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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山祖戒子孫十四條

2024-10-10 19:32:32 作者: 王夫之

  勿作贅婿。

  勿以子女出繼異姓及為僧道。

  勿嫁女受財,或喪子、嫁婦尤不可受一絲。

  勿聽鬻術人改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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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勿作吏胥。

  勿與胥隸人為婚姻。

  勿為訟者證佐。

  勿為人作呈訴及作歇保。

  勿為鄉團之魁。

  勿作屠人廚人及鬻酒食。

  勿挾火槍弩網獵禽獸。

  勿習拳勇咒術。

  勿作師巫及鼓吹人。

  能士者士,其次醫,次則農工商賈,各惟其力與其時。吾不敢望復古人之風矩,但得似啟、禎間稍有恥者,足矣。凡此所戒,皆吾祖父所深鄙者。若飲博狂盪,自是不幸而生此敗類,無如之何。然其繇來皆自不守此戒,喪其惻隱羞惡之心始。吾言之,而子孫未必能戒之,抑或聽婦言、交匪類而為之。乃爾絕續在此,故不容已於言。後有賢者,引伸以立訓范,尤所望而不可必者,然守此亦可以不絕吾世矣。

  丙甲季夏先人書授,長慮墜失此紙如捐余骴骸,孫男生若謹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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