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山祖戒子孫十四條
2024-10-10 19:32:32
作者: 王夫之
勿作贅婿。
勿以子女出繼異姓及為僧道。
勿嫁女受財,或喪子、嫁婦尤不可受一絲。
勿聽鬻術人改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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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作吏胥。
勿與胥隸人為婚姻。
勿為訟者證佐。
勿為人作呈訴及作歇保。
勿為鄉團之魁。
勿作屠人廚人及鬻酒食。
勿挾火槍弩網獵禽獸。
勿習拳勇咒術。
勿作師巫及鼓吹人。
能士者士,其次醫,次則農工商賈,各惟其力與其時。吾不敢望復古人之風矩,但得似啟、禎間稍有恥者,足矣。凡此所戒,皆吾祖父所深鄙者。若飲博狂盪,自是不幸而生此敗類,無如之何。然其繇來皆自不守此戒,喪其惻隱羞惡之心始。吾言之,而子孫未必能戒之,抑或聽婦言、交匪類而為之。乃爾絕續在此,故不容已於言。後有賢者,引伸以立訓范,尤所望而不可必者,然守此亦可以不絕吾世矣。
丙甲季夏先人書授,長慮墜失此紙如捐余骴骸,孫男生若謹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