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福島核事故的危機管理與反思
2024-10-13 11:37:15
作者: 吳廷璆
商品性[102]、稀缺性[103]、污染性[104]和戰略性[105]等特性的疊加,「型塑」並賦予能源將政治、經濟、環境和社會等要素耦合於一體的功能特質。由此,在民族國家框架下,如何在能源政策上同時實現規避稀缺風險、提升經濟收益、降低污染排放和確保戰略穩定等目標,業已成為能源大國亟須直面的重大命題。不同國家根據自身資源稟賦、地緣政治環境與國家發展戰略等條件,制定了價值取向多元化、路徑選擇多樣化的能源戰略。資源匱乏、面積狹小與人口稠密的日本則是將發展核電提升至「立國戰略」。
然而,2011年3月11日,由東日本大地震引發的所謂日本「第二次戰敗」的「福島核事故」,[106]不僅對其能源戰略、政策思想與目標方針帶來衝擊和影響,而且還暴露出其在核危機管理方面存在的諸多弊端。儘管福島核事故已成為「過去時」,[107]但是對與核事故相關的風險偏好、發展模式、管理體制、過度介入、事故特點等問題的分析、厘定、研究、追問與反思還應該處於「進行時」,而不能因事故的結束而終結。
一、福島核事故與「安全神話」的破滅
迄今,日本是世界上唯一遭受核爆的國家,其特殊身份與經歷造就了國民「恐核」「厭核」「反核」的認知與行動。但是,戰後以中曾根康弘、稻葉修、齊藤憲三、川崎秀三、前田正男等為代表的政界,以讀賣新聞、產經新聞為代表的報界,以核電公司為代表的財界,高舉「核電安全」的旗幟,積極營造原子能的「和平利用」形象,不遺餘力地推動引進、吸收與開發核電技術。在政界、財界與媒體遙相呼應並積極動員下,「日本的輕水爐核電站絕對安全」的理想化、情緒化與口號化的標語,[108]被「核電御用學者」「核電文化人」和「核電演藝人」共同演繹並塑造成為「核電的安全是固有安全」的神話。至此,核電在政、官、商、學等共同組成的「原子力村」的策動下,[109]被提升至「立國戰略」。[110]
日本在宣傳「安全神話」的同時,又進一步解釋了大力發展核電的理由。一是核電與煤炭、石油相比更具清潔性,二是核電與風能相比更具穩定性,三是核電與新能源相比更具經濟性,四是發展核電能規避國內能源匱乏、分散能源風險和改變單一能源結構。日本一次性能源自給率僅為6%[111],天然氣、煤炭和石油的海外依賴度達到99%左右。[112]因此,日本認為核電是促進能源種類多樣化、確保能源安全和保護環境的最優策略選擇。但是,事實上,日本發展核電除了上述能源安全、環境保護等因素外,還有其不願公開的政治安全考量。冷戰初期,美國出於自身戰略考慮,認為「為防止紅色共產主義在東亞蔓延,有必要通過核武器威懾蘇聯、中國,故亟須對日本進行核裝備」。[113]對此,日本保守政治家出於對「核電與核武是一體同源的關係」的考慮,[114]順勢策動了核電技術的引進與開發。
日本已建54座[115]核反應堆,核發電量在其電力結構中占29%左右。[116]東京電力公司[117](以下簡稱東電)成立於1951年5月1日,其供電區域儘管僅為其全境的十分之一左右,但供電量達到了另外九大電力公司[118]的三分之一。從電力供應結構而言,東電主要包括核電、水電、風電與地熱。[119]東電的核電站有四個:福島第一核電站、福島第二核電站、柏崎刈羽核電站以及東通核電建設所。[120]「3·11」大地震中發生事故的核電站是福島第一核電站,該電站橫跨福島縣雙葉郡大熊町及雙葉町,主要有8個發電機組構成,[121]其中1-6號的發電運轉時間分別為1971年3月26日、1974年7月18日、1976年3月27日、1978年10月12日、1978年4月18日、1979年10月24日。[122]可見,福島第一核電站是日本最早建設的電站,在安全、技術、爐型和設計等方面相對落後。
本章節來源於𝗯𝗮𝗻𝘅𝗶𝗮𝗯𝗮.𝗰𝗼𝗺
福島第一核電站的1—4號反應堆,由於受大地震和海嘯而失去冷卻電源,先後於3月11、13、14、15日相繼爆炸,最終造成人類歷史上第二個達到7級的核事故。[123]至此,日本從20世紀50年代一直宣傳的「核能是可控的」「核能為人類造福」等口號,在堆芯熔毀、氫氣爆炸、放射線泄漏、環境污染和生態變異等恐懼的詞彙下瞬間破滅,主導核電發展的「原子力村」所構建的「安全神話」也成了「滅身亡國」[124]的笑話。
二、核事故的危機管理及其績效
近年來,非傳統安全因素[125]對經濟發展與國家安全帶來的嚴重威脅日益上升,規避具有複雜性、綜合性、突發性和不可知性等特點的非傳統安全因素業已成為一個國家的戰略性、全局性和常規性的重要命題。一般認為日本在應對火山、洪水、地震和海嘯等非傳統安全因素方面具有完整的「管理體系」,[126]在防災訓練、預防監督、決策機制、輿論引導和公序良俗等方面的能力與水平被公認為是世界上的優等生。[127]然而,由大地震與海嘯共同導致的福島核事故卻讓素有「防災強國」之稱的日本陷
入了戰後最為嚴重的「國家危機」。[128]
(一)預防管理階段:未從「墨菲定律」中吸取教訓
「墨菲定律」主要是指「凡事只要有可能出錯,那就一定會出錯」[129],任何大的危機爆發前都會存在多個小的危機,每一個大的事故背後總會有多個條件作為支撐。同樣,儘管日本在發展核電過程中對安全問題給予了高度重視,而且在應急處置、安全管理、技術創新、制度安排和機制設計等方面也擁有諸多可資借鑑的經驗和教訓,但是在福島核事故發生前,卻發生過多次小的核事故,許多安全隱患並未引起東電高度重視。
從件數而言,日本核電事故件數最高的年份主要集中在1981—1983年,分別為81件、67件、72件。其中,1981年平均每座發電機組的事故件數為3.2件。[130]之後,從發展趨勢而言,核事故件數整體上處於下降趨勢。儘管如此,從每台事故件數而言,「3·11」大地震前的1988—1990年間,平均每台核電機仍然達到了0.6件,即使事故件數最低的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也均達到了0.2件。[131]值得注意的是,在2001—2010年間,東電是日本所有核電公司中發生事故件數最多的公司。特別是福島第一核電站的事故件數,則明顯遠高出日本平均每個核電站的事故件數。2007年,福島第一核電站每個核電機組的事故件數高達6次,比同期平均每台核電機組的事故件數多出2次。[132]
需指出的是,上述事故報告件數是核電企業依法主動向社會公開報
告的數量。然而,在現實中,日本的核電企業曾在設備檢查、安全系統點檢、溫度測定等方面存在瞞報、漏報甚至肆意篡改核數據的實例。[133]2007年1月,東電在向經濟產業省提交的調查報告中承認,福島第一核電站、福島第二核電站和柏崎刈羽核電站曾存在29次篡改數據和隱瞞安全隱患的行為。[134]
此外,福島第1核電站1號機組是日本在1960年代最早建成的反應堆之一,2011年3月25日則達到法律規定的40年使用期限。但是,東電以設備良好、能正常運轉為由,於2010年向政府提出申請,要求福島第一核電站1號機組繼續運營20年以上。[135]對此,2011年2月,日本原子能安全保安院竟然批准了這一請求。然而,正是超齡服役的1號機組,成了在此次事故中最早發生核泄漏的機組。可見,日本不但未能從「墨菲定律」中吸取教訓,反而遵循和應驗了「墨菲定律」。
(二)
事故應急階段:貽誤處置時機與信息傳導不暢
「3·11」大地震後的第一時間,日本政府和東電先後設置了「官邸對策室」[136]、「原子能災害現場對策本部」[137],並對福島第一核電站失去冷卻電源等問題進行緊急應對。但是,由於存在「對事故認識不清」「處置時機不及時」以及「信息傳導不暢」等諸多問題,日本未能對事故進行有效處置,最終導致1-4號機組相繼發生爆炸。
從處置時機而言,儘管東電作為直接當事者第一時間設置了災害應急機構,但是在具體應對核泄漏問題上並沒有果斷採取措施,而是屢次貽誤時機。3月11日,福島第一核電站1號機組受到地震和海嘯衝擊之後,緊急製冷電源、柴油機和備用蓄電池都無法正常運轉,且發現反應堆
中冒出了白煙。[138]然而,「東電」並沒有在第一時間果斷對反應堆以海水注入方式進行冷卻,而只是採取了高壓水槍噴射和直升機拋灑水降溫的方式。直至前述方式不能奏效的情況下,處置現場才對「1號機組進行海水注灌冷卻」[139],但此時危機已無法控制,最終是貽誤了用最小的代價解決最大危機的最好時機。
從思想認識而言,日本一方面沒有真正把握和理解「核事故」的特殊性,另一方面則表現為思想保守,且過高評估自我能力。應對「核事故」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僅憑一國之力是很難有效管控的,對於大的核事故需要各國通力合作、共同應對。然而,在福島核事故爆發後的第一時間,美、俄等國以及相關設備的國外製造商徵求日本是否需要援助,但東電並未接納,認為「不會發生爆炸」,[140]而且政府對外發布信息稱「現階段不可能發生核泄漏」。[141]直到當危機無法控制時,東電才開始與美、法等國外技術專家進行交流和溝通。
從信息傳導而言,財界、官僚、政府、學者之間的信息並沒有做到及時、完整、準確的傳導。[142]事故初級階段,由於東電並未向經濟產業省匯報詳細、準確的信息,隨之首相官邸也不可能會從日本經濟產業省得到準確信息。因此,日本公開對外發布的核事故信息中,出現了前後矛盾、恍惚不清和吞吞吐吐的現象。3月12日下午3點36分,1號機組發生爆炸。對此,東電並未在第一時間將爆炸事態匯報給政府,因此即使到下午5點45分,官房長官枝野幸男在記者會上,也未對事故進行準確說明,反而強調「不能釋放錯誤信息」。直至當晚8點41分,政府才正式承
認發生爆炸並做了詳細說明。[143]
(三)危機管理績效:事故在應急處置中反而越發嚴重
危機管理績效的良弊,從理論角度而言,一般可用三個指標予以衡量。一是事故發生前是否能「避免事故發生」;二是在緊急處置中是否能「阻止壞事變得更壞」;三是在事故發生後是否能將「壞事轉變為好事」。日本在應對突發的福島核事故過程中,儘管在第一時間成立了「官邸對策室」「非常災害對策本部」,[144]但是並沒有將事故置於「在控與可控」的狀態下,[145]反而在應急處置中步步升級,最終導致「不是危機管理而是管理的危機」的負面績效。
在福島核事故爆發前,日本並未設法做到「避免事故發生」。早在2004年印度洋海嘯發生後不久,日本曾對福島第一核電站的防災能力、安全標準、應急處置水平進行過專家論證,在結論上認為福島第一核電站遭遇海嘯襲擊的可能性很高,但並沒有引起東電高度重視。2007年,日本共產黨福島縣委員會在對福島核電站進行安全檢查後,向東電的勝俁恆久社長提出「福島核電應儘快進行防海嘯對策」,理由是「如果發生智利那樣的海嘯,將難以獲取冷卻海水」。對此,東電的回答是「已經進行周全應對,沒必要再進一步預防了」。[146]然而,3月11日的14米左右高的海嘯,徹底顛覆東電原有認識。可見,東電將危機消滅在萌芽中的管理績效是失效的。
在應對福島核事故過程中,日本並未能「阻止壞事變得更壞」。日本在處置核事故中反而出現了「事故在處置中不斷升級」現象,並最終成為繼車諾比事故後的最大核事故。其一,社會恐慌不斷上升。從恐慌
程度而言,日本國民的心理恐慌程度毋寧說是逐漸下降,倒不如說是隨著危機管理的實施不斷升級。當時,在核事故的籠罩下,日本整個社會特別是福島核電站周圍的民眾由於第一時間無法得到準確信息,民眾出現不同程度的心理焦慮、內心恐慌,甚至出現抑鬱等症狀。其二,泄漏程度越發嚴重。從長期而言,泄漏到環境中的大量放射性物質,將對土地、空氣、植被和水質等帶來嚴重危害,進而導致生態變異等後果。從短期而言,福島第一核電站周圍20公里的居民被迫離開家園撤離避難[147],核電站周圍的食品安全也出現嚴重超標現象。其三,能源供應日益緊張。從電力供應角度而言,由於核電事故的發生導致東京電力的供電區域被迫實施了輪流限電措施。而且,東京圈的各家鐵路公司由於電力供應不足被迫調整了列車時刻運行表,並採取減少運行次數甚至停開等措施,以緊急應對電力供應不足。可見,日本在應對福島核事故中,沒能做到「阻止事故變得更壞」。
福島核事故後,日本未能做到「將事故危機轉化成經濟發展契機」。其一,受核事故影響,占日本總發電量近30%的核電站全部被迫關停,[148]由此日本暫時進入「零核時代」。[149]為保證能源供應安全,日本勢必加大火力發電的比重,然而由於其化石能源幾乎100%需要進口,因此不僅提高化石燃料的進口成本,而且根據價格傳導理論還將影響二次能源的電力價格,最終對本來處於蕭條的日本經濟雪上加霜。其二,居民電費支出的增加,勢必會減少消費進而不利於日本經濟全面復甦。受火力發電燃料增加的影響,2012年度一般家庭每月電費平均為6812日元,上漲1049日元。[150]其三,日本因福島核事故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至少為11
兆819億日元,[151]具體費用支出項目主要包括災害賠償、除污、儲藏、廢爐等項目。此外,如果停止發電機組運轉,平時應需要進行維護,其費用「高達1.2兆日元」。[152]
綜上,福島核事故及其次生災害不僅對日本能源安全的戰略思想、政策設計、目標規劃和方針措施等方面產生巨大衝擊,而且還給核電站周圍的生態平衡、生活環境以及社會心理等方面帶來了一場難以撫平的劫難。可見,日本對福島核事故的危機管理是失效的、失范的。
三、福島核事故後的理性反思
日本政府、國會、民間和東電圍繞福島核事故從各自角度進行了調查研究,並以《政府事故調查最終報告書》[153]、《國會事故調查報告書》[154]、《調查·檢證報告書》[155]、《福島核事故調查報告書》[156]為題分別公開了報告內容。但是,至今與福島核事故相關的諸多問題仍需進一步探討與反思。如:東電在處置核事故時為什麼會在「企業資本」與「公共利益」之間進行偏好選擇?福島第一核電站1號機組為什麼在本應報廢的情況下卻「合法」地「超齡」運轉?東電與政府之間到底存在什麼關係?對上述問題的追問與回答,可從日本的風險選擇偏好、核電發展模式、危機管理體制、政治過度介入以及核事故特點等方面進行客觀詮釋與理性反思。
(一)風險偏好選擇:奠定了發生「福島核事故」的邏輯基礎
風險偏好一般是指行為主體在實現目標過程中,對承擔風險的種類、大小等方面的基本態度。日本對核電風險所表現出的態度、認識是其風險偏好的具體折射。日本在應對能源短缺、環境污染和經濟發展等複合型問題過程中,卻冒著多地震、多火災和多海嘯等影響核電站安全的自然風險,選擇了發展核電。顯然,日本發展、建設核電站之時也就意味著理論上存在「核事故」風險的可能。換言之,日本進行風險偏好選擇的始點,也是可能發生核事故的邏輯起點。
日本「原子力村」推動發展核電的過程既是其自我理性選擇的過程,亦是其權衡「風險偏好」與「利益偏好」的結果。一方面,核電風險在日本看來只是理論上存在的風險、未必會發生的風險。另一方面,日本認為選擇核電後將在實現中會獲得以下三個層面的利益。一是認為核電能規避能源風險和提升本國能源自給率。[157]二是認為核電是清潔的,在廢氣、廢水和廢物的排放量方面比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低。[158]三是認為核電是廉價能源,其成本比石油、太陽能、潮汐能、風能等能源更經濟。[159]然而,福島核事故的爆發,從現實層面將「原子力村」所標榜的核電具有「安全穩定」「清潔減排」「經濟成本低」等優點徹底擊碎,以核電作為支撐能源安全框架的政策思想隨之也失去了正當性和合理性。[160]事實上,「原子力村」宣傳核電具有「安全性」「清潔性」和「廉價性」的實質是為扶持核電產業製造一種口實。換言之,福島核事故的爆發,不僅從經濟、環境和安全等方面證明了日本「長期大力扶植原子能產業的能源政策實際
上是產業政策的失敗」,[161]而且也意味著其選擇發展核電的風險偏好已不僅僅是在理論上的假定風險,而是現實邏輯中的客觀事實。由此,日本的風險偏好選擇如果說在理論上是核事故的生成邏輯,那麼隨著福島核事故的爆發,原來的理論邏輯隨之轉變成為現實中的歷史邏輯。進而,日本為福島核事故付出「高昂成本與沉重代價」也就成為一種宿命。
(二)「國策民營」模式:造就了核電公司的逐利屬性
「國策民營」是指日本政府負責每隔5年制定一次《原子能長期計劃》,[162]以此確立發展核電的基調,北海道電力、東北電力、東京電力、北陸電力、中部電力、關西電力、中國電力、四國電力、九州電力等9家電力公司根據政府確立的基調,具體負責核電方面的生產、建設與經營。然而,「國策民營」模式在實際運行中存在諸多弊端。
其一,作為民營的核電公司本質上是具有逐利屬性的。日本企業法明確規定,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因此,具有企業屬性的東電在處理核事故時,第一時間並沒有考慮以海水灌注方式進行冷卻,而是在「公司成本」和「公共安全」之間猶豫選擇,最終導致了因失去最佳冷卻時機而發生爆炸。其二,「國策」推動下的核電產業獲得大量財政補貼。從日本核電發展史而言,如果沒有政府的補貼支持,[163]核電公司毋寧說發展壯大,就連建設核電的土地也很難獲得。[164]因此,如何獲得政府補貼與支持的思想意識成了日本各大核電公司的認識慣性。其三,在55政治體制中,自民黨憑藉「一黨獨大」優勢,大力發展核電產業,而獲得巨大利益的民營核電公司則以「政治獻金」形式,對主推發展核電的政治家、官僚和
學者進行「反哺」,以求從國家獲得更多的利益。可見,日本發展核電的「國策民營」模式決定著東電在第一時間不會冒著廢爐的風險與代價,採取海水注入方式進行冷卻降溫。
(三)模糊化管理體制:成了政企利益勾連的溫床
「3·11」大地震前,日本的核電管理體制主要包括兩個層面。一是負責發展和推進核電的體制,二是負責核電安全的監管體制。「推進體制」主要指內閤府的「原子能委員會」、文部科學省的「研究振興局」和「研究開發局」、資源能源廳的「電力電氣事業部」等部門,負責核電的發展、建設和規劃等工作。[165]「監管體制」主要是指內閤府的「原子能安全委員會」、文部科學省的「科學技術·政策局」、經濟產業省的「原子能安全·保安院」等部門具體負責對核電安全的監管工作。
可見,日本核電的管理體制具有兩個明顯特點。一是管理的多層化。無論是推進發展核電方面的管理部門,還是安全監督方面的管理部門,都是由多個部門構成的。二是監管與推進同在一個部門。內閤府、文部科學省和經濟產業省等部門都同時具有「推進」和「監管」兩種職能。換言之,內閤府、文部科學省和經濟產業省這三個部門中的每一個部門既是推進核電的主體,又是安全監管核電的主體。在此體制框架下,政府、產業界以及相關學界之間逐漸形成了利益結構化的耦合關係。日本核電公司的許多高層領導是政府官員的「下凡」,[166]這些人一方面具有民營企業高層管理者的身份和地位,另一方面又具有政府官員的職業背景和人脈關係。因此,核電的立項、運營、監督和管理之間的邊界被模糊化與曖昧化,核電公司與監管部門之間形成了「官企利益鏈」,進而「監督管理自家運營的產業勢必會更多地考慮部門和上層集團的利益,從而忽視國家利益」。[167]
正是存在利益結構化的政企關係,東電才會在核事故方面故意「隱瞞事實和提供虛假報告」,才會對核事故進行曖昧化處理。顯然,東電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左右日本政府的危機管理能力。從權責的力學角度,官、產、學的職能在對福島核事故的應急管理中本應該為「學≥官≥產」的結構關係,但是在實際危機處置中,卻表現為「學≤官≤產」的結構關係。
(四)事故處置中的過度介入:將招致「管理危機」與「技術危機」的發生
「管理危機」是指在危機處置中由於管理過度介入而引起的更大危機,「技術危機」是指在危機處置中由於技術專家的判斷失誤而招致的更大危機。日本的「原子力災害對策本部」在具體處置危機中險些發生由於「過度介入」而引發更大的「管理危機」和「技術危機」。
2011年3月11日,福島核電站1號機組由於失卻冷卻電源造成了堆芯熔毀。為防止引發更大事故,3月12日上午4點,事故現場的吉田昌郎所長指示「用消防車進行淡水注入」。[168]下午7點,在效果不明顯的情況下,被迫由淡水注入改為海水注入。[169]但是,日本「原子力災害對策本部」的最高領導首相菅直人表示「擔心因注入海水,再次發生臨界事故」。[170]隨後,東京電力的副社長武黑一郎(東電的首席技術官)卻命令現場「在得到首相了解前,停止海水注入」。[171]對此,負責現場指揮的吉田所長並未聽從,而是要求操作人員「繼續海水注入」。最終證明[172]吉田
所長忽視「中斷海水注入」指示而進行「繼續海水注入」的做法「挽救了日本」。[173]
「中斷海水注入」問題的本質是危機管理中的政治過度介入、技術過度介入和管理過度介入。首相菅直人提出的「擔心再次發生臨界事故」的問題純屬技術判斷上的問題,但是作為「原子力災害對策本部」的最高領導人提出該問題本質上是對「注入海水」持不支持態度。然而,代表日本原子能技術權威的武黑一郎、原子能安全·保安院的平岡英治(政府原子力災害對策本部副本部長)、內閤府原子能安全委員長班目春樹(東京大學名譽教授)、東京電力的高橋明男等所謂技術專家,針對首相的提問,從各自角度進行了四次錯誤的判斷與曖昧的說明,直到第五次,即現場處置的吉田所長才做出了「繼續海水注入」的正確判定。那麼,為什麼前四次判斷都出現錯誤呢?顯然,缺乏現場技術能力及在此基礎上的模糊判斷是其根本原因。可見,在核事故的危機處理中,既不具備專業技術能力也沒有掌握現場狀況的「政治過度介入」、「技術過度介入」和「管理過度介入」,將會招致更加嚴重的後果。
(五)
核事故的特點:只憑一國之力難以應對與管控
重大核事故的特點主要是指「複雜性」「嚴重性」「污染性」和「廣域性」。日本在應對最高級別(7級)的「福島核事故」時所表現出來的應對乏力、捉襟見肘,充分說明在應對核事故這種非傳統安全威脅時,很難通過一國之力對其控制和解決。源發於日本一國的福島核事故不僅使其自身陷入戰後以來最為嚴重的國家危機狀態,而且在經濟、社會、心理、環境等方面也波及影響到了周邊國家甚至整個世界。可以說,「福島核危機」及其影響超越了主權、民族、文化、宗教和地域,成為世界性危機。在福島危機過程中,中國人搶鹽、韓國人搶海帶、美國人搶碘片和防毒面具等盲目慌亂行為所折射出的不僅僅是對核輻射的驚恐、對核能專業知
識的欠缺,更凸顯出了各國間缺少共同應對「核事故」這種非傳統安全威脅的合作機制。非傳統安全威脅看似沒有軍事衝突或戰爭那樣的硝煙瀰漫,但是其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和威脅方式有時並不遜於一場戰爭。當反思這種非傳統安全威脅因素為何會給人類造成如此慘痛劫難的同時,還必須要理性認識到東北亞地區在應對非傳統安全威脅的制度化建設方面尚顯結構性缺陷。因此,無論從現實需求而言,還是從未來防微杜漸而言,核電國家之間應亟須構建應對「核事故」這一非傳統安全威脅的合作框架與互助機制。
綜上,福島核事故已成「過去時」,但對其追問與反思應永遠處在「進行時」。唯有此,才能真正做到「每次歷史災難都將以人類的進步為補償」。從危機管理及其績效而言,日本在福島核事故發生前,未能從體制、機制、法制和預案等方面「避免事故發生」,反而是因循和應驗了「墨菲定律」;在緊急處置中,日本由於不暢的信息傳導、無效的處置方式等原因未能「阻止壞事變得更壞」;在事故發生後,日本囿於能源供應不足、賠償制度缺失以及責任體系不明確等原因,未能將「壞事轉變為好事」。儘管福島核事故本身是一場嚴重災難,但是其遺產是可通過挖掘進而予以借鑑與吸收的。
追問日本在福島核事故的危機管理中的失范和失效,可得到以下五點啟示。一是日本的風險偏好選擇奠定了發生「福島核事故」的邏輯基礎。日本忽視自身多地震、火山和海嘯的自然稟賦條件而選擇核電的風險偏好,在理論上為核事故的發生奠定了邏輯基礎。可見,日本發展核電的政策路徑與自身的自然稟賦條件是否匹配值得反思與商榷。二是日本發展核電的「國策民營」模式造就了核電公司的逐利屬性。東電在「企業資本」和「公共安全」之間首先選擇前者是由其逐利屬性決定的。可見,將「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嵌入到核電公司經營理念中是日本亟須解決的現實命題。三是日本模糊化的核電管理體製成了政企利益勾連的溫床。由於一個機構同時具有對核電的「監管」與「推進」兩種職能,致使政府、產業界以及相關學界之間形成了利益耦合的結構化關係。可見,將「監管」與「推進」進行分離是改變日本政府與核電企業之間曖昧關係的路徑選擇。四是政治過度介入將招致「管理危機」與「技術危機」的發生。在危機管理中,政府官員由於不具備專業技術能力,因此不能「過度介入」,否則會出現「貽誤時機」「錯誤處置」等弊端,從而招致不必要的「管理危機」和「技術危機」。五是核事故的特點決定了只憑一國之力仍難以應對與管控。核電國家之間應亟須構建以互信、互利、平等、協作為核心的核安全合作機制,以此共同應對具有「複雜性」「嚴重性」「污染性」和「廣域性」等特點的核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