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子教育的民主化改革政策(1945—1950)
2024-10-13 11:34:48
作者: 吳廷璆
戰後初期,日本政府在美國占領當局的壓力下,對女子教育進行了民主化改革,主要包括確立教育機會均等原則、實現九年義務教育、確立男女共學制、發展女子中高等教育四個方面。
針對戰前女子社會地位低、受教育水平低的情況,美國占領當局1945年10月向日本政府下達的《五大改革指令》第一條即要求「解放婦女」。同年12月,日本政府制定了《女子教育刷新綱要》,提出要「促進男女間的教育機會均等、教育內容平等以及男女互相尊重之風氣」。[209]據此,1946年《日本國憲法》規定:「全體國民依據法律規定、擁有平等接受與其能力相適應的教育的權利」;1947年《教育基本法》單列「教育機會均等」條款:「必須平等地給予所有國民與其能力相應的受教育機會,不因人種、信念、性別、社會身份、經濟地位及門第而實行教育上的差別」; 1947年《學校教育法》頒布的首要理由是「基於教育機會均等的考慮」、「取消男女差別」。[210]女子平等受教育的權利有了法律保障。
針對戰前女子義務教育年限短、偏重於職業內容的問題,日本政府確立了新的女子義務教育制度。這一制度包含三層含義:一是「九年制」,戰前女子義務教育為六年制,《教育基本法》規定「國民負有使其子女接受九年普通教育的義務」,將女子義務教育年限延長至九年;二是「免費制」,《日本國憲法》規定「義務教育無償」,《教育基本法》規定「(九年)的義務教育不徵收學費」;三是「普通制」,戰前的女子教育內容偏重於職業教育,尤其「裁縫課」比重較大,不利於學生身心的全面發展。鑑於此,《日本國憲法》《教育基本法》及《學校教育法》中均強調九年義務教育為「普通教育」。上述義務教育制度,確保了女子能夠平等地接受更長的、免費的、有利於其身心發展的基礎教育。
日本戰前實行嚴格的「男女別學」制度(小學除外),以便於對男女實施差別教育。對此,1946年《美國教育使節團報告書》提出:「建議小學以男女共學為基礎」,初中「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最好儘早實行男女共學」,高中「也實行男女共學的話,可以更多地節約財政,有助於確立男女平等。」[211]於是,日本政府不得不將「男女共學」條款寫入《教育基本法》:「男女必須互相尊重、互相合作,必須承認教育上的男女共學。」《學校教育法》中也不再單列女子學校。戰後新制初中(1947年4月開學)、高中(1948年4月開學)不同程度地實施了「男女共學」。截止到1949年9月30日,日本全國1826所全日制公立高中的57.8%(1056所)實施了共學。[212]「男女共學」制廢除了戰前男女教育不平等的制度基礎。
戰前女子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較少。對此,前述《女子教育刷新綱要》第一條即為:「廢除阻礙女子入學的規定,創設女子大學並在大學採用男女共學制」,第五條為「大學及高等專門學校對女子開放」。[213] 1946年《大學入學者選拔綱要》允許女子報考大學,舊制大學向女子開放。此外,1945年8月至1947年4月,設立了47所新制女子專門學校,約占同期所設專門學校的60%,截至1948年,共有女子專門學校352所(比1943年增加136所)。[214]繼而,1948年3月,文部省批准設立戰後首批新制大學(12所),其中包括5所私立女子大學。1948年6月,文部省公布「國立大學設置11原則」,第四條規定「在東西設置兩所國立女子大學」。[215] 1949年,原東京、奈良兩所女子高等師範學校分別改組為國立的御茶水女子大學及奈良女子大學。由此,女子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大大增加。
上述民主化改革措施,糾正了戰前女子教育的諸多弊端,為戰後各級女子教育的發展奠定了新的制度基礎,具有劃時代的進步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