而嫁;凡娶判妻入子者,皆書之。」書成登於朝,是「告君」也。婚禮受於廟,為神席以告祖禰。酒食召客,禮無所考,或女子之家納徵以後行之。「厚」,重也。「別」者,別人道於禽獸。

  取妻不取同姓。故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取,七遇反。下同。

  「卜」者,占其可否。

  寡婦之子,非有見焉,弗與為友。

  「有見」,謂因所親之人而求見也。

  賀取妻者曰:「某子使某,聞子有客,使某羞。」

  「使某」,使者名。「羞」,進食也。「有客」,謂送女者。不斥言賀其婚者,男女之嫌,不以婚為可慶。

  右第二十五章。

  貧者不以貨財為禮,老者不以筋力為禮。

  禮以將其愛敬也,財力不足而強為之,則重難之心生,而愛敬衰矣。

  右第二十六章。自此章以下雜記禮之節文,其以事類序者,則因序次;其不以事類序者,各自為義,不可強為連合,然其由本至末,自小而大之條理,學者亦可以意求之也。

  名子者不以國,不以日月,不以隱疾,不以山川。

  「國」,如衛侯晉、蔡侯吳之類。「日月」,干支也。如蔡侯、甲午、魯侯甲之類。「山川」,謂名山大川。如泰、華、河、海之類。避之者,為難諱也。隱疾,黑臀之類,嫌揚其惡。

  男女異長。長,丁丈反。

  各為伯仲。

  男子二十冠而字。父前子名,君前臣名。女子許嫁,笄而字。冠,古亂反。

  既字則恆以字稱之,惟臣於君前名其父及僚長,子於父前名其兄,孫於王父前名其父,則不敢以字行。女子笄而字,則無所稱名。

  右第二十七章。

  以脯修置者,左朐,右末。

  薄切肉為長條而干之曰「脯」,捶而加薑桂曰「修」;每條皆中屈之,置於俎。「置」,陳也,謂置於膾炙之外,為加饌也。「朐」,中屈處。「末」,兩端也。「右末」者,便持其末而絕之也。

  客若降等,執食興辭,主人興辭於客,然後客座。

  「降等」,若士於大夫。「興辭」者,先席賓於戶西,客不敢當,若將食於堂下,主人亦興,辭其勿下也。「執食」,食為食之主,殽、胾之屬不能偏執。

  主人延客祭。祭食,祭所先進。殽之序,偏祭之。

  「延」,舉手若揖然。「祭」,祭始制食者於豆間。客不先祭,須主人延請者,祭則食矣。「祭所先進」者,食或有益,後不祭也。「殽之序」,謂殽、胾、膾、炙、脯,先設者先祭,始於殽,偏於脯。

  三飯,主人延客食胾,然後辯殽。

  「三飯」,三進食也;須三飯乃食胾者,養道以谷為主。「辯殽」,殽有肋、有脊、有骼、有肩,至肩則偏也。

  主人未辯,客不虛口。

  「虛口」,酳也,食竟以酒漿盪口也。酳則不復食矣。客不食,主人亦不復食矣。故主人未辯殽,雖飽不酳,若將復食然,以待主人。此賓主敵之禮。若尊客則不待主人,主人不先飽。

  右第二十八章。此章記燕食之禮,特為詳盡。自此以下至三十六章,皆記食飲之禮。《記》曰:「禮始於飲食。」又曰:「飲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天理之節文,不舍人慾而別自為體;盡其宜、中其節則理也。弗之覺察而任之焉則欲也,亦存乎心之敬肆而已矣。

  侍食於長者,主人親饋,則拜而食;主人不親饋,則不拜而食。長,丁丈反。

  「饋」,手設之也。侍食則主人為食主,故惟親饋而後拜,不敢屍客禮也。

  右第二十九章。

  共食不飽,共飯不澤手。

  「共食」,或以大器。「不飽」者,留有餘也。「澤」,挼莎之也。古者飯以手挼莎之,使余粒墜器中,慮為人所憎也。

  毋摶飯,毋放飯,毋流歠,毋咤食,毋齧骨;掛,徒官反。「咤食」之「食」,祥吏反。

  毋反魚肉,毋投與狗骨,毋固獲;

  「反」,反之於俎。「固獲」,必得也;箸不能致,則置之。

  客絮羹,主人辭不能亨;客歠醢,主人辭以窶。亨,普耕反。

  「辭」,謝也。羹待客絮,則亨調先失矣。醢備咸酸,而可歠,則貧薄之醢也。使主人愧謝,何以自安?故必毋絮歠。

  濡肉齒決,干肉不齒決。干,古寒反。

  「濡肉」,胾。「干肉」,脯。「決」,斷也。干肉以手擘之,齧斷則失容也。

  毋嘬炙。

  「嘬」,大撮之,一舉盡臠也。孟子曰:「人之所以異於禽獸者,幾希。」言人無所往而不嫌於禽獸也。故甘食悅色,人之所與禽獸共者也,禽獸與人共而人之自異者,鮮矣。人之所異者,何也?心理之安而從容以中其節也。一飲一食之際,無所往而不求異於禽獸焉,亦君子立人道之大端也,蓋可忽乎哉!

  右第三十章。

  卒食,客自前跪徹飯齊,以授相者。主人興辭於客,然後客座。卒,子恤反。齊,將合反。相,息亮反。

  「自」,從也。「前」,反向席前也。「齊」,醢醬。「飯齊」,主人親饋,故客親徹。「相」,主人贊饌者。「辭」,不言「固」,一辭則已也。客復坐者,侍人徹竟然後起。

  右第三十一章。此章承二十八章「客不虛口」之後而言,蓋亦燕食之禮也。

  侍飲於長者,酒進則起,拜受於尊所;長者辭,少者反席而飲;長者舉未釂,少者不敢飲。長,丁丈反。少,詩照反。

  此燕居飲酒於室之禮。「酒進」,謂主人贊者酌而屬己。「拜受於尊所」者,當酒尊所設處,鄉主人而拜。在室中不得拜於階,若反席而拜,則已倨也。飲而卒爵曰「釂」。長者辭,遂不成拜,恐勞長者答己。

  右第三十二章。

  長者賜,少者賤者不敢辭。長,丁丈反。少,詩照反。

  「賜」,謂酒食。「賤者」,家臣,於其主亦稱「長者」,官之長也。

  右第三十三章。

  賜果於君前,其有核者懷其核。

  不敢棄也。「懷」者,古人祛口無縫合處。

  御食於君,君賜余,器之溉者不寫,其餘皆寫。

  「溉」者,陶器之屬。「其餘」,萑竹之屬。「寫」,傾置他器中乃食也。器可溉者,則就器食,食已而溉之。不可溉者,則不敢污君器。

  右第三十四章。

  餕餘不祭。

  食尊者之餘曰「餕餘」。「不祭」者,尊者已祭矣。

  父不祭子,夫不祭妻。

  「祭」,延祭也。凡祭必主人延之而後祭,雖侍食於長者,長者亦延,少者亦祭。惟子侍父食,妻侍夫食,則與「君祭先飯」之禮同。若合卺之禮,妻亦祭者,未成婦,賓也。

  御同於長者,雖貳不辭。長,丁丈反。

  「御」,侍食。「同」,饌與長者等同也。「貳」,加饌;為長者設,故己不敢辭。

  偶坐不辭。

  「偶坐」,並席。食非己所專,雖加饌不辭。

  右第三十五章。

  羹之有菜者用梜,其無菜者不用梜。

  「梜」,箸也。「不用」者,主人不設也。虛設無實則不敬。

  右第三十六章。

  「瓜」,甜瓜,夏食之以解渴。「副」,四析而橫斷之,成八片。「華」,中裂橫,不四析。巾,覆瓜上,置器中進之。「累」,不巾覆也。士、庶人不言「為」者,今自削之。「疐」,去其疐,不裂也。「庶人」,府、吏之屬。「齕」者,但自削皮,疐則齕去之。必去疐者,疐苦也。此公庭大會,天子食瓜而賜群下之禮。

  右第三十七章。

  父母有疾,冠者不櫛。

  「不櫛」,不暇自整飾也。童子、婦人則櫛。無冠覆蔽之,蓬首則近喪。

  行不翔,言不惰,琴瑟不御。

  「翔」,張拱也。「惰」,辭氣舒緩,若怠惰也。「御」,用也。

  食肉不至變味,飲酒不至變貌。

  「變味」,肉勝改食味也,猶必飲酒食肉者,嫌近喪。

  笑不至矧,怒不至詈。矧,失忍反。

  齒本曰「矧」,大笑則見。

  疾止復故。復,芳服反。

  須疾止,乃復其素。

  有憂者,側席而坐,有喪者,專席而坐。

  「有憂」,謂父母疾,及父母在他邦有釁難也。「側席」,不中席,示變也。「有喪」,通功、緦而言。「專席」,不與人同席。喪席素也。

  右第三十八章。此章因上居坐飲食之禮,而記其變者以終之。

  水潦降,不獻魚鱉。

  不益人以所能自有也。

  獻鳥者,佛其首;畜鳥者,則勿佛也。畜,丑求反。

  「佛」,違戾也;為小竹籠籠其首,系向後,恐其妄啄也。「畜鳥」,雞、鶩、鵝,馴則不須佛也。

  獻車馬者,執策綏;獻甲者,執胄。

  「執」,執之升堂致命也。「綏」,升車索。「策」,捶馬杖。「胄」,兜鍪,輕小,便授受。

  獻杖者,執末。

  尊受者,使執其端。凡奉杖於長者亦如之。

  獻民虜者,操右袂。

  「民虜」,軍所俘人民。「操右袂」者,制之防其異心。

  獻粟者,執右契;獻米者,操量鼓;獻熟食者,操醬齊;獻田宅者,操書致。量,力羊反。齊,子兮反。

  谷之屬皆曰「粟」。「契」,書竹策,合以為驗。司償者執左,司取者執右。「鼓」,量器之總名。「致」,與「質」同;謂質約債鬻之書。古者田皆授於公,而此得獻者,周末之禮。

  凡遺人弓者,張弓尚筋,弛弓尚角,右手執簫,左手承弣,尊卑垂帨。遺,於季反。

  「遺」,平交贈報之辭。遺已定之弓,則張之;未定體則弛之。「尚」,在上也。弓筋外而角內,張體來,弛體往。遺人者執之,皆今屈向下,張而下曲則筋在上,弛而下曲則角在上。「簫」,梢也。「弣」,把也。「左手承弣」者,示不用也。「尊卑」,猶言高下,因身容之曲直,見手容之高下。「帨」,佩巾。曲躬磬折而其帨垂,則弓與心平也。

  若主人拜,則客還辟,辟拜。還,似宣反。辟,上毗益反,下毗義反。

  「主人」,謂受遺者。「客」,遺弓者。「還辟」,逡巡迴身貌。辟拜而不答者,方執弓也。

  主人自受,由客之左,接下承弣;鄉與客並,然後受。鄉,許亮反。

  「自受」者,雖少賤不使人受,重弓也。「由客左」者,初鄉客而立其左,以左手從下曲處接之,承弣而右,執客手執之簫,乃漸移足與客並立,客乃釋弓而主人受之。客之執左簫而虛右簫,本以授主人,使右執,主人姑順承其意,相鄉以左手承弣,而必遷延並立乃受者。弓戎器,不可向人而持也。客右手執弣,示不用;主左承弣,示用之。弓者,男子之所有事,故其禮縟重如此。

  進几杖者拂之。

  以袂去塵,昭敬也。

  效馬效羊者右牽之;效犬者左牽之。

  執禽者左首。

  進者左首,則受者右首矣;使受者便制其逸飛。

  右第三十九章。此及下章皆記持進器物之禮。或有非君子所親執者,則當教習仆隸,使知也。

  飾羔雁者以繢。

  「飾」,覆羔雁上。「繢」,畫布。此天子、卿、大夫之禮。諸侯之孤、卿、大夫,其布不繢。

  受珠玉者以掬。受弓劍者以袂。

  合手曰「掬」。「以掬」,慎也。「以袂」者,納手袂中而奉之,異於用時。

  飲玉爵者弗揮。

  「揮」,揚之;告卒爵也。

  凡以弓劍,苞苴、簞笥問人者,操以受命,如使之容。苞,布交反。苴,子余反。使,色吏反。

  「苞」者,以葦裹魚肉,「苴」,藉也,以草藉器而貯腥物也。「簞」「笥」,皆絲竹為之;圓曰「簞」,方曰「笥」,用盛飯餌。「問」,遺也。受命之頃,陳設執持,皆如至彼之容,預展習之,示敬也。

  右第四十章。

  凡為君使者,已受命,君言不宿於家。

  急君命也。「言」,命也。

  君言至,則主人出拜君言之辱。使者歸,則必拜送於門外。使,色吏反。

  「言」,謂有所諮訪。「出拜」,於門外迎拜。凡拜,使者皆不答拜。

  若使人於君所,則必朝服而命之;使者反,則必下堂而受命。「使人」之「使」,如字。「使者」之「使」,色吏反。

  此謂君行在外,己居守而有所請命,及受命使外而遣人歸,有所告報也。下堂迎使者,使者升南面,乃升北面受命。事君之禮,不以遐邇易節。

  右第四十一章。此章以下三章,又隨文雜記之,說見第二十六章。

  博聞強識而讓,敦善行而不怠,謂之君子。強,如字。識,昌志反。行,下孟反。

  「強識」,忍不忘也。多聞識而不驕。敦善行道,不以難成而怠,則立於禮而德成矣。

  右第四十二章。

  君子不盡人之歡,不竭人之忠,以全交也。

  右第四十三章。按此二章,雖雜輯而泛記之,然其言持己與人之道,博習力行而酌情以為施受,則自第十三章以下,事君長,接賓友,以盡禮於居處、進退、飲食、饋問之間,皆必本此以行之。則此篇之序,綱目相因,條理不紊,雖錯綜而實相貫通,亦自此可識矣。自第四十四章以下,漸及於喪、祭、軍、賓,則皆禮之大者,蓋以序而推及之也。

  禮曰:「君子抱孫不抱子。」此言孫可以為王父屍,子不可以為父屍。

  「王」之為言大也。生謂之「王父」,沒謂之祖。引古禮文以證「子不可以為父屍」之理。其下蓋有闕文。子之於父,本一體也,然君子之所貴於身者,性也,非形也。故忘性以厚愛其形者,小人之道也。子者,亦吾之委形而已矣;知其為小體,則不養小以害大;知其為委形,則不暱愛以亂別;是故君子不抱子,而昭穆之別於此立焉。情之所不得黷,神之所不得依也。孫則再傳而固已別矣。生則抱之而不嫌於私,沒則依之而不失其列,孝子之事親也以道;生所不得抱,死不得以為屍。所以殊君子於小人,尊親之至也。以此為教,後世猶有慈子以陷於惡者,則人道之不明久矣。

  右第四十四章。此及下章,祭禮之散見者。祭莫重於屍,故先及之。

  為君屍者,大夫、士見之,則下之;君知所以為屍者,則自下之。

  此自散齊之日而言。「以」,用也。「知所用為屍」者,筮已從,尚未戒之。

  屍必式,乘必以幾。

  「必式」者,敬以迓神之來依。「乘」,憑之以登車。「以幾」者,尊者之動必慎也。此謂自家鄉廟時。

  齊者不樂,不吊。齊,側皆反。樂,如字。

  遠哀樂以壹其心。

  右第四十五章。

  居喪之禮,毀瘠不形,視聽不衰,升降不由阼階,出入不當門隧。

  居喪之禮,頭有創則沐,身有瘍則浴,有疾則飲酒食肉,疾止復初。不勝喪,乃比於不慈不孝。創,初良反。復,芳服反。勝,書烝反。

  「不勝喪」,不堪終喪,或至毀死也。「不慈」,謂傷父母之慈。

  五十不致毀。六十不毀。七十惟衰麻在身,飲酒食肉,處於內。衰,七雷反。處,昌呂反。

  「致」,極也。「不致毀」「不毀」,非哀不致,飲食居處稍聽人調攝之。「處於內」,不居於倚廬。

  右第四十六章。此下五章節記喪禮。

  生與來日,死與往日。

  「與」,數也。「往日」,死之日。「來日」,其明日也。「生」者,成服仗之事,以死之。明日數,哀寧有餘也;「死」者,小大斂之事,即死之日數之,急送終之禮也。此士喪禮也。大夫以上,斂殯用繁而用冰,則死亦數來日。

  知生者吊,知死者傷。知生而不知死,吊而不傷;知死而不知生,傷而不吊。

  「知」,謂與相知交。「生者」,喪主人。「傷」,哭踴也。稱情以行,禮不虛設也。此亦士喪禮耳。

  諸侯則鄰國之孤,雖未相知交,必吊。

  右第四十七章。

  弔喪弗能賻,不問其所費;問疾弗能遺,不問其所欲;見人弗能館,不問其所舍。遺,於季反。

  「賻」,用車馬或貨賄。「所欲」,所需嗜食藥。「不問」者,口惠不誠。

  賜人者不曰來取,與人者不問其所欲。

  畀君子曰「賜」,齎小人曰「與」。不令之來取,必往遺之,以崇君子。不問所欲,恐其欲難厭,以全小人。

  右第四十八章。此章因吊賻之義而推廣言之。

  適墓不登壟,助葬必執紼,臨喪不笑,揖人必違其位。

  「壟」,冢也。登冢,嫌踐死者上。「紼」,引柩車索。主人雖備足人數,必代為更迭引之,示有事也。「位」,喪家賓所即之位。後來吊賓或有須揖者,必違位揖之,不以凶位接,吉也。

  望柩不歌,入臨不翔,當食不嘆。

  「望柩」,道有行柩而望見之也,雖當歌必輟。「入臨」,尊吊卑之辭。「食」,喪食,雖懷戚亦非嘆時也。

  鄰有喪,舂不相。里有殯,不巷歌。相,息亮反。

  「舂」,舂粟。「相」,助舂之謳吟聲。「巷歌」,行歌於巷。

  適墓不歌,哭日不歌。

  「適墓」,省己先塋。「不歌」,其日不歌。「哭日」,哭吊人之日。

  送喪不由徑,送葬不辟塗潦。辟,卑義反。

  「送喪」,謂喪在他國而以歸者,主國之人送之,喪車必由通軌,當追隨之,毋取徑道迤行。送葬趨墓所,不能盡由經途,或時凌轢途潦,送者不辟,有急當扶助也。「塗」,泥淖。「潦」,積水。

  右第四十九章。

  臨喪則必有哀色,執紼不笑,臨樂不嘆。

  「臨樂」,與觀樂也。與於人之哀樂,則不干之。

  介冑,則有不可犯之色。

  雖肄習之,如敵在前。

  故君子戒慎,不失色於人。

  「失色於人」,失其所以待人之色也。承上文而推廣言之。惟常存戒慎,則心恆為主於內而順應乎事物。則凡所酬酢,皆適如其哀樂剛柔之節,人不得以窺其失矣。

  右第五十章。

  國君撫式,大夫下之;大夫撫式,士下之。

  「撫」,憑也。「式」,軾也。小敬則式,大敬則下車。尊者所敬,卑者當益敬之。此謂士從大夫,大夫從君,為從車而行之時。

  右第五十一章。

  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側。上,時掌反。下,胡駕反。

  有士禮,無庶人禮;聽其自盡,而上不責之。「刑」,墨、劓、剕、宮。刑人,各有所守,不使為近侍,以防奸而遠怨。三者皆以明貴賤、崇廉恥也。

  右第五十二章。此上二章雜輯而泛記之。說見第二十六章。

  兵車不式。

  崇武威、齊耳目也。

  「武車」,革路、木路。「德車」,玉路、金路、象路也。析羽曰「旌」。然按《周禮》,惟游車載旌。游車者,木路也。此五路並言「旌」者,旌亦惟常旂,旗旐之總名也。「綏」,旗帶也。「綏旌」者,張旌而舒其綏,以宣著眾目,為進止也。「結旌」者,以綏結束,其旌不展。文事不盡飾,所以養德威也。

  史載筆,士載言。

  此謂從君在外也。「史」,內史、外史,掌書王令及外事者,皆為貳本,以為記注,所謂「君舉必書」也。「筆」,古以竹為之,染于丹漆,書之於版;至秦始以毛為筆,濡墨而書。筆言「載」者,兼有簡牘也。「士」,司士,掌群臣之版與邦國都家縣鄙之數,以詔王治。「言」,版籍也。「載言」,以備王卒,有徵召,考驗而行也。

  前有水,則載青旌。前有塵埃,則載鳴鳶。前有車騎,則載飛鴻。前有士師,則載虎皮。前有鷙獸,則載貔貅。載,都蓋反。騎,奇寄反。

  「載」,與「戴」同,加於旌竿之上。君行師從,師必有先驅。先驅者有所見,則載物於旌竿,以警後車;後車皆載之,以警徒眾,使知備御。「青」,青雀。言「旌」者,統下文之辭,凡載皆旌也。「鳴」之為象,張喙引吭;飛則張翼。「鳶」,鷂也。「有塵埃」,必有車眾。遠但見塵埃坌起,則載鳴鳶;近而知為車騎,則載飛鴻;又近而知為士師;則載虎皮。「士」,兵;「師」,眾也;「鷙獸」,虎狼也。「貔貅」,獸名,未詳,或曰似豹。五者惟虎言「皮」,他皆未詳其制。或刻木、範金為之。其以為繪於旌上者,則誤也。取象之義亦未盡曉。按趙武靈以前無騎馬事,此言「車騎」,則漢儒傳經者附會之辭。

  行:前朱鳥而後玄武,左青龍而右白虎。招搖在上,急繕其怒。進退有度,左右有局,各司其局。行,戶郎反。

  「行」,行列也。「玄武」,龜也。「招搖」,北斗杓星。「上」,猶中也。「急」,督也。「繕」,治也。「進退」,步伐止齊。「度」,尺度也。「左右」,兩卒相距之間。「局」,行列部分也。此記軍陣之法,言四方之旌旗,既繪四獸以為別,而中軍建北斗之旗,高張特出,麾督以治四軍,而致其勇毅。旗章既爾,陳法亦然。前揚象鳥,右踞象虎,左盤象龍,後峙象龜,中軍圓轉,以繕治四方之缺而助其威,象搖招。蓋古之軍陣後左高,前右下,下者掎角而進,飛揚攫踞,如火之揚,金之銳。高者,翼護而屹峙焉,如木之旁生,水之流繞;中軍督麾而補治之,如天之運行四時。此舉全軍之形勢而言也。至其束伍之間,疏密疾遲之節,則進而伐,退而止,皆有尺度,令進可及敵,互相躡而不離,退可容身而不相踐。其兩卒相距,什伍相因,則疏密各有定局,令其疏而不受沖,密而不相礙,終始各守其局而不亂。此以行伍之散合而言也。二者皆古陣法之著於軍禮者,實萬古不易之機要,諸葛八陣,李靖六花,皆跡此而為之,莫能過也。

  右第五十三章。此章記兵車行陳之法,備矣。

  父之仇,弗與共戴天。

  行求必殺之,敗則致死焉。不言母者,婦人無外事,不得為仇所害。

  兄弟之仇,不反兵。

  恆執兵自隨,遇則殺之,不待歸家求兵刃。

  交遊之仇,不同國。

  朋友之義,同患難,一生死,或兄弟弱、子幼,則當為報。「不同國」者,不避則殺之。

  四郊多壘,此卿大夫之辱也。

  「壘」,敵來侵伐為營壘。謀國不臧,以召恥辱,必致命以御之。

  地廣大,荒而不治,此亦士之辱也。

  「士」,邑宰。言「亦」者,卿大夫亦有辱,而士為專責也。胼胝服勤,雖如冥死於水,可也。

  右第五十四章。此上兩章皆記軍禮。

  臨祭不惰。

  志攝氣盛則不惰。

  交神之餘,不敢褻也。「牲」,滌養未用者。

  凡祭於公者,必自徹其俎。

  助祭者與於獻,則皆有俎。自徹者,尊神惠也。若助祭於大夫以下,則主人歸之。

  右第五十五章。此下三章皆記祭禮。下章言以諱事神之事,亦祭義也。

  卒哭乃諱。

  卒哭之前,不忍以神事其親,故未諱。

  禮,不諱嫌名,二名不偏諱。

  「嫌名」,音相近。

  逮事父母,則諱王父母;不逮事父母,則不諱王父母。

  「事」,謂稍長知服勤也。聞父母嘗諱之,不忍以存沒異,則諱之。此士禮也。大夫以上,則廟未祧者,皆諱。

  君所無私諱。

  不自諱,亦不為大夫諱。

  大夫之所有公諱。

  陪臣於大夫之側,既為大夫諱,尤必為君諱。以此推之,大夫於諸侯之側,必為天子諱矣。

  《詩》《書》不諱,臨文不諱。

  《詩》《書》通所誦習者而言。「臨文」,謂簡冊奏移。「不諱」,恐礙理事也。周初以諡易名,始有諱理,惟不稱先君某而已。其後乃以言語之觸者皆迴避之,漸漬成俗,日為繁苛,乃至臨文曲為遷移,以「泉」代「淵」,以「獸」代「虎」,易古人之名,改家世之姓,曲文害義,多所窒礙。又或減易字畫,形模不全,失六書之本旨。其弊非一,誠文勝傷質之明驗矣。顧生其世,習其俗,仁人孝子,誠有見其字、聞其讀而惻然不安者,蓋亦情之所不容已。所謂「君子之過,其失也厚」也。

  廟中不諱。夫人之諱,雖質君之前,臣不諱也。婦諱不出門。大功、小功不諱。

  「廟中」,謂祭告之辭。於太廟不為群廟諱,於群廟不為禰諱,父前子名之義。「夫人之諱」,其家諱也。「質」,對也。惟或有復白於夫人,則諱,余則否。婦人生不通名於外,沒亦無從諱之。族姓之卑幼者,皆不為諱也。「大功」「小功」,謂再從伯叔父,非於其子前不為諱。

  入竟而問禁,入國而問俗,入門而問諱。竟,與「境」同,居影反。

  「竟」,疆關。「禁」,君所特禁。「國」,城門。「俗」,國所習尚習忌也。「門」,公門。君尊,故雖賓客必為之諱。三者皆遠厭惡之道。

  右第五十六章。

  外事以剛日,內事以柔日。

  境外曰「外」,國中曰「內」。盟會征伐之類,則用剛日,取其果毅克勝也。《詩》曰:「吉日維戊」,又曰:「吉日庚午。」冠婚喪祭,則用柔日,取其順受福祉也。祭用辛或丁,入學用丁。其再虞用剛日,則欲急相仍祭而已。或雲「社用甲」者,蓋誤。《周書》社用戊,初營洛,境外事也。若卜筮,則各以其剛柔卜筮之。

  凡卜筮日,旬之外曰「遠某日」,旬之內曰「近某日」。遠,於怨反。近,其謹反。

  「旬」,謂朔後十日內。不吉,則又後十日內;又不吉,則晦日內。「近」「遠」某者,去旬日內外,或剛或柔也。古者日不從月,無初一、初二之文,故其辭若此。

  喪事先遠日,吉事先近日。

  「先遠日」,先卜筮旬外。「先近日」,先卜筮旬內。「吉事」,祭也。喪先遠,不忍迫也。祭先近,不敢後也。

  曰:「為日,假爾泰龜有常,假爾泰筮有常。」為,於偽反。

  「曰」,命龜蓍之辭。「為日」,言為占日故卜筮。「假」,藉也。「泰」,尊之之辭。「有常」,謂不失其貞也。按命龜蓍者,「有常」之下更有「某日卜某事,無有後艱」云云。此略記之耳。大事卜、小事筮,卜筮之辭並記之,惟人所用。

  卜筮不過三。卜筮不相襲。

  「襲」,仍也。卜則不筮,筮則不卜。皆不吉,祭則免之,葬則擇其僅可者用之。

  「先聖王」,謂伏羲以降王者有天下之通稱。「信」,期也;謂期必時日,以趨事也。「敬鬼神」者,示有所秉承,不敢專也。「畏法令」者,君奉天以治人事,民莫敢不畏也。「猶」,相似;「與」,相連;兩端不決之意。「嫌疑」,是非不審。「猶與」,兩是而無所折中也。「弗非」者,欲為而疑之,則眾議可否,交相識非,以筮定之,則群論息矣。「日」,刻日也。事之將舉,未有定期,或且以他事移易;筮日已定,不可更改,則人必踐其期,無廢事也。卜筮之神用,其精義雖不止於此,然苟非盡性至命而合天人之蘊者,則其所尚於卜筮者,但率此意以行之,猶為寡過。不然,廢人事,瀆鬼神,或至見義不為而失幾召敗,則卜筮且為冥行僥倖之用,而廢之可矣。

  右第五十七章。

  奮衣由右上,取貳綏,跪乘。上,時掌反。

  「奮衣」,掀襟齊也。「由右上」者,君乘在左,辟君位也。「貳」,副也。路車有貳綏,君登車,執正綏;御,執副綏。「跪乘」者,君未乘,嫌專君車也。

  執策分轡,驅之五步而立。

  「分轡」,分疏六轡。「驅之五步」者,調試之也。「步」,六尺。「立」,止也。

  君出就車,則仆並轡授綏,左右攘辟。辟,毗亦反。

  「並轡授綏」者,總六轡於右手,而以左手授君綏,轉身向後,引君上也。「攘」,麾也。以策左右指麾,辟除前人而便於驅也。

  車驅而騶。至於大門,君撫仆之手,而顧命車右就車。門閭、溝渠必步。騶,任救反。

  「騶」與「驟」同,馬疾步也。「撫仆之手」,便回身內鄉。「顧命」者,返顧門以內人,申警守備也。「車右」,有戎右,有齊右,有道右,皆取忠勇之士,驂乘以備非常。「閭」,里門也。「門閭」狹隘,有棖闑;「溝渠」,圮梁狹險;皆虞傾觸,故車右必下步,令輕易行,且扶夾推掀之。

  右第五十八章。自此章以下至第六十一章,皆記乘車之禮。此章言為君御右之事。

  凡僕人之禮,必授人綏。若仆者降等,則受;不然,則否。

  「僕人」,謂為人御也。「降等」,以爵言。然少為長御,禮亦應同。「否」者,辭仆者,使委綏,而後己攬之。

  若仆者降等,則撫仆之手;不然,則自下拘之。拘,古侯反。

  此謂初升車時,立未安固,且或有所顧命,須援仆以防傾仆。「撫」者,從上按之。「拘」者,從手下側把之也。

  右第五十九章。

  客車不入大門。

  此諸侯相見之禮也。賓至,主君迎拜辱,賓車稍進,下答拜,乃入門。及出,主君送至車前,三請三讓乃登。詳見《周禮·司儀》。

  婦人不立乘。

  「立」則面首出茀蔽外,故坐而乘之。

  犬馬不上於堂。

  故君子式黃髮。

  「故」上必有所承之辭。此蓋記者雜輯他書之文也。「君子」,有位之通稱。「黃髮」,里巷間不相識之老人。

  下卿位。

  此則專以君言。「卿位」,路門內門東北面位,君出過此,乃升車,入則於此下。

  入國不馳,入里必式。

  「國」,國門內。「不馳」者,恐驚擾人。「里」,閭門。謂士大夫入其所居之里閭,必修敬容,不以貴臨其鄰右。

  右第六十章。

  君命召,雖賤人,大夫、士必自御之。

  「召」,以屬車來迎己,欲速至也。「必自御之」,不敢以君之使者為仆。

  介者不拜,為其拜而巫蓌拜。,為,於偽反。

  「介者」,甲士。「蓌」,與「挫」通。「蓌拜」之「拜」,折也。《詩》云:「勿剪勿拜」,謂拜則挫折。疑於傷隕,惟揖而已。《左傳》:「三肅使者。」「肅」,揖也。

  右第六十一章。

  祥車曠左,乘君之乘車不敢曠左;左必式。

  「祥」,吉也。葬有喪事,有祥車;祥車為儀容也。「曠左」,虛左以為死者之位也。「乘君之乘車」者,王行,五路皆駕,王惟乘一,餘四,車右攝左而曠其右。「不敢曠左」,為其嫌於祥車也。右既攝左而必常式,不敢同於自乘也。

  仆御婦人,則進左手,後右手;御國君,則進右手,後左手而俯。後,胡豆反。

  婦人尋常乘安車,四輪駕一馬,不須御於車上。惟翟車及嫁時容車有御。御非婦人所任。後夫人則奄人御,其餘則戚屬御之。「進左手,後右手」,側身向右以遠別也。「御國君」,則反是者,側身向左,不背君也。「俯」者,乃執轡策不得式,微傴也。若尋常為御,則端立齊手。

  國君不乘奇車。奇,居宜反。

  「奇」,偏也。君乘必有右,偶而不奇,大夫以下,惟戎車有右。

  車上不廣欬,不妄指。

  「廣」,大也。大欬則體搖動車;妄指,則惑御者。

  立視五巂,式視馬尾,顧不過轂。

  「立」,執綏正立時。「巂」,規也;謂車輪一周之遠也。輪圍一丈九尺八寸。五規,九丈九尺,平瞻而下視,其遠近適至是也。「視馬尾」者,自俯則適見馬尾也。「顧」,回視也。「不過轂」者,回目而首不動,視不及轂後也。

  國中以策彗恤勿,驅,塵不出軌。勿,莫勃反。

  右第六十二章。

  國君下齊牛,式宗廟;大夫、士下公門,式路馬。齊,側皆反。

  孔氏《疏》云:按鄭氏《周禮·注》,宜云「下宗廟,式齊牛」是也。「下宗廟」者,車至庫門內,將左鄉,入宗廟,則先下之,車不鄉廟門也。「齊牛」,在滌之牛。「下公門」,謂橫絕過公門外必下之也。「路馬」,駕路車之馬。式其馬則式其路可知,皆以廣其敬也。

  乘路馬,必朝服,載鞭策,不敢授綏,左必式。朝,直遙反。

  「乘路馬」,乘路車而駕其馬,即所謂「乘君之乘車」也。於此更言者,記者所述不一,書隨記之也。「鞭」,革條。「策」,竹杖;「載」之者,措於車上,不手執之,示不敢鞭策路馬也。「不授綏」者,自引貳綏以上,仆不授也。「左必式」,義見前。

  步路馬,必中道。以足蹙路馬芻,有誅。齒路馬,有誅。

  「步」,謂圉人引就駕及調習時。「以足蹙芻」者,謂秣不以手持芻,而蹴令食也。「齒」,問其年也。「誅」,責而罰之也。敬君而及其馬,所以尊君者至矣。乃君之有近侍便嬖之臣,豈其不馬若?而忠介之士必不為之屈下,繩以禮法,責其驕蹇,惟恐不至,則又何也?蓋廣敬而施及微賤者,臣禮之常,別嫌守正而不下比於匪人者,臣義之正;二者固並行而不相悖也。後世諂佞之徒,以懷祿固寵為心,引路馬不齒之說,以文其依附權幸之奸,而世主曾莫之察,以疾趨於危亡,宜矣哉。

  右第六十三章。

  《禮記章句》卷一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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