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中日圍繞東海石油資源的博弈
2024-10-13 11:37:37
作者: 吳廷璆
伴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能源的消耗及需求屢創新高。被譽為國民經濟「血液」的石油在今年更是備受關注,其價格節節攀升。為此,許多國家都把保障本國的「能源安全」提到了國家戰略的高度。作為比鄰而居的中國和日本既是能源消耗大國也是能源進口大國,近年來,兩國在能源領域展開的博弈有越演越烈之勢。
中國的能源供求特點是總需求大於總供給,對外依存度逐漸增大。2003年,中國的石油消費第一次超過日本而僅次於美國居世界第二位,進口石油的依賴程度也已達32%。中國在積極推進「走出去」能源戰略的同時,也加大了在國內勘探、開採石油的力度。日本是一個能源極度匱乏的國家,石油消費和石油進口分別居世界第三位和世界第二位。日本對中東石油的依存度高達88%,而中東又是世界的「火藥桶」,這意味著日本把能源的「生命線」建立在不穩定的因素上,因此,追求能源進口多元化以及就近尋找其他能源的出路,成為日本最重要的國家戰略。這樣,日本爭奪中國「東海資源」,就成為難以避免之事。
一、「春曉油田」的由來及日本對其反應
目前,中國大慶、長慶等超級油田的儲量已日漸萎縮,西部塔里木盆地的石油在開採、油質等方面遠非所期待的那樣樂觀。而且,中國在海外油氣開發上更是舉步維艱,屢遭日、美等國的「攪局」。為此,中國開發沿海油氣的力度日趨加強。
早在1958年中國就開始了海洋綜合普查性質的海洋區域地質調查。對東海地區的勘測,也始於20世紀70年代,並於1980年在東海首次鑽探龍井一號井成功。隨後,在浙江以東海域的東海大陸架盆地中部發現了被命名為「西湖凹陷」的大型儲油地帶。經過20多年的勘探,中國目前已在「西湖凹陷」,開發出了春曉、平湖、斷橋、殘雪、寶雲亭、天外天、武雲亭和孔雀亭等8個油氣田。此外,還有玉泉、龍井、孤山等若干大型含油氣構造。因為市場開發和資金籌集等問題,中國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就對上述的海上油氣進行對外合作招標。東海的對外招標是在1993年進行的。當時,「春曉油氣田」是由新星石油公司自營。[93] 2003年8月19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中國石化、荷蘭皇家·殼牌及美國優尼科公司就共同勘探、開發和銷售中國東海地區的天然氣、石油和凝析油資源達成並簽署相關協議。協議主要包括3個勘探合同和2個開發合同,這5個合同均在「西湖凹陷」區域內,總面積約2.2萬平方公里。[94]中國石化、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將分別享有本項目30%的權益,殼牌與優尼科各擁有其中20%的權益。「春曉」是5個石油合同中第一個投入開發的項目,計劃於2005年中期投產並通過350公里長的海底天然氣管線向華東地區的用戶供氣。「春曉」投產2年後,年產氣24.96億立方米。[95]
然而,2003年5月27日,《東京新聞》記者和一貫反華的杏林大學教授平松茂雄乘飛機「調查」了中國在東海的天然氣開採設施的建設情況。翌日,《東京新聞》就開始進行了《中國在日中邊界海域建設天然氣開採設施》《日中兩國間新的懸案》等相關報導和評述。很快日本媒體立刻紛紛「指責」中國「竊取」日本海底資源,認為政府行動遲緩,被中國搶了先,並稱中國企圖要獨占東海的海底資源。日本自民黨提出《維護海洋權益報告書》,建議日本政府設置以首相為首的「海洋權益相關閣僚會議」,制訂綜合海洋權益保護措施,儘早在東海海域中間線日本一側展開海洋資源調查,並允許民營企業在這海域開採石油氣等資源。顯然日本此舉是為了對抗中國在東海建設「春曉油田」。日本自民黨認為,中國方面開採「春曉油田」,有可能通過地下礦脈,將日本方面的礦脈中的天然氣采走,因此強烈要求日本方面迅速採取行動。2003年6月9日在馬尼拉召開的「東協10+3」能源會議上,日本經濟大臣中川昭一通過吸管吸杯中果汁的方式向中國國家發改委副主任張國寶示意,提出所謂的「吸管效應」,強調中國在中日海域中間線附近開採石油,就不可避免的像吸管一樣「吸」走屬於日本的資源,還要求中國向日本提供相關的裁決數據,「合理分享」資源。對此,2003年6月21日,中國外長李肇星在出席「亞洲合作對話外長會議」之際,向日本外相川口順子提出了「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提案。然而,日本外相併不接受中國的提案。而且,《讀賣新聞》還批評這種提案是「狸子還未捉到就盤算賣皮」。[96]另外,日本已啟動了對春曉天然氣田附近海域的調查。2003年7月,日本政府租用的調查船「拉姆佛姆畢可特」號在距離日本方面主張的中日中間線日本側30公里處開始,對長度約200公里的海域進行調查,調查船通過向海底發射聲波並根據其反射波來調查海底的地質構造,總費用約耗資30億日元。這表明日本已經正式啟動相關機制,欲與中國爭奪東海的油氣資源。事實上,「春曉油田」的開發,究竟違反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的哪條哪款,連日本人也說不清。
「春曉油田」是中日關於東海大陸架劃界和資源開發等海洋權益爭奪的一個縮影。中日「春曉油田」之爭與俄羅斯石油管道和泰國石油管道開發[97]等涉及異國之爭的項目相比,更具對抗性和危險性,因為它不僅僅是能源之爭,而是涉及兩國間的領土之爭。
二、中日「春曉油田」之爭的焦點
「春曉油田」位於浙江省寧波市東南188海里處,西離中國有關領海基點約150海里,東離中國要求的大陸架抵及沖繩海槽中心線約175海里,處於中國大陸架範圍內。它離日本單方面提出的「中間線」,也還有5公里的距離(參見下圖3-9)。東海最寬處僅為360海里,中日劃定各自200海里專屬經濟區時無法避免地出現下圖A+B重疊的重疊區域。
圖3-9 大陸架和經濟專屬區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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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例說明:■是春曉油田的位置,A和B之間的線是日本單方面主張的「中間線」。
資料來源:《中日能源爭搶——知識普及版》,。
中日雙方對「春曉油田」的爭議,在於各自引用《聯合國海洋公約》中不同條款來解讀海洋專屬經濟區。《聯合國海洋公約》第55條至75的規定,一個國家的海洋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超過200海里。但是,在東海海域,由於中日雙方的海岸線距離很近,最寬處為360海里,不適用於200海里的原則。日本單方面堅持主張按照兩國的「中間線」來劃分東海海域。中國主張以大陸架自然延伸來決定界線。這是中日間「春曉油田」之爭的焦點所在。
早在1982年,日本駐華使館曾向中國交通部遞交了一份地圖,第一次明確提出中日之間海域應當依據「中間線」原則劃分,對重疊海域(上圖A+B海域)單方面主張「一國一半」。日本主張按「中間線」劃分東海海域的主要依據是援用國際法庭的極個別案例,並無充分的法律依據。日本反對中國提出的「大陸架」自然延伸原則,單方面認為沖繩海槽僅是兩國大陸邊緣延伸中「偶然的凹陷」,日本的200海里大陸架要求不受其影響。但事實上,日方所謂「中間線」不僅是其單方主張的,而且還把中國的固有領土釣魚島作為日方主張的領海測量基點,可見,日本單方面提出的「中間線」原則本身的法理依據就先天不足。
中國堅持陸地領土自然延伸原則,東海大陸架是中國大陸領土的自然延伸,中國大陸架的要求抵及沖繩海槽中心線,並認為沖繩海槽證明中國和日本的大陸架是不相連的,海槽可作為它們之間的分界線。中國劃定東海海域的主張是有充分的法律和法理依據的。首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七十六條對「大陸架」的定義做了明確規定:「沿海國的大陸架包括其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到大陸邊外緣的距離不到二百海里,則擴展到二百海里。」按照這一定義所確定的「大陸架自然延伸」原則,包含釣魚島所處海床在內的東海大陸架應該天然地屬於中國。因為東海大陸架是個廣闊而平緩地向東延伸至沖繩海槽,是中國大陸的水下自然延伸部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7條規定:「沿海國為勘探大陸架和開發其自然資源為目的,對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此外,還規定,2500米深度是切斷大陸架的標準,而沖繩海槽的深度已達2940米,由此可斷定該海槽理所當然是中國大陸架和日本琉球群島的島架之間的分界線。從上述《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條文中可看出,中國所主張的按照大陸架自然延伸原則劃分東海海域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據的。
有關大陸架劃界的爭議問題,1958年的《大陸架公約》雖然規定「相鄰相向國家間大陸架的劃分,首先應由有關各方協議決定。……如果沒有協定,也沒有什麼特殊情況,就可採用中間線等距離原則劃定疆界」[98],但該公約在以後執行中遇到了很大矛盾。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1958年《大陸架公約》進行了修正,要求有關國家在考慮到一切有關情況下,通過友好協商予以公平合理的解決,明確「應以協議劃定,以便得到公正解決」。1969年,國際法院在對北海大陸架案的判決中認定,爭議中的邊境將通過當事國的協議並依照公平原則來加以劃定,並確認「等距離中間線原則」不是大陸架權利上的一項國際習慣法規則。1982年公約規定更能體現此精神。通過上述《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日方提出的東海「中間線」,既沒有經過中日雙方協商,也未得到過中方同意,所以不具法律效力。而且,日方欲將「中間線」強加給中方,更不符合「公平原則」。因此,中國在自己的大陸架範圍內開發油氣田是行使主權權利。況且春曉油田距離日本單方面確認的「中間線」還差5公里,中國並未去觸動日本主張的「中間線」原則,油田從勘測到施工都是在中國的領土上進行的,並未涉及有爭議、敏感的地區。日本以其自定的「中間線」來否定中國的主權權利,指責中國侵犯日本海洋權益,不僅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相違背的,也侵害了中國的主權。
日本侵害中國東海大陸架由來已久。早在1974年和韓國(當時中國稱其為南韓)簽訂了所謂《共同開發大陸架協定》,背著中國片面劃分了涉及中國大面積大陸架。當時中國政府對這一非法活動鄭重聲明,「這是侵犯中國主權的行為」。1980年5月,日本和韓國竟然在它們片面劃定的開發區的西側開始進行鑽探試采,中國政府再次聲明「根據大陸架是陸地自然延伸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東海大陸架擁有不容侵犯的主權權利。東海大陸架涉及其他國家的部分,應由中國和有關國家通過協商加以劃分」;「《日韓共同開發大陸架協定》完全是非法的、無效的」。[99]
三、中日解決「春曉油田」之爭的途徑
類似的海洋劃界,國際上已有先例。比如1969年,聯邦德國曾與丹麥、荷蘭爭奪北海專屬經濟區(EEZ),如果按照所謂的「中間線原則」,聯邦德國將只能分到很少的一部分,但事實是,聯合國海洋法庭按照經濟發展水平、人口比例、海岸線長度等原則,將大部分專屬經濟區(EEZ)判給了當時的聯邦德國,從而確立了領土自然延伸的原則。另外,1969年國際法院在有關北海大陸架案判決書中寫道:「被80—100海里的海槽同挪威海岸分隔開來的北海大陸架區域在任何自然意義上都不能說是毗連該國海岸的,也不能認為是其自然延伸。」也就是說,儘管挪威海槽靠近挪威一邊,但該海槽以西仍屬於英國自然延伸的範圍。挪威與英國之間的挪威海槽水深200—650米,尚且如此。中日之間存在著的2500米以上的沖繩海槽,依此劃界,合理合法,天經地義。
從歷史上看,解決類似爭端不外乎有三種方式,即戰爭、國際仲裁、談判。東海大陸架的劃分對中日兩國而言,涉及四個層次的問題:(1)海洋資源的開發權問題,即能源擁有權的問題。(2)涉及制海權問題,即國家安全問題。(3)涉及釣魚島主權的歸屬問題,即領土問題。(4)涉及中日各方與其他國有類似爭端時,適用原則的問題。因此,中日兩國間對東海大陸架的劃分是相當複雜、敏感的問題,不會在短時間內順利達成協議。在當前的國際環境下,用「戰爭」方式解決東海大陸架對於中國和日本而言,顯然戰爭不是解決之道。當前,中國人民對和平、穩定、發展、繁榮的信賴與依戀,非言語所能形容。而通過國際法庭解決也有傷中日兩國間的和氣。因此,只有通過雙邊談判才是彼此達到「雙贏」的良策。當然,解決此問題需要用智慧和耐心,更取決於兩國的誠意,同時,也需要兩國民間及媒體為政府解決爭端營造和諧、寬容的環境。
中日間的東海大陸架劃分在雙方未達成協議前,以「擱置爭議、共同開發」、「合和」思路共同面對「春曉油田」,不僅是雙方的最優選擇,也是「雙贏」的最佳途徑。
首先,「擱置爭議」可以減少中日兩國間的內耗,彼此可把更多的精力放到發展本國的經濟建設上。而且,把「爭議」通過擱置的方式,留給聰明的後人來解決,對兩國而言也不失之為良策。「共同開發」能使兩國各自的優勢在能源開發中得到「整合」,以便儘快滿足雙方當前對能源的需求。「合和思路」能避免衝突,有利於問題的儘快和平解決。
其次,中日雙方都應該看到兩國經貿間的結合度愈來愈高,一國的衰退必將波及影響到另一方,一味地想通過競爭來遏制對方都不是良策,這一點歷史已經證明、必將繼續證明。日本應該清楚,在中國能源消費中特別是從1993年以來,消耗量與日俱增的主要原因就是中國逐漸成為「世界工廠」。而且,有相當部分能源消耗是日本設在中國的生產據點以及日本向中國出口大量汽車等消費品所耗。另外,日本經濟的復甦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受惠於「中國特需」「中國機遇」。如果中國經濟因能源短缺陷入低迷勢必將會影響到日本經濟的復甦。因此,有意製造所謂「中國能源威脅論」的人,如果不是別有用心,也是缺乏起碼常識與良知。
再次,中日兩國在能源問題上,「零和式」的惡性博弈競爭,對雙方而言是「雙輸」,也就是說「和則兩利、斗則兩敗」,不會出現「一方贏另一方輸」的結果。中日兩國在能源問題上應積極借鑑和吸收歐洲國家對待能源的觀點。歐洲國家認為能源是市場運作的一部分,要通過市場得到能源,而不是一定要由本國政府直接控制才算是確保了戰略安全。因此,歐洲國家在能源方面通過國家間的合作,不僅大大降低了經濟成本,而且,還能保證能源的穩定供應。中日兩國政府應當重新思考自身的能源政策,爭取從「爭奪、對抗」走向「協同合作」。中日兩國要用智慧和真誠讓「能源」成為連接彼此的紐帶,而不能讓其成為割裂兩國的利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