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基本理念的「個性」解釋
2024-10-13 11:30:52
作者: 吳廷璆
《教育基本法》中規定了戰後教育的基本理念,1987年8月,臨教審的最終諮詢報告中確立了維持《教育基本法》的基本方針:「教育必須根據《教育基本法》的要求,以完善人格為目標,培養和平國家及社會的成員的、充滿自主精神的身心健康的國民。」[212]
但是,日本政府在政策表面上維持《教育基本法》的同時,也對其內涵進行了重新解釋。早在上述方針確立之前的1984年2月,時任首相中曾根康弘在的眾議院預算委員會上稱:「雖然不改變《教育基本法》,但是由我來解釋。」[213]臨教審於1985年提出的第一次諮詢報告中,對《教育基本法》中的「個性」理念作了解釋:「所謂個性,不僅指個人的個性,還意味著家庭、學校、社區、企業、國家、文化、時代的個性。……自由伴隨著重大的自我責任。……個人的尊嚴,尊重個性、自由、自律、自我負責,是密不可分、互為一體的。」[214]也就是說,臨教審確立的「重視個性」的基本原則,表面上主張「個性」與「自由」,實際上則意在強調「集體」與「責任」。
進而,臨教審於1986年提出的第二次諮詢報告中,主張教育必須「努力維持並繼承人類文化與日本文化的優秀遺產與傳統」。[215]即使臨教審確立的本應具有開放性內涵的「國際化」政策中,也將「愛國心」與「日本文化」作為首要前提:「要深刻認識到,一個好的國際人是一個好的日本人,必須實現愛國心的教育,使學生牢牢掌握日本文化的個性,同時加強理解外國文化及傳統等的教育。」[216]
可見,該時期日本政府確立的「個性」「自由」「國際化」等教育基本原則中,也同時包括了「集體」「責任」「愛國」等方面的內涵。